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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

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

及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以下简称工艺大师)实行认定制度。

第二条 在北京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以下简称市工业促进局)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工艺美术协会)协助市工业促进局办理认定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及工艺大师的申报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主要品种类别》范围内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工业促进局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工艺美术协会。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评审委员会委员从政府主管部门、工艺美术协会、国内行业专家学者及工艺大师中产生。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上届评审委员会推荐,工艺美术协会上报市工业促进局批准同意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每届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技术顾问组,主要职责是在技术、工艺等方面对申请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认定的品种、技艺、作品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章 申请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单位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工艺美术单位。

申请认定的个人应具有北京市户籍或与本市工艺美术单位已建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五年及以上;并且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专业工作十五年及以上,或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初审意见。

第九条 申请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申请书。

(二)提供已有百年以上历史和采用传统、天然原材料的证明,所申请品种、技艺的风格、特色及生产工艺流程的说明。

(三)出示作品获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各部委级奖项证书并提交复印件,6寸获奖作品的照片。

(四)出示工艺大师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相关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提交复印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五年及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队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 申请北京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作品采用特有、天然、环保原材料制作的证明。

(三)申请作品的6寸彩色照片。

(四)提供设计者创作申请作品的原创设计图纸及关键工艺流程的本人制作证明。

(五)其它相关证明。

1.若以个人为申请主体,提交个人所在单位或社区的艺龄证明,或出示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出示个人北京市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或出示申请者与本市工艺美术单位已建立并履行五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提交复印件。

2.若以单位为申请主体,出示经过审核合格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并提交复印件。

(六)出示申请作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各部委政府部门举办展会上的获奖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北京一、二、三级工艺大师认定的,需有两名推荐人,推荐人必须为北京一级以上工艺大师或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工艺大师认定申请表》。

(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出示相关学历证书、已获得工艺大师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所在单位或社区的艺龄证明,或出示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3.出示北京市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或出示申请者与本市工艺美术单位已建立并履行五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提交复印件。

(三)已发表的专业技艺研究成果、著作及专利证书。

(四)反映申请者近三年技艺水平作品的6寸彩色照片(一级:

8件作品照片;二级及以下:

6件作品照片),并附文字说明。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者及作品进行现场实物考察,并将申请者资质、作品及相关申报情况说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

评审委员会在公告期满30日内,对署名的书面异议做出答复,并通知意见人和申请者。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评审。

评审会议出席的评审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为有效会议。

出席评审的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方为通过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市工业促进局,由市工业促进局确认后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被确定为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百年以上历史,有文字或实物记载,表明世代相传。

(二)突出民族风格和北京地域特色,艺术表现形式鲜明、丰富。

(三)材质独特,源于自然,符合环保要求。

(四)在国内外有较高声誉或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传承、创新并代表北京某一类优秀工艺美术技艺。

第十七条 被确定为北京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世代家传或师承形成,具有百年以上历史,具备完整的技艺流程。

(二)技艺精湛并能表现独特的风格流派。

(三)能够充分展示题材的文化内涵、技艺的独到之处和材质美。

第十八条 被确定为北京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作品采用特有、天然、环保原材料制作。

(二)文化内涵深厚,创意新颖,题材健康,主题鲜明,继承优秀传统并具有时代特征,是不可多得的原创性作品。

(三)作品制作技艺精湛,充分合理利用原料,突出工艺美,展示材质美,风格独特,体现本行业高级技艺水平。

第十九条 北京工艺美术大师分为特、一、二、三共四个级别,被确定为各级别北京工艺美术大师的,应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为当然的北京特级工艺美术大师。

(二)北京一级工艺美术大师:

获得北京二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三年及以上,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对传承、创新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做出突出贡献,能独立主持专业研究和产品设计制作,已形成独特的技艺风格,是本行业某技艺领域公认的代表人之一。

其作品多次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上获奖。

(三)北京二级工艺美术大师:

获得北京三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三年及以上,在社会上享有一定声誉,对传承、创新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做出较大贡献,能指导、从事专业研究和产品设计制作。

