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吃空饷和理顺人事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精品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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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吃空饷”和“理顺人事关系”工作实施方案
治理“吃空饷”和“理顺人事关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XX区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实施方案》(XX人社发[2015]1号)、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公务员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离岗人员清理整顿严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管理的通知》(XX人社发〔2014〕38号)和《XX区治理“空饷”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限期返岗限期不归的“吃空饷”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指导意见》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区卫生计生事业单位集中治理“吃空饷”和“理顺人事关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对象
本次集中治理的范国为全区卫生计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一)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属于“吃空饷”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朴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宜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自聘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的;
7、因病请假,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的;
8、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不在岗,虽未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占用单位编制人员,属于“理顺人事关系”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的;
3、未与单位签订协议,停薪留职的;
4、与单位签订协议,停薪留职的;
5、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长期不上班的。
二、处理办法
(一)对“吃空饷”人员的处理。
1、属挂名未上岗的,应追缴所领取的工资和津补贴、同时、按《公务员法》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书面通知限期督促归岗,限期不归的,予以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2、属因旷工、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应追缴逾期后所领取的工资和津补贴,并按XX人社发[2014]38号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限期督促归岗,限期不归的按《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3、属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应追缴终止人事关系后领取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多领取的工资和津补贴,并完善终止人事关系和离退休手续。
4、属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人员仍领取工资、津补贴的,应追缴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后所领取的工资和津补贴,并完善终止人事编制和供养手续。
5、属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未按规定降低工资或终止人事关系而按原标准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应追缴多领或不该领取的工资和津补贴,同时,按相关规定完善人事编制及工资关系调整手续。
6、属无故不上班自聘人员顶岗的,限期归岗,限期不归的,按《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开除或解除骋用合同。
7、属因病不能上岗,经批准请假的,自本方案下发后,严格执行XX人社发[2014]38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按比例计发工资、补贴。
8、属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按其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落实到位。
(二)对“理顺人事关系”人员的处理。
对清查后非在岗人员,
1、对“在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的”和“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的”处理,比照上述“吃空饷”人员处理办法的第1、2款处理。
2、对停薪留职人员,各单位要书面通知其限期归岗。
限期归岗;逾期不归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予以辞退、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3、对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长期不上班的,按《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予以辞退、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工作流程
对限期返岗而限期不归的“吃空饷”和需“理顺人事关系”人员的处理,要完美工作流程,健全档案管理。
(一)组建处置专班。
各单位对限期返岗而限期不归的“吃空饷”和需“理顺人事关系”人员要立案处置。
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2-3人案件办理专班,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收集材料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二)严格处置程序。
对初步调查限期不归的“吃空饷”和需“理顺人事关系”人员,可按下列程序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1、立案:
对“吃空饷”和需“理顺人事关系”人员,初步调查限期不归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立案;
2、下达限期返岗通加书:
《通知书》应由3人一起送达、其中:
两名单位办事人员,一名基层组织(社区)工作人员,《通知书》最好对其当事人直接下达,亦可向其生活在一起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下达,并让其转告当事人。
下达《通知书》时,下达人员要形成送达《通知书》笔录(见笔录式样),并签名送达回执留存。
3、媒体公告:
对初步查明限期不归的“吃空饷”和需“理顺人事关系”人员,在下达《限期返岗通加书》时,同时向国家级报刊刊载《限期返岗公告》(内容与通知书一致),刊载后留存、
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聘用合同初步意见:
对下达《限期返岗通知书》和刊登《限期返岗公告》一个月后,仍未返岗的人员,用人单位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其处理意见,书面报主管部门决定,书面意见留存,
5、主管部门作出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决定:
主管部门接到用人单位对限期返岗人员,限期不归岗的处置意见后,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形成对限期返岗而不归岗的“吃空饷”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的决定,并制发决定书。
决定书内容应包括:
解除合同的对象的姓名,工作单位,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等基本情况;经查证的解除合同事由及原困;解除的依据;不服解聘决定的复议及申诉途径和期限;解聘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见式样)。
6、送达解聘决定书:
主管部门作出解聘决定后,应由办案人员及相关基层组织人员一道将《决定书》送交被解聘人或其一同居住生活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签收并告之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申诉的叔力。
送达回执由送达人和签收入签字后留存、若无法送达,则在国家级报刊上将《决定书》进行公告留存。
(三)完善档案管理。
对限期返岗而不归岗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后,要清理整理处置档案,完善手续。
整理资料包括:
《限期返岗通知书》回执;媒体公告剪辑材料;下达《返岗通知书》笔录;用人单位讨论解聘合同的会议纪要及请示意见;主管部门作出解聘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决定书;《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资料收集归档后(一人一档)交主管部门备案。
《决定书》报区治理“空饷”领导小组办公室消号。
四、规范管理
各单位要严肃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病事假的请假和销假制度。
1、严格管理权限。
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病、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审批除单位批准外,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书面批准(单位党政正职报书记、区长批准)。
2、规范病、事假管理。
因病离岗人员,由XX区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并写明病因、需要休假的时间,由单位审批。
连续病休超过15个工作日的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书面批准。
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证明和请假手续的,按照自动离岗处理。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8〕108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6号)文件执行,具体为:
①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行政单位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贴工资;事业单位的工资指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下同。
)
②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行政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全额发给。
