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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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协议书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九三至双山公路跨铁路立交桥工程
施工监理
合同文件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目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廉政合同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是由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成都西南交大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与2011年5月24日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接收了监理单位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补充协议(如果有)。
2、本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含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6、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关内容。
7、投标文件(含评标期间澄清文件)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等。
8、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和内容;
合同附件2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合同附件3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合同附件4现场监理人员、设备和后勤配置。
9、施工监理的有关规定。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三、本合同监理服务范围为: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九三至双山公路跨铁路立交桥工程的施工监理,对应的施工合同为黑龙江哈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主桥445米,两侧引道长274米.)
四、本合同监理服务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期,监理服务期要求为117日历天,质保期为1年。
五、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480,000.00元),无暂定金。
六、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七、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的领导。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监理服务期结束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九、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业主: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合同附件:
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2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3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4现场监理人员、设备和后勤配置
合同附件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双方在此约定:
一、监理服务的要求、形式
1、服务要求:
监理单位应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资质。
监理服务的方式为施工全过程监理,即监理工作从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之日起到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止。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业主对其授权的范围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进行全过程监理和全面履行监理合同。
2、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工程规模、难易程度、施工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适当的现场监理机构。
现场监理机构中的监理人员的监理资质证书原件应在本合同签订前统一交由业主代管,直至监理合同对应的施工项目通过交工验收。
3、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规范”要求和实施全面监理工作的需要,所有人员和设备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须始终确保到位。
不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调整、撤离任何监理人员和设备。
4、现场监理应制定详细的工作大纲、分阶段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
二、监理服务的范围
1、服务范围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
设计文件图纸和业主与工程承包人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以及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
在业主及其派出机构的宏观指导下,对于所辖工程合同段的全部工程自施工准备期至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进度管理、费用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和工作协调实施全面管理;参与缺陷责任期的工作。
2、
服务目标
工程质量目标:
严格监督工程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交通部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优良级,并争创国优。
工程工期目标:
督促工程承包人完成业主分阶段的指导计划,确保按照合同工期要求完成所有合同工程施工,力争提前完工。
工程投资目标:
严格审查设计变更的经济性,严把计量支付关,切实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力争各合同投资不超过中标合同总价、整个监理路段投资不超过概算相应部分。
工作服务目标:
全面优质地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工作达到本合同的各项要求,即优质监理服务。
三、监理服务的内容
监理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监理工作大纲和分阶段计划;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纠正设计图纸中的明显错误;
3、主持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和验收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放样;
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工地例会;
6、在授权范围内批准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7、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他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8、验收承包人的工地实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
9、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10、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1、
审核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
12、审查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3、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审核承包人的月报和修正计划;
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6、在授权范围内审核中间交工报告,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7、在其授权范围内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8、在授权范围内发布停(复)工令;
19、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计量;
20、在授权范围内发布变更令(重大、重要变更报业主核准);
21、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2、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3、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24、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5、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单项工程交工报告,签发单项工程交工证书;
26、督促、检查承包人按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7、编制监理报告等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8、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
任;
29、在授权范围内签发施工项目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30、在授权范围内签发支付证书;
31、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2、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以及业主委托的其他服务等。
四、业主对监理单位的授权
业主在此明确,上述监理服务内容除非另有指示,均为业主授权监理单位的职责范围。
