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主要指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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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一)生产总值(GDP)
1、国内生产总值(GDP)及增长率。
国内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包括货物和服务)的最终成果。
GDP是国内生产总值GrossDomesticProduct的英文缩写。
通俗地讲,GDP就是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生产活动而新创造出来的价值,“增加”是相对于初期的“投入”而言,不是字面意义上的“较上年增加”的部分。
对一个国家称为“国内生产总值”,对省、市、县统称为地区生产总值,具体称为xx省、xx市、xx县生产总值。
GDP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综合指标,是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最重要的总量指标,为世界各国广泛使用,具有国际可比性。
目前为止,GDP仍然是世界各国衡量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其重要作用还无其他指标可替代。
GDP是宏观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晴雨表”,是政府和社会各界使用频率最高、影响最大的综合指标。
比如,联合国决定一国的会费时,要根据其“连续6年的GDP和人均GDP”;世界银行决定一国所能享受的硬贷款、软贷款等优惠待遇时,也是根据“人均GDP”。
最近20多年,我国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如翻两番,全面小康等都与GDP挂钩,国家战略目标的确定,以及相应采取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都和对GDP及其增长速度的判断有关。
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
反映了一定时期内社会最终成果的实物量规模的变动情况。
由于国内生产总值的规模是以价值量来衡量,不同时期价值量规模的变动既包含了数量变动,又包含了价格变动的因素,不同时期的国内生产总值进行对比,首先要消除各种不可比因素,使之成为与基期相适应的价格计算的生产总值。
计算公式:
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报告期不变价生产总值/基期不变价生产总值-1)*100%
2、人均GDP。
世界银行常用人均GDP对各国进行排序,他剔除了人口因素,通常用来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水平和居民富裕程度(GDP反映整体实力)。
人均GDP就是GDP总量除以常住人口平均数(主要为了与GDP计算时的在地原则一致,剔除人口流动因素影响),人均GDP更能真实地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真实发展水平,我国的全面小康标准实现程度主要以人均GDP为划分标准。
人均GDP不仅受经济总量的影响,也受人口自然增长率的影响。
3、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工农业总产值的区别:
国内生产总值(GDP)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包括货物和服务)的最终成果。
GDP是国内生产总值grossdomesticproduct的英文缩写。
通俗地讲,GDP就是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生产活动而新创造出来的价值,“增加”是相对于初期的“投入”而言,不是字面意义上的“较上年增加”的部分。
工农业总产值是工业总产值加农业总产值,是工业和农业两大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产品的价值总和。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工农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
区别:
GDP计算的是增加值,不是总产值,增加值=总产值-中间投入。
工农业总产值会有重复计算,比如A厂生产轮胎,总产值1亿,B厂从A厂买了轮胎生产汽车,总产值10亿,A+B厂的总产值就是11亿,这样其实轮胎重复计算了一次,如果算增加值,对于B厂来说,其轮胎就要作为中间投入在总产值中扣除,就不会重复计算。
例如某镇在年终报告中提到本镇全年完成生产总值(GDP)的说法就是错误的,因为在一个镇内不能完全统计各个行业的增加值,因此简单的把工业总产值加上农业总产值就认为是生产总值(GDP)的观念是错误的。
(二)农林牧渔业生产
1、农林牧渔业产值:
它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的全部产品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
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是观察农林牧渔业生产水平和发展速度,研究农林牧渔业内部比例关系、农林牧渔业与工业、农林牧渔业与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比例关系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计算农林牧渔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基础资料。
2.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范围: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范围也就是本辖区内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价值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的总和,执行日历年度。
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时,采用现行价格。
现行价格:
是指采用农产品生产价格,即生产者第一手出售农产品的价格,来源于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
生产价格调查资料中没有涵盖到的少数农产品,可以用集贸市场价格资料代替;没有市场价格的农作物用生产成本代替。
农产品的现行价格不包括利润分成、价格补贴(助)及生产扶持费在内。
按现价计算的产值主要反映生产的总规模和水平。
附:
不变价格:
是全国通用的某一固定年份的农产品价格。
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主要是为了观察农业的发展速度,消除不同年度的价格变动、不同地区之间价格差别的影响,使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具有可比性。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过1952年、1957年、1970年、1980年、1990年的农产品不变价格,国家统计局决定从2005年年报起取消按不变价格核算农业总产值。
正式实施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
3、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指农、林、牧、渔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活动而增加的价值,为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扣除农林牧渔业现价中间投入后的余额。
增加值也叫附加值或追加价值,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的最终成果,即本单位或本行业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从宏观上来说,增加值是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基础,即各部门增加值之和就是国内生产总值;从微观来说,增加值能客观反映企业单位或行业的投入、产出、效益、速度和收入等情况。
因此,计算增加值不仅是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需要,也是微观的企业和行业管理的需要。
增加值和总产值相比较,一个最大的优点在于增加值避免了中间产品的重复计算,消除了总产值计算时的重复因素,计算结果是社会最终产品的价值。
(三)工业统计指标
1、工业总产值:
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工业产品总量,它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
它包括:
在本企业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规定不需包装的产品除外)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初差额价值。
工业总产值采用“工厂法”计算,即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不能把企业内部各个车间(分厂)生产的成果相加。
但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着重复计算。
2、轻重工业总产值的划分:
是按“工厂法”计算的,即一个工业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性质属于轻工业,则该企业的全部总产值作为轻工业总产值;如它的主要产品性质属于重工业,则该企业的全部总产值作为重工业总产值。
3、工业增加值:
指工业行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种是生产法,即工业总产出减工业中间投入加上应交增值税;一种是收入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这种方法也称为要素分配法。
4、工业增加值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工业增加值占同期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反映降低中间消耗的经济效益。
计算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率(%)=工业增加值(现价)/工业总产值×100%
5、工业产销率:
即产品产销率,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已经销售的产品总量与可供销售的工业产品总量之比,它反映工业产品生产实现销售的程度,即生产与销售衔接程度,这一比率越高,说明产品符合社会现实需要的程度越大,反之则小,计算公式为:
