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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了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了

  谈谈对我国宪法序言的看法谈谈对我国宪法序言的看法?

宪法作业,下周四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1975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新的历史阶段。

  二十多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乘胜前进,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巩固和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

  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

  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

  我们要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发展革命统一战线。

  要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要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备战、备荒、为人民。

  在国际事务中,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

  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

  我们要同社会主义国家、同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加强团结,互相支援;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争取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反对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

  我国人民有充分的信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战胜国内外敌人,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人类作出较大的贡献。

  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序言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在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开始。

  建国以后,在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各条战线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经过反对国内外敌人的反复斗争,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

  我国的无产阶级专政得到了巩固和加强。

  我国已经成为初步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国家。

  毛泽东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

  我国革命和建设的一切胜利,都是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取得的。

  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毛主席的伟大旗帜,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战斗,把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进行到底的根本保证。

  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议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根据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

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对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反对修正主义,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准备对付社会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对我国的颠覆和侵略。

  我们要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革命统一战线。

  要加强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

  要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要在全国人民中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克服一切困难,更好地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较快地建设我们的国家。

  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

  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

  在国际事务中,我们要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同各国的关系。

  我国永远不称霸,永远不做超级大国。

  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按照关于三个世界的理论,加强同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团结,加强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团结,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联合一切受到社会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超级大国侵略、颠覆、干涉、控制、欺负的国家,结成最广泛的国际统一战线,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反对新的世界战争,为人类的进步和解放事业而奋斗。

  浅谈经济发展对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影响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生产力的发展与现有的生产关系不相适应的时候,就必须对生产关系进行改革.革除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那一部分;更新生产关系使之更适应于生产力的发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的各个领域内具有纲领性的指导作用,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带来社会生活的变动,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就从这个角度来探讨经济发展对现行宪法修改的影响.一.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两条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修正案确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对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采取的措施也作了规定.二.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3条至第11条.其中:

删去三.199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12条至第17条.其中:

在序言中填加四.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18条至第31条.其中:

1,《宪法》第10条第3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大规模的占用土地资源,其中不乏有非法侵占土地、占用土地的现象。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征用后的赔偿问题很难解决,从而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

  所以宪法补充进去关于土地征用和补偿的规定,通过宪法的修正指导关于土地征用补偿的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

  2.《宪法》第11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或权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在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建设中,非公有制经济表现出比公有制经济更为强大的活力和灵活性。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发展生产力、缓解就业压力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过程中,整个社会涌现出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他们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聪明才智创造和获得的个人财产应与公有财产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宪法》第13条修改为:

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3,现阶段,由于长期以来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问题越来越严重,具体表现在3个差距上:

一,城乡差距,城乡经济结构的二元化导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拉大;二,地区差距,具体表现在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南方地区和北方地区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三,部门行业之间的差距,特别是在第三产业中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企业长期以来实行非常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由于这三个差距进而在中国社会中产生了两大阶层:

富裕阶层和贫穷阶层。

  其中贫穷阶层的人口分布大致为:

农村2800万人,城市2000万人。

  Genil(基尼)指数达到崩溃的边缘。

  这种两极分化将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一,产生过度的剥削,二,产生畸形消费、浪费和腐败,三,产生人的心理世界的失衡,对社会的安定团结埋下隐患。

  因此,在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国家还应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改革的成果。

  在《宪法》中我们看到已经有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说明在即将到来的十一五建设发展时期,国家已经把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发展的一项任务,那么这将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事业。

  综上所述,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的。

  它反映了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的特征。

  不仅如此,它不断的调整以便更好的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并指导以后经济的运行。

  它确立的一些原则将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它调整的利益关系为社会的进一步分层奠定了基础。

  也是通过宪法原则、条文的确立,各项法律法规得以完善、进一步产生作用序言宪法典部分有效力说模糊效力说全部有效力说全部无效力说我国宪法序言不仅具有法规范性质而且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如此,由于宪法序言中宣布自身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宪法正文的上位法规范,因此较正文条款具有更高的形式效力。

  序言的规定对于正文的实施具有指导意义,正文的解释和修改不得违反序言的精神;序言具有隐含的规范性,序言中确立的隐含规范是宪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尊重和遵守。

  我国宪法序言逻辑严谨,结构紧密,不可分割,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阐明了权力及其效力的来源,具有整体性和时间顺序的连贯性,不可能进行分割。

  主张说明性内容的历史叙述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就是切割了宪法序言的整体性和连贯性,使之无法确立权力及其效力的来源,由此,确认基本原则的属于规范性的部分无须和宪法本文的规范结合起来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认为我国宪法序言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一部分没有法律效力的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

