沈阳地方税务局税政疑难问题答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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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税政疑难问题答疑

沈阳地方税务局2010年税政疑难问题答疑

10月27日下午,市局相关处室对各基层局提出的65个疑难问题进行了答复。

2010年各基层局陆续提出税收征管方面的共65个疑难问题,这些问题实际工作中税企业之间争议较大,税局内部也存在一定意见分岐。

市局依据相关文件,结合征管实际,做出了统一解答。

此解答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操作性强,为大家解决实际工作中问题提供了参照意见。

现将2010年政疑难问题答疑正式发布如下:

一、发票问题

某房地产企业从事工业地产项目开发,按规定不能取得预售房销售许可证,造成其不能使用金税三期项目管理系统。

问:

该企业是否可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自开票纳税人?

答:

经研究,我处认为如果该企业符合自开票纳税人的相关政策规定,应允许其自行开具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但是如因金税三期项目管理系统软件的限制,目前此种情况在金税三期中不能处理,建议采取分局代开的方式为此企业开具发票。

二、社保问题

关于劳务公司为用工单位安排劳动力取得的工资是否应缴纳工会经费?

答:

经商市总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

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三、征管问题

1.清理税务登记时发现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要求其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发票,房主不来办理房屋租赁发票,承租人又不代办房屋租赁发票,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办理税务登记?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省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中没有规定纳税人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因此,税务机关不能以纳税人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发票为由不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在实际管理中,有的基层局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提供房屋租赁发票的做法,仅能作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的一种措施和方法,并不能以此作为是否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标准。

2.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行业因国税方面免收增值税,我方也应免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但我局在通过双定系统进行定额核定时无法实现附加税费的减免。

答:

在金税三期系统操作中做纳税事项确认时,选择“增值税(免抵额)”项,即可解决此问题。

3.代理销售“南方李锦记”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其发票如何代开,具体流程是否参照“安利”尚不明确,请予以明示。

答:

对此问题,可按照市局2009年12月下发的《关于对宝健(中国)完美(中国)等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给业务员的劳务费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执行。

4.目前个体工商户注销都是先从国税开始,然后到地税,由于个体工商户是大多是核定征收,在此过程中常常出现主税已经在国税注销,但在地税未完成注销程序前,系统中仍然会出现与已经在国税注销的主税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欠税问题,实际上是虚增欠税,有什么办法避免该问题?

答:

如果个体工商户在国税已办理注销手续,而在地税未完成注销手续前,所形成的虚增欠税,可用国税注销手续为证据,由征收科删除生成的应征台账既可。

5.由于退房退税等原因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或由于一年内换购住房、终止交易等原因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是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规定,对纳税行为超过三年的能否办理退税?

答:

该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五十一条规定。

四、流转税问题

1.新营业税条例颁布后,医疗机构是否不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都免征营业税?

答:

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规定执行。

2.国税函〔2007〕223号文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将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他税收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在年检过程发现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不满足市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应以什么标准对该类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进行年检?

答:

对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年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营业税细则》第十六条中,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如何确认?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含材料)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的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包括设备价值,具体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列举执行。

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问题:

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中存在营业税按照差额征税问题,在计征河道费时是否也按照差额征收?

2007年度税政答疑(七)中(流转税问题第六条)应根据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确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费是否继续执行?

答:

继续执行。

5.问:

财税[2010]4号文件中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农村信用社等金融保险业收入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是按照备案管理还是按照审批管理?

具体备案或审批如何执行?

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实际工作中如何掌握?

答:

减免税备案材料待省局明确后确定。

现在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五条中相关内容所需材料及银行贷款合同备案。

6.沈地税发[2009]224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

“再次转让时,如无法提供扣除凭证的可按照契证上标明的价格作为扣除依据”中的“作为扣除依据”是指作为哪些税种的扣除依据?

是否含有需要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才能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答:

含。

但仅限因司法判决强制转移房地产或者转让方在税务机关已登记为非正常户的,并按文件要求流程办理的。

7.纳税人将机器、设备出租给他人,租期长达数月,月租金不足5000元,但在开具发票时因为基本上一开数月(多数为一年),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

(苏家屯)

问:

这种情况下营业税征免如何把握.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收取的租金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如果纳税人是个人的,平均月租金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五、所得税问题:

1.企业年末暂估成本,发票取得时间在下一年,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会计调整,还是以发票取得时间为准进成本。

答:

按照《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存货,由于取得合法购货凭证不及时,可采取估价入帐方式进行核算。

纳税人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关发票的,对上年估价入库结转损益部分的成本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发票实际金额调整已结转损益的成本;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取得发票的,应就估价入库结转损益部分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取得发票时,调减取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2.建筑企业2009年有外省、市施工项目,且在外省市也要求缴纳所得税,但外省市核定的应税所得率高于或低于我们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若高于我们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否存在退税问题,如存在退税,是否要求外省、市予以退税;若低于我们核定的应征所得税,是否存在补征,如补税,我们是否可就地补税?

