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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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
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
直升机
2014年XX月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目录
说明1
概述1
实践考试标准的概念1
对实践考试标准的描述1
缩略语1
实践考试标准的使用方法2
特别说明2
参加私用驾驶员实践考试的要求3
实践考试的航空器和设备要求3
飞行教员的职责3
考试员的职责3
满意的演示3
不满意的演示4
中断证明4
航空决策和风险管理4
单人制机组资源管理4
申请人使用检查单5
实践考试中干扰的使用5
正确地交接航空器5
公制转换5
申请人实践考试检查单(直升机)6
考试员实践考试检查单(直升机)7
I.操作范围:
飞行前准备9
A.科目:
证照及文件9
B.科目:
适航要求9
C.科目:
天气信息9
D.科目:
转场飞行计划10
E.科目:
空域10
F.科目:
性能和限制10
G.科目:
系统操作11
H.科目:
航空医学因素11
II.操作范围:
起飞前程序12
A.科目:
飞行前外部检查12
B.科目:
驾驶舱管理12
C.科目:
发动机起动和旋翼接合12
D.科目:
起飞前检查12
III.操作范围:
机场和直升机场运行13
A.科目:
无线电通讯和ATC灯光信号13
B.科目:
起落航线13
C.科目:
机场和直升机机场标志、标牌及灯光13
IV.操作范围:
悬停13
A.科目:
垂直起飞和着陆13
B.科目:
斜坡起降14
C.科目:
地面滑行14
D.科目:
悬停滑行14
E.科目:
升空滑行15
V.操作范围:
起飞、着陆和复飞15
A.科目:
正常和侧风起飞及爬升15
B.科目:
正常及侧风进近15
C.科目:
大功率起飞及爬升16
D.科目:
高进近16
E.科目:
滑跑起飞17
F.科目:
限制区域操作17
G.科目:
尖峰/平台操作17
H.科目:
低下滑线进近及滑跑着陆18
I.科目:
复飞18
VI.操作范围:
性能机动飞行18
A.科目:
快停18
B.科目:
直接自转19
C.科目:
180°自转19
VII.操作范围:
领航19
A.科目:
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19
B.科目:
导航系统及雷达服务20
C.科目:
改航20
D.科目:
迷航处置程序20
VIII.操作范围:
应急操纵20
A.科目:
悬停时发动机失效21
B.科目:
飞行中发动机失效21
C.科目:
系统及设备故障21
D.科目:
涡环22
E.科目:
低旋翼转速改出22
F.科目:
反扭矩系统失效22
G.科目:
动态翻滚22
H.科目:
地面共振22
I.科目:
失重23
J.科目:
应急设备及求生装置23
IX.操作范围:
夜间飞行23
A.科目:
夜间准备23
X.操作范围:
飞行后程序23
A.科目:
着陆后程序及停机23
附件1增加等级考试科目表24
附录2.批准考试使用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设备25
说明
概述
本《私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以下简称《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制定,以确定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的标准。
飞行考试员将遵照这些标准执行实践考试。
本《标准》是飞行教员和申请人准备实践考试的依据。
本《标准》所使用的语句中,“应该”和“必须”说明该动作是必须履行的。
“应当”和“可以”说明该动作是建议的或许可的但并非强制性的。
实践考试标准的概念
申请人必须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指定的范围内展示其航空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水平,方能获得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等级。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根据CCAR-61部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展示飞行员能力的操作范围和指定科目。
对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的实践考试必须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负责对实践考试标准的修订工作。
对实践考试标准的描述
