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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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实施意见.docx

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实施意见

 

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实施意见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着力提高全省医疗卫生技术水平,不断推进全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实施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制定本意见。

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包括三项人才工程,分别是甘肃省卫生系统曙光人才工程、甘肃省卫生系统拔尖领军人才工程、甘肃省卫生系统名老专家人才工程。

甘肃省卫生系统曙光人才工程就是重点选拔培养一批品德优良、业绩突出、有培养潜力的青年卫生骨干人才。

甘肃省卫生系统拔尖领军人才工程就是重点培养造就一批德才兼备、能够引领本专业领域学术技术发展方向、贡献比较突出的高级卫生人才。

甘肃省卫生系统名老专家人才工程就是遴选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弘扬医学精髓、关注卫生事业的优秀老专家。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整体推进,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政策,深入推进“甘肃省卫生人才12345规划”,努力建设一支能够满足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高素质卫生人才队伍,为推动我省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提供广泛的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大力实施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力争把各层次的优秀拔尖卫生人才选拔出来,重点培养,不断增强优秀卫生人才的成就感和荣誉感,最广泛地激发广大卫生人才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潜力,在全省卫生系统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工作氛围。

进一步加大卫生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建立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工作机制,培养造就一批规模较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新老衔接的卫生人才队伍,推动我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实施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应坚持下列原则:

1.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2.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

3.注重实绩、德才兼备、社会公认的原则;

4.重点扶持、优势互补、全面发展的原则;

5.优中选优、动态管理、宁缺毋滥的原则。

四、选拔培养范围

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人选主要在全省县(市、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医疗、中医医疗、妇幼保健、疾病控制、临床护理、临床药学、临床医技、采供血工作以及医学科研教学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推荐选拔。

驻甘部队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上述专业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参加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人选的选拔评审。

五、选拔评审条件

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人选每2年选拔评审1次。

申报者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和相应具体条件,业绩十分突出的可不受以下条件限制:

(一)基本条件

1.品德良好,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团结协作精神,能够安心奉献于我省医疗卫生事业。

2.具备扎实的工作作风和比较突出的工作实绩,得到社会和业内同行的认可。

3.对本专业的发展有预见性和创造性,善于继承,勇于开拓,富有创新进取意识和能力。

4.身体健康。

5.参加我省赴马达加斯加医疗队工作或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人员赴县以下医疗单位帮扶半年以上的人员优先考虑。

(二)甘肃省卫生系统曙光人才工程人选具体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2年以上或博士研究生。

2.年龄不超过35岁,县(市、区)辖区单位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岁。

3.注重工作实绩,兼顾医学科学研究,业务熟练,成绩突出,得到单位领导、同事和群众的普遍认可,且近5年内达到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1项县(市、区)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国家级:

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4名;省(部)级:

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地(市)级:

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县(区)级:

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前1名)。

获奖等级略低者,需多次获奖。

(2)作为主要作者(前两名),在SCI收录期刊上全文发表1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前两名)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7篇以上。

(4)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作为副主编以下人员在学术专著中累计完成5万字以上。

(5)作为课题主要负责人(前两名),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地(厅)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医疗技术攻关项目,并通过同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

(6)作为主要负责人(前两名),在本单位创建了新学科、新专业,或从国内外成功地引进或自主创新开展了新技术、新方法,或成功地研制了新试剂、新仪器、新器械,或申报发明了新专利等,填补了本地区空白,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甘肃省卫生系统拔尖领军人才工程人选具体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5年以上,或博士研究生毕业1年以上。

2.男性年龄不超过60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岁。

3.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4.注重工作实绩,兼顾医学科学研究,业务熟练,成绩突出,得到单位领导、同事和群众的普遍认可,且近5年内达到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1项地(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国家级:

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省(部)级:

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地(市)级:

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前1名)。

获奖等级略低者,需多次获奖。

(2)作为第一作者,在SCI收录期刊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7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0篇以上。

(4)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作为副主编以下人员在学术专著中累计完成10万字以上。

(5)作为课题主要负责人(前两名),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4项地(厅)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医疗技术攻关项目,并通过同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

(6)作为主要负责人(前两名),在本单位创建了新学科、新专业,或从国内外成功地引进或自主创新开展了新技术、新方法,或成功地研制了新试剂、新仪器、新器械,或申报发明了新专利等,填补了本地区空白,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甘肃省卫生系统名老专家人才工程人选具体条件

1.具有正高级职称。

2.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

3.男性年龄不低于60岁,女性年龄不低于55岁。

4.长期在第一线工作,在本专业领域成绩突出,社会影响大,得到同行专家和社会服务对象的公认。

5.主持研究的科研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刊物上多次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1项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国家级:

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省(部)级:

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前1名)。

获奖等级略低者,需多次获奖。

六、选拔推荐程序

(一)推荐申报

凡符合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选拔评审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由本人填写有关申报审批表,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所在单位根据选拔评审条件,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人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技术水平进行审议,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等环节后,提出符合条件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逐级向省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人事处)推荐。

(二)专家评审

省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人事处)根据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选拔评审条件,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研究遴选出初步符合条件人选。

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邀请人事、纪检等部门有关同志全程监督选拔评审程序,重点突出对申报人选的实际能力和工作实绩的审查,广泛听取各层次的反映,并提出综合考评意见,提交省卫生厅有关会议研究审定。

