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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理制度

教师管理制度

一、科研管理制度………………………………………………………………………………………93

二、翠竹小学聘用聘任制实施办法………………………………………………………………………94

三、评优评先制度……………………………………………………………………………………101

四、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102

五、家访制度…………………………………………………………………………………………105

六、教师培训、进修制度………………………………………………………………………………105

七、学习、会议制度……………………………………………………………………………………106

八、工作作风管理制度……………………………………………………………………………106

九、翠竹小学非工具学科教师期末教学情况考核表…………………………………………………107

十、深圳市翠竹小学外国专家管理制度………………………………………………………………108

十一、深圳市翠竹小学外事人员工作制度……………………………………………………………109

十二、教师学期工作评价标准…………………………………………………………………………110

教师管理制度

一、翠竹小学科研管理制度

一、工作制度

教育科研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争创名校的重要条件。

1、教育科研管理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进行,由科研室主持。

2、教师是教育科研的主体,必须自觉履行教育科研任务。

教师应该认真学习并系统掌握现代教育科学理论,不断总结教育经验,指导教育实践。

3、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教育科研长远(五年)规划和学年工作计划。

年级组、学科组和教师必须严格按学校的要求,完成各项科研任务。

4、由科研室组建学校科研骨干队伍,其主要任务是:

承担重大的理论课题和实验任务;指导年级组、学科组和教师的科研活动。

5、学校建立科研室、年级组、学科组三级科研管理系统,实行科研任务责任制,以学年或学期为单位,将各项科研任务具体落实到人。

6、定期邀请专家举办教育科研讲座,不断提高全体教师和科研骨干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

7、有计划地安排科研骨干参加校外各类科研培训及各种学术会议。

8、学校定期科研成果交流会,对为学校教育科研作出贡献的教师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9、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对外交流,加入有影响的教育科研组织。

二、奖励办法

1、学校科研成果分为信息利用奖、经验总结奖、专题调查奖、教育实验奖、著书立说奖、科研课题奖、优秀论文奖和科研成果奖。

2、在一个时期内,对国内外有关教育教改信息进行搜集、分析、掌握动向、新观点,指导学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可申报信息利用奖。

3、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对专题教育教学工作积累的经验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出规律,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以利于教育质量的提高。

可申报经验总结奖。

5、针对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门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且实际上取得效果的,可申报专题调查奖。

6、为了进行某项改革,积极开展实验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果受到较好的评价的,可申报教育实验奖。

7、就某个教育教学专题,写出有价值的读物、工具书、编著或专著并公开发行的,可申报著书说奖。

8、在科研课题结束后,获得较好评价的,可申报科研课题奖。

9、凡在国家、省、市、区报纸,杂志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在各级各科学术团体上交流的获奖证书时,可申报优秀论文奖。

10、凡在各级各类教育科研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学校再给予科研成果奖。

11、各类科研成果奖励均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和校级,其中每一级设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

12、科研成果获奖者,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和年终考核时给予以政策倾斜。

学校不定期组织科研积极分子外出参观、学习。

 

二、翠竹小学聘用聘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用人制度,优化人才机制,增强学校办学活力,促进我

区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聘用聘任制实施办法》(草案)、《罗湖区中小学、幼儿园聘用聘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是指对受聘人职员身份的确认;聘任是指对已与聘用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职员职位的确认。

由学校与受聘人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合同和协议书形式建立从业和管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实施聘用聘任制,要坚持党的干部和知识分子政策,贯彻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公平公开、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聘用聘任制要以科学的职位管理为基础。

学校改变按干部、工人身份区别进行管理的方法,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学校的职位,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按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两大类划分和设置,纳入编制管理,列为职员职位,建立职位体系、等级架构和职位规范,作为人员聘用聘任管理的依据。

学校的工勤人员和临聘人员不纳入职员编制管理,用人经费采取政府核拨经费包干或学校自筹方式解决,由学校按从严控制的原则自行聘用和管理。

第五条实行聘用聘任制后,在学校内打破原身份界限,取消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只作为任职资格,与工资待遇脱钩,职员按所聘任的职位和有关规定确定等级和享受待遇,原工资级别在档案中予以保留。

第六条教育局负责聘用聘任制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配套制度,综合管理各学校职员的聘用聘任工作。