“操作范围”是指将实践考试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并遵照每一项标准而划分安排的各阶段的考试内容,从飞行前准备开始,直至飞行后的工作程序结束。
然而,考试员在确保考试能够完整和有效地进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任何顺序实施考试,但是地面部分的考试必须在飞行部分的考试之前完成。
“科目”是指在操作范围中与某一理论知识范围、飞行程序和技术动作相对应的项目。
“注”用于强调“操作范围”或“科目”中要求特殊考虑的事项。
“目的”列出必须在“科目”中圆满完成以演示胜任能力的重要要素。
“目的”包括:
1.特殊指定的执照申请人应当有能力完成的内容。
2.实施该科目实践考试要求的条件。
3.可以接受的执照申请人考试中表现的最低标准。
缩略语
ADM航空决策
AIRMETS航空人员气象信息
ATC空中交通管制
ATIS自动终端情报服务
ATS空中交通服务
CFIT可控飞行撞地
CRM机组资源管理
CAAC中国民用航空局
NAVAID助航设施
NDB无方向信标(自动定向仪)
NOTAM航行通告
PTS实践考试标准
SIGMETS重要气象情报
《实践考试标准》的使用方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要求所有的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应当按照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进行。
除特殊说明外,应对申请人相应实践考试标准的每一个操作范围内所要求的所有科目的掌握情况进行评估。
在私用驾驶员执照上申请增加旋翼机类别等级或直升机级别等级时,对申请人能力的评估应当按照增加等级科目列表中所要求的操作范围和科目进行。
但是,如果考试员认为有必要也可选择其他的操作范围和科目进行。
如果申请人持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等级或级别等级,其列表中所要求的科目将有所不同,此时采用“低限制”的方法。
例如,在列表中的一个操作范围内既有“全部”又有“无”,则选择“无”;在操作范围内既有“B”又有“B、C”则选择“B”。
为准备实践考试,考试员应为每一个考试准备好书面的考试计划,该计划作为实施考试的工具,仅供考试员评估申请人使用。
该计划必须包含实践考试全部的操作范围和科目,以及考试员备选的科目。
该考试计划应与一个或者多个实践考试的场景结合,考试员应在考试场景中尽可能多的包含考试科目,并合理安排操作范围和科目,确保考试紧凑和有效的实施。
申请人必须对考试过程中考试员设置的特情进行处置。
同时,如出现未预计的情况,还应灵活改变考试计划。
考试员进行模拟的应急程序考试时要有良好的判断,使用最安全的方法。
必须考虑到地形条件、气象、考试时间、申请人的工作负荷以及使用的航空器等情况。
如果进行评估的程序危及到飞行安全,申请人可以采取模拟的方式完成该程序。
特别说明
考试员必须将重点放在对飞行安全至关重要的航空器操作方面,包括:
1.正确的航空器操作;
2.正确地飞行操纵交接程序(谁在操纵航空器);
3.防撞;
4.规避尾流;
5.防止跑道侵入;
6.可控飞行撞地;
7.避免挂碰线缆;
8.航空决策和风险管理;
9.检查单的使用;
10.与实践考试阶段相关的其它方面。
虽然这些范围不特定涵盖在每一科目下,但是关系到飞行安全,应在实践考试中进行评估。
参加私用驾驶员实践考试的要求
私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第61.123条的要求。
实践考试的航空器和设备要求
根据CCAR-61-R3第61部第61.45条的要求,申请人需提供一架适用且适航的航空器以参加实践考试。
该航空器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申请人申请的执照和等级相对应的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
2.具有双套操纵系统,符合CCAR-61部第61.45条(c)、(e)款要求的除外。
能够满足所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直升机等级的实践考试标准操作范围内的全部要求,没有任何操作限制。
飞行教员的职责
有相应资格的飞行教员负责在所有知识范围、飞行程序和机动飞行方面来训练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包括增加类别或级别等级的申请人,以达到私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内每一操作范围里科目的标准。
因为教员的教学行为对培养飞行员安全观念有较大的影响,飞行教员应具有较高水平的知识和技能,并具备给学生传授这些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在对申请人的飞行训练中,飞行教员应注重强调目视观察、飞行防撞程序、厂商推荐的飞行程序和实践考试相关的其他方面。
考试员的职责
