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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3年新起点民法讲义

表一:

2006-2012年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

年份

总分

总则

物权

合同

侵权

债法

婚姻

继承

知产

2006

74

10

15

25

4

3

2

4

11

2007

97

8

17

30

11

7

4

6

14

2008

95

14

24

21

11

10

4

1

10

2009

92

11

19

35

6

2

4

4

11

2010

90

11

18

35

6

5

2

3

10

2011

89

7

22

27

5

10

4

3

11

2012

92

4

27

38

3

3

1

5

11

表二: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89分)

部门

分值

分值分布

总则

7分

代理2分;法人1分;诉讼时效1分;人格权3分

物权

22分

物2分;物权法定原则2分;物权变动4分;物权请求权2分;善意取得1分;共有2分;留置权1分;抵押权7分;动产担保物权竞合1分

合同

27分

合同效力8分;代位权1分;合同转让1分;合同解除3分;履行抗辩权6分;违约金2分;转租1分;技术合同1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分;旅游合同2分

侵权

5分

产品侵权2分;紧急避险3分

债法

10分

债的分类1分;保证4分;不当得利1分;无因管理2分;连带债务2分

婚姻

4分

夫妻共同债务1分;无效婚姻1分;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2分

继承

3分

继承权的放弃1分;代位继承与继承方式2分

知产

11分

著作权法5分;专利法3分;商标法3分

表三: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2分)

部门

分值

分值分布

总则

4分

代理2分;法人(分类)1分;诉讼时效1分

 

物权

 

27分

物权请求权2分;共有3分;占有3分;善意取得1分;交付(指示交付)1分;(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物权变动1分;债务转让与担保责任的承担2分;抵押权9分;权利质权(债权质权)1分;混合担保2分;征收2分;

合同

38分

合同的效力8分;合同转让4分;要约与承诺(悬赏广告)1分;代位权与撤销权3分;违约责任(实际履行)1分;合同的相对性6分;技术合同1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分;商品房买卖合同2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3分;合同的分类4分;保留所有权买卖1分;提存1分;情势变更1分

侵权

3分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1分;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1分;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正当防卫)1分

债法

3分

第三人代为清偿1分;不当得利1分;共同保证1分

婚姻

1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1分

继承

5分

遗产的范围1分;继承方式1分;代位继承1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1分;概括继承1分

知产

11分

著作权5分;专利法3分;商标法3分

表四:

民法核心考点一览表

部门

每年必考或者十有八九要考的内容

总则

①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民事权利的分类)。

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复代理、间接代理。

③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荣誉权。

④诉讼时效的性质、客体、期间、中断。

⑤精神损害赔偿。

⑥法人(分类、法人的能力、法人机关)。

物权法

①物权请求权(第34、35条)。

②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或动产物权变动(第9、15条、第23-24条)。

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28-31条)。

④善意取得(第106-108条)。

⑤抵押权。

⑥共有。

⑦占有的分类、占有保护(第242-245条)。

⑧地役权。

⑨留置权。

债法

①无因管理。

②不当得利。

③保证。

④债的消灭。

侵权法

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和被监护人遭受损害。

②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③用人单位责任。

④物件致人损害。

⑤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⑥公平责任。

⑦医疗损害侵权。

⑧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合同法

①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悬赏广告)。

②可撤销的合同。

③效力待定的合同。

④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

⑤合同解除。

⑥违约责任(实际履行、违约金与惩罚性赔偿)。

⑦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特种买卖、一物数卖、多重买卖、风险负担)。

⑧合同权利转让与债务承担。

⑨租赁合同(特别是转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⑩技术合同。

婚姻法

①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继承法

①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②遗嘱继承与遗嘱的撤销。

③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知产

①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等著作权的归属。

②著作权的内容(特别是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③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④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⑤专利权的内容。

⑥专利侵权的判断与抗辩事由。

⑦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和不能注册的标记。

⑧注册商标的撤销。

⑨商标侵权的形态。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结构图

自然人(权利能力、宣告死亡)

权利主体

法人、其他组织(权利能力、成立、消灭)

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无形财产、给付)

民法总则权利内容

权利的权能(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基于意思表示的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行为能力)

权利变动

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诉讼时效)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

公式: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法律规范(交易习惯、法理)=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图

状态

自然事实事件绝对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

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意思通知

准民事法律行为观念通知

行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事实上的处分等)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

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

①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之债)。

(2)法外空间。

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

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

须注意:

“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

支付的彩礼应如何处理呢?

