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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

《施工监理规范》

 

(送审稿)

 

深圳市建设局

2007.12

9总则

9.1为了提高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水平,规范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工作,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准备、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本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编制。

实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依照本规范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时,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现行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同时必须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0术语

10.1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深圳市相关行业协会监理岗位培训合格,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负责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成员。

监理员,是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深圳市相关行业协会监理岗位培训合格,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开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用于批准承包单位开始施工作业及确认合同工期起算日的通知书。

暂停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暂停全部或部分施工的指令。

复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恢复施工的指令。

工程变更,是指对工程的任何部分作形式、质量、数量或内容的变动,包括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时间、顺序及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安全监理,是指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及安全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出现问题后难以处理的工序及部位进行的现场跟踪与监督。

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单位就非自身过错所遭受的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1.1施工监理的准备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下编写项目监理规划。

11.2施工监理的实施

11.2.1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

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协助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交付测量基准点,督促承包单位作好施工准备;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

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编写监理实施细则;

参与或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参加或组织第一次工地会议。

11.2.2施工阶段

1.签发开工令;

2.对工程实施全方位监控:

(1)严格监控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质量;

监控工序质量;

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组织设备的调试验收;

跟踪进度计划,监控工程进度;

组织工程会议,协调工程有关各方关系;

进行工程计量,签署付款凭证;

处理工程变更事宜;

处理或参与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处理工程索赔,调解合同争议;

审查承包单位的技术资料,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组织竣工初步验收;

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正式竣工验收;

5.整理监理文档,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6.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竣工结算。

11.2.3保修阶段

1.参与工程交付,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督促承包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12项目监理的组织

12.1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

12.1.1监理单位应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做出正式的授权,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中所确定的监理任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兼任其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需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工程项目。

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面送达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所确定的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并结合工程的特点以及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项目监理组织结构,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应获得监理单位批准。

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成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要时可以包括其他辅助工作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资格能力组合适当、专业配套、人数合理,以保证能对项目实施有效的控制。

若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以在项目监理机构中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限做出正式、书面的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稳定,在需要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亦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12.2监理人员的职责

12.2.1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所授予的权限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其职责主要包括: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

主持制订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组织全面实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工作;

组织、检查、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保证项目监理机构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

审核分包单位资质,签署审核意见;

审核并签署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重要文件;

审核并签署计量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及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主持工地例会,签署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指令和文件;

主持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签署索赔处理意见;

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并审核签认质量验收资料;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及相关专题报告;

审核并签署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报告,主持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

参与建设单位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主持整理并审核签署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

12.2.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限内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签发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及4.2.1中的第1、2、4、6、7、8、12、14、15及16的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直接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工作的职责和权限由总监理工程师授予。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及权限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制订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监理工作;

组织、检查和指导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

负责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与本专业有关的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案、申请及报告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审查意见;

负责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负责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抽检、现场试验与使用审批;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记录,提出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参与编写本专业的有关监理报告;

负责审核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本专业有关的监理文档资料;

及时、全面地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其负责的监理工作情况。

12.2.3监理员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履行检查、复核、记录和旁站的职责。

12.3监理设备

12.3.1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能满足施工监理要求的常规检测设备。

在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计算机辅助管理。

13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13.1监理规划

13.1.1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监理规划应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阐述监理工作的组织、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其深度应满足施工监理要求。

监理规划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及时组织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应包括:

1.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

委托监理合同;

其它工程建设合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概预算及工程咨询报告;

工程项目的自然和社会外部条件;

项目监理投标文件;

其他有关资料。

13.1.2监理规划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及特点;

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监理工作的依据;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职能分工以及人员配备;

监理工作的主要控制目标、方法与措施;

监理工作流程;

根据工程难点而制订的监理工作重点;

监理工作制度;

监理设备。

13.1.3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内容纳入监理规划。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对监理规划进行补充完善。