实施实践考试的考试员的职责是评估申请人每一科目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是否符合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
理论知识的评估主要采取口试的方法,通过口头提问来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科目的理论以及安全方面的知识。
实践考试中“口试”和“技能”评估应有机结合并贯穿整个实践考试。
口试可在实践考试中的任何阶段进行,但主要应放在实践考试的飞行阶段。
考试员在实践考试中应主要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进行评估,而不仅仅是列举在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如果考试员认为考试科目没有完成或对考试结果不确定,考试员可以要求申请人重复该科目或该科目中某一部分的考试。
这是为了对申请人的能力进行客观正确的评价,并不意味着考试员对申请人实施飞行教学,或允许申请人重复那些没有通过的科目。
在重复有疑问的部分之前应先完成该科目中未完成的部分。
满意的演示
申请人的演示应该满足相应的执照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并具备保证安全的能力:
1.演示其在所申请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操纵范围的各个科目,达到认可的标准;
2.通过成功的演示各个科目,表明该申请人熟练掌握了该型航空器;
3.成功的展示其达到认可标准的熟练性和能力;
4.展示了良好的判断能力和航空决策;
5.如果在型号审定为仅需要一名驾驶员的飞机上进行考试,成功地展示了其作为单人驾驶员的操纵能力和技术熟练程度。
不满意的演示
如果经考试员判定,申请人在操纵范围内任一科目的演示没有达到认可的标准,该次实践考试失败。
当申请人在操纵范围内任一科目考试失败后,考试员或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考试,仅有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次考试可以继续。
如果考试中断,可以承认申请人在操纵范围内已成功演示的科目,但是在重新考试中,如果考试员认为有必要可以对该科目重新进行评估,包括已成功演示过的科目。
不令人满意的典型表现和不合格的理由包括:
1.申请人所做的某些操纵或漏忘动作致使考试员需要从中帮助才能保证飞行安全。
2.在机动飞行前和飞行中,不能正确有效进行目视观察。
3.长时间地超出偏差允许的范围。
4.在出现偏差时没有及时采取修正的措施。
当发出未通过的通知时,考试员应注明申请人在实践考试时未达到标准的操作范围和科目。
未考的操作范围和科目以及考试失败的次数也应注明。
如果考试失败是因为某一特别要强调的地方,通知中应说明相应的科目,如:
操作范围VIII涡环、未正确使用防相撞程序。
中断证明
如实践考试是由于不满意的演示以外的原因而中断(如:
设备故障、天气、申请人患病等),考试员应当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单退还给申请人。
同时考试员应向申请人出具一份中断考试证明信,在信中说明实践考试已圆满完成的部分和实践考试再度开始的时间。
在重新进行考试时,申请人应将中断证明交还给考试员以便存档。
航空决策和风险管理
考试员必须在实践考试中评估申请人运用航空决策程序以评估风险的能力。
考试员必须通过设计尽可能包含多的科目的情景,评估申请人在进行安全的航空决策中的风险管理,从而完成这一要求。
例如,考试员可设计一种包含天气决策和性能计划的情景。
申请人运用所有可用资源进行分析分析以确定最安全动作的能力是表现令人满意的基础。
情景应是真实的,且在实践考试所用航空器的能力范围内。
单人制机组资源管理
单人制机组资源管理是指有效利用所有可用资源:
人力资源、硬件以及信息。
其与多机组运行中强调的机组资源管理(CRM)程序类似,只是仅涉及一名机组成员(驾驶员)。
人力资源“……包括与机组日常一起工作的、与安全飞行操作决策相关的所有人员,这些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签派员、气象服务人员、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
”驾驶员资源管理不是一个单独的科目,但是在单驾驶员操纵实践考试的每个科目中,申请人均应具有这种能力。
申请人使用检查单
在整个实践考试中,应对申请人使用相应检查单的情况进行评估。
正确使用检查单与特定的考试科目有关。
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使用检查单的同时还需要完成某一操纵动作,这种情况既不安全也不便于操作,特别是在单驾驶员操作的时候。
在这种情况下,完成操纵动作后再执行检查单更为适用。
在使用检查单时应考虑到恰当的注意力分配和目视观察。
实践考试中干扰的使用
大量的研究报告表明,许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在飞行的重要阶段受到干扰引起的。
