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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罪名解析

法律硕士刑法罪名大解析

一罪与数罪

名称

概念

构成特征

犯罪罪过及行为个数要求侵犯客体要求触犯罪名要求其他要求

继续犯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1.

基于一个犯罪故意

2.实施一个危害行为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可体。

触犯同一罪名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

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行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1.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

2.而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触犯数个罪名。

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姨夫欲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分三中情形:

故意+故意;故意+过失;过失+过失。

连续犯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1.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2.实施数个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牵连犯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1.基于一个犯罪目的下的数个不同的犯罪故意。

2.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

吸收犯

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所特有的依附和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醉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

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1..必须数个.

2.必须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3.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基本犯罪构成和修正犯罪构成.

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数个罪名.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独立性和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

1)客体:

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客观方面

3)主体:

特殊主体,中国公民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5)认定:

2.分裂国家罪

1)客体:

国家的统一

2)客观方面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5)认定:

3.武装叛乱、暴乱罪

1)客体: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方面:

3)主体:

一般主体,常为众人。

含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5)认定:

犯罪过程中杀人、放火等活动的,属于本罪内容,不单独定罪。

4.间谍罪

1)客体:

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

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三者之一。

3)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6)认定:

叛逃后加入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以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客体:

国家安全与利益。

2)客观方面:

选择性罪名。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者之一即可。

3)主体:

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均可。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

5)认定:

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本罪行为,构成间谍罪,不以本罪论处。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

1)客体:

公共安全。

2)对象:

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

行为犯。

可作为;也可不作为:

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

认定:

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

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

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爆炸罪

1)客体:

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致使锅炉爆炸。

3)对象:

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

4)主体:

一般主体。

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

认定:

1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取了措施防止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如果客观仍然危及了公共安全,仍定本罪;2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讯设备的,不以本罪论处;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义:

使用与放火、投毒、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程度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体:

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驾车撞人、私设电网、向人群开枪射击、传播病毒或泄露放射性物质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5)认定

6)处罚: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10年。

4.破坏交通工具罪

定义: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

2)

对象:

正在使用中(包括临时停靠、随时开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不包括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拉机(农村作为主要交通工具的除外)、马车,破坏这些工具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构成犯罪的,可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破坏没有交付使用或正在制造、维修、储存中的交通工具,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3)

客观方面:

破坏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如操作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使交通工具严重受损或完全报废,足以发生颠覆、毁坏危险。

如果毁坏门或窗等辅助设施的或者盗窃车轮使车辆不能行使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以本罪论处;以是否可能发生颠覆、毁坏危险为度,车都不能开了,也就谈不上危险了。

4)主体:

一般主体

5)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6)

认定: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以爆炸、放火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一律定本罪;破坏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且危害公共安全,定爆炸罪、放火罪;未危及公共安全,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罪与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盗窃、故意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故意毁坏非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部件或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附属部件且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定盗窃罪。

本罪属于危险犯和结果加重犯。

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行为实行是否终了。

但有例外,行为终了了,并未造成危险,定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未终了,但造成了危险,顶既遂(未实行终了的既遂)。

还有一种正宗的未遂,即开始实施,还未造成危险即因意外原因停止,如已经造成危险而因意外原因停止,仍为既遂。

5.破坏交通设施罪

1)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

2)对象:

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其他交通设施。

3)客观方面:

必须足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现实危险的,不构成本罪。

熄灭灯塔,在轨道上搁置障碍物也算。

4)主体:

一般主体。

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两种。

5)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6)认定:

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

以直接指向的对象为标准。

6.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定义:

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1)客体:

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我国参加了国际社会有关打击恐怖组织、活动的国际公约。

2)客观方面:

积极参加指多次参加或偶尔参加但起主要作用。

选择性罪名。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开始不知后又退出,不定本罪;开始不知,知道后,仍然不退出,定本罪。

5)

认定:

恐怖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其要件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稳定。