五、监理服务的依据
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
2、对所监理工程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与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工程图纸及其他有效文件;
3、合同指定使用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规程、工程验收及计量规则等;
4、国家、交通部、黑龙江省颁布的监理法规、业主制定的监理规定和有关规定;
5、其他。
六、其他
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但不影响双方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业主:
(盖章)监理单位: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附件2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一、文件和资料
业主在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应按照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招标进展情况,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信息和下列文件资料:
1、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投标书、招标文件等)与作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的所有文件一套;
2、业主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一份(监理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复制);
3、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如果有)及说明二套;
4、除合同指定使用的国家、交通部颁标准、规范、规程等由监理单位自备外,本项目工程专用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由业主提供一套(监理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复制)。
二、决策与决定
业主同意根据监理单位针对有关本项目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时予以决策或决定。
除特别重大问题需要请示上级或召开专家会研究决定外,一般在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需紧急处理的问题将即时研究决策。
三、协助
业主在项目所在地对监理单位提供如下协助:
1、建立监理服务费用的财务通道;
2、建立监理服务所需的公关和信息通道;
3、避免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
4、解决非监理单位原因而发生的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
遣返和相关事宜;
5、其他。
四、设施与物品
业主可提供或不提供设施与物品。
如业主不提供任何设施与物品,所有为开展合同监理任务所需的设施和物品,包括监理用房、现场实验室、交通等均需由监理单位自行负责。
监理单位在开展项目监理服务时,对于现场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若业主规定监理单位自备的仪器设备不能满足试验、检测需要时,经业主特别批准,可临时就近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但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设备与设施,且须在此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予以更新或补充。
双方在此约定:
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设备、设施与物品,均由监理单位自备,相关费用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报价中。
如业主提供设施与物品,则应列出详细的清单。
五、辅助人员
双方约定:
下列辅助人员由监理单位聘用,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监理单位聘用的辅助工作人员包括:
司机、文秘、行政后勤、炊事人员等。
六、其他
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但不应改变双方确认的监理服务合同总价。
业主:
(盖章)监理单位: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附件3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一、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服务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报价,实行总价包干,在整个监理服务期间,监理服务费用不得调整。
监理服务费用包括完成所投合同段的前期准备、施工期工程监理及缺陷责任期连带工作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已包括:
监理人员费用、现场费用(包括现场生活、办公用房及必要的设施、试验室)、交通工具及使用费、试验设备、测量仪器费及相关费用、公司取费、法定税金、利润等与履行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
监理服务费用包括如下内容:
(1)派驻监理人员费用(包括监理辅助人员)
①基本工资;
②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
③各种补助;
④各项津贴;
⑤个人所得税;
⑥其他(包括保险、医疗等)。
(2)现场费用(含业主提供设施费用)
①辅助、服务、勤杂人员的聘用费;
②办公用品费;
③文具纸张费;
④资料费;
⑤劳动保护费;
⑥防暑降温或冬季取暖费;
⑦伙食费;
⑧差旅费;
⑨水、电、煤、气费;
⑩交通、通讯费
1其他(含设备使用、维修等费用)。
(3)试验费用
1现场中心试验室建立费用
2试验、检测费用
3试验、检测设备、仪器购置及折旧摊销费用。
(4)公司(监理单位)取费
1法定提留基金;
2管理费;
3法定利润;
4法定税收;
5其他。
二、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
1、动员预付款
为方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业主在签订监理合同和监理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和等额的动员预付款保函之后28日之内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合同总价10%的动员预付款。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按本附件第7条执行。
2、履约担保金
按合同总价的10%收取,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向监理单位返还履约担保金额的50%,质保期过后返还剩余的50%。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函。
3、支付时间与支付内容
监理单位应按照业主确定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格式(申请单格式在正式签署合同后提供),根据施工合同工程进度相同比例,在每季结束后7天内,向业主提交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但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合同规定应支付的监理服务费总额。
业主应在收到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单后14天内予以批复,并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和附加服务的费用,以及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4.2款确定的对监理单位履约检查的违约扣款,扣留本期缺陷期服务费,扣回动员预付款。
若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有疑义,业主应在收到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后14天内将申请退回监理单位,并要求其重新计算、上报。
三、其他
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
1、
2、
业主:
(盖章)监理单位: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附件4现场监理人员、设备和后勤配置。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⑵严格执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⑶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⑷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⑸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⑹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⑴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
用等。
⑵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⑶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⑷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⑸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⑹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的义务
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⑵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⑷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⑴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⑵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
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此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甲方监督单位:
乙方监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