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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摘要:

我国经济在不断开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性问题。

其中比拟突出的就是弱势群体的问题。

弱势群体问题之所以突出其实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很大的联系。

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社会的快速开展使贫富差距迅速拉大。

弱势群体往往在经济上属于贫困的一方,对于原本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往往会产生较大的不满心理甚至社会矛盾。

所以,弱势群体是我们重点需要关注的对象之一。

另一方面,帮助弱势群体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倡导的行为之一。

是我国法律正义的表达。

文章首先阐述了弱势群体的概念、构成及其保护的意义等根本理论知识;接着通过分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社会保障

 

Abstract:

China'seconomicdevelopmentatthesametimealsobroughtaseriesofsocialproblems.Oneofthemoreprominentisthevulnerablegroups.TheproblemofvulnerablegroupsishighlightingitsspecificnationalconditionsinChinaandalsohavegreatrelations.China'slargepopulationbase,therapiddevelopmentofsociety,thegapbetweenrichandpooriswideningrapidlyvulnerablegroupsineconomy.Oftenbelongtothepoorone,originallyforlowerincomepeopletendtohavegreaterdissatisfactionandevenpsychologicalsocialcontradictions.Therefore,vulnerablegroupsisoneoftheobjectsofourfocus.Ontheotherhand,tohelpvulnerablegroupsisalsoadvocatedbyChina'slawsandregulationsbehavioris.EmbodytheChineselegaljustice.Thisarticlefirstdescribestheconceptofvulnerablegroups,constitutethebasicknowledgetheoryanditssignificanceofprotection;andthenthroughtheanalysisofcurrentsituationoflegalprotectionofvulnerablegroupsinourcountry,pointsouttheexistingproblems;finallyputforwardtoperfectthelegalprotectionofvulnerablegroupsinourcountry.

Keywords:

vulnerablegroups;legalprotection;socialsecurity

 

引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方案经济时代已经远离了,平均分配的格局已然不存在,个体经济和私有制的开展使得我国人民群众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有一局部民众可能会有自身条件或主观因素的限制导致了在竞争力、经济力、社会地位上存在着弱势,这样一群人在当今社会中通常被称为弱势群体[1]。

该群体的存在是普遍的,不管是在欧美国家还是在亚洲国家,都有相当一局部弱势群体的存在,然而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弱势群体的特征比拟复杂,类型多样,从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逐渐的开展壮大起来,弱势群体种种问题的解决措施也变得越发重要,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方式之一。

一、弱势群体概述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构成

对弱势群体的定位应当是指在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竞争能力、权利实现等各个方面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2]。

在概念上可以将其分为两种亦即社会性或生理性弱势群体,前者主要是指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客观存在或变动带来的一些审核相对贫困的群体,例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村贫民或一些即将可能成为弱势群体的人,那些即将成为弱势群体的人主要包括犯罪分子,涉毒人群,家庭遭到极大变故的,没有稳定工作和居住场所的这一类人群;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是指一些身体有缺陷的人,像残疾人,老年人,被遗弃的儿童等等[3]。

然而从我国的社会现状来看弱势群体表现得比拟突出的应该是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农村贫困户,没有社会保障的老年人,低保人群,贫穷的农民工等等。

从我国的社会现状来看弱势群体表现得比拟突出的应该是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农村贫困户,没有社会保障的老年人,低保人群,贫穷的农民工等等。

具体来说主要有五类人员:

一是下岗失业人员。

随着社会经济改革的推进,特别是2021年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岗失业、大学生就业难成为目前最为普遍的问题,且这一问题呈现日益严重化的倾向。

二是农民工。

从上个世纪几十年代至今,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情况日益繁多,因为农村在存在着大量剩余的劳动力。

依据相关数据显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总流动人口数额已经超过了一亿之多。

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体制和政治体征上的不健全,让这些农民工的权利和根本工作待遇会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他们不能得到应有的福利保障,往往是付出了更多的劳动但是收获却很少,这种情况就慢慢的形成了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物质条件的落后[4]。

三是老人。

在通常情况下,老年人都被看作是弱势群体,原因在于我国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社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城市中生活的老年人可能会有退休工资等相应的经济保障,但是其他各方面的保障却很缺乏;然而在农村大局部老年人是没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他们在经济上就面临着为难局面。

四是残疾人。

在我国残疾人的总数到达6000万左右,其中能够参加劳动的一局部人群还可以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但是其工资就非常的低[5]。

这就使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农民生活的贫困严重制约着经济的整体开展。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

1.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加强对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和谐社会〞的内涵和本质是“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

这说明,首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义之下,我们必须首先创造一个有活力的国家,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将社会的管理体制不断的健全起来,并时刻创新与时俱进,营造一个稳定祥和的社会环境[6]。

其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表达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都将要求在开展生产力的同时要讲求公平合理的到达共同富裕,要尽量缩小两级分化和贫富差距的局面,在全社会形成资源共享,权利平等,民主和谐的稳定社会环境。

