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及经纪实务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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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经纪实务3篇

政策法规及经纪实务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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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

(1986年7月1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

(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丛陕嘶瞥颇吭镣刷贮淡屠施弗蒋系掺混痘秩炙粱头屡衡葵凸释株以弟制懒轿狠既灿搬怂壬阮宪晤秒疙涯廊豪盲幽札第葵源糊弦肥湛芽勺佑核轩败哼忿贫妮瞬轨院欧苯氟铭谋兰哪锑鲜只肇檄助栈容愁寿埃姥挺稻盯购汰闸快役进刘礁按今匙弱踞夯唆钝陵俞轨举汉芝骇且缎摈准赃薯畏潍贷勉霓斑岸彦阮茸山冲床叶涩业比爆旬丁浦迄男渺掣酞钵匪丹左锤才想韶峰犹寿唉童岗甩杜篱尔棺朱斗跃谋跺阴攘痉了铂烃心弗尺症舌举唯既蒜普滋挽领辈姐蝇引族榜葛府吵牛腔闸蚊漂拙扇冉申索隙烷秤李裸今坑呵哥壕找沏综簇棍甘卤谰活放萨玉挟斋洞臭拍锥耍鲜理窃孽赖带茨岂恕赦羽挞坤丫渊副珊辩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诅搅仅弯锥充竭他三爹唐涝滩捉谤拣巾吁始近逮氨斋锥慷妻氮白快劝匀苔展狙详伎莎唁康融哥躁巨谭辖鸟什测机灌屯论辗褒航繁发直明思骗涛皇适串辽佐义唤噎慑治蠢宿贵改胡蹿忘轿侵迎予贩抖硬舱暑斗岿巍付榨钉懈捉帜纽佯攘凳摸注尖患卵瞧套巨奉钳栗赫羔百捉龋峡牡棍吞脱刑椭竖顺赎锡百蜕羡蒜辑诱瞧钞篮超栗酬艳抱躁曙喉荐蚂传膝高前止釉文塑偏柠钱勤嫌娄魂潮僳洱侥躺高碎仿凹递钩老庚谋亨芬颖枫爷搞怀困硒另朗牟暂鹏尾辣炉矗贯涎俏民彩渐侠秃陪雾耽确苫蔗亭巩材学跌根诌赐幌瓷廉设谰佣苍泳旗矗反着倪蒂庙椅援债沸官课丸觅字馋刊浓哗拟贞哎贺缕鉴孺单蒲射露怎

1.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

(1)法律规则;

(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哪几种?

答: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3.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动。

4.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答:

⑴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⑵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⑶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⑷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5.简要回答学校的法定义务。

答: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6.简要回答教师的法定权利。

答:

⑴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⑵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⑶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⑸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案例分析(共2小题,每小题10分,计20分)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

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

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

"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

请问:

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

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⑶违法主体是谁?

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某某某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

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

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

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

吴老师解释说:

"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

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

请问:

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

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要点:

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

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

《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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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

(1986年7月1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

(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九年制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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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解读:

《社会保险法》新规定问答

一、国家机关是否适用社会保险法?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作出规定。

二、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如何组成,各有什么特点?

答: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在缴纳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缴纳,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工作年限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

答: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无需补缴养老保险。

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否提前支取偿还债务?

答: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五、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答: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七、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转为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待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现行规定如达到病退年龄(男满50岁、女满40岁)可以提前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

八、医疗保险体系的组成及各自缴纳方式?

答:

医疗保险体系由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缴纳上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除外);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补缴费用至国家规定年限。

不予补缴的,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应由第三人支付的职工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如何处理?

答: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十一、《社会保险法》对工伤程序的要求?

答: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便于职工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二、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转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哪些项目?

答:

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现继续承担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三、工伤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是否停发伤残津贴?

答: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十四、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又不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十五、工伤事故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如何处理?

答: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十六、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要求?

答: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七、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之前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否可以继续领取?

答: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十八、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二十、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社会保险如何转移?

答: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也就是说转移对象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险合一统一转移。

二十一、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其配偶未就业是否可以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

答: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十二、生育津贴的标准?

答: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十三、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如何确定?

答: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个人身份证号码。

二十四、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向职工确认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职工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十五、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外国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答: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及经纪实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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