(三)资格确定

被评审确定的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人选,由省卫生厅发文正式通知,颁发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相应工程人选证书,并表彰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各单位应对本地、本单位入选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的人选进行适当表彰奖励。

各地、各单位也应评定本地区、本单位的优秀卫生人才,采取实际措施加强本地、本单位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全省上下“一盘棋”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格局。

七、考核管理

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人选实施行业评价认可制度,跟踪考核,动态管理。

每年由所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省卫生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所在单位考核结果进行个别调整。

每两年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复评,对业绩突出的人选将给予一定奖励,对业绩平平、各方面反映意见较大的人选将取消其相应资格和待遇,确保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人选质量和素质。

所在单位要加强日常考核,制定明确的培养目标,经常了解其业务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安排他们在国内外深造、参加学术技术交流和攻读学历学位等。

被确定为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的人选年龄(按周年计算)若超过相应工程年龄限制,即自动取消相应资格,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八、保障措施

(一)实施优秀卫生人才岗位津贴制度。

省卫生厅设立“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专项经费”,每年投入100万元,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投入,累积使用。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各单位也要设立卫生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加大对优秀卫生人才的培养力度。

对各类优秀卫生人才,省卫生厅将优先扶持资助,重点培养,实施优秀卫生人才岗位津贴制度。

被确定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人选,由省卫生厅一次性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优秀人才津贴;被确定为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甘肃省领军人才工程的人选,由省卫生厅一次性给予每人4000元奖励,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优秀人才津贴;被确定为甘肃省卫生系统拔尖领军人才工程的人选,由省卫生厅一次性给予每人3000元奖励,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优秀人才津贴;被确定为甘肃省卫生系统曙光人才工程的人选,由省卫生厅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优秀人才津贴。

上述各类优秀卫生人才的津贴待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即同时享受多项待遇的,只享受最高待遇,不重复享受。

其中入选甘肃省“333”科技人才工程和甘肃省“555”创新人才工程的人选岗位津贴参照甘肃省领军人才工程人选标准,甘肃省医疗卫生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岗位津贴参照甘肃省卫生系统拔尖领军人才工程人选标准。

上述各类人才因各种原因调到省外工作的,或被取消相关资格的,或到龄退休的,不再享受优秀卫生人才津贴待遇。

(二)加大优秀卫生人才学术和科研资助力度。

省卫生厅鼓励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人选在注重实绩和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的同时,积极主持研究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大价值和良好效益的科研攻关项目,并择优进行资助。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单位也应当制定有关激励措施,在引导各类卫生人才注重实绩的同时,鼓励他们进行科研攻关和学术技术交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激励广大卫生人才努力提高业务实践能力和科研学术技术水平。

对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的科研成果经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效益比较显著的,应配套资助一定比例的科研经费重点扶持;对以第一作者在SCI收录期刊、本专业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每发表1篇应分别给予1000元、300元的奖励;对在实践工作中业绩比较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重点培养使用。

(三)注重卫生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相结合。

各单位应立足培养现有人才,适宜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不断优化卫生人才队伍结构。

要重点培养甘肃省卫生系统曙光人才工程人选,引导鼓励他们具备注重实绩的务实作风、勤学上进的积极学风,热情奉献的服务意识,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潜力,为培养造就拔尖领军型卫生人才储备优秀的人才资源。

要大力扶持甘肃省卫生系统拔尖领军人才工程人选,着力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激励优秀骨干卫生人才充分发挥才智学识,各尽所能,成为推动我省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中坚力量。

要引导鼓励甘肃省卫生系统名老专家人才工程人选积极发挥余热,通过“传、帮、带”等形式多样的措施继续培养教育中青年卫生人才,发展好、保障好、维护好各类老专家的切身利益。

要鼓励具备条件的卫生人才与所在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后,到国内外学术机构研修或攻读本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学费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7:

3的比例共同承担。

要加大引进高层次优秀卫生人才,对引进的优秀博士研究生和高层次卫生人才,用人单位应比照本单位同类高职人员的住房标准为其解决1套住房,并一次性提供不低于5万元的安家补助费,配备开展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确保优秀卫生人才安心奉献充分发挥作用。

(四)搭建优秀卫生人才干事创业平台。

对确定为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的人选,省卫生厅、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在研修深造、评优评奖、职称评聘和疗养保健等方面应予以照顾倾斜。

省卫生厅将每年从甘肃省卫生系统曙光人才工程和拔尖领军人才工程中择优选拔一批中青年骨干人才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研修深造;不定期安排甘肃省卫生系统拔尖领军人才工程和名老专家人才工程人选到国内外发达地区考察疗养。

所在单位要努力为优秀卫生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鼓励人人都作贡献,激励人人都能成才,帮助人人都出成果。

要积极借助新闻网络媒体等媒介,大力宣传优秀卫生人才和医患关系沟通方面的突出事迹,正面宣传卫生行业新风正气,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关心、理解卫生事业,提倡人文医学和文明行医,促进医务人员和患者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和谐相处,进一步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环境,为医护人员更好地服务患者营造良好的环境。

九、组织领导

甘肃省卫生人才工程建设在省卫生厅党组的直接领导和省上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省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人才工作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把加强卫生人才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考核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

要努力营造环境,大力宣传本地、本单位卫生人才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优秀卫生人才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卫生事业、人人支持卫生事业的大环境。

十、附则

本意见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若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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