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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师大辅修保险学重点1教学内容

保险学

1.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

2.风险处理方法的比较:

风险回避:

是指放弃某一计划或方案从而避免可能由此而来的损失后果。

这是一种消极的处理技术;风险控制:

包括防损与减损,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了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风险自留:

是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风险转移:

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常用方式有:

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

非保险转嫁包括出让转嫁和合同转嫁。

3.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两者都是以风险作为研究和管理的对象

(2)两者都是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作为分析基础(3)保险是完善风险管理的制度性工具(4)加强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经济效益的手段区别:

风险管理范围大于保险;保险仅是风险管理方法之一

4.可保风险的条件:

保险人一般承保纯粹风险,然而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可保性。

可保的风险要满足下列条件:

(1)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

据此,保险人能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数和程度

(2)损失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故意制造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则道德上的风险会明显增加,保险费就会相应提高,大数法则也会失灵(3)损失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测定的。

具体地说,损失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金额具有确定性。

例如,死亡就具有这种确定性。

(4)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

保险公司可采用两种方法来对付这种损失:

一是再保险;二是把保险业务分散在广大地域,从而避免风险的集中。

(5)保险费必须合理,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担得起

5.保险的性质

从经济的角度分析:

(1)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

(2)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3)保险是国民收入再分配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

是一种合同行为

从社会功能的角度分析:

是一种转移风险的社会工具

6.保险最基本特点

(1)保险具有互助性质,这是就分摊损失而言

(2)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这是指保险双方订立合同

(3)保险是对灾害事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这是保险的目的,也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7.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1、经济范畴不同:

储蓄属于货币信用范畴,是货币借贷行为,可以单独、个别地进行,储蓄总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对每个储户保持这种对等关系,它是一种自助行为;而保险则是独立于货币信用之外的另一个范畴,是以众人的储蓄补偿少数人的损失,体现互助合作性质2、需求动机不同:

储蓄需求的动机一般是基于购买准备、支付准备和预防准备,一般在时间和数量上均可以确定,储户的心理主要是把存款用于预计的费用支出;而保险的目的是对付意外灾害事故损失,对保险的需求则是基于特定事故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3、权利主张的不同:

储蓄是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则;保险贯彻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4、运行机制不同:

储蓄行为主要受流动性偏好等因素的影响;保险行为主要受危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影响

8.保险与救济的区别:

1、权利义务不同:

就既是一种基于人道主义的单方施舍行为,没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行为要求合同双方必须权利义务相等,贯彻等价有偿原则2、给付对象不同:

救济对象事先不能确定,较广泛;而保险的保障对象都是在合同中事先确定的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领人3、主张权利不同:

救济形式多样、数量不定;而保险金的赔付或给付则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约

9.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实施方式不同:

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只有少数险种是强制性险种;而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2、举办主体不同:

商业保险由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而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举办,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3、保费来源不同:

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投保人交纳;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4、保险金额不同:

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所决定。

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

10.社会后备基金

1、国家后备基金:

这是指由国家或地方财政统一建立的后备基金。

它既有实物形态,也有货币形态,是国家政权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的2、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

保险基金3、自保基金:

这是指由个别经济单位自身提存、自留自用、解决本单位财产和其他损失的一种后备基金4、保险基金:

指有相同风险顾虑的人,根据约定的条件,依靠多数人的分担而集中起来的一种后备基金。

这种基金不仅为生产提供保障,而且对消费和个人生、老、病、死、伤残提供保障

特点:

1、产生条件的特殊性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和分散性3、资金使用专项性、返还性和增值性

保险基金的运动:

1、寿险与非寿险基金的运动2、保险基金的循环与周期3、保险基金的总体运动

11.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

(一)分摊损失保费费率构成要素大致如下:

预计的损失赔付+经营费用+未预料的损失准备金-投资收益

保险分摊损失职能的关键是预计损失,运用大数法则可以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从而使保险分摊损失成为可能

(二)补偿损失按照保险合同对遭受灾害事故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是保险的目的,分摊损失是经济补偿的一种手段,没有分摊损失就无法进行保险补偿,两者相互依存

补偿损失职能主要就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而言

12.保险的派生职能:

运用资金(投资)和防灾防损

13.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的宏观作用1、有助于稳定社会再生产循环2、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3、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4、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

(二)保险的微观作用1、有利于受灾企业恢复生产2、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3、有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

14.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必要条件

2、商品经济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3、法律是保险关系产生、存在和确立的条件

15.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也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

(一)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二)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第三章保险的种类

1.按实施形式分类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保险。

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保险,许多国家把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法定保险。

法定保险的特征:

(1)全面性。

因而法定保险能避免“逆选择”

(2)保险金额由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了被保险人购买的最低和最高保险金额

2.按法律分类

(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把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两大类: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日本的商法把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三)财产和意外保险与人寿和健康保险美国各州的保险法现在一般把私营保险业务分为两大类:

财产和意外保险、人寿和健康保险。

意外保险除了包括责任保险外,还包括在严格意义上既不属于人寿保险也不属于财产和责任保险的各种其他保险。

人寿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寿保险包括了健康保险,许多人寿保险公司都兼营健康保险

