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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国外案例

篇一:

国外PPP中心概况

国外PPP中心概况

国际经验表明,PPP中心是成功推广应用PPP的重要支持机构,承担着政策咨询、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促进或直接投资等重要职能。

研究、学习国际PPP中心经验,有助于为我国各级PPP中心的建立与运行,促进我国PPP实践。

一、设立PPP中心的必要性

“PPP不是一场婚礼,而是一段婚姻”,是一段政府与市场的长期合作关系。

因此,PPP不仅仅是一种融资机制,更是一种管理机制、合作机制。

政府要成功推广应用PPP,需要制定完善的PPP政策和战略,参与PPP项目的筛选准备、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监督等全生命周期(这一过程长达20-30年,甚至更长)的管理,要求政府具备多方面的专业能力和相对稳定的政策。

世界银行指出,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在履行PPP职能时,普遍存在招标采购动力不足、部门间协调不够、专业技能缺失、交易成本过高、相关信息不全等机制性失效问题,需要建立PPP中心予以弥补。

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均表明,凡是PPP市场较成熟的国家,都建立了国家PPP中心甚至地方PPP中心。

作为PPP专门管理机构,PPP中心利用自身专业人员和大量外围专家,可以为政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效解决政府在PPP管理上的机制性失效问题,在成功推行PPP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PPP中心的主要职能

从全球范围看,虽然各国PPP中心的职能依各自政治制度、法律

框架、发展水平等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其主要职能包括:

1.提出政策建议。

包括为PPP立法、筛选适用PPP的行业、选择合适的PPP模式、制定项目采购与实施程序、设计冲突解决机制等提出建议;

2.参与项目审核。

从PPP项目准备至合同签署,全过程参与审核,决定项目是否适用PPP模式;

3.提供技术支持。

在项目识别、评估、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等环节,为政府提供技术支持,与市场投资人沟通互动;

4.提高政府能力。

通过培训等提高政府部门对PPP的正确认识,开展相关能力建设;

5.支持项目融资。

通过直接投资项目,或代表政府发布项目信息以增强市场投资人信心,促进项目融资;

6.建立信息平台。

搭建PPP政策和项目信息平台,帮助政府推介PPP项目,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促进市场竞争。

在PPP市场成熟的国家,PPP中心的工作重心开始转向分析项目的物有所值(ValueforMoney)、完善项目评估方法学、帮助项目持续获得政治支持等,工作层面更加深入。

三、PPP中心的机构设置

国家层面的PPP中心设置主要有两种方式:

(1)设立于财政部,如英国、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南非等;

(2)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如德国、韩国。

国外成功运行的PPP中心大多设于财政部,如经济合

作与发展组织17个设立了PPP中心的成员国中,有10个国家将PPP中心设于财政部。

这样有利于将PPP与其他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统筹管理。

地方层面是否设立PPP中心,很大程度取决于本国政府的经济规模与结构,以及投资决策权的下放程度。

在英国、澳大利亚、巴西、德国、印度、墨西哥等许多国家,除设立国家PPP中心外,均设立了地方PPP中心。

地方PPP中心在国家PPP中心支持、指导下,开展本级PPP工作,以确保工作方法的一致性和最佳实践经验的及时分享与推广。

四、成功PPP中心的共性

很多国家的实践、世界银行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表明,运行成功的PPP中心有如下共同特点:

1.政府有推广PPP的强烈政治意愿,PPP中心能得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2.PPP中心专注于解决政府机制性失效问题;

3.具有一定决策权力的PPP中心要比只承担咨询顾问角色的作用更加显著;

4.PPP中心需实质性参与项目,才能做好政府的助手。

五、国外PPP中心案例

英国、南非、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是国际公认PPP市场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其PPP中心运行成功,具有代表性。

我中心归纳了这三个PPP中心的情况作为案例,详见附件。

案例1.

英国PPP中心简介

英国PPP管理机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1X年前),财政部于1997年设立一个PPP工作组,负责PPP相关工作;第二阶段(201X年后),财政部正式成立一个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局(IUK,InfrastructureUK),统一负责PPP管理工作。

一、背景介绍

201X年前,英国对基础设施的PPP模式主要采取“私人融资倡议”(PFI,PrivateFinanceInit(来自:

WwW.:

ppp国外案例)iative),即政府通过与市场投资人签订合同,由市场投资人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维护(DBFOM)基础设施,合同期一般在15-30年。

合同结束后,市场投资人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在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方面,英国政府认为PFI规模虽小,但很重要。