为了评估申请人在受到来自驾驶舱内外的因素干扰时,申请人正确进行飞行操纵的能力,考试员将在实践考试的飞行部分提供逼真的干扰情况,以评估申请人在受干扰的情况下保证安全飞行的能力。
正确地交接航空器
在飞行时,飞行员都应明确谁是航空器的操纵者。
飞行前的简述中应当包括飞行操纵的移交程序。
飞行员间的飞行操纵交接建议使用三步交接的程序。
当一名飞行员希望另一名飞行员操纵航空器时,他或她发口令“你操纵”;另一名飞行员确认并立即回答“我操纵”;第一名飞行员再说“你操纵”。
当飞行操纵要移回给第一名飞行员时,使用同样的程序。
建议移交时还应目视确认,确保对谁操纵航空器没有疑问。
公制转换
实践考试标准中的高度包括公制和英制。
飞行员应熟悉公制单位、英制单位的使用及公制单位和英制单位之间的转换关系。
生效日期
本实践考试标准于2014年月日生效,年月颁布的实践考试标准同时作废。
申请人实践考试检查单(直升机)
考试员姓名
地点
时间/日期
使用的航空器
□航空器文件
□适航证
□登记证
□操纵限制
□航空器维护记录
□适航检查和适航指令符合性
□驾驶员操作手册和局方批准的直升机飞行手册
□电台执照
个人设备
□有效的航图
□计算器及向量尺
□飞行计划表
□飞行记录本
□有效的航行情报手册、机场设施目录和合适的出版物
个人记录
□身份证明
□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现行有效的相应等级的体检合格证
□已填写完成的执照和等级申请表及教员签名(若适用)
□理论考试成绩单
□飞行经历记录本,有相应教员的签字证明
□不批准通知(若适用)
□经批准学校的毕业证书(若适用)
□考试员费用(若适用)
□不批准通知(如适用)
□认可的学校毕业证(如适用)
□交付考试费用的证明(如适用)
考试员实践考试检查单(直升机)
申请人姓名
位置
日期/时间
I.飞行前准备
□A.证照及文件
□B.适航要求
□C.天气信息
□D.转场飞行计划
□E.空域
□F.性能和限制
□G.系统操作
□H.航空医学因素
II.起飞前程序
□A.飞行前检查
□B.驾驶舱管理
□C.发动机起动和旋翼接合
□D.起飞前检查
III.机场及直升机场运行
□A.无线电通讯和ATC灯光信号
□B.起落航线
□C.机场和直升机场标志、标牌及灯光
IV.悬停
□A.垂直起飞和着陆
□B.斜坡起降
□C.地面滑行
□D.悬停滑行
□E.升空滑行
V.起飞、着陆和复飞
□A.正常和侧风起飞及爬升
□B.正常及侧风进近
□C.大功率起飞及爬升
□D.高进近
□E.滑跑起飞
□F.限制区域操作
□G.尖峰/平台操作
□H.低下滑线进近及滑跑着陆
□I.复飞
VI.性能机动飞行
□A.快停
□B.直接自转
□C.180°自转
VII.领航
□A.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
□B.无线电导航及雷达服务
□C.改航
□D.迷航程序
VIII.应急操纵
□A.悬停时发动机失效
□B.飞行中发动机失效
□C.系统及设备故障
□D.涡环
□E.低旋翼转速改出
□F.反扭矩系统失效
□G.动态翻滚
□H.地面共振
□I.失重
□J.应急设备及救生装备
IX.夜间飞行
□A.夜间准备
X.飞行后程序
□A.着陆后程序及停机
I.操作范围:
飞行前准备
注:
考试员必须基于实时天气设计情景以评估科目C、D、E和F。
A.科目:
证照及文件
目的:
确认申请人:
1.通过对下列内容的讲解,确认其具备与飞行证照及文件相关的必要知识:
a.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权利、限制和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b.体检合格证等级和有效期。
c.个人飞行经历记录本或飞行记录。
2.通过对下列内容的讲解,确认其具备与适航证等文件相关的必要知识:
a.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无线电台执照。
b.操作限制、标牌、仪表标识和飞行员操作手册/旋翼机飞行手册。
c.重量和平衡数据,以及设备清单。
B.科目:
适航要求
目的:
确认申请人:
1.通过对下列内容的讲解,确认其具备与适航要求相关的必要知识:
a.昼间/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要求的仪表和设备。
b.在有和没有MEL的情况下,确认仪表和设备故障时直升机是否适航的程序和限制。
c.获得特殊飞行许可的要求和程序。
2.通过对下列内容的讲解,确认其具备与适航要求相关的必要知识:
a.适航指令。
b.符合性记录。
c.维修/检查要求。
d.相应的记录保存。
C.科目:
天气信息
目的:
确认申请人:
1.通过分析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天气报告、气象图和预报,确认其具备与天气信息相关的必要知识:
a.METAR(航空例行天气报告)、TAF(终端区预报)和FA(区域预报)。
b.地面形势分析图。
c.雷达综合图。
d.高空风和温度图。
e.重要天气预报图。
f.AWOS(自动气象观测系统)、ASOS(自动地面观测系统)和ATIS(自动终端情报服务)报告。