第二章聘用和聘任

第七条受聘人与学校建立职员聘用关系,受聘人即取得职员身份,具有在学校任职的资格并享有职员的待遇。

聘用关系由学校与受聘人双方以合同形式建立。

受聘人取得职员身份后与学校建立职位聘任关系。

职员据此在相应职位任职,并享有相应的职位待遇。

聘任关系由学校与职员双方以职位聘任协议书形式建立。

第八条学校聘用聘任职员,须有职位空缺且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资格条件,同时符合用人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聘用: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和纪律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原无干部身份的工人,且年龄超过30周岁的(实行聘用制前已被学校聘用两年以上的,可放宽至35周岁)。

(三)年龄满50周岁的(实行聘用制前已在本区学校工作的除外)。

(四)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开除或辞退,时间不满两年的。

(五)因其他原因上级主管部门和任免机关认为不宜聘用的。

第十条学校确因特殊需要拟聘用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二)、(三)、(四)项所列人员的,必须报经区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学校聘用职员通过公开招考和个别选考两种方式进行。

公开招考主要通过笔试、面试和考核等环节公开竞争、择优聘用。

适用于拟任所有职位的职员的选聘。

个别选考主要是学校或上级任免机关通过考察了解拟定出聘用对象,再经面试或测评后确定,一般适用于聘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公开招考和个别选考按区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的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考试实施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职员的聘用应规定聘期,聘期一般为五学年。

职员工龄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首次聘用职员的,可实行试用期,试用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十三条学校聘用职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在拟聘人员按程序确定聘用后,由学校和受聘人双方按自愿、协商、平等的原则签定。

聘用合同一经签定即行生效,不因学校合同签定人的变更而解除。

聘用合同由校长或其所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签署。

校长的聘用合同由区教育局与之签署。

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之规定。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区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订立聘用合同,学校不得向受聘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也不得以受聘人的个人任何证件作抵押。

第十五条通过公开招考和个别选考首次聘用新职员,同时聘任职位。

其他职员的职位聘任,原则上按以下方式产生拟聘对象:

(一)竞争上岗。

通过考试、测评、考核等环节在学校内部和本系统职员中竞争择优。

(二)民主推荐。

在学校竞争上岗条件不成熟时采用,由学校内部一定范围的职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推荐或选举产生拟聘对象。

(三)领导举荐。

在特殊情况下,由学校负责人或上级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拟聘对象。

以上方式的具体实施操作方法,由区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细则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职员职位聘任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一学年。

聘期届满,据其表现和需要予以续聘、改聘或解职待聘。

在两年聘期内,若出现职位空缺,学校可在下学年初组织未聘、落聘等符合职位条件的职员进行个别聘任。

职员职位聘任,应签订职位聘任协议书。

协议书依据聘任职位的职位规范编制,内容应包括任期、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履职要求、待遇、奖惩、执行协议的责任及其他必要的约定事项。

职员职位聘任协议书由职员与学校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

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职员职位变动或职位聘任期满,职位聘任协议书即终止执行。

第十八条实施聘用和聘任,学校要成立由党政领导、兼职纪检员、人事干部、工会委员、职员代表等7—9人组成的聘用聘任工作小组,校长任组长。

由工作小组组织聘用聘任。

聘用聘任方式及程序:

(一)实行“双向选择,两级聘任,学校推荐,三榜公布”的聘任模式,聘任期为一学年。

双向选择:

教师自愿选择岗位。

岗位选择相适合的应聘人员。

两级聘任:

学校聘任年级组长、各处室负责人。

年级组长、各处室负责人聘任本年级科任教师、本部门职员。

(二)学校聘任工作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年度待聘职位、职位职责、职数及任职资格条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三)教职工根据岗位职责及自己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特长,向聘任工作小组提交应聘申请。

(四)学校聘任工作小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依据学期考核和学年度考核等综合考核结果择优聘用聘任年级组长。

(五)各年级组长受聘后,根据教职工申请情况及学校推荐意见,按合理、优化组合原则初聘本年级科任教师。

并将初聘名单提交学校进行第一榜公布。

(六)学校聘任工作小组对年级组长、处室主任所聘任的个别重复受聘人员进行协调,同时进行第二榜公布。

(七)学校聘任工作小组做好落聘教职工工作,对第二榜落聘的教职工,学校将组织集中学习。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落聘教职工可根据空缺岗位,重填应聘申请。