201X年后,英国对PFI进行改革,推出PF2,即由市场投资人设计-建设-融资-维护(DBFM)基础设施。

与PFI的主要区别是,在PF2中市场投资人不再参与基础设施运营;同时,财政部对负责PFI事务相关机构进行了整合,成立了IUK,统一负责PPP工作。

二、法律框架

到目前为止,英国对PPP没有专门的立法,是通过财政部颁布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在PFI阶段,有3个政策性文件:

《应对投资风险》(201X)、《强化长期伙伴关系》(201X)和《基础设施采购:

实现长期价值》(201X)。

在PF2阶段,有1个政策性文件:

《PPP的新方式》(201X)。

三、职能定位

(一)PFI阶段,PPP工作组的主要职能:

1.负责PFI规划和市场管理,目标是确保项目物有所值,促进PFI市场发展;

2.制定PFI政策;

3.支持行业和地方政府开发项目;

4.审查PFI商业计划,为重大项目审查组和项目审查组提供参考意见。

重大项目审查组设在财政部,主要负责所有中央本级大项目审批,包括PFI项目;项目审查组设在财政部,主要负责监督获得政府支持和由PPP工作组主导的PFI项目的审批;

5.制定、出版英国政府PFI合同范本;

6.为PPP执行工作组和基础设施融资中心制定政策。

PPP执行工作组隶属财政部,于201X年成立,负责为PFI项目政府参与方提供支持,包括设计合同管理战略、市场测试、合同变更、再融资等;基础设施融资中心由财政部于201X年成立,对无法获得市场融资的PFI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二)PF2阶段,IUK的主要职能:

1.促进市场投资人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2.修订基础设施长期规划,确定优先次序;

3.牵头与中央和地方政府、地方企业、政策制定者、投资者和基础设施部门,共同实施《国家基础设施规划》中的PFI项目;

篇二:

ppp融资模式的案例

篇三:

PPP失败案例借鉴启示

PPP失败案例借鉴启示

部分PPP失败案例一览表

借鉴启示

合作成功也好,失败也罢,宝贵的经和深刻的教训都是PPP在中国健康发展的宝贵财富,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与警示,促进公私合作的制度机制创新。

——完善行政管理:

1.建立管理框架。

就案例看,在我国推广PPP一是要有城乡建设部门规划,二是需要发改委在规划基础上审批合作项目并予以产业政策支持,三是需要财政担保或出资或贴息补贴或减免税费及政府采购。

而我国地区差别很大,行政体制是条块分割,所以推广PPP需要有一个由发改委、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组成的协调机构,通过抽调现有人员,不用增加编制,也可以利用政府办事大厅模式,执行机构集规划、项目、政策和资金于一身,建立科学流程,从而提高效率。

2.设定合作门槛。

PPP项目大多关系千家万户,所以对私人合作方的甄别遴选非常重要,需要有些特别限定:

如合作方热心于公益事业,过去若干年没有经营劣迹,在相关市场占有一定份额,联合体具有一定规模的营业额等等。

3.引入民主决策。

针对部分案例存在的承诺兜底、滥用公共资源、规划随意、项目欠妥等问题,今后的PPP项目评估可适当引入诸如听证之类的民主程序,把专家和民众的意见结合起来,亦能有效减少项目的负面影响。

——明确风险责任:

1.强化合同管理。

一是合作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风险分担责任。

二是对违约行为约定刚性惩罚条款,对公私双方形成“硬约束”。

三是制定合同指南,工程延期、服务变更、法律修改、所有权转移、项目终止等均应纳入合同管理。

四是必须政府提供融资担保的项目,应通过成立某种责任实体来运作,在政府与金融市场间设置“防火墙”。

五是政府应委托第三方(如国资公司或独立投资机构)参加项目公司董事会而不是直接参与。

六是明确量化项目运营在何种情况下启动财政补贴程序、补贴标准系数和补贴方式。

2.严肃规划权威。

一是要在规划基础上制定PPP项目规划,避免项目与规划冲突。

二是根据规划审批项目或制定并公开项目规划,确保项目推广科学有序。

三是现阶段流量不易统计,收费困难,收益不可靠的项目暂缓PPP。

四是短期债务项目优先尝试PPP。

3.严格财政审批。

凡是需要政府担保或财政出资的项目(包括预算、专项、国债和基金等一切财政性资金),均须预先获得本级财政审批,出现变更的要重新审批。

4.建立项目退出机制。

一是在直接股权融资项目运营期满后公开转让中,私人合作方优先购买。

二是对租赁项目,象征性收对价后转让给项目公司或私人部门。

三是对资产支持融资项目、信贷项目,政府要有步骤从资产持有和信用两方面退出。

——再造监管:

1.信息共享。

建立合作双方的实时数据信息监控平台,防范道德风险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与弄虚造假。

