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常用数据手册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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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常用数据手册2
城市规划设计常用数据手册
⏹城市规模划分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规划实施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松有关竣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年限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至20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3至5年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规划图纸比例
城镇体系:
全国1/250万;省域1/100万~1/50万;市域、县域1/50万~1/10万;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1/5万~1/1万。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总体规划:
大、中城市1/10000~1/25000;小城市1/5000~1/10000;建制镇1/5000
分区规划:
1/5000
控制性详细规划:
1/1000~1/2000
修建性详细规划:
1/500~1/2000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60.1~75.0
75.1~90.0
90.1~105.0
105.1~120.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平方米/人)
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60.0
60.1~75.0
+0.1~+25.0
60.1~75.0
60.1~75.0
>0
75.1~90.0
+0.1~+20.0
75.1~90.0
75.1~90.0
不限
90.1~105.0
+0.1~+15.0
90.1~105.0
75.1~90.0
-15.0~0
90.1~105.0
不限
105.1~120.0
+0.1~+15.0
105.0~120.0
90.1~105.0
-20.0~0
105.1~120.0
不限
>120.0
90.1~105.0
<0
105.1~120.0
<0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人多地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
18.0~28.0
工业用地
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
7.0~15.0
绿地
其中:
公共绿地
≥9.0
≥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地
8~15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人口在2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道路用地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0%
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7~15平方米,其中道路用地面宜为6.0~13.5平方米/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平方米/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平方米/人。
公共停车场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占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
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占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的其他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建设标准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口(人)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5-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居住区
多层
16-21
16-22
16-25
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
多、中高、高层
12.5-17
13-17
13-17
多层、高层
12.5-16
13-16
13-16
小区
低层
20-25
20-25
20-30
多层
15-19
15-20
15-22
多层、中高层
14-18
14-20
14-20
中高层
13-14
13-15
13-15
多层、高层
11-14
12.5-15
高层
10-12
10-13
组团
低层
18-20
20-23
20-25
多层
14-15
14-16
14-20
多层、中高层
12.5-15
12.5-15
12.5-15
中高层
12.5-14
12.5-14
12.5-15
多层、高层
10-13
10-13
高层
7-10
8-10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Ⅵ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度)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Ⅳ
低层
35
40
43
多层
28
30
32
中高层
25
28
30
高层
20
20
22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平方米/公顷)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Ⅳ
低层
1.10
1.20
1.30
多层
1.70
1.80
1.90
中高层
2.00
2.20
2.40
高层
3.50
3.50
3.50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05-2700
(2165-3620)
2065-4680
(2655-5450)
1176-2102
(1546-2682)
1282-3334
(1682-4084)
363-854
(704-1354)
502-1070
(882-1590)
其中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600-1200
10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
(含医院)
60-80
(160-280)
100-190
(260-360)
20-80
40-190
6-20
12-40
文体
100-200
200-600
20-30
40-60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金融邮电
(含银行、邮电局)
20-30
(60-80)
25-50
16-22
22-34
市政公用
(含自行车存车处)
10-130
(460-800)
70-300
(500-900)
30-120
(400-700)
50-80
(450-700)
9-10
(350-510)
20-30
(400-550)
行政管理
85-150
70-200
40-80
30-100
20-30
30-40
其他
注:
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③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7.5
0.3
商业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7.5
0.3
集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7.5
饮食店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0.2
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绿地居住区公园最小规模1.0公顷;小游园最小规模0.4公顷;组团绿地最小规模0.04公顷。
绿地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带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和日照的要求。
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距建筑1.5米,宅间小路1.0米。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相邻道路两侧的建筑间距≥10米
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30M
L≥1.5L2
L≥50M
L≥1.5L2
L≥30M
L≥1.5L2
L≥50M
S1≥800平方米
S1≥1800平方米
S1≥500平方米
S1≥1200平方米
S2≥1000平方米
S2≥2000平方米
S2≥600平方米
S2≥1400平方米
注:
L:
南北两楼正面间距(米)
L2:
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米)
S1:
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平方米)
S2:
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平方米)
居住区道路: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小区路:
路面宽5-8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米;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米;
组团路:
路面宽3-5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米;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米;
宅间小路:
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3
≤8.0
L≤200M
≤5
L≤600M
非机动车道
≥0.3
≤3.0
L≤50M
≤2
L≤100M
步行道
≥0.5
≤8.0
≤4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米)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5
多层3
3
3
2
2
有出入口
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4
多层2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2个出入口;至少应有2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不小于4x4米的消防车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低层加设人行通道。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x12米的回车场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道路交通规划
不同规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交方式
城市规模
最大出行时耗(分)
主要公共交通方式
大
>200万人
60
大、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电车
100-200万人
50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电车
<100万人
40
公共汽车电车
中
35
公共汽车
小
25
公共汽车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
公共交通方式
运送速度(km/h)
发车频率(车次/h)
单向客运能力(千人次/h)