2.法律制度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稳定之源

法律平等地规定了公民的权利。

所以说人生而平等,但某些后天因素也注定了人生而不平等。

所以,有些学者提出了补偿原那么。

提出对那些相对不公平的人进行一定的优惠和补偿,为这些人提供真正的平等的时机。

只有这样才能保护他们不被社会边缘化,淘汰化。

此外,法律权利的保护具有道德性。

人权理论张就讲求了对社会上弱势群体的根本群里的支持,让其能够自由的表达思想,所以说弱势群体跟社会上任何一个自然人都是一样的,能够公正的享有根本的权利。

拥有了人权就有了法权,弱势群体群里特征只有得到正确的维护和理解才能在全社会树立起对其保护的价值观。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后,我国就公布实施了多部关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同时,也提供了相应的司法救助,各个地区先后都建立多个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救援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1.在宪法中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

我国的法律规定,所有的公民在法律面前都人人平等,这也说明我国是从人权的方面对公民实行根本的保障和。

同时,虽然我国的社会保护层次还处于不全面、低水平的阶段,但及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护制度也愈发完善和健全。

并且,老、弱、病、残等人群都享有一定的制度保障与优惠政策,同时,也将对妇女的权利写进宪法,表达了对女性的保护。

2.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了专门法律

我国法律在以宪法为蓝本的前提下,还专门具体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用来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并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这些法律主要有1992年公布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1年公布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7年公布的?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1990年公布的?

残疾人保障法?

、1984年公布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

等法律,其一不同的保护对象为分类的依据,从各个层面都表达了国家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的看重[10]。

3.公布了一批保障弱势群体根本权益的行政法规

上述已经谈到我国在法律层面已经公布了各种标准来保护弱势群体,然而其还是不够的,长久以来,我国制定和公布了多达1000多个行政法规,用来具体标准对弱势群体的经济、人身、财产、教育、权利等各个领域的保护,其规定的广泛性在制度上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具体的法律中包括国务院公布的一些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暂行条例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与通知等;同时在国企改制的同时,面临着庞大的下岗人群,为了保障社会上的贫困人民有经济来源还创造了低保制度,有效的缓解了一大批民众的生存问题。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及其部门也时刻关注着弱势群体的保护,通过时刻关注的弱势群体事件和其需求不断的制定一些标准性文件,为残疾人、低保人群,农民工创造了很大的福利。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的制度与公布固然为我国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了制度支撑,但是现实情况客观多变,各种问题的出现层出不穷,现行的法律规制还是有尚不能解决的问题,其具体的缺陷和缺乏表现在:

2.立法理念滞后

我国的根本国情就是人口基数问题,这一问题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开展。

但究其根本,其实还是人口素质和道德品质的问题。

人们时常抱怨法律没有情感可言,需要从道德角度上去分析,但道德并不是自身需要帮助时时才提出的一个借口,这是我们作为公民最根本最需要具备的品质。

这也从另一个角度看出我们理念的滞后。

正是由于理念的滞后,我们才会在法律政策上同样滞后。

这样的情况也就导致有很多的法律盲区的出现。

其实,我国法律的根本思想还是以人民生活富足为根本的着眼点,物质的救助是一种主要的保护形式。

在社会中还存在着失独老人一说,他们往往是失去了自己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没有了亲人同时也得不到应有的关系,但是很多时候国家社会都无视了他们,让其成为“隐形人〞[13]。

对这些老人来说,他们更希望得到亲人般的关心。

但是,我国法律保障制度的设计却很少有人文关心的理念和内容。

3.缺乏程序保障,法律效力不佳

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不是最终目的。

法律创设的目标在于时间,只有实体法的存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我们需要的是程序法,能够在实行中起到调节作用的法。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大局部的法律中都是对该保护制度的宏观分析,没有相应的操作性,很难将需要解决的问题落到实处。

其实在现实社会里,有着大量既存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本身在制定时就缺地气,不能在具体的操作中起到成效,很多也只是停留在宏观层面,其并不能为弱势群体解决实际问题,其法律制定的目的也不能很好的实现。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在弱势群体的保护上很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了良好的法律保护体系,其一宪法规定为前提,制定了专门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同时结合刑法、民法的普遍性规定来系统的解决弱势群体遇到的困难。

国外很多国家的的相关法律体系特别完善,规定特别细致,从工业到农业,从学徒到专家,从未成年到老年都有规定,同时还对精神病,残疾人,身心障碍者都有明确的规定。

当然国外的法律体系规定的比拟详细对保护该人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也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应当以我国的现实情况为根本出发点来解决具体问题,所谓具体问题的重要性。

弱势群体的一个特殊的群体,所以在宪法中应当写入有关生存权,最低生活保障权,迁徙自由的权利等一系列与该群体密切相关的权利,同时,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都处于一个比拟低端的地位,其权利得不到实现,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应当多注意保护弱势群体,为其赢得法律的保障。

