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律师王贤鹤教你终止劳动合同操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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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律师王贤鹤教你终止劳动合同操作

内容目录

一、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二、因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终止劳动合同;

三、因劳动者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导致终止劳动合同;

四、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五、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六、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七、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

八、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九、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不得终止情形汇总;

一、【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2.实务操作要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

2)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协商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3)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4)劳动者明确表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作出不续签决定应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且不存在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6)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7)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8)用人单位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与应该支付的经济补偿;

9)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好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证据,若是劳动者明确不续签,可要求劳动者本人书写“由于本人原因,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并且签字确认,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2)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注意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

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4)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广东地区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也是可以的,也不存在代通知金。

如果是在北京则需要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5)注意劳动合同到期同时医疗期满情形下若劳动者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另行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4.相关法律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实施日期:

2008年11月1日】

第十八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但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2)《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

五、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实施方案应当就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作为劳动合同运行的依据。

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

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

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3)《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实施日期:

2002年2月1日】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

2015.03.19】

十九、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

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二、【因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终止劳动合同】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实务操作要点:

1)根据劳动者档案信息或身份信息以及女职工的工作岗位确认劳动者的实际退休年龄;

2)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

3)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4)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6)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7)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8)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

1)何时办理退休比较合适?

答:

达到退休年龄的那个月(生日那个月)就得要去办理退休,当月还需要交社保,不管是月前还是月末达到退休年龄,都要在月初就去办理退休手续,这样就会在次月发放退休金,否则就会延迟发放,不管什么原因延迟发放退休金,都不会补发,所以临退休人员一定要注意这个时间点;

2)全国各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限都可以转移和合并,对于流动就业劳动者应当及时将各地养老保险转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地;

3)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对于因工致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无需支付。

4.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78.5.24】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2001-05-1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日期:

2012年1月1日》

第六十五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三、【因劳动者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导致终止劳动合同】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2、实务操作要点:

1)劳动者存在死亡事实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

2)劳动者死亡,意味着劳动合同一方主体消灭,劳动合同归于终止;

3)用人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发放劳动者当月全月工资;

4)用人单位协助劳动者近亲属办理好相关手续,退还劳动者相关遗物,同时收回用人单位相关财产;

5)用人单位协助劳动者近亲属办理退保、公积金等事宜,领取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救济金等等;

3.注意事项:

1)若是劳动者因工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积极申请工伤认定,避免所有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对于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死亡证明;

2)用人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发放当月全月工资给劳动者近亲属较为合理;

3)死亡证明是指: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四、【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实务操作要点: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旦被宣告破产,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意味着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的消灭,劳动合同归于终止;

2)用人单位以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3)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支付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者寻求工会调解,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6)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然后组成清算小组,负责债务清算,公司注销等工作;

2)用人单位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劳动者应当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相关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不应当聚众闹事或者故意刁难用人单位。

五、【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实务操作要点:

1)用人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事实;

2)由于劳动合同一方主体的消灭,劳动合同归于终止;

3)用人单位以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4)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5)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工资报酬;

6)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者寻求工会调解,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7)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

1)“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2)“责令关闭”,是指人民政府对于严重污染环境或者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的企事业单位,依法作出决定,命令其关闭。

是一种很重的行政处罚,适用于那些严重污染环境,并且经过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让其继续存在下去的企事业单位;

3)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六、【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日期:

2008年9月18日】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实务操作要点:

1)根据劳动者档案信息或身份信息以及女职工的工作岗位确认劳动者的实际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将决定告知劳动者或者履行送达义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4)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5)对于存在工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需继续聘用,双方可签订退休返聘协议;

2)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实务中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些地区会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目前广东地区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4.相关法律依据: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1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2)《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粤劳仲函(2009)1号,2009年6月8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终止。

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

2015.09.02)

八十七、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4)《2013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3月7日印发))

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予支持。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七、【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日期:

2008年9月18日】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实务操作要点: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将决定告知劳动者或者履行送达义务,需支付经济补偿;

2)对于存在工伤正在接受治疗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之日方可终止。

3)劳动者按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4)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5)对于存在工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2)订立多次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2次以上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3)劳动者同样享受休息休假权利、依法获得加班费的权利。

八、【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实施】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几种情形下的事实劳动关系: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或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或劳动合同期满后一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3.实务操作要点:

1)对于第一种情形,由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对于第二种情形,由于劳动者存在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但是用人单位也超过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需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支付经济补偿;

3)对于第三种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能终止;

4注意事项:

1)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终止事由来终止;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的,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一般也会得到支持;

3)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及时终止而选择在到期后一个月内续签不成终止那么就会导致多支付0.5个月经济补偿的风险,多一天也会导致多0.5个月的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明确了劳动者拒签事实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的依据,因此反向理解,若用人单位无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下则不能终止劳动关系;

5)建议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拒签劳动者,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终止劳动关系,避免超过一个月时间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6)对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视为双方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好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当再签订一个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或者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合同签收备案。

5.相关法律依据:

5.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5.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

2015.09.02】

六十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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