产销率(%)=工业销售产值/工业总产值×100%
(四)单位GDP能耗
1、单位GDP能耗。
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EnergyConsumptionperUnitofGDP),简称单位GDP能耗,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地区)每生产一个单位的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所消耗的能源。
是调查年度内,能源消费量与生产总值(GDP)的比值。
其中GDP按可比价格计算。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是反映万元GDP能耗降低程度的相对指标。
计算公式为: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本期万元GDP能耗÷基期万元GDP能耗-1)×100%
2、影响单位GDP能耗的主要因素:
(1)能源消费构成。
由于各种能源的自然禀赋不同,同等标准量的不同能源的热值利用程度是不同的。
所以,生产(创造)一个计量单位的GDP,如果使用能源的品种结构不同,则消耗的能源量(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同。
(2)核算GDP的各要素。
GDP是各次产业增加值的总和,产业增加值=产业总产出-中间投入+增值税。
在与能源消耗相关性较强的总产出不变的情况下,其他各要素的变化都对GDP有一定影响,进而对单位GDP能耗产生影响。
其中包括引起增加值率变化的计算中间投入和总产出的价格构成,增值税率等。
(3)能源利用的技术水平和能源生产、消费的管理水平。
(4)经济增长方式,自然资源供应决定的地域产业分工,以及由此形成的产业结构。
(五)资质内建筑业
1、统计范围:
根据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在报告期,本辖区内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
2、统计原则:
辖区内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法人单位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不在本县注册的资质内建筑企业在我县施工完成的产值不属于此统计范畴)。
3、建筑业总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
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
4、建筑业增加值:
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的最终成果。
建筑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工程施工应付工资+工程施工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中的税金+管理费用中的劳动待业保险费+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
目前全省建筑业增加值实行评估制,市局根据省局反馈情况给各县评估,主要以资质内建筑业完成的产值、上交的建筑业营业税和投资上的建安工程为依据,其次参考外地在汉建筑企业在我县完成的产值。
5、外地在汉建筑企业:
是指注册地在汉中市以外、施工在我县的资质内建筑企业。
(外地在汉建筑企业在我县施工完成的产值不能算作我县建筑业产值,只作为建筑业增加值评估的参考依据)。
(六)房地产统计指标
1、统计范围:
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2、统计原则:
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执照、法人单位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虽在本县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在本县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纳入统计范围)
3、数据采集: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报表实行双规制报送。
每月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县统计部门报送纸质报表的同时还要采用联网直报的方式将数据报送国家统计局。
4、主要指标说明:
(1)房地产开发项目: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立项审批(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楼盘或小区工程。
(2)本年完成投资:
指报告期内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
该指标数据是固定资产投资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3)商品房销售面积:
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
由现房销售面积和期房销售面积两部分组成。
(4)商品房销售额:
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
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由现房销售额和期房销售额两部分组成。
(5)商品住宅销售套数:
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成套住宅数量)。
由现房销售套数和期房销售套数两部分组成。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
1、固定资产投资概念: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2、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口径: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报表制度规定:
将月度投资统计的范围从城镇扩大到农村企事业组织,并将这一统计范围定义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投资)”。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由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和农户投资两部分组成。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每年发布一次,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投资)为月度发布。
县级统计局每月公布的数据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数据,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在年底由上级统计部门评估认定后方能公布。
3、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及城镇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500万元以上投资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基层填报单位,即一个建设项目填写一张基层表。
4、固定资产投资数据采集方式:
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采取全面调查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来获取数据。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材料:
上级统计部门要求先报送项目备案材料经审查通过后方能入库统计。
报送的具体材料是:
⑴发改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材料;⑵土地部门的用地审批文件;⑶环保部门环评文件;⑷住建部门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
6、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指标说明:
(1)计划总投资:
计划总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企、事业单位中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预计需要的总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分别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
单纯购置单位应填报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
(2)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底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
它是反映整个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建设总进度的指标,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3)本年完成投资:
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本年完成投资是反映本年的实际投资规模,计算有关投资效果,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和经济分析的重要指标。
该指标反映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考核任务数据的完成情况
(4)本年资金来源合计:
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资金。
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国家预算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八)贸易统计指标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定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