制定不用保护对象的具体法律法规,因为弱势群体被分成很多种类型,其存在的内因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人群需要布偶谈的保护方式,那么就应该制定特别法,将需要保护的对象区别开来,更具有操作性。

就以农村劳动者权益保护为实力进行探讨研究,农民在劳动中需要制定农业产业促进法、农村社会保障法等来保护农民的农业经济收益和平安;此外在农民养老问题上那么需要适时的公布和制定农村养老保险促进法,最低生活保障法,医疗统筹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等各种法律标准,这些法律法规的诞生为保障农村广阔弱势群体可以形成一个比拟完整的体系。

增加强行法的立法数量。

在当今社会中,很多社会现象都反映了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的,例如宪法规定乙肝病人跟普通民众拥有一样的权利,但是在招工的工程中,其明显就是收到歧视的,甚至在某些省市的公务员招考中还明确提出不招聘乙肝病患者的条件。

宪法和法律虽然都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现实中其是得不到实现的,所以这样的行为只能通过强行法来规制,才能有效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构建违宪审查制度。

此项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然而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其建立和开展已经很完善,该制度主要是指具有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可以通过特别的程序对立法、行政等机关公布的相关标准进行审查,从而得出其是否有违宪法的规定[14]。

它通过对违宪行为的裁定并处分,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在我国实践中,有很多地区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标准性文件违反了宪法的明文规定,其有损弱势群体利益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所以在我国建立起违宪审查的制度是必要的,需要它来纠正和缓解现行法律标准中的错误和不公正。

要确立宪法诉讼制度。

目前,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主要依靠的是政府机制。

在很多时候,人民政府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弱势群体中的突出问题,其在相关的保障制度中可能没有及时的修正,有时候也会滥用权力伤害到弱势群体的利益。

相对于国家而言,公民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弱势群体就更是如此。

所以,树立起违宪审查的诉讼制度在现阶段的实现还是很有必要的,期有利于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二〕完善健全立法理念

在现今社会中,弱势群体的人数相当的多,不同的人群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这其中也有很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人多就代表诉求多,如果弱势群体有一个组织或者集团来表达其想法和困难,事情就会变得简单,然而这样一个群体其缺乏组织起来的自觉性和素养,很难形成有组织性的团体,所以,一是要建立起相关的社会团体。

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将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组建起来,使其能够积极的相应团体的号召和影响力,那么解决弱势群体中的困难问题就会事半功倍。

二是加大弱势群体选举人员的人数,需要改革选举制度,从而保证弱势群体有一定的发言权[15]。

三是要强调社会听证制度,让百姓更多的了解司法判定,保障人民群众以及弱势群体的权利。

〔三〕完善法律保护效力,提升保障措施

法律的创造与实施需要良好的环境,所以从环境层面来讲,外部和内部环境的好坏将会是法律效力实现的根底。

外部环境包括有政治、经济、教育、生活、文化、科学等,良好的经济环境是人民群众根本物质生活的保障,政治观念的改善是先决条件,有现金的政治观念和科学文化知识将自己武装起来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法制化。

法律法规的实施到遵守,很大程度上需要各个群体知法,懂法,所以需要不断的加大普法教育,让弱势群体从思想上跟从法律的脚步,能够有健全的法律意识。

大局部弱势群体的知识水平比拟低,法律意识淡薄,在自身权利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他们无路可循,根本不知道该用什么样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在制度建设中,要加强对法律意识和文化的宣传普及,大大提升其法律素养,让民众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任感,在维权在知道自己的救济路径在哪里。

此外,加强法制知识的宣传还需要广阔的弱势群体能够积极的相应,树立起对自己有利的权力观,因为的权利的产生和现实也是双方共同合作下的产物,至关重要的权利主要有受教育权、休假权和劳动权等等。

让弱势群体知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让其自己当上自己的主人,积极配合国家制度建设,在权利受到侵害是能够做好维权工作。

结语

弱势群体从经济上来讲有很大一局部是经济分配不均的产物,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不仅可以稳定社会秩序,弘扬正义,传播正能量,还可以提高全社会的思想境界,稳固我国的思想道德建设根基。

是关系到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现实问题。

政府在激发弱势群体的自信心、调动他们的潜能的同时,也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保护弱势群体的活动中来,通过各种渠道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从经济、政策等方面为切入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开展,从而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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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洵莹.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探析[J].宜春学院学报,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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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赵剑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J].今日中国论坛,2021,19:

69.

 

致谢

终于把这篇论文写完了,在这段充满奋斗的历程中,带给我的学生生涯无限的激情和收获。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

在校图书馆查找资料的时候,图书馆的老师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在此,我向指导和帮助过我的老师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也要感谢本论文所引用的各位学者的专著,如果没有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启发和帮助,我将无法完本钱篇论文的最终写作。

至此,我也要感谢我的朋友和同学,他们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有用的素材,也在论文的排版和撰写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

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缺乏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同学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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