临时纠集的不算。

且带有政治目标,必须专门或主要从事暗杀、绑架、爆炸、放火、劫持人质和交通工具,否则不算。

本罪为行为犯。

实施本罪行为后,又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7.劫持航空器罪

定义: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客体:

航空运输安全。

2)对象:

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如飞机、飞艇。

军用飞机不算。

3)客观方面:

暴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杀害。

其他方法:

麻醉机组人员、机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4)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5)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6)

认定:

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

为改变航向或控制航空器而毁坏航空器的,定本罪;单纯搞破坏,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以杀人、伤害或故意损毁航空器的方法劫持航空器,以方法行为被目的行为吸收,而定本罪;但劫持成功后,又杀人强奸等,则数罪并罚。

既遂与未遂。

本罪为行为犯。

实施了行为,且控制了航空器,为既遂。

开始实施,因意外而未控制,则未遂。

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定义:

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客体:

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对象:

各种枪支。

不包括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

2)客观方面:

选择性罪名,既有行为的选择,也有对象的选择。

针对一个对象实施了两个行为的,也定一罪。

3)主体:

一般主体。

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

故意

6)

认定:

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区别——·枪支;客观方面——*1超过限额或不按规定品种制造、配售枪支2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3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枪支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单位,且是依法被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7)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

1客观方面不同;2犯罪主体不同——后二罪主体只能为自然人。

8)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枪支或民用枪的人员或单位。

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客体:

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对象:

枪支、弹药、爆炸物

3)客观方面:

行为和对象的双重选择罪名。

4)主体:

一般主体

5)主观方面: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6)

认定:

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

盗窃、抢夺的财物中夹带有枪支、弹药、爆炸物,且财物数量大,构成盗窃罪与抢夺罪,则定盗窃罪与抢夺罪。

如果后又发现有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予以非法持有或私藏的,则定盗窃罪或抢夺罪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数罪并罚。

10.交通肇事罪

定义: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

主要指电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进行公路或水路的交通运输。

使用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2)

客观方面:

必须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且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行为包括酒后驾车、闯红灯、超速、超载、强行超车、无证驾驶、驾驶有安全隐患或应当报废的车辆。

作为、不作为(不修车)均可。

3)主体:

一般主体。

包括交通人员和非交通人员。

4)主观方面:

过失

5)

认定:

(1)与一般交通肇事行为的区别是有无重大危害结果;

(2)因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主要是第三人、受害者的原因造成,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3)若行为人有主要过错,第三人和受害者也有过错,则应当减轻责任。

(4)利用交通工具犯其他罪的,不定本罪,定其他罪。

(5)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本罪从重处罚。

(6)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将受害者隐匿而致人死亡的,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7)撞伤人后,又故意轧死人或挂带人逃跑而致人死亡、伤残的,按本罪与故意杀人(伤害)罪数罪并罚。

11.重大责任事故罪客体:

定义:

,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

客观方面:

1以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为前提条件。

2。

必须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

否则,不定本罪。

3。

本罪是结果犯。

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即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不足5万但情节严重,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失。

造成隐患,但及时发现排解,且无严重后果,不论。

2)主体:

特殊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3)主观方面:

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4)

认定:

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论。

主要因技术因素造成的,不论。

但可以避免而未避免的,可论。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发生的场所不同;犯罪主体不同。

法条竞合的罪名有:

重大飞行事故罪、工程重大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定义: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1)客体:

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工程质量缺陷、导致坍塌、断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

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

过失

5)认定:

本罪是结果犯。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竞合。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定义: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1)客体:

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产品不包括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

2)客观方面: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选择性罪名,具备任一个或数个均定本罪。

5万元是必要条件。

3)主体:

个人和单位。

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合格的生产都犯罪,何况不合格的呢?