其作品多次在国内外展览会上获奖。

(四)北京三级工艺美术大师:

在行业内享有一定声誉,对继承、创新、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做出一定贡献,能从事本专业产品设计制作。

其作品多次在展览会上获奖。

第二十条 北京民间工艺大师分为特、一、二、三共四个级别,被确定为各级别北京民间工艺大师的,应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为当然的北京特级民间工艺大师。

(二)北京一级民间工艺大师:

获得北京二级民间工艺大师称号三年及以上,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

其作品在传承、创新和发展优秀传统技艺的基础上形成独特风格,并多次在有影响的展览会上获奖。

(三)北京二级民间工艺大师:

获得北京三级民间工艺大师称号三年及以上,在社会上享有一定声誉。

其作品在传承、创新和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特色,并多次在展览会上获奖。

(四)北京三级民间工艺大师:

其作品在传承、创新和发展的基础上具有地方特色,能代表北京优秀民间工艺美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促进局对新确定的工艺大师名单予以公布。

对已获得北京工艺大师的,每两年复查一次并予以公布(未履行大师义务或脱离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四年的不予公布)。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被确定为北京工艺大师的,由市工业促进局择优推荐申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被确定为北京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由市工业促进局择优推荐申请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确定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北京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市政府将予以奖励:

(一)被确定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市政府对主持设计制作的人员奖励人民币5万元—8万元。

(二)被确定为北京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市政府向主持设计制作的人员颁发证书,并奖励人民币1万元—5万元。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促进局对被确定为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的传统工艺美术国内外展会中,可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具体标准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并视展会情况确定)。

支持、鼓励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单位和工艺大师著书立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品种、技艺的挖掘、抢救、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北京工艺大师承担带徒(2名以上)学艺任务的,经工艺美术协会核准后,报市工业促进局批准,每月可领取带徒津贴。

(一)被市工业促进局确定为北京特级工艺大师(按照公告公布的名单),每月可领取带徒津贴人民币800元。

(二)被市工业促进局确定为北京一级工艺大师(按照公告公布的名单),每月可领取带徒津贴人民币500元。

(三)被市工业促进局确定为北京二级工艺大师(按照公告公布的名单),每月可领取带徒津贴人民币300元。

(四)被市工业促进局确定为北京三级工艺大师(按照公告公布的名单),每月可领取带徒津贴人民币100元。

第二十六条 政府奖励和带徒津贴的领取程序:

(一)公告公布后30日内由大师所在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将有关带徒协议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报工艺美术协会。

(二)工艺美术协会负责将名单分类汇总上报,经市工业促进局批准后从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中支付。

(三)所有政府奖励和带徒津贴的支出单据,由工艺美术协会存档,并报市工业促进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主要品种类别

一、工艺雕塑类

玉雕

牙雕

骨雕

木雕

石雕

汉白玉雕塑等

其它雕塑

泥塑、面塑、微雕、刻砚等

二、金属工艺类

景泰蓝

花丝镶嵌

金银首饰、珠宝首饰、花丝摆件等

其它金属工艺

蒙镶錾雕、铜器、金属雕塑等

三、漆器和宫廷仿古家具类

漆器

金漆镶嵌、雕漆等

宫廷仿古家具

四、刺绣类

刺绣

丝线刺绣(含绣衣、剧装)、挑花、补花、绣花、堆绣(或称堆绫)、纳纱等

五、织毯类

地毯

地毯、挂毯、仿古地毯、丝毯、盘金丝毯等

六、艺术陶瓷类

仿古瓷器

彩绘瓷器、刻瓷、艺术陶瓷等

七、其它工艺美术类

捏塑

泥人、面人、绢人、绢花、料器、绒鸟等

剪刻

剪刻、皮影等

编扎

手工编结(中华结)等

绘制

鼻烟壶和内画壶、彩蛋、卵石画、戏剧脸谱等

综艺类

风筝、灯彩(宫灯、纱灯)、装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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