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但是,《婚姻法解释

(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故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见【例1】)。

【例1】甲与乙非婚同居期间约定,乙应按时服用避孕药。

乙想生个小孩,借以“拴住”甲,便暗中停服药物。

乙生下小孩后,甲与乙分手。

乙代小孩起诉,法院判决甲支付小孩抚养费。

甲则以乙违反约定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诉请乙赔偿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

①法院认为,甲与乙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该领域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关系。

②甲、乙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无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③此为德国著名判例,具考查可能性。

【真题研习】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

(2005年试卷三第22题)【答案】D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格权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

身份权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

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

侵权之债

债合同之债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仅含一组权利义务)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含两组以上权利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主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中能独立存在者)

从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者)

调整型民事法律关系(因合法行为产生)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因违法行为产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1.按揭(Mortgage)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甲(房屋开发商)

乙(银行)

丙(购房人)丁(保险公司)

【例2】丙(购房人)向甲(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一套房屋,价款300万元。

丙向乙(银行)贷款300万元,分20年还清本息。

丙将所购房屋在丁(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指定受益人为乙。

(1)甲、丙:

商品房买卖合同

(2)乙、丙:

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借款合同(借款由乙直接支付给甲);②房屋抵押合同(丙将房屋抵押给乙,为乙设立抵押权)。

(3)丙、丁:

(向第三人履行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由丁支付给乙)。

注意:

该保险合同不是按揭的必要内容。

(4)甲、乙:

①保证合同(甲为保证人)。

解释:

在给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不能在丙的房屋上为乙设立抵押权(最多只能办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为了担保乙对丙的借款债权,在抵押权设立之前,由甲担任保证人,从而在甲、乙间成立保证合同。

②回购(非必要内容)。

解释:

丙无力还本付息时,由甲替丙还本付息(本质系一种保证责任),然后甲对丙代位求偿。

若尚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甲可解除与丙间的买卖合同;若已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以替丙还本付息为代价买回。

2.加盟连锁(Franchise)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乙……丙

【例3】甲(捷斯公司,拥有汽车“捷斯”商标)。

乙系北京的加盟商,丙系天津的加盟商。

丁在乙处购买“捷斯”汽车一辆,长期在天津使用。

(1)甲、乙:

契约性联营。

①《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②加盟连锁的本质:

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规定,在特许者同意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

③甲、乙不成立合伙性联营。

原因:

未共同投资、共担风险。

(2)合同责任:

严格坚持合同相对性规则。

①乙、丁间买卖合同仅约束乙、丁。

②丁购买的汽车需要定期矫正轮胎。

按照乙当初的承诺,丁可在任何一个加盟店免费矫正,丁于是请求丙矫正。

这个承诺是一个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若丙拒绝免费矫正,丁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丙拒绝免费矫正的行为违反了甲、丙间的合同。

甲有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3)侵权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处理。

①丁购买的汽车刹车失灵,导致丁遭受人身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丁有权请求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②甲印制了“操作手册”(《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14条),要求乙严格按照“操作手册”经营。

但“操作手册”的规定有瑕疵,丁因此遭受损害。

若甲、乙对此具有共同过失,则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若无共同过失,成立分别侵权,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真题研习】案情:

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问题: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

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

(2009年试卷四民法案例分析题第3问)

【答案】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真题研习】案情:

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

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

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

问题:

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012年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第1问)

【答案】①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

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②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

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③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鉴别(★★★)

1.雇佣与加工承揽。

其区别有二:

①标的不同。

雇佣的标的是提供劳务(认真做事);承揽的标的是完成工作成果(成功做事)。

②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具有从属关系,雇主决定劳务如何给付(管理、指示的权力power);承揽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定作人无此power)。

【真题研习】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

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

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

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5年试卷三第62题)【答案】BD

 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区别有五:

①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中接受劳动的一方须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须为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无限制(可双方为单位、自然人;亦可一方为单位,一方为自然人)。

②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双方属于隶属关系,雇员成为雇主的成员,须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具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中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的成员,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③社会保障不同。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无此法定义务。

④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救济不同。

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都是无过错责任);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⑤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系前置程序);劳务关系: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

【真题研习】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2006年试卷三第1题)【答案】C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

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真题研习】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2010年试卷三第1题)【答案】C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主体。

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四类:

①自然人。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

③其他组织。

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

④国家。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保护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

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

①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②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③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赡养、扶养)。

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标记)(见【例3】、【例4】和【例5】)。

⑤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见【例1】和【例2】)。

【例1】甲学校与乙教师签订独家授课合同。

①该双务合同的客体是甲的给付与乙的给付。

②甲的给付为作为:

支付课酬。

③乙的给付包括作为(授课)和不作为(不得在其他机构讲授类似课程)。

④乙向甲的给付(授课;独家)只有客体(标的),却没有标的物。

⑤甲向乙的给付既有客体(支付报酬的行为),又有标的物(Money)。

【例2】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格30万元。

①该合同的客体是甲交付汽车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以及乙支付价款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

②汽车不是合同的客体(标的),汽车是标的物。

③标的(客体)≠标的物。

④给付=行为。

给付,指义务人有目的增加对方财产的行为。

【例3】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这幅画是物,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这幅画所承载的构图、色彩,笔法等所形成的“有独创性的表达”(expression)是“作品”(work),乃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因此,甲将该画出卖给乙并交付后,发生如下法律效果:

①乙取得该画(作品载体)的所有权;②乙取得该作品原件(不包括复制件)的展览权;③这一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复制件的展览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依然由甲享有。

【例4】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

乙在欣赏这幅画时,不小心撕毁了这幅画。

①被撕毁的画,仍然是物,是甲所有权的客体。

②但甲创作的作品却未被撕毁,作品是无形财产,是不可能被撕毁的。

这个不能撕毁的作品,是甲著作权的客体。

③乙的行为构成侵权,甲有权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侵权之债,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即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行为。

【例5】辉瑞公司获得药品“伟哥”的专利权。

①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这一发明的技术方案(scheme),即权利要求书(claim)描述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所构成的完整技术方案(发明专利patent)。

②辉瑞公司生产的一颗颗药丸是物,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真题研习】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试卷三第1题)【答案】C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七、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分类图

综合性权利:

继承权、社员权

人格权

绝对权人身权身份权

所有权

特定物权用益物权

利益财产权担保物权

(内容)知识产权(著作权较为特殊)

权利相对权:

债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

支配权

权利的作用请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一)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区分标准:

权利的作用)

1.形成权。

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1)形成权的类型。

第一大类是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分为两小类:

①债法上的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合同法》第47、48条)、(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47、48条)、(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及其他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合同法第171条》)、(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合同法第403条》)。

②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物权法》第99条),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

第二大类是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分为两小类:

①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遗嘱撤销权(《继承法》第20条)、继承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遗产分割请求权。

②婚姻法上的形成权:

(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离婚请求权(《婚姻法》第32条)、收养关系解除权。

须注意:

形成权还有另一种分类:

①单纯形成权。

指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

绝大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

②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指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

例如: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合同法解释

(二)》第26条)。

【概念辨析】【离婚请求权】VS【形成权】①形成权的作用(或特点)在于,依照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②可问题是,在离婚诉讼中,我们发现,当事人一方起诉离婚时,法院有时候判决离婚,有时候却判决不准离婚。

这样,是否离婚,就不是起诉离婚的一方说了算。

可是,为什么民法认为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呢?

③答案在于:

“离婚请求权”与“离婚的诉讼权利”是不同性质的权利。

④根据《婚姻法》第32条,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任何一方起诉离婚的,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判决离婚。

这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属于起诉离婚人一方说了算的权利。

⑤不同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即使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任何一方均不享有离婚请求权(民法上的实体权利,属于形成权),但任何一方仍享有“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一方起诉后,若法院查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离婚请求权不成立,自然判决不准离婚。

⑥That’swhy!

(2)形成权的特点:

①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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