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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集中学习宣讲提纲

新《安全生产法》集中学习宣讲提纲

(2014年12月3日)

新《安法》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大事,也是强化依法治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事。

我们必须以新《安法》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落实力度,掀起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热潮,大力推进依法治安,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下面,我就新《安全生产法》学习贯彻,讲三点意见:

一、新《安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安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讲,主要体现在“五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当前,我国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相对粗放。

就白沟的情况看,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任务繁重,突出表现是高危行业集中、高危企业多,重点行业安全隐患多、危险程度高,大部分高危企业规模小,安全条件差,小化工、小作坊、小经营场点等大量存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严重,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多,技能素质低。

新《安法》针对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状况,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等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这对于固本培源、强化基础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二是有利于圆满完成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目标、新任务。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较快,安全保障面临严峻考验。

一方面,部分社会公众安全素质不够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安全防护能力还有待增强;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观念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新《安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方针进行了明确和重申,这必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上新台阶,圆满完成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任务。

三是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要深刻吸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新《安法》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将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要求变成了法律意志,这对于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二、《安全生产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范围之广泛、内容之多、力度之大,在我国法律修改史上都是空前的。

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了17个条文、修改了57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

新《安法》突出了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新《安法》的灵魂。

新《安法》在第三条开宗明义地指出: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以人为本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立足点,也是价值观;安全发展,则是贯彻新《安法》的核心价值。

(二)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企业是关键。

为此,新《安法》用大量篇幅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作出规定,重要的有以下几条:

1、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主要承载者。

新《安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7条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其中第3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这次修订法律新增加的。

各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一定要对照这7条,认真抓好落实。

2、要求做好发包、出租环节的安全管理。

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对不重视发包、出租环节安全管理的行为,新《安法》也作出规定,第一百条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当前安全生产强制经济政策主要有: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涉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机械制造。

以及工伤保险制度、所得税抵免制度等。

我们要按照新《安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这些制度。

4、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对落实不到位的,第九十四条、九十八条规定了处罚措施。

5、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

新《安法》对此有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该条还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同时,新《安法》还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为保障管理人员的权益,新《安法》还确立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新《安法》第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这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意味着标准化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推行,具有强制性。

8、企业要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目前,许多事故都发生在危险作业现场,这些危险作业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破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等。

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企业如不遵守以上规定,将按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9、明确不能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

新《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相关的法律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企业要认真学习这些规定,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能有过激行为。

另外,新《安法》还要求企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企业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对这些要求,各企事业单位要一并认真落实。

(三)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新《安法》针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主要有三点:

1、必要时可以停电、停供火工品。

新《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可以实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向社会公告。

新《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当前,我省正在立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函﹝2014)38号),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相关要求,避免给企业信誉以及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是新《安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体系存在权责失衡、责罚不均、力度偏低等问题。

新《安法》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

突出有以下几点:

1、明确企业委托服务后仍需负责安全生产责任。

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企业负责人不履职要承担责任。

新《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企业发生事故后要承担责任。

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力度大大提高(此前最高处罚500万元)。

4、将整改优先改为直接处罚。

新《安法》规定,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在责令企业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这就要求企业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搞好自查自纠,不要被动的等着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否则,企业将受到经济处罚。

5、违反《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新《安法》的大部分条款都规定,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

如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这些规定,各企业要高度重视。

三、加大宣贯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新《安法》的贯彻实施时间紧,任务重。

各监管部门和广大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宣贯贯彻落实新《安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新《安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广大企事业单位要全员学习新《安法》,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各类从业人员通读新《安法》和有关法规,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实效,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主题宣教活动,做到学法全覆盖、知法无遗漏、用法没折扣、守法不违法,让安全第一的种子深深地埋入企业和每位员工的心灵深入。

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树立法治信仰,成为法治的忠实崇拜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隐患查改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

二是抓好岁末年初和明年安全生产工作。

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认真谋划明年工作的同时,高度关注年前年后工作,务必求真务实、脚踏实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要盯住各重点部位,仔细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要按照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特别要高度关注“2.28魔咒”现象,认真研究每年春节后重大事故易发多发现象,综合分析,找准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春节、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新《安法》的贯彻实施时间紧,任务重,我们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安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通过学好新《安法》,用好新《安法》,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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