4)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目的。

销售包括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和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5)

认定:

1销售金额必须达5万元以上。

与生产销售假药等特殊产品罪的竞合。

生产特殊产品罪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后果或严重情节,如果没有,而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定本罪。

真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生产、销售假药罪

定义: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客体:

复杂客体。

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

客观方面: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行为。

销售假药的行为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属于行为选择性罪名。

本罪属于危险犯(足以)和结果加重犯。

3)主体:

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

无营利目的也构成本罪。

销售领域必须明知,不知者无罪。

5)

认定:

必须足以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比要求已经产生),无数量和金额的要求。

若假药本身对人体并无毒害,不定本罪,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可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本罪,按本罪处断,同时符合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理论。

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

(2)犯罪形态不同。

本罪为危险犯,而后者为结果犯(必须有危害结果)。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定义:

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6)客体:

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1)

客观方面: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包括工业酒精、工业染料、色素、化学合成剂、毒品,受污染的水源等。

本罪客观行为有三种:

(1)在食品的生产过程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销售过程中掺入(3)明知而销售。

为选择性罪名。

2)主体:

自然人单位均可

3)主观方面:

故意。

一般具有非法营利为目的,但无营利目的也构成本罪。

销售过程中,明知而为之,有罪;不知者,无罪。

4)认定:

本罪为行为犯和结果加重犯。

5)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

(1)行为表现不同。

后者为生产、销售霉变、污染不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2)犯罪形态不同。

本罪为行为犯,后者为危险犯。

6)

本罪与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为复杂客体,而后者为简单客体。

(2)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为自然人或单位,而后者仅为自然人。

(3)犯罪场合不同。

本罪为特定场合,而后者为不特定场合。

4.走私文物罪

定义: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

1)客体:

国家关于禁止文物出口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3)对象: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共六大类。

4)主体:

个人和单位

5)主观方面:

故意

6)认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走私的,以本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5.走私淫秽物品罪

定义: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隐晦的影片、录象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1)客体:

国家关于禁止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3)主体:

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

5)认定:

走私的非国家禁止的淫秽物品,不论;走私少量淫秽物品供个人使用,不具有牟利或传播目的,也不论。

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定义:

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口境,偷逃应交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1)客体:

国家地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2)对象:

不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金属。

即这些法定物品以外的物品。

3)

客观方面:

本罪的关键不是禁止这些物品进出口,允许进出口,但是禁止偷逃税,且起刑点是5万元。

还包括下列行为: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

(2)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4)主体:

个人和单位。

5)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有偷逃税的目的。

6)

认定:

与本罪罪犯同谋,(1)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2)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本罪论。

起刑点是5万元,不足的,以一般走私行为论。

与走私特殊物品的法条竞合。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走私的,以本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此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同于走私文物罪。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定义: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

简单客体。

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

(1)必须利用主管、经管公司、企业或与之有关的等职务上的便利。

(2)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可。

(3)且为他人谋取合法或非法利益均可,且无论是否谋取到手。

允诺为他人谋求利益的,也算。

(4)数额较大,即既遂。

公司、企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本罪论。

3)

主体:

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以本罪论,定受贿罪。

4)主观方面:

故意。

5)认定:

(1)数额必须较大。

(2)接受别人的财物不要紧,关键看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3)收取正当的佣金不论。

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定义: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

同上罪。

即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

(1)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为谋求正当利益则不论,此点不同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因此,有人犯受贿罪,不一定有人犯行贿罪。

(2)通常是主动给予,也包括受到对方明示或暗示后送给的。

(3)必须数额较大。

3)主体:

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故意,且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即使未谋取到也定本罪。

5)

认定:

罪与非罪的区别。

(1)数额是否较大。

(2)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为谋取利益或谋取正当利益,均不论。

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犯罪对象不同。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外已重立贪行介”。

9.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定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体:

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经济贸易活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1)必须在能够识破对方骗局的情况下,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

如果不能识破对方骗局,不论。

(2)必须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结果,为结果犯。

3)主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起领导、决策作用的负责人,如董事长、经理、厂长、院长、校长或其副职。

4)主观方面:

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5)认定:

(1)损失不重大,或者重大但及时保住,均以一般失职行为论。

(2)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区别是犯罪主体。

10.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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