2.媒体公开。

建立法律政策变更、诚信公示与欺诈“黑名单”媒体公开制度,逐步以媒体公开取代文件通知。

3.扩大政府审计范围。

应适应形势变化,将PPP项目纳入政府审计范围。

4.推行第三方评估。

私人部门的逐利本性和公共部门的政绩倾向,导致他们作为利益方对项目的评估预期均存在道德风险,从而需要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介入对项目的评估与审计,这是PPP合作需具备的社会机制。

5.防范特许异化为垄断。

一是让私人部门的利润维持在合理区间。

政府可根据项目的建造成本、运营维护费用、预期收益等因素倒推价格上限。

二是如果实际价格超出上限,不仅要取消并追回财政补贴,而且溢价收益也要收归政府所有,必要时可通过《反垄断法》将项目公司拆分。

——向创新要“红利”:

1.利益保障多样化。

除了财政补贴外,特许权、资源使用权、政府背景、辅助设施等也构成政府的投入,同样是对私人部门收益的保障。

在港铁和深圳地铁4号线建设中,港英当局和深圳市政府没有投资,同样换来私人部门的全额投资;一些经营性PPP项目就是因为有政府背景,才可能低成本融资,而作为新能源,垃圾焚烧发电等环保

项目还能享受所得税减免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

事实上,政府掌握大量资源,只要能创新机制,公共产品需求就能得到满足。

2.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

国家体育场——鸟巢是公益设施,但闲置时的商业运作可以弥补维护开支,甚至可以适当盈利,条件是不影响大型活动的举办。

进一步讲,以后政府可以采取DB、BOO或BLT模式,让企业投资建造大型场馆,遇有大型活动可向企业租用,既省钱又有利于经济发展。

平时政府不养运动员,只提供大众体育设施,精英体育靠俱乐部运作,遇有世界杯或奥运会时,俱乐部停止商业联赛,临时将职业运动员集中到国家队,既兼顾了公共利益,也为俱乐部赚到了广告效应。

——探索财政及会计制度改革:

一是面对可能陆续出现的PPP项目补贴,需要探索建立补贴预算;二是伴随项目赎回,应建立项目赎回基金;三是PPP项目担保及赎回将衍生或有债务,客观上要求修改《会计准则》,从“现收现付制”向“收付实现制”过渡,从单一年度的预算管理向中长期财政规划的资产负债管理过渡;四是充分利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专项资金、信托基金(包括养老基金)、国开行政策贷款、国债、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低息贷款及资产证券化多方融资,分散债务风险。

五是税收减免应以法定形式约定,避免再次出现税收减免过多过滥。

六是尝试政府采购与PPP互通。

在我国,虽然有关PPP的规制尚不完善,但政府采购已经轻车熟路,前者是政府与私人合作提供公共产品,后者是政府向私人采购有关政务的产品与劳务,二者均通过招投标机制完成。

将政府采购操作平台升级改造,亦可以对接PPP模式。

实践中的DB、BOO、BLT和BT模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

篇四:

PPP模式定义及在国内外发展情况概述

PPP模式定义及在国内外发展情况概述

PPP是公共部门(通常为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形成的各种合作伙伴关系。

其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中国将PPP定义为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属于广义PPP的范畴。

不同国家和机构对PPP的分类也有所差异,依据社会资本的参与程度、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商业风险归属等因素,并结合中国实际我们认为PPP可大致分为局部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

PPP模式兴起于英国,后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于公共管理的各个领域。

1985~201X年全球基础设施PPP名义价值为7,751亿美元,其中,欧洲处于领先地位,约占全球PPP名义价值的45.6%。

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PPP模式成功案例较多,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PPP模式在中国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探索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和调整阶段;预计随着中央政府对PPP模式的重视和推广,预计未来三年PPP模式将进入快速增长期。

前期中国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采取PPP模式以特许经营类的BOT为主,社会资本方以外资为主,境内民营资本参与相对较少;准经营和公益性项目投融资主要以政府融资平台为主。

历年来中国政府出台了多项PPP相关的政策文件,201X年以来政策密集出台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成立将加速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

PPP模式的推广有利于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控制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符合公共财政和政府治理的内在要求。

结合中国PPP模式的发展现状,同时参考境外成功经验,我们认为在中国推广PPP模式需要确保PPP监督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加快完善PPP工作机制、配套政策、法律等制度建设;引入创新理念,探索多元化的PPP模式;简化PPP项目审批程序,引入公众监督。

一、PPP模式的定义及分类

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建立的各种合作伙伴关系;狭义的PPP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项目一系列融资模式的总称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的缩写,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PPP是公共部门(通常为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形成的各种合作伙伴关系。