答:

在外省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做已纳税款处理。

3.对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管理?

比如,事业单位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在上级未出台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之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对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划分问题,暂可比照国税发[1999]65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4.房开企业建地下停车位,人防办向开发商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浑南地区收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按年收取,收取期限与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一致。

房开公司清盘前,每年缴纳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是在税前扣除的,但房开公司在清盘后,缴纳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是否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允许扣除,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收入,不符合配比原则。

答:

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支付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允许税前扣除。

5.熙康体检公司,向客户收取服务费,为客户提供健康检查和咨询,收取的费用中,一部分支付给合作方盛京医院,但盛京医院只能提供处方单,不能提供发票。

那么,熙康体检支付给盛京医院的费用,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答:

熙康体检公司支付给盛京医院的费用,在取得合法凭证后税前扣除。

6.企业搬迁造成资产损失,同时因搬迁取得补偿收入,企业异地进行重建。

问:

企业因搬迁造成的资产损失是否需报批?

企业取得的补偿收入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

答: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15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搬迁造成资产损失经审批后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搬迁时间从政府文件规划搬迁日期的次年算起的,提前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也暂不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搬迁收入一律从第六年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房开企业项目未完工,按预缴应税所得率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能否按照国税发[2009]79号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执行,每年年底汇算多退少补。

答: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即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入年终应纳税所得额汇算,多退少补。

8.开发企业购买材料(如水泥),建安单位使用。

水泥发票为开发企业名头。

同时,建安单位在开发票时水泥应含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即建安企业给开发企业的发票中也包含了这部分金额。

开发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税务调整。

答:

甲(开发商)供材已含在施工合同中,即已含在施工发票中,则开发商购买材料款不得重复扣除。

9.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认定问题。

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已予以明确,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经常出现国税局和我们认识不一致的情况。

如企业要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国税局一般要求其企业所得税需在国税,我们理解这和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有出入。

答:

按照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10.企业所得税退税及留抵问题。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可自行选择退税或留抵,但有企业反应退税程序复杂,而要选择留抵,因汇算时综合申报表中填列应纳税额时不能为负数,此需留抵的税额无法直接在次年的月(季度)申报表予以体现。

答:

因月(季)度纳税申报表的栏次中无上年多缴税款的填写项目,因此抵顶税款只能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时抵顶。

11.关于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

企业所得税规定:

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标准为不超过发生额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孰低者,但企业在申报时只要将实际发生额录入,税收金额直接显示的数据是实际发生额的60%,并且不能修改。

答:

金税三期问题,等待省局后台处理。

12.现在个人购买住房,到银行贷款时,如果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就需要提供个人一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此类个人多无工作,没有单位,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相关科目征税范围。

其坚持交税以取得税票,应如何办理?

能否在符合原则的情况下,方便纳税人吗?

答: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如果发生纳税义务且有所得的个人,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为已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13.某公司为综合性餐饮娱乐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洗浴服务,台球、网球、游泳场所管理服务等,其餐饮收入按综合征收率以票控税,若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问其餐饮收入以票控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允许做为应纳税款扣除?

若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与餐饮收入的综合征收率之间存在差额,是否应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我们了解,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按照查实征收录入金税三期,目前按照餐饮企业以票管税办法,没有单独下核定表,金税三期里默认为查实征收,与实际征管产生矛盾。

(于洪建议做法,对带有餐饮娱乐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年初下核定表,年终按照应税所得率(最低10%)与综合征收率之间差额补税。

14.建筑安装企业如果有分包情况时,总承包人应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是按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的金额还是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若分包人已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总承包人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两者之间的税率差额应如何补征?

答:

按总分合同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

总承包人按照扣除分包后的营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分包人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

两者均为独立纳税义务人。

15.一年内换购住房抵免个人所得税,买卖房产所在地要求是沈阳市还是辽宁省范围内?

答:

辽宁省内买卖房产都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16.对绿化工程由于涉及树苗的成活率等后期维护问题,在确认完工百分比上该如何处理?