待所有工作岗位人员确定后,进行第三榜公布,同时签定聘用合同及聘任协议书。

(八)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

聘任学校中层领导职位拟聘人选

的,要进行任前公示。

(九)按审批权限上报上级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聘用聘任职员的权限:

(一)小学校长由教育局考察聘任,报区人事部门备案。

(二)拟任小学领导班子副职职位的,由教育局考察聘任,报区人事部门备案。

(三)拟任前两款所列之外其他职位的,学校按程序决定聘用和聘任。

其中聘任学校中层领导职位的,聘任后十天内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将职员职位聘用聘任总表上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第三章聘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职员聘期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聘用合同和聘任协议书,学校要加强对职员的聘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建立以职位管理和聘任制为基础,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学年度考核和聘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学校应当制定本单位职员的具体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经职工(员)大会或职工(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学校应当以职位说明书、聘用合同、职位聘任协议书和《罗湖区教师教育教学绩效评价方案》为依据,根据职员的工作实绩,实行逐级考核。

聘任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用、聘任、解聘、工资、奖惩的依据。

《罗湖区教师教育教学绩效评价方案》由区教育局制定细则并指导实施。

职员聘任考核结果,须报经区教育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可根据职员职位聘任期内的任职情况和考核结果,对职员实施续聘、改聘、解职待聘和解聘。

第二十四条职员在职位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改聘其职位:

(一)须在事业单位系统内进行正常交流任职的。

(二)经竞争取得新职位的。

(三)按回避制度规定,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

(四)职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所在学校根据情况须改聘其任其他职位的。

(五)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六)属领导班子成员,在上级组织的考核中被确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七)机构撤并调整和领导班子换届须做人员调整的,或上级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建议调整任职的。

(八)受开除以外纪律处分的。

(九)因工作失误,不适宜继续在该职位工作的。

(十)本人要求改聘职位且理由充分的。

(十一)有聘任协议书规定应当或可以改聘职位情形的。

(十二)有其他原因须改聘职位的。

第二十五条职员改聘职位,视情况和需要可改聘同一职等职位,也可以高聘或低聘。

其中属第二十四条第(五)、(六)、(八)款情形改聘的,应予低聘。

改聘后原任职位的待遇不再保留(有专门规定可保留的待遇项目除外),按改聘后的职位享受待遇。

在原职位续聘或改聘高一级职位的,须在原职位聘任考核称职。

改聘高两级职位的,应有特别突出表现与贡献记录。

第二十六条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职待聘:

(一)因健康原因一学年内累计达1/2以上工作日不能坚持工作的。

(二)单位同意自费离职学习一年以上的。

(三)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工作失误或因本人工作能力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任现职,且暂时难以改聘合适职位的。

(四)未履行或未达到职位聘任协议书规定要求的。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职员解职待聘,职位聘任协议书终止执行。

待聘期间,职员身份不变,按政府规定的职员工资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其中属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的解职待聘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应重新聘任适当职位;属第(三)、(四)项而解职待聘的,学校可分配其临时工作。

解职待聘的职员因聘用合同期满等原因终止聘用合同的,解止待聘自然终止执行。

解职待聘时间超过两年仍难以改聘上岗的,予以解聘。

职员在解职待聘期间,只保留原聘任职位的职位工资等固定工资;经学校批准自费离职学习的,停发工资,职员身份可予保留至学习期满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经单位同意自费离职学习逾期未归超过1个月的;

  (四)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解职待聘时间超过1年仍难以改聘其他职位的;

  (十)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

(十一)受聘人不能胜任现职,经培训或改聘后仍不胜任的;

(十二)拒不执行交流和职位改聘决定的;

(十三)符合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及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所规定的辞退条件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职员聘用合同解除的,其职位聘任协议同时解除。

事业单位因前款第七项至第九项情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

职员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可依据其在本事业单位的服务年限,每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足1年按1年计。

  前款所指月工资以聘用合同解除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九条职员被解聘,其职员身份、现任职务和待遇同时取消。

在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失业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被解聘的职员,解聘后给予一年待业保护期,在待业保护期内,按其解聘前的月全额工资(不含奖金)50%的标准,逐月发给待业补助费至重新就业之月止。