若发生重大修改,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13.2监理实施细则

13.2.1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规模、难度和技术需要,决定是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如果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导和安排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编制相应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补充说明监理规划中未详细说明的、主要针对专业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度、方法及措施,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14工程测量与观测

14.1工程测量

14.1.1建设单位应书面并于现场向承包单位交付测量基准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交付过程。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单位对测量基准点进行校核,并要求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使基准点不受损坏。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核查,并予以签认。

14.2工程观测

14.2.1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对工程进行观测。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对周边可能受到本工程施工影响的永久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观测。

如果按规范要求需进行独立观测,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承包单位给予配合。

15工程障碍处理

15.1工程障碍

15.1.1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书面交付其已知的工程障碍资料。

对承包单位在正常施工作业中遇到的未知障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障碍清除可能造成的工期及费用损失进行估计,并告知建设单位。

15.2障碍清除

15.2.1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技术方案中提出对工程障碍的处理措施,并报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涉及特定部门管辖而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又无权直接清除的障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的处理许可。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项目监理机构应指令承包单位停止相关部位的施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

16分包工程

16.1分包单位的审查

16.1.1对于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分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在其进场前对其身份予以审查,使该分包单位的资质与投标文件一致。

若承包单位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提出变更分包计划,包括分包范围的变化及提出新的分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其进行审查:

1.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分包范围的合理性和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无异议,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交建设单位审批。

16.2分包工程的监理

16.2.1分包单位进场前,应由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实施监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开工申请、工程变更、验收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

分包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监理机构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分包单位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指令承包单位更换分包单位。

对于建设单位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协调各承包单位之间的作业活动。

17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

17.1项目组织的核查

17.1.1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对承包单位项目组织的主要人员进行核查,以保证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在工程实施中得到落实。

项目监理机构应考察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并要求承包单位书面提交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对明显不利于工程施工管理或实施的承包单位项目组织,应提出改进的要求,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通过建设单位督促和落实此类改进。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等进行审查。

17.2施工中的组织管理

17.2.1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承包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对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进行任何替换。

如果承包单位有足够的理由要求进行此类替换,亦应在事先提出更换人员的书面申请,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替换。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承包单位的组织不能有效的运作,难以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改进,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以及有违职业操守的人员,应要求承包单位或通过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予以撤换。

若承包单位拒绝执行对9.2.2条中的要求,或执行后仍不能满足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可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发出对部分直至全部工程的暂停令。

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承包单位将分包单位的项目组织一并纳入监控的范围,使分包单位的组织同样受到本规程9.1.1至9.2.3条的有效管理。

18施工技术方案

18.1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

18.1.1由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前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

1.施工顺序安排的合理性;

主要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可靠性;

技术组织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

施工平面布置的合理性;

施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材料设备物资管理﹑施工主要机械配备及计量﹑测量器具配备情况等。

18.1.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技术方案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在获得总监理工程师的认可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开始实施施工技术方案的作业活动。

对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方案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技术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其进行重点的审查。

按规定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的施工技术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核查。

18.2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

18.2.1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出书面解释。

当发现批准实施的施工技术方案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调整,再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如承包单位要求对现行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

承包单位的施工机械进退场时间及数量应得到项目监理机构的批准。

19工程开工

19.1开工条件审查

19.1.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开工令之前,应审查确认:

1.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相关人员已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证书;

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施工所需的现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承包单位负责人员、机具、材料等施工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

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已落实;

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已获得建设单位批准。

19.2开工令的签发

19.2.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满足开工条件的前提下,尽快地签发开工令,避免发生不合理的拖延。

如果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最迟开工日之前开工,则总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合同工期的起算日,由承包单位承担工期拖延的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通知中明确告知承包单位,如果承包单位对合同工期的起算日有异议,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书面提出。

若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接受承包单位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的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重新签发书面通知,确认新的合同工期起算日。

否则,应视为发生合同争议,按本规范中合同争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20工程暂停与复工