2.基于气象资料,做出“飞或不飞”的决定。
D.科目:
转场飞行计划
目的:
确认申请人:
1.通过讲解一份准备好的转场飞行计划(该计划由考试员自行确定,并提前向申请人指定),确认其具备与转场飞行计划相关的必要知识。
飞行计划应按最大允许载客、行李、货物装载,使用当时天气实况计算出第一个必须加油的机场。
2.使用正确有效的航图。
3.正确识别空域、障碍物和地形特征,包括电线防撞技巧的讨论。
4.选择易于辨认的航路检查点。
5.根据气象条件和设备性能选择最佳的高度。
6.计算航向、飞行时间和所需油量。
7.选择适当的导航系统、设施和通讯频率。
8.从航行通告、机场/设施指南和其他飞行出版物获取和记录有用的信息。
9.完成一份领航记录表并模拟申请一份目视飞行计划。
E.科目:
空域
目的:
通过对下列内容的讲解,确认申请人具备与空域相关的必要知识:
1.各类空域的最低VFR天气标准。
2.各类空域的运行规则,以及对飞行员以及直升机设备要求。
3.特殊空域和其他空域。
F.科目:
性能和限制
目的:
确认申请人:
1.通过讲解怎样使用图形、表格、数据确定飞行性能,以及超过性能限制会导致的不良后果,确认申请人具备性能和限制相关的必要知识。
2.计算重量和平衡数据。
确定计算出的性能数据是否在直升机的承载能力和操作限制内,判断在飞行的各阶段直升机的重量和重心位置是否处于限制范围内。
3.演示相关性能图表、表格和数据的使用。
4.描述不同的大气条件对直升机性能的影响。
5.理解后行桨叶失速的起因和后果。
6.在“高度/速度图”中的“应避免的区域”中操纵时应考虑的问题。
7.意识到可能导致丧失尾桨效应的状况。
G.科目:
系统操作
目的:
通过对下列至少3个系统的讲解,确认申请人具备与考试所用直升机上的系统操作相关的必要知识:
1.主要飞行控制装置,配平和增稳装置(如安装)。
2.动力装置。
3.旋翼和防扭机构。
4.起落架,刹车,方向操纵机构,滑橇,或者浮筒(如适用)。
5.燃油,滑油和液压系统。
6.电气系统。
7.全静压系统,真空/压力系统和相关的飞行仪表(如适用)。
8.环境控制系统。
9.防冰和除冰系统,包括汽化器加热(如适用)。
10.航空电子设备。
H.科目:
航空医学因素
目的:
通过对下列内容的讲解,确认申请人具备与航空医学因素相关的必要知识:
1.讲解下列疾病或情况中至少三种的症状、成因、影响和处理措施:
a.缺氧。
b.换气过度。
c.中耳及鼻窦的疾病。
d.空间定向障碍。
e.运动疾病。
f.一氧化碳中毒。
g.紧张及疲劳。
h.脱水。
2.酒精和药物的影响,包括非处方药物的影响。
3.飞行员和乘客潜水后飞行超量血氮引起的后果。
II.操作范围:
起飞前程序
A.科目:
飞行前外部检查
目的:
确认申请人:
1.具备飞行前检查相关的必要知识,包括飞行前检查的原因,应检查的项目,如何发现隐患。
2.按规定的检查单对直升机的检查。
3.确认直升机处于安全飞行的状况。
B.科目:
驾驶舱管理
目的:
确认申请人:
1.具备与驾驶舱管理程序相关的必要知识。
2.确保驾驶舱和客舱中松散的物品固定好。
3.对物品和设备按照保证随时可用的方式进行组织和管理。
4.对机上人员讲解应急程序、避开旋翼桨叶和安全带、肩带、舱门的使用。
C.科目:
发动机起动和旋翼接合
目的:
确认申请人:
1.具备与直升机发动机正确起动程序相关的必要知识。
其中应包括使用外部电源设备,在各种气候条件下起动发动机。
2.考虑结构、道面情况、其他航空器以及附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正确停放直升机。
3.利用合适的检查单,完成相应的起动程序。
D.科目:
起飞前检查
目的:
确认申请人:
1.具备与起飞前检查相关的必要知识。
其中应包括对每一项目进行检查的原因和如何发现故障和问题。
2.根据其他航空器,道面情况及风的情况(如果适用),正确停放直升机。
3.合理进行驾驶舱内外的注意力分配。
4.确保发动机的温度和滑油压力满足运转与起飞要求。
5.完成起飞前检查并确认直升机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6.复习起飞速度、起飞距离、离场和应急程序。
7.防止跑道侵入和/或起飞前确保与其他航空器无冲突。
III.操作范围:
机场和直升机场运行
A.科目:
无线电通讯和ATC灯光信号
目的:
确认申请人:
1.具备与无线电通讯和ATC控制的灯光信号相关的必要知识。
2.选择合适的频率。
3.使用推荐的无线电通讯术语。
4.确认收到并遵守无线电通讯指令。
B.科目:
起落航线
目的:
确认申请人:
1.具备与起落航线相关的必要知识。
其中应包括在有和没有管制塔台的机场和直升机场的程序、防止跑道侵入,防相撞、规避尾流和风切变程序。
2.遵守起落航线程序。
3.与发现的其他飞行活动保持合理间隔或规避固定翼飞机的气流。
4.对风的影响进行修正以保持正确的航迹。
5.保持对使用跑道或着陆区域的方位概念。
6.保持起落航线高度,高度误差保持在±100英尺(30米)内;空速误差保持在±10海里内。
C.科目:
机场和直升机机场标志、标牌及灯光
目的:
确认申请人:
1.具备与机场和直升机场跑道和滑行道运行相关的必要知识,强调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