公共汽车
16-25
60-90
8-12
无轨电车
15-20
50-60
8-10
有轨电车
14-18
40-60
10-15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20-35
40-60
15-30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30-40
20-30
30-60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
大城市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
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应达到3-4公里/平方公里;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公里/平方公里。
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1.5;中小城市不应大于1.3。
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1.4。
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分钟的行程。
公共交通站距
公共交通方式
市区线(m)
郊区线(m)
公共汽车与电车
500-800
800-1000
公共汽车大站快车
1500-2000
1500-2500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800-1000
1000-1500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1000-1200
1500-2000
公共交通服务面积,以3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公共交通车站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米,并不得大于200米。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点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
保养场规模(辆)
每辆车的保养场用地面积(平方米/辆)
单节公共汽车和电车
铰接式公共汽车和电车
出租小汽车
50
220
280
44
100
210
270
42
200
200
260
40
300
190
250
38
400
180
230
36
电车整流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2.5km。
一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方米。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车辆段的用地面积,应按每节车厢500-600平方米计算,并不得大于每双线千米8000平方米。
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的工作半径不应大于8km;每处用地面积可按500平方米计算。
自行车速度:
11-14km/h
自行车出行距离:
大、中城市6km,小城市10km。
自行车单向流量超过10000辆/h的路段,应设平行道路分流。
在交叉口,当每个路口进入的自行车流量超过5000辆/h时,应在道路网规划中采取自行车的分流措施。
自行车道路与铁路相交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时,应设分离式立体交叉:
与Ⅱ级铁路正线相交、高峰小时自行车双向流量超过10000辆;与Ⅰ级铁路正线相交、高峰小时自行车双向流量超过6000辆;火车调车作业中断自行车专用路的交通,日均累计2h以上,且在交通高峰时中断交通15分钟以上。
自行车专用路应按设计速度20km/h的要求进行线型设计。
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米,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应加0.25米。
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米,混有其他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米。
路段每条自行车道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500辆/小时计算;平面交叉口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按1000辆/小时计算。
不同规模城市的居民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出行量的比值
城市规模
自行车出行量:
公共交通出行量
大城市
>100万人
1:
1~3:
1
≤100万人
3:
1~9:
1
中等城市
9:
1~16:
1
小城市
不控制
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
自行车道路与机动车道的分隔方式
道路网密度(公里/平方公里)
道路间距(米)
自行车专用路
1.5~2.0
1000~1200
与机动车道间用设施隔离
3~5
400~600
路面划线
10~15
150~200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所在地点
宽度(米)
最大通行能力(人/小时)
城市道路上
0.75
1800
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
0.90
1400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横过交叉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小时,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小时时;
通过环行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18000人次,且同时进入环行交叉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2000辆/小时时;
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的时间超过15分钟时。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米。
区内道路网密度可采用13~18公里/平方公里。
商业步行区内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按每平方米0.8~1.0人计算。
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道的距离不宜大于200米;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并不得大于200米。
货物流通中心用地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总面积的2%
大城市的地区性货物流通中心应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区,其数量不宜少于2处;每处用地面积、宜为50万~60万平方米。
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4公里。
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货物的工作量计算确定,或宜按6万~10万平方米计算。
生活性货物流通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计算确定,但每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万平方米,服务半径宜为2~3公里。
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两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货运专用车道。
当昼夜货运车辆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在市区边缘设置过境货运专用车道。
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项目
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机动车设计速度(公里/小时)
大城市
>200
80
60
40
30
≤200
60~80
40~60
40
30
中等城市
--
40
40
30
道路网密度(公里/平方公里)
大城市
>200
0.4~0.5
0.8~1.2
1.2~1.4
3~4
≤200
0.3~0.4
0.8~1.2
1.2~1.4
3~4
中等城市
--
1.0~1.2
1.2~1.4
3~4
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
大城市
>200
6~8
6~8
4~6
3~4
≤200
4~6
4~6
4~6
2
中等城市
--
4
2~4
2
道路宽度(米)
大城市
>200
40~45
45~55
40~50
15~30
≤200
35~40
40~50
30~45
15~20
中等城市
--
35~45
30~40
15~20
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项目
城市人口(万人)
次干路
支路
机动车设计速度(公里/小时)
>5
40
20
1~5
40
20
<1
40
20
道路网密度(公里/平方公里)
>5
3~4
3~5
1~5
4~5
4~6
<1
5~6
6~8
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
>5
2~4
2
1~5
2~4
2
<1
2~3
2
道路宽度(米)
>5
25~35
12~15
1~5
25~35
12~15
<1
25~30
12~15
平面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千辆/小时)
相交道路等级
交叉口形式
T字型
十字型
无信号灯管理
有信号灯管理
无信号灯管理
有信号灯管理
主干路与主干路
--
3.3~3.7
--
4.4~5.0
主干路与次干路
--
2.8~3.3
--
3.5~4.4
次干路与次干路
1.9~2.2
2.2~2.7
2.5~2.8
2.8~3.4
次干路与支路
1.5~1.7
1.7~2.2
1.7~2.0
2.0~2.6
支路与支路
0.8~1.0
--
1.0~1.2
--
注:
表中相交道路的进口车道系数:
主干路3~4条,次干路为2~3条,支路为2条
通行能力按当量小汽车计算。
平面交叉口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米。
进口道展宽段的长度为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50~80米;出口道的长度为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30~60米。
相交于环行交叉口的两相邻道路之间的交织段长度,其上行驶货运拖挂车和铰接式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30米;只行驶非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15米。
环行交叉口中心岛直径小于60米时,环道的外侧缘石不应做成与中心岛相同的同心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环行交叉口,环道总宽度宜为18~20米,中心岛直径宜取30~50米。
环行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
机动车的通行能力(千辆/小时)
2.6
2.3
2.0
1.6
1.2
0.8
0.4
同时通行的自行车数(千辆/小时)
1
4
7
11
15
18
21
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小时当量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行交叉口。
环行交叉口上的任一交织段上,规划的交通量超过1500辆/小时当量小汽车数时,应改建交叉口。
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
T字型交叉口
十字型交叉口
环行交叉口
>200
50~
200
<50
>200
50~
200
<50
中心岛直径(米)
环道宽度(米)
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主干路与主干路
0.60
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