答:

按照实际发生成本税前扣除,“完工百分比”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处理。

六、财产和行为税问题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1.某房屋开发公司2008年8月通过竞拍方式取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无房产证、无竣工验收报告),于2008年8月29日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该地及地上建筑物属于由法院执行过程中进行的委托拍卖,原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所有者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9月由法院裁定确认拍卖合法,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房屋开发所有。

10月由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11月该房屋按开发公司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证,后地上建筑物由房开公司经营用。

房开公司自述接手该地上建筑物时,该建筑物不能使用。

请市局明确是否能将8月确认为该开发公司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发生时间?

同时房屋投入使用如何判定?

答:

经与分局沟通该房屋开发公司是通过竞拍方式购买的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工程,目前有部分投入使用。

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辽地税财[1998]420号)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规定,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从投入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因此,该公司应在入住使用房产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部分投入使用的就投入使用的部分缴纳房产税。

依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辽地税发〔2003〕113号)第十条,在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如在取得土地使用证之前已占用土地的,依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辽地税发〔2003〕113号)第三十六条,自占用土地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付时间2009年11月份,实际交付时间滞后,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开具土地交付日期备忘录明确交付时间在2010年3月份,那么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09年11月还是2010年3月?

答: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出让者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没有按时交付土地。

经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3.房产以租代售涉税问题。

合同大致如下:

甲方同意乙方在工业园区采用以租代售的形式,期限为五年,确定乙方每年支付综合租金给甲方,五年支付的租金合计为房产的总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为乙方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如何确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如何缴税?

如承租人(买受人)按房产余值缴房产税,原值如何确认?

如果合同未履行完毕,已缴的税款有何说法?

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答: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174号)规定,“关于先租后买房屋,并以租金抵顶售房款的,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在房屋出租期间,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依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辽地税发〔2003〕113号)第十条,在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4.根据2007年1月1日起适用的《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规定,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如果一个房屋开发企业仅取得一个土地使用证,面积为5000平方米,其中一面临街,并且两侧的等级税额不一致,那么该如何确定这5000平方米的等级税额?

房开企业应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是否在实践中可以直接按照实际的地段等级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

应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

5.实例:

辽宁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于洪区开发了"龙腾金荷苑"项目。

"龙腾金荷苑"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即二环路)120号。

该单位于2006年10月取得"龙腾金荷苑"项目用地的三个地块,分别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土地证面积分别为19,647.6平方米、40,459.5平方米、40,240.3平方米,面积合计为100,347.4平方米,其中土地证面积为40,240.3平方米的土地临二环路。

另两块土地未临二环路。

根据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规定,该单位2006年项目用地已按5元/平方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项目用地已按15元/平方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该单位在市局2008年房地产行业和三经街地区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工作中被确定为检查户,检查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人员进行。

市局确定的检查人员认为:

该单位2006年该项目用地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应为3元/平方米,企业不应按5元/平方米申报缴纳;2007年、2008年1-6月该项目用地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应为9元/平方米,企业不应按15元/平方米缴纳申报,故该单位"龙腾金荷苑"项目2006年11月至2008年6月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土地使用税,不从高缴纳。

多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655126.61元,应作退税处理。

请示:

同一开发项目的三个地块,对其中未临二环路的两个地块,其土地使用税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请予明确。

答:

未临二环路的两个地块,如分别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可按各自座落地点适用土地税税额标准。

6.根据于洪区的发展要求,现在辖区内存在大量的钢材市场,由于其自身特点,通常是房屋和土地(货场)共同租赁,对于其中的房屋部分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如果租赁协议中对房屋、土地通过面积或金额能够合理划分数量或比例,是否可以按房屋出租收入缴纳房产税?

如果不能划分清楚,那是否按照全部的出租收入缴纳房产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出租货场(土地)不属于出租房屋,不应征收房产税,如果租赁协议中对出租房屋、土地的租金能够合理划分,应就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如果根据租赁协议不能合理划分,应由主管征收局以合理的方式核定出租房屋部分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7.对于企业将厂区自有产权的宿舍供员工免费使用或出租给员工,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我们认为应该缴纳,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的热点问题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员工居住属于该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请明确对企业将自有产权宿舍出租给员工或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是否应纳房产税?

答:

企业将自有产权的宿舍出租给员工,如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按照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免征房产税;企业将自有产权的宿舍提供给员工免费使用,经请示省局可参照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免征房产税。

(二)土地增值税问题

8.《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问题: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何理解可要求,是否是必须,在日常征管中如何执行?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一条规定: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9.《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176号)第三条规定,各级稽查机构在实施房地产企业税务检查时,应对符合《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第五条之规定情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做出稽查结论(不包括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稽查结论),以后对该项目不再重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问题:

该文件是否还有效?

不符合《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第五条规定的,是否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

答:

有效。

不符合《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第五条规定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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