其中职员因违法或受开除处分而被解聘的,不享有待业保护期。

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后,本项终止执行。

职员解聘后重新就业的,待业保护期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除第二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外,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解聘:

(一)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

  (五)正在接受司法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宜解聘的其他情形。

职员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职员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职员聘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直接续签聘用合同。

若一方不同意续聘,应在合同期满之前30日书面告知对方。

第三十二条职员因伤、病(工伤除外)在规定的医院治疗期满后,经鉴定丧失工作能力,且尚未达到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职。

退职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可单方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经深圳市有关部门确认,学校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员身体健康的。

(五)学校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职员合法权益的。

(六)经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裁决办理辞职手续的。

职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聘用单位。

第三十四条职员依照本办法享有辞职的权利。

职员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被批准辞职之日起,职员身份和待遇同时丧失,原聘用合同和职位聘任协议书同时终止。

职员辞职或被解聘时,原享受的福利性质的住房处理办法按当时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职员辞职审批结果应书面通知本人,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予追究;情况严重的,应给予开除;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追讨其赔偿。

第三十六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批准辞职:

(一)在本区教育系统工作未满十年的。

(二)正在接受司法或纪律监察部门审查,尚无结论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其他不准辞职情形的。

(四)有特殊约定的。

第三十七条职员由学校出资培训、学习后有约定服务期限的,在约定期限未满而调离、辞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年限折算向学校退出培训、学习经费,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职员职位聘任期满,学校可根据其任期届满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对职员实施续聘、改聘、缓聘或不再聘任。

第三十九条职员在职位受聘期间表现一般但仍可留用的,或有其他必要原因的,可在职员聘任期满时予以缓聘。

缓聘从原聘任协议终止时起,缓聘期限不超过半年。

职员在缓聘期间,可仍在原职位工作,也可分配其他工作,其职员身份和原待遇暂予保留,并按在职计算工龄。

第四十条职员聘用合同期满或缓聘期满,事业单位可根据其表现及工作需要,对职员实施续聘或不再聘用。

其中,不再聘用的,职员与单位的聘用关系和聘任关系自然终止,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待业。

第四十一条职员职位变动和任期届满,其职务有独立经济责任的,应进行审计。

属敏感性职位的,视情况可进行公务审核。

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予以追究。

第四十二条职员解聘、解职待聘、缓聘、停职待退休、辞职和交流调动,按职员聘用聘任的权限、程序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职员在聘期内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学校行政领导要参加校长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人员要参加离岗培训。

第四十四条学校职员的行政奖惩制度按国家和本市行政奖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职员待遇

第四十五条学校在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和职员工资分配政策控制范围内,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以职位为基础,兼顾功绩积累因素和实际效益,按劳取酬,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

学校职员的工资分配办法,必须经本单位职工(员)大会或职工(员)代表大会通过。

  学校的工资分配办法和各职位的工资标准,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职员按本校聘任的职位和本校确定的分配办法享受工资待遇,并随职位变动而变化。

第四十六条职员和学校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七条职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员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社会保障

第四十八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生育;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第四十九条职员除符合国家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经本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员因工致残,经本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办理退休手续。

  职员有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可以办理退职。

  职员退休或者退职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计算待遇。

  第五十条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但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岗位人员和单位所需的紧缺人员,应从严掌握:

  

(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三)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提前退休应严格按管理权限审批。

在办理提前退休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现行的有关政策核定退休费。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返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其返聘待遇不得超过返聘岗位现在职人员工资待遇与其本人退休金的差额。

第六章监督

第五十一条教育局要具体做好所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聘期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聘期管理,要同健全领导班子的目标责任制相结合,通过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学校整体发展。

第五十二条教育局负责聘用聘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成立聘用聘任工作监督小组,及时发现与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学校党组织、工会及广大教职工有对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监督的责任和权力。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五十三条职员或学校对解聘、改聘、缓聘以及聘用合同和职位聘任协议书的执行有异议,并经双方协商未获解决的,可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局申请调解。

教育局在接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和调解。

第五十四条职员或学校对申请调解事项调解协商不成或经调解后仍有争议的,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围的,可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围的,当事人可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职员在聘用期间,对其他人事处理结论不服或遇有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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