  同时,主张我国宪法序言的抽象性特点可能导致一种效力的未确定状态,即模糊效力的状态这样论说的理由也不充分。

  抽象性的特点并不会一定导致一种效力的未确定状态,即模糊效力的状态。

  我国宪法序言虽然具有抽象性的特点,但是宪法序言毕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阐明了权力及其效力的来源,因而不会也不可能导致一种效力的未确定状态,即模糊效力的状态。

  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从最后一段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宪法序言规定了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如果宪法序言这一段规定了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文字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么,宪法是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问题就没有宪法依据了。

  所以,我国宪法序言全部无效力说是一个悖论。

  宪法典结构是指作为宪法典基本单元的宪法规范如何进行组合排列,形成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对国家的根本问题给予全面规定的统一的书面文件。

  宪法典的结构包括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两个方面。

  其中形式结构是指宪法典的体例,也就是宪法典所涉内容被划分为多少层次及如何进行组合排列,主要有三种类型:

篇、章、节、条的体例;章、节、条的体例;不设篇、章,也没有节的划分,纯粹由条组成的体例。

  内容结构是指宪法规范所调整的根本问题的类别及所采取的原则依其性质做出的合乎逻辑或一定原理的排列。

  宪法典的内容结构反映了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治理国家的经验和理想,体现着一个国家政治的传统和精神。

  支持不成文宪法的一方认为,走照搬西方立宪模式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因为法律是其特定文化传统和习俗民情的产物,中国的#本土现实历史和文化条件$完全迥异于西方,所以,中国宪法的实施只能走自己的道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宪法典往往是一个国家集中表示宪法规范的法律形式。

  宪法典的修正案作为宪法典不可分割的补充规定,也是宪法规范的僻源之一。

  在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具有宪法效力的宪法性法律是规定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形式载体。

  此外,由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主体依照宪法规定对宪法规范的内涵所作出的解释和说明也是宪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一些国家中,除了作为成文宪法的宪法典、作为不成文宪法的宪法性法律之外,还承认某些宪法惯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具有一宪法规范的性质。

  宪法典结构的构成是基于对宪法规范进行合理、充分和有系统地予以表述而彦黍鬻震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创制宪法的立宪技术特征。

  不成文宪法从来就是成文宪法的重要补充。

  论宪法序言的法功能公安法治研究¥TUDYONPUILI ̄SEGURITYANDLAW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这一命题已基本达成了共识。

  但是,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立场、方法,对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实现方式提出了不同的主张,而且,这种争议或分歧同样发生于国外学界有关宪法序言的论述及宪法诉讼实践中。

  然在相异的主张或观点中,学界对宪法序言的如下法功能却已形成基本的共识:

宪法序言是解释宪法的指南,其制约着宪法正文各条款的解释。

  对于美国宪法序言,尽管有学者如柯温否定其律效力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便是其是解释宪法的指南或指针,尤其是宪法序言所承载的宪法原则或其体现的制宪目的或宪法精神更为释宪者解释宪法提供了价值取向方面的具有约束力的指令。

  二、宪法序言不是赋权或授权依据尽管宪法序言具有制约宪法正文各条款解释的功能,但基于宪法序言所载的内容特殊性,即其大都规定的是国家的斗争历史和通过斗争取得的胜利成果、建国的宗旨、国家奋斗的目标、国家活动是宪法的一部分,只是走在宪法的前面的东西。

  但美国宪法序言具有制约宪法条款解释的功能却获得其他学者的肯认及宪法审判实践的承认。

  如美国学者詹姆斯・安修认为,美国宪法的序言阐明制宪者的目的,因此,可作为解释的指南。

  威尔逊法官1793年在奇泽姆诉乔治亚案中写的指导原则以及制宪的根据和目的等,l31其并不赋予公民等权利主体以具体的宪法权利或授予各国家机关特定的职权,因而宪法序言并不能成为权利主体向国家尤其是法院主张其权利诉求或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凭据。

  虽然博登海默先生表达了如下意见,即美国宪道:

参阅序言中的这些文字,法院从所宣告的目的和美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中推断出制宪者们赞同各州在联邦法院有起诉权的结论。

  『1。

  在日本,学界对于日本国宪法序言是构成宪法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同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性质这一命题并无争议,且尽管对于宪法序言是否具有直接作为裁判规范的效力或者_说法院能否直接适用序言这样一个问题存在否。