其中,对居民的消费品零售额,是指售予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金额;对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是指售给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公款购买的用作非生产、非经营使用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用于反映国内消费品市场的总规模和地域分布情况,也是能基本反映居民和社会集团对实物商品消费需求的总量和变化趋势的指标。
2、限上企业指标定义:
(1)批发业(包括外贸企业):
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
(2)零售业:
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3)住宿业:
星级饭店或旅游饭店;(4)餐饮业:
年营业总收入200万元以上。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方法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调查方法是采用全面统计方法和抽样调查两种方法相结合。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划分标准,限额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建立名录库,实施全面统计调查,由这些企业按月通过企业一套表方式网上直报,再由当地政府统计部门通过网上平台逐级汇总而得。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采用抽样调查推算。
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的消费品零售额汇总,就形成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经过多年的实践,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科学的方法体系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限上企业逐一进行调查,通过网上一套表方式直报。
对限下企业和个体户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按制度要求确定样本单位,每月对样本单位进行资料采集、审核、推算,推算结果就形成限下数据。
4、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内容构成
在贸易统计中,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按行业可分为批发业零售额、零售业零售额、住宿业零售额和餐饮业零售额等;其中住宿、餐饮业零售额指宾馆、酒店的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不包括客房收入和其它收入,如KTV、足浴、茶座收入。
按销售对象可分为对城镇的消费品零售额、对农村消费品零售额等;
按商品类别可分为食品类零售额、日用品类零售额、文化娱乐品类零售额、衣着类零售额、医药类零售额、燃料类零售额、农业生产资料类零售额等。
(九)劳动工资统计指标
劳动工资统计是制定工资标准、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政策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主要依据,劳动工资统计调查范围为法人单位(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是反映单位在岗职工人数、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在岗人员工资总额的报表。
涵盖城镇全部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
劳动工资统计是GDP核算尤其是“三产”核算的重要依据。
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它包括:
(1)在岗职工
(2)劳务派遣人员(3)其他从业人员。
2、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4、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应注意: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5、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
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十)服务业统计指标
1、服务业概念:
一般认为服务业即指生产和销售服务产品的生产部门和企业的集合。
服务产品与其他产业产品相比,具有非实物性、不可储存性和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等特征。
在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实际工作中,将服务业视同为第三产业,即将服务业定义为除农业、工业之外的其它所有产业部门。
2、服务业分类:
服务业视同为第三产业。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包括除了农业、工业、建筑业之外的所有其它十五个产业部门。
根据国家2003年印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我国将服务业划分为15类:
(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十一)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查指标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得到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1、家庭总收入:
指调查户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
(1)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净收入:
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
是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但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所得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
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
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4)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2、家庭总支出:
指家庭除借贷支出以外的全部实际支出。
包括消费性支出、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购房与建房支出。
(1)消费性支出:
指调查户用于本家庭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等。
包括用于赠送的商品或服务。
(2)财产性支出:
指家庭购买或维护财产所支付的利息等有关费用。
(3)转移性支出:
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个人的转移支付。
包括交纳的税款、捐赠和赡养支出等。
(4)社会保障支出:
指调查户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交纳的保障支出。
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交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金。
(5)购房与建房支出:
指包括调查户购买住房、建房时的全部支出。
(十二)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查指标
农民收入的统计是通过“农村住户调查”来完成的。
采用的是抽样调查方法,农民既是一个消费单位又是一个生产单位,既有生活消费支出又有生产投入,既有现金收入也有实物收入。
由于收入是对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面反映,因此,为了准确反映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调查方案和分析中设计了较多的概念。
主要有:
总收入、纯收入、现金收入、实物收入、现金纯收入、实物纯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等。
1、总收入:
总收入是调查期内全部收入的总和,其中未扣除为获得收入所发生的支出(生产费用)和生活消费支出。
按收入来源的性质划分,总收入分为:
工资性收入(报酬收入)、家庭经营总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按收入的形态划分,总收入中包含两部分:
实物总收入和现金总收入。
(1)工资性收入:
指调查期内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和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按收入来源渠道划分为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如干部、教师收入)、在本地企业劳动得到的收入、常住人口外出务工收入和从其他单位劳动得到的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
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
家庭经营收入按划分又可分为农业收入、林业收入、牧业收入等(共分为十个行业和其他)。
(3)财产性收入:
指拥有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农村住户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如利息、股息、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4)转移性收入:
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
但不包括无偿得到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
(5)现金总收入:
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在调查期内得到的以现金形态表现的收入总和。
(6)实物总收入:
指的是农户当年生产的各种农产品总量扣除出售部分,按一定的价格计算得到的总收入。
2、纯收入:
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