事业单位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③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行政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事业单位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机关单位人员请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年休假已休完的,要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二十一天半除以月基本工资的日工资进行扣发。
事业单位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可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年休假已休完的,请事假每超一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除。
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每月21.75个工作日折算,计算公式为:
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额/21.75。
机关单位人员未经准假而不到单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自行休假或旷工的,扣发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累计达七天的,扣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3、严肃事假审批。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告审批制度。
请假要有请假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算起,在请假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
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可以续假(请假和续假天数不得连续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请假人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间,超假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4、落实主体责任。
对本方案下发之日后,不按规定请假的,对离岗、脱岗等情况隐瞒不报的,经局纪委监察室调查核实,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XX人社发〔2014〕38号规定,区编办将对单位实行两年内不增人、不增编的处理。
区财政局对违纪单位和不按规定执行病、事假工资标准的将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五、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5月17日至5月20日)集中治理“吃空饷”和“理顺人事关系”工作,社会高度关注,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集中治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重点是《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中央、省、市、区集中治理工作方案,做好思想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发动群众参与,支持、配合、监督治理“吃空饷”和需“理顺人事关系”工作。
2、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各单位对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如实《XX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状况申报表》,《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和《非在岗人员花名册》。
各单位对清查出的“吃空饷”人员和需“理顺人事关系”的非在岗人员姓名、职位、非在岗时间、原因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拍照留存。
然后将公示结果上报区卫生计生局汇总,由区卫生计生局报区清理财政供养人数专项整治办公室(区编办)。
3、治理处理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单位对“吃空饷”和“理顺人事关系”人员,在自查自纠阶段没有自査处理到位的要依政策,分清类别,按本方案的要求集中处理,全面完成治理工作各项任务。
4、完善机制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根据集中治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全面分析,查找机构编制、财务、人事等政策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按XX人社发[2014]38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制度,健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对本单位的人事编制管理。
4、总结经验阶段(7月11日至7月15日)区卫生计生局对各单位的集中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对集中治理工作发动好,自查自纠处理到位,制度建设实际管用的单位进行总结表扬,对集中治理工作敷衍塞责、问题没有解决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肃问责。
六、组织领导
1、强化责任。
区卫生计生局成立集中治理“吃空饷”和“理顺人事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各单位作为用人主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行党组织集体研究、“一把手”签字负责、“零”报告制度,确保不漏单位、不漏人头。
对不认真开展治理工作,隐瞒不报,敷衍了事,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2、密切配合,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集中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责。
局纪检监察、政工、财务等股室门要依照职能,主动担责,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政工股要负责集中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对清査出来的“吃空饷”和需“理顺人事关系”人员,该终止人事天系的要办理终止人事关系手续;对该降低工资和津补贴的要办理降低工资和津补贴手续;纪检监察部门对于责任单位集中治理组织不力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追责,对“吃空饷”人员该予处理的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处理到位。
3、加强监督。
各单位要采用会议、宣传栏、网络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要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监督。
单位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认真清理纠正。
区卫生计生局政工股举报电话866XXXXX
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举报电话83XXXX
区政府举报电话:
XXXXXX
资料: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
1983年6月11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
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
凡是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
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
“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
“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对于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又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劳动的老弱病残人员和为了复习功课参加升学考试的青年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仍按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文转发的《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上述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已办理的“停薪留职”手续与上述原则有抵触的,应予改正。
本通知不登报、不广播。
停薪留职,是“中国特色”之一,准确地说,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
是计划和市场共同产下的怪胎,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则。
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
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计划与市场两头好处都占着,虽然停了薪水却随时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铁饭碗”。
而现在的情况已大不相同。
现在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用人实行的是合同制,党政机关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这两项制度意味着,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虚位以待,供“停薪留职”之用。
实际上,“停薪留职”使得很多人虽不在某个岗位上工作却长期占着这个岗位,占着人员编制,大有“占着茅坑不拉屎”之嫌,对于广大没有工作岗位的大学生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大量临时工以及其它无岗可上的人显然不公平。
在就业压力如此之大,岗位竞争如此激烈的现实情况下,“停薪留职”理应被叫停;在经济体制已逐步从计划过渡到市场的今天,“停薪留职”理应退出历史舞台。
实际上,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用工制度,从一开始就完全按照市场模式运作,根本没有“停薪留职”之说。
而在某些国有企业,“停薪留职”制度目前还保留着,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停薪留职”现象依然集中。
这与这些单位或部门的“铁饭碗”没彻底打破(甚至有的至今没有打破“铁饭碗”)有着直接关系。
停薪留职,它不仅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且它让一部分人享有了特权,制造了社会不平等。
“停薪留职”退出历史舞台是时代所迫,也是大势所趋。
所以,前些年各地在出台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政策时就明确叫停了停薪留职政策,而且《公务员法》中也不再提任何有关停薪留职的政策,也表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政策在法律层面走进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