  法序言规定的为了组成‘一个较为完美的联邦’这一美国宪法目的,为美国总统设定了一项义务,即他必须保护和巩固美国联邦,而不得削弱它或缩小其范围。

  嘲但美国主流宪法理论及法院审判实践却接受了宪法序言并不设定具体的权利或权力定论与肯定论的分歧,但无论是否定论还是肯定论,对序言的作为对各条款进行解释的指导方针予以引用功能却均持肯定见解。

  [2140-43我国由于尚不存在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机制,故此,有关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方式的探讨尚只局限于学术论争。

  不过从相关学者的论述来看,宪法序言作为解释宪法指南的功能获得绝大多数学者的赞同。

  胡锦光教授认为,宪法的观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海伦在1905年的雅各布森诉马萨诸塞州案中对于宪法序言的功能与效力表达了如下意见:

虽然序言阐明了制宪者们的总意图,但从未被看作是授予美国政府或其各部……实体权利的渊源。

  学者詹姆斯・安修亦认为,宪法序言不得用来作为授予权力和权利的解释。

  …在日本,有关宪法序言是否设定具体的权利或权力的讨论是以宪法序言能否成为裁判规范为等值命题而展开的。

  何谓裁判规范?

芦部序言往往是作为制宪的根据和目的而存在的,故常常能对宪法的政治意图和背景提供重要指南,特别是对宪法条款应当怎样解释能够起到指导作用。

  [311o8钱宁峰博士对此观点亦表示赞同:

宪法序言成为宪法解释的判断标准应无疑义。

  l4从以上所引中外学者的主张来看,宪法序言法信喜教授认为,所谓裁判规范,在广义上是指法院审理具体的争诉时,作为判断基准而使用的法规范,而在狭义上,则指该规定可以作为直接根据而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法规范,即依据法院的判决而可以执行的法规范。

  _6佐藤功教授则认为,裁判规范是指可以通过裁判进行强制或保证实施的规范。

  l2l4’据此,日本学者在讨论宪法序言的裁判规①主张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献可参阅周鹄昌:

宪法序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学》1983年第4期,第12页;吴杰:

论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杂志》1990年第2期,第2-3页;黄惟勤:

论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法学杂志》2010年第2期,第104-106页。

  ②参见浦增元:

美国宪法序言初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1年第1期,第97页。

  浦增元先生根据柯温的观点,作出了如下推论:

不认为序言是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就意味着美国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都不能引用它。

  即美国宪法的序言不是法的渊源,没有法律效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H^LOfGUIZHOUPOLlC的FflCERVOC^TlOH^lCOLLEGE范资格问题时使用的裁判规范具有两层蕴含:

法律效力的标准,不是看宪法序言是(能)否在法是作为可由法院强制执行或保证实施的权利或权院适用即具有司法适用性,而是在更广义的层面上力规范;二是判断法令或处分等公权力行为是否合看宪法序言是否得到普遍而有效的贯彻或遵守。

  s宪的依据。

  而日本学界及审判实践中有关宪法序言也有论者对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判断标准不是司法裁判规范资格之争议主要是围绕裁判规范的第适用性表示了赞同:

对宪法序言的效力分析,也层意义展开的。

  就不能按照普通法律效力的标准来进行评价,尤其日本学界对13本国宪法序言是否具有直接作不能完全以是否具有司法适用性为前提(尽管这是为裁判规范的效力或者说法院能否直接适用序判断宪法效力的一个方面)。

  宪法序言的效力很大言这样一个问题存在否定论与肯定论的分歧。

  肯部分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但具有政治机关(制宪定论认为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序言,序言能作为机关也是其中一种)适用性。

  饿宁峰博士亦认直接的裁判规范;而占据通说地位并为审判实践所为,基于我国宪法序言的结构内容,不能如法国承认的否定论则主张序言不能成为直接的裁判规宪法那样成为解决相应违宪争讼的依据,因为国外范,序言只限于作为对各条款进行解释的指经验表明,一般来说,不能直接从宪法序言中推导导方针予以引用。

  在日本法院的宪法审查实践出权力或权利。

  [4]70中。

  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是采用否定论还是肯当然,由于各国宪法文化传统的差异,宪法序定论,在表现上虽然不一定很明确,但可以理解言所载的内容亦不完全相同,极少数国家宪法序言为采用了否定论的理论。

  2l4o‘又如在长沼尼基设定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也不是不存在,法国宪(NIKE)基地诉讼中,一审判决基于日本国宪法法序言就是其中之著例。

  在法国,由于1958年法兰序言推论出日本国民享有和平生存权,但二审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序言的特殊结构与内容,尤其一一一判决却予以否定:

以和平生存权为理由主张法律上的利益,不予承认。

  序言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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