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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4次固定期限合同

连续4次固定期限合同

  篇一: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问题释解】《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法该条的理解,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即

(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一)项、第

  

(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十年则可直接签订,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两种不同的理解,结果却天壤之别,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看,第一种意见更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从条文文意看,第二种意见也有道理。

  20XX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与第一种意见一致: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别是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中,我们反复征求了意见,二审以后,这个修改意见又在相当范围的社会层面征求意见,大家都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表示不解,或者是反对的意见。

后来我们想到,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劳动,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

  【相关案例】吴某与20XX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吴某续签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XX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吴某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律师评析】本案中吴某与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吴某没有违法、违

  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在合同到期后吴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实务操作指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的终止权仅在第一次合同到期之时,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已经等同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

所以,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作出选择。

  篇二: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6大经典案例

  近期,许多企业没有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心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其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现了很多违法违规的现象,引发了很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时至今日已经有三年半的时间。

从《劳动合同法》起草、颁布到实施三年多的过程中,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直都是各方争议、关注的焦点。

近期,许多企业没有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心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其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现了很多违法违规的现象,引发了很多纠纷。

  ■案例1

  计算“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是否扣除医疗期?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

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案例2

  因法定事项顺延导致劳动合同超过十年,是否续签?

  黄女士于20XX年2月2日进入某公司工作。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自20XX年2月2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此后,双方逐年续签,合同起始期限均为每年的1月1日。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20XX年12月31日上午,黄女士打电话向公司请病假,同时公司向黄女士发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称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因黄女士请病假,劳动合同顺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

20XX年3月1日,黄女士回到公司,称自己与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已满10年,要求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黄女士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她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与其订立。

但黄女士的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这个是有争议的。

本案中,黄女士的劳动合同从

  20XX年2月2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黄女士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足10年,只是由于其生病才导致合同终止时间续延的。

按照目前上海的裁审口径,法定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并不引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因此,在这种情形下,黄女士无权要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3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是否可以将正在履行中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老董于20XX年7月10日进入某公司,到如今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了。

其最新的劳动合同是在20XX年1月1日签订,将于20XX年12月到期。

听说在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董找到公司HR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本案案情,企业必须与老董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3、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老董已经具备第1个和第3个条件,但未满足第2个条件,因此老董还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如要变更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如企业不同意变更合同,老董只能待现有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再提出与企业续订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节点上,上一个劳动合同正在履行中,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否则,劳动者只能在上一个劳动合同履行完毕、续订新的劳动合同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4:

  “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五种条件下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该条件的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而且这个10年必须是“连续”的,如果员工离开过该用人单位,将不适用该条款。

对于协商、应当或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它几种条件,起算时间也有所区别。

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该条件就没有时间限定;再比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都可签订无

  固定期限合同,但这两种情况起算时间均为《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时间,即20XX年1月1日。

  ■案例5

  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面临何种法律责任?

  小莫1999年毕业以后一直在一家大型生产企业工作,到20XX年时,已经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十年多了,因此小莫向企业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遭到了拒绝。

小莫一直和企业交涉,但迟迟未能解决,一怒之下小莫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选择不同的请求进行救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并承担恢复期间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选择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6

  两次续签劳动合同,第三次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先生于20XX年1月初进入本市一家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1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XX年1月劳动合同到期,张先生认为其与企业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张先生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目前的裁审口径,对于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存在双方合意,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第三次都同意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订立。

这就意味着,若公司不同意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张先生向企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与其订立。

在此提醒劳动者,已经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合同的主动权在于企业。

一旦企业提出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应该抓住机会,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篇三:

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

  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区别及优缺点

  篇四:

【案例精解】工作不到十年,但连续签了三次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案例精解】工作不到十年,但连续签了三次劳动合同,能

  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工作不到十年,但连续签了三次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刘某是纺织厂的工人。

她年轻时进厂正赶上劳动合同制,跟厂里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连续签了三次截止到20XX年底,她在厂里已经连续工作了9年。

20XX年初,刘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厂里决定跟她再续签3年劳动合同。

刘某要求与公司签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公司拒绝,人力资源部经理以“咱们厂里规定,合同期限只有1年、2年、3年三种。

给您签3年期的合同已经是最长的一种了,你就别不知足了。

”刘某不服,遂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最后只好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

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可将劳动合同划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其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法》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义贤律师认为本案中,(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R法务沙龙q的群173265467)虽然刘某已是第四次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了,但是,由于刘某在该厂工作不到10年,因此,工厂有权拒绝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新法新规: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上案中的刘某显然还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但是,《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刘某在同一用人单位虽然连续工作不满10年,但是她与单位已经连续订立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单位理所当然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北京义贤律师事务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008-5151)今后对于“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以及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都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20XX年6月29日)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种。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

  第16条:

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第20条:

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第20条: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换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2条:

在用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指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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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8、《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关于修改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双方同意签订或者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更多讯息请关注义贤官: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劳动者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10、《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1997年12月15日)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工作需要和劳动者本人条件与劳动者协商约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商定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九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较长且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义贤新浪微博:

@义贤律师事务所)如果本人申请,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1、《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XX年1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项或者某工作量为期限等。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明确终止条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篇五:

劳动合同-4(固定期限2份)

  国药一心制药有限公司编号

  劳动合同书

  (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国药一心制药有限公司

  本合同签订说明

  一、本合同书是公司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公司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

  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应本人签字。

  四、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

  条中写明。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

  填写空间不足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规范,文字简

  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

  方代为保管。

  七、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20XX年6月18日

  国药一心制药有限公司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药一心

  制药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等各项管理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

  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履行。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长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2、劳动合同订立与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期限为年,应在满足本合同条款后,自年月日起始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按照附件A的规定(试用期对续签合同者不适用)。

  试用期的任何时候,如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见附件A),甲方可提前3天通知乙方

  解除本合同,或按乙方当月基本工资折算3天的日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支付乙方解除本合同。

  若甲方认为乙方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符合录用条件,则乙方按本合同的条款应填具《员工

  试用期考核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成为甲方正式员工。

  本合同期限届满,若甲方需延长合同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双方应就合同的续订进行协商。

  若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前未能就本合同的续签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则本合同期满时终止。

  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必要的、真实的个人信息,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合理

  使用。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在本次合同订立的初始岗位在附件B中约定,乙方的职责范围,应根据甲方的需要。

  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的中心总监或部门经理或其他有关人员决定,并与乙方岗位说明书职责范

  围一致。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健康状况、工作表现和甲方的业务需要,征得乙方同意,就本

  合同内容变更与乙方在附件C中书面约定,乙方特别同意在本合同变更后服从甲方的安排,包括调

  动、派遣到甲方在附件C中约定的相关区域工作。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按照其上级主管领导的指示完成本职工作,同时应与其主管领导及同事配合工作,并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及甲方相关制度中所含或以会员纪要、通知等其他形式依法颁布的甲方的工作文件。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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