20.1工程暂停

20.1.1工程暂停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总监理工程师在所签发的暂停令中应明确指出暂停的范围。

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可视情况严重程度,确定是否签发暂停令:

1.承包单位未按照有关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在获得有关许可之前,自行进行相关部分的永久工程或其辅助工程的实际施工作业;

承包单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施工;

承包单位的施工管理混乱,对工程造成或将造成质量、工期、费用、安全控制方面的损害;

承包单位拒绝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正常监管,不能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做出适当的实质性回应;

承包单位有其它违约或违规行为。

20.1.2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暂停令:

1.工程继续施工可能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政府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

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而需要暂停进行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有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理由。

20.1.3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暂停令。

但若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暂停令后报告建设单位。

在紧急情况下,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先口头要求暂停,然后在尽短的时间内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按照12.1.2、12.1.3、12.1.4的约定进行处理。

暂停令发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视需要对工程暂停进行独立的调查,如实记录工程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情况。

20.2复工

20.2.1由于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暂停,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提出的复工申请后,必须对复工条件进行检查,如果造成工程暂停的原因已经消除,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由于非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暂停,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造成停工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后,及时签发复工令。

复工令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其签发的复工令中明确指出复工的范围。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复工令。

但若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复工令后报告建设单位。

 

21工程会议

21.1第一次工地会议

21.1.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签发开工令之前举行。

会议由建设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应包括:

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及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人员参加。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会议开始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将召集会议的通知,包括会议议程等书面送达与会各方,以便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明确工程各方有关人员的授权、职责分工及组织机构;

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监理工作有关的程序及要求;

介绍建设单位负责的开工准备情况;

介绍承包单位开工准备情况;

明确工程进行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联络方式和渠道;

明确工地例会的例行议程、时间、地点及会议纪要的确认方式;

处理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21.2工地例会

21.2.1工地例会应按照第一次工地会议确定的例行议程、时间及地点,于工程开工后定期举行。

工地例会应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会议参加者应包括:

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的项目及各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工地例会的主要议程应包括:

1.项目监理机构对上次工地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承包单位对上次工地例会以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环境等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陈述,并提出要求有关各方配合及解决的问题;

项目监理机构对上次工地例会以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环境等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通报;

其余与会各方对施工过程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进行陈述;

项目监理机构对与会各方提出的问题组织逐项讨论并做出决定;

处理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监理工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安排。

21.2.2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每次工地例会之前,就13.2.3第2条的内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21.3工程其他会议

21.3.1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视情况的需要,由建设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就某些重大事项,如工作协调、图纸会审、索赔、事故处理、争议调解等组织专题会议,其会议的议程应在会前合理的时间内,由会议主持方书面送达与会各方。

21.4会议纪要的确认

21.4.1项目监理机构对由其主持的相关工程会议的内容进行记录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其中工地例会的会议纪要的确认方式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确定,13.1及13.3.1所述的其他会议纪要须在会议结束后约定的时限内送达与会各方进行确认。

 

22进度计划

22.1进度计划的审查

22.1.1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要求承包单位在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或在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单位(单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当项目有总承包单位时,施工总进度计划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审查。

对于采取分期分批发包的大型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总进度计划的编制。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其重点包括:

1.项目划分的合理性;

各专业工作衔接的正确性;

工期目标和时间安排与施工合同的一致性;

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的均衡性;

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度计划的匹配性。

22.1.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要求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在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各种详细的进度计划,以及对原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相应的修改。

各种施工进度计划都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对施工进度计划中不妥之处,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修改与完善计划的意见。

22.2施工进度计划的跟踪与调整

22.2.1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进行跟踪、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有关资料,检查和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度统计分析资料和进度控制报表。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实际工程进度数据与进度计划进行对比,对影响进度的原因进行分析。

若发现实际进度过慢并可能影响工程按计划如期完成而承包单位又无任何理由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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