PPP模式的广泛应用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PPP术语也随之被人们熟知。

广义的PPP

作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伙伴关系的统称,其本身就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加之受意识形态和经济成分划分不同的影响,各国和不同机构对PPP的定义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见表1)。

狭义的PPP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中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统称,如:

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和TOT(转让-运营-移交)等,狭义的概念更加侧重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项目的运作模式、风险分担机制、投融资职能分配和项目监控评估等方面。

正确理解PPP的定义,首先要明确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界定;其次需要明确PPP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第三,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通过合同文本等形式明确约定各自的职责和权利。

依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1X]76号),中国将PPP定义为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属于广义PPP的范畴。

但对PPP的通用模式进行阐述时则主要针对狭义

的PPP,即“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在理解财政部关于PPP的定义时需要注意:

第一,PPP中的公共部门明确为政府部门,并未包含其他非政府公共部门(如: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即财政部关于PPP定义中公共部门的范围相对较小。

第二,PPP定义中私人资本范围放大为社会资本,私人资本不再以所有制性质来定义,泛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X]11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

第三,社会资本的范围中排除了本级政府所属的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表1:

世界各国机构对PPP的定义

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

联合国培训研究

机构名称

欧盟委员会两层含义:

1、为满足公共产品需求而建立的公共和私人之间的各种合作关系;2、为满足公共产品需求,公共部门和私人部分建立的伙伴关系定义内容为提供公用项目或服务而形成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

中国(财政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中心)期合作关系。

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

最大化。

PPP模式可以在公共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实施,因此可依据社会资本在PPP项目中的参与程度、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投融资职责分配、商业风险归属(社会资本承担的风险大小)等因素对PPP项目进行分类。

世界银行结合PPP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经营权、投资等要素将PPP模式分为6种模式,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依据私人部门在PPP项目中承担风险的大小将PPP模式划分为12种模式(见表2)。

表2:

世界银行和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的PPP分类情况

依据上述分类情况同时结合中国存量的广义PPP项目情况,可将PPP归纳为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见表3)。

表3:

结合中国实际的PPP分类

从中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运作情况来看,主要有两种方式,即BT和BOT。

其中,BT项目的承担主体多为政府所属融资平台或其控股国有企业;BOT项目社会资本参与较多,主要集中在供水、污水处理和城市燃气等公共事业领域,以赋予社会资本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开展。

由于大多数BT项目的投融资都在政府部门或其所属的国有企业内部,社会资本参与程度很低,其内涵同《操作指南》所指的PPP模式具有本质的差别;而BOT项目多基于一定

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社会资本参与程度较高,同现行PPP的内涵一致。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存量的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以特许经营类的BOT项目为主。

依据《操作指南》,中国拟推广的PPP模式包含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等环节,也就是说PPP项目资产所有权最终都要被政府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收回。

虽然《操作指南》在PPP项目运作方式中,列举了BOO(建设-拥有-经营)模式,但我们预计这种将公共产品和服务私有化,把所有权最终留给社会资本的模式不会成为PPP项目的主流模式,未来推广仍将以特许经营类模式为主。

二、PPP模式在国内外的发展

(一)国外PPP模式发展情况

PPP模式兴起于英国,在随后的二十多年里,这种公共产品供给的新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

根据全球PPP研究机构PWF(PublicworksFinancing)的统计数据,1985~201X年全球基础设施PPP名义价值为7,751亿美元,其中,欧洲处于领先地位,约占全球PPP名义价值的45.6%,亚洲、澳大利亚占24.2%,美国、加拿大分别占8.8%、5.8%,墨西哥、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占11.4%,非洲和中东地区占4.1%。

1、英国PPP模式的运用

英国是PPP模式的国际先驱,也是至今PPP模式运用较为成熟的国家之一。

英国最早的PPP模式运用于保障性住房领域,即上世纪30年代部分英国地方政府通过私人主动融资、政府产权转让等方式吸引私人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1992年英国保守党财政大臣罗曼·莱蒙特考虑利用私人资金来支持日益增长的公共支出,并首次创立了PPP的典型模式——私人部门融资计划(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

在1997年以前,由于受到其他政党的激烈反对,这种模式的使用非常有限,工党在执政之后PFI的在英国得到了大力推广和发展。

英国的PPP模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PFI阶段和PF2阶段。

在201X年以前PFI是英国应用最广泛的PPP模式,PFI模式下允许私人部门参与到公共设施的设计、建造、投融资和运营环节,旨在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并更好地维护公共资产。

1992~201X年英国累计完成PFI项目700多个,项目资本支出合计547亿英镑,涉及的公共领域包括学校、医院、公路、监狱、住房、废物废水处理设施等。

其中,伦敦地铁即为以30年特许经营权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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