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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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DOC
名词解释:
1.五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
“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
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
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
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
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
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
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
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
8.上请制度:
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判,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及功劳的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法。
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贵贵”原则的体现。
9.存留养亲:
创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10.录囚:
始于西汉时期的司法制度。
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途径。
11.九品中正制:
即九品官人法,曹魏初年创立。
各地的州郡县都设置了大小中正官,由这些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拨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
是由于人口流动过大致使原“察举”制度难以实行而产生的。
12.换推制度:
由唐朝确定的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仇贤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的审判回避制度。
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
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避。
13.保辜制度:
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
它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的职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4.直诉制度:
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建立起的一种诉讼制度,按照西晋的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
这一制度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察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冤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制度集权化。
15.死刑复奏: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加强皇帝对答案要案的控制,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方可执行。
只以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的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刑罚执行制度。
16.鞫谳分司制度:
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
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
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17.会官审录制度:
会官审录制度创建于明朝洪武三十年,指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
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这种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与监督,有利于避免或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18.秋审制度:
是清朝继承明朝审制度,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
顺治15年定制,每年霜降前由地方详审“秋决重犯”,奏请定夺。
康熙年间,朝审和秋审渐趋一致。
至乾隆时期,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使之成为饶有特色的死刑缓刑复核制度。
19.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照土地亩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
这一制度,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广,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成。
这项改革,不仅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劳动人民负担,而且以法律形式废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银,放松了对劳动者的束缚,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
20.领事裁判权
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英国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开创了“领事裁判权”的先例,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前所未有的践踏。
21.《法经》
《法经》是由战国初年魏国的李悝主持编订的,用来将新兴统治者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确立以法治国的法治原则,保护变法改革的成果,从而巩固新生政权的统治。
其内容共六篇,分别为: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保护私有财产,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2.《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相国萧何主持编纂的一部汉朝最重要法典,是汉律的核心。
其内容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除《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作为汉代的基本法典,它不仅在当时对社会的安定,政权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23.《魏律》:
魏律又称新律,是太和三年由司空陈群等人参考汉律编纂的一部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
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汉代《九章律》的《盗律》等五篇旧目外,又新增《刑名》、《劫略》等十三篇内容。
《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标志着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24.《晋律》:
又称《泰始律》,经司马昭下令由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对《新律》进行修订,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
它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章体例结构,共二十篇,总结借鉴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新增《法例》篇目,继续精简律令章句,进一步改革刑罚体系,并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方式。
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25.《北齐律》:
北齐律即为《齐律》,是由封述主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的。
共有十二篇法典体例,广为后世沿用,并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代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水平,堪称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6.《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的新律的基础上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改定而成,体现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
法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
《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27.《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永徽四年唐高宗诏令“疏解”《永徽律》而制定的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
现存版本由唐律律文和“疏议”组成,共十二篇,502条。
其结构严谨,设置合理,律条简要,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起来,立法技术很高,是迄今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有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28.《宋刑统》
《宋刑统》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
体制上,其基本沿袭唐律,由十二篇213门组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相关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请条开创中国古代刑律编纂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位。
29.《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的检验学著作。
该著作对法医学鉴定、现场勘验所应注意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的论述。
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
30.《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命人经三十年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法典,经反复修订,共有七篇(三十卷、460条,包括名例、吏、礼、兵、刑、户、工律)。
其在精神上沿袭唐律,体例内容上则有其独创性。
一改十二编传统,条理清晰,是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1.《明大诰》
《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等共四编236条。
主要内容有案例、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的训诫之词。
作为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其规定了许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对象。
这种重典峻法只是特殊历史时期下的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终止是历史必然。
32.《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1740年),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的修订完善,是清代立法的重要成就。
《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弥补律文的不足,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33.《重大信条十九条》
从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开始,全国革命力量迅猛发展,清廷大局已几于瓦解,后又受滦州、娘子关兵变压迫,清廷于1911年11月26日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
《重大信条十九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从内容上看,他对皇权做出了诸多限制,皇帝传统的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等大权分散转国会、内阁和司法机关,同时加强国会的权利和监督作用,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利,有此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制衡原则。
但是,《重大信条十九条》阙略了臣民的自由平等权利,这种立法倾向使其不得不归结为一种应急的“政治欺骗”。
34.《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由清廷于1907年8月27日颁布。
从结构上看,其包括十四条“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九条“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以法律形式规定“君上大权”,意味着皇权由法定,同时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
从内容上看,《大纲》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从来源上看,《大纲》取自《日本帝国宪法》和《普鲁士宪法》。
35.《大清刑律》
《大清刑律》是清末修律最主要的成果,其在体例上打破了中国数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形式,完全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体例,是一部以近代资本主义刑法原则为依据的单纯的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两编。
在内容上,《大清刑律》做出了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惟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等重大变革。
《大清刑律》后附五条“补教派”坚持要求增加的《暂行章程》,凸显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的性质。
36.《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袁世凯成立约法会议,修订临时约法。
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大纲七项,旨在独揽大权,约法会议按此大纲,拟定新约法草案。
5月1日,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共十章,六十八条。
与临时约法相比,有如下特点:
实行总统集权制;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参政院地位独特。
《中华民国约法》在制定程序上违反了《临时约法》,违背了《临时约法》的基本原则。
它所确立的是大总统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
37.《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曹锟在贿选成功后急于完成宪法,于是,其在贿选后五日内,由国会将十年来议而未决的“宪草”匆匆通过,并于1923年10月10日由曹锟公布为《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共十三章141条。
其基本内容与特点:
1.中华民国的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
2.中华民国的政体以责任内阁制为基本精神,但又包括总统制的部分内容。
3.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就宪法本身而言,其条文数较多,篇章结构及条文间逻辑严谨,内容亦基本符合三权分立的制衡原则及责任内阁制的基本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个人独裁,反对军阀专制,反对分裂,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要求。
但由于制定宪法的目的只在于是贿选合法化,制定程序又是非正常的,这就使其进步意义完全被抵消。
简述题:
第一题:
问:
简述秦至唐代法律形式的演变
答:
秦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主要是多样化,分为律、令、式、法律问答、廷行事。
与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开始由汉朝的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过渡,一是律令的分化,二是科进一步的规范化,成为单行法规,三是格逐渐取代科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
四是式逐步发展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规范形式。
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定型。
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
格是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
第二题:
简述:
宋代土地买卖的基本程序:
1.可能先进行“申牒”。
(老师讲的)
2.先问亲邻,北宋之后只问有亲之邻,亲邻均表示不要方可交易,若未问亲邻,三年内有权赎回。
3.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4.过割赋役。
契约上写明标的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帐簿内改换登记。
5.离业。
契约达成后,必须转让土地占有,卖主必须离业。
第三题:
清代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1.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根据《大清律例》盗卖,盗耕种,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的行为按律治罪。
如对土地产权有争议,以印契为凭,或进行实地勘查。
2.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
法律禁止旗民交产,汉人不准典卖旗地,旗房。
同时对已典卖的旗地,由官府付一定地价,强制赎回。
3.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
即使是族内个人的私有财产,在处分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族人变卖产业,亲族具有优先购买权。
4.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
禁止隐匿,盗卖屯田,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私采。
第四题:
列举并简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
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
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
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
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
3.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
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相对滞后。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援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第五题:
简述西周的刑罚原则。
1.三赦之法:
对未成年人、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三宥之法: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不同情形。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又异议或争议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4.同罪异罚制度:
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第六题:
简述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不同时期还存在良贱不婚、不得娶逃亡妇女等限制。
三,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四,达到成婚年龄,不同时期以身高划分或以年龄划分。
五,经官府登记。
第七题:
简述宋朝继承制度的变化
宋朝的继承制度沿用唐朝的规定,又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伤钱财”等内容,形成了比较复杂、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1、一般遗产的继承:
在诸子均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儿子、未婚女,第二顺序为孙、守寡妻妾;
2、户绝资产的继承:
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
宋规定了户绝资产的范围以及处分原则,并确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3、遗嘱继承:
北宋时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为前提,南宋时私有观念加强,规定越来越明确;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
宋规定比较苛刻,但加强了对死亡客商的亲属继承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海内外贸易的发展。
第八题:
简述明代刑法的变化
一:
加重处罚反逆大罪,对犯罪人及其亲属处罚更重,株连范围广且处罚不区分情节,一律作为罪大恶极的谋反处理。
二:
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明严禁臣下结党,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严禁内外官交结
三:
严禁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为强化吏治,明通过一系列行政法规,明确官吏的职责权限,对于不能尽职尽责的官吏给予行政处罚,刑罚制裁
四:
增设新的刑罚
明代沿用唐律的五刑制度,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
充军刑得到广泛使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刑,还有大量的法外酷刑,廷杖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
第九题:
简述题:
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的特点
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
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同时保留少量固有的民法制度,其中保护社会公益制度和保护弱者原则的确定受各国新民法原则影响最大。
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
排除传统礼教体现在亲属和继承两编。
保留的部分封建性内容是:
男女在权力上仍有不平等,父权的残余仍有保留,在继承制度上民法规定养子女对父母,养父母遗产继承只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第十题:
试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答:
魏晋以后,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进一步扩大,立法活动掀起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具体表现在:
(1)、“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指九族以内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这一制度遵循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罪刑适用原则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即罪犯的祖父母或父母年迈而又没有人赡养时,可暂时不执行刑罚,为老人养老送终之后再执行。
这一制度体现了儒家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执行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3)、“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即将直接危害社会等级和儒家伦理纲常等方面的罪名集中在一起,作为最严重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制裁内容。
这一原则将儒家的伦理纲常礼数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内容,推动了礼应与律的进一步融合,加剧了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是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第十一题:
简述明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答: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
地方建制为省、府(州)、县三级。
于各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
由于明朝采取了军户、民户分别治理的体制,军户的诉讼与司法管辖由专门的军事司法机关负责。
(二)、会官审录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设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3)、厂卫干预司法:
东西两厂及锦衣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自设特别法庭,使用法外之刑。
第十二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
(2)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理、科学。
。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全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第十三题:
简述中国古代离婚的理由、类型和限制
离婚的理由:
(1)七出:
即西周至清末均有的七个休妻的理由,主要包括:
①不孝顺父母,属道德沦丧;②无子,会使丈夫断绝后嗣;③淫乱,将破坏伦理纲常秩序;④妒忌,影响夫妻及妻妾之间的家庭关系;⑤有严重疾病,影响丈夫或后代子孙健康;⑥多嘴多舌,影响家庭和睦;⑦偷盗,则属背信弃义。
(2)义绝:
即恩断义绝,具体指夫妻双方有一方对另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
离婚的类型:
包括强制和协议两种。
强制离婚,指义绝或七出离婚,协议又称和离,即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的限制:
“三不去”,具体指①妻子无家可归;②为公婆养老送终并服过三年大丧;③丈夫离婚后由贫贱上升为富贵(糟糠之妻不下堂)。
第十四题:
简述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历史背景:
封建制度逐步确立,改革刑罚制度特别是废除肉刑的任务历史地落到了汉朝统治者的身上。
主要内容:
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