3.按经营方式分类:

一般分为两大类:

股份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由保险单持有人选举产生董事会。

相互人寿保险公司一般出售参与分红的人寿保险单

4.按保险对象分类:

(一)财产保险

(二)责任保险(三)人身保险

5.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

(一)原保险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最初达成的保险

(二)再保险再保险是一个保险人把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转让给另外一个保险人。

承保业务的公司称作为分出公司或原保险人;接受分出公司保险的公司称作为再保险人(三)重复保险一个保险标的有几份保险单或被保险人的几份保险单有同一保险责任

★(四)共同保险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损失。

共同保险在健康保险中是指保险双方按比例分担损失,如医疗保险规定,被保险人自负30%费用,保险公司负责报销其余70%费用。

(医疗保险是共同保险,抑制过度医疗;共同保险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6.按保险单承保的危险或风险的种类分类

(一)单一保险

(二)综合保险.

7.列举美国的几种信用保险:

1、国内非常信用损失保险2、对外信用保险3、信用人寿保险4、住宅抵押贷款保险5、证券投资者保障公司

8.责任保险

(一)普通责任保险

(二)受托人责任保(三)职业责任保险:

1、医疗责任事故保险2、错误和疏忽保险(四)劳工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五)个人责任保险

9.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

(一)汽车保险:

主要分为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大部分

(二)航空保险:

机身险和责任险(四)企业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五)家庭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

人身保险险种

10.人寿保险

(一)定期寿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保险金,又称死亡保险

(二)终身寿险一般到100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到100岁时仍生存,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

终身寿险有两种主要形式:

一是普通终身寿险,终身缴付保险费,保险费是均衡的;二是限期缴清保费终身寿险(三)两全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仍生存,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

两全保险是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的综合

11.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疾病或人体伤害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一般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

(一)住院费用保险

(二)外科费用保险(三)普通医疗费用保险(四)丧失工作能力的收入保险(五)重大疾病保险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

保险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证最大限度的诚意和最高度的诚实,双方都应恪守信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及意义:

(1)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角度分析:

保险人主要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费率的确定,而投保方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直接影响着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方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与保证义务

(2)保险合同条款复杂,具有较高的技术性

最大诚信原则:

(一)陈述或告知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二)隐瞒对重要事实隐瞒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三)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保证通常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保证最严格,任何违反保证的行为,都准许保险人解除合同

(四)弃权1、弃权的概念:

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2、弃权的要件:

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保险人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3、弃权的范围和法律后果:

保险人可以放弃权利的范围,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各种权利,如合同解除权、各种抗辩权;弃权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保险人丧失了其放弃的权利,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相关违约行为时,保险人不得再主张已放弃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但是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其他的违约行为,则保险人仍然可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相应的抗辩权或合同解除权(五)禁止反言1、定义: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2、禁止反言产生的条件3、禁止反言的举证义务

2.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条件:

(1)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2)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意义:

(1)可以防止赌博行为

(2)可以防止道德风险

各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1、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财产所有权能代表保险利益,可能的法律责任也能表示一种保险利益2、在人寿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在人寿保险中,婚姻、血缘关系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如果涉及经济利益为他人投保人寿保险,这也符合保险利益的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形式

(1)现有利益(抵押物、质押物)

(2)预期利益(企业利润、租金收入)(3)责任利益(公众利益、产品利益、雇主利益、职业利益)(4)合同利益

(二)财产保险的利益主体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按照我国《保险法》,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变动1.保险标的消失2.保险标的转移:

(1)保险标的转让

(2)保险标的继承(3)保险标的破产

3.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

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运用:

(一)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属于保险责任或不属于保险责任)

(二)损失由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属于保险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责任交叉)(三)损失由多种原因连续发(四)损失由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4.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补偿性合同具体规定了被保险人不应该取得超过损失的实际现金价值的赔偿。

规定补偿原则有两个基本目的:

一是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二是减少道德危险因

损失补偿的条件

(1)被保险人对损失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发生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发生的损失可以用货币衡量

补偿原则量的规定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4)三者中以最小者为限

实际现金价值补偿被保险人的标准方法是根据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计算方法如下:

重置成本-折旧=实际现金价值;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使用合理市价作为确定损失金额的基础

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1)定值保险单如果发生一次全部损失,定值保险单只赔偿保险单面额而不考虑实际现金价值

(2)重置成本保险重置成本保险是指在损失赔偿时不扣除折旧而是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金额。

对住宅、建筑物、个人和企业财产都可以采用重置成本保险的方法(3)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合同是一种定额的保险单,补偿原则很难应用到人寿保险中

补偿原则的方法

(1)现金赔付:

现金赔付方式是保险人最常用的一种方式。

尤其是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通常都采用现金赔付的方式

(2)修理:

当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或部分零部件的残损时,通常保险人委托有关维修部门,对受损标的物予以修理,修理费用由保险人予以承担。

如汽车保险(3)更换:

更换作为一种损失补偿方式,在个别情况下也是有效的。

当受损标的物的零部件因保险事故灭失而无法修复时,保险人通常采用替代、更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如玻璃保险(4)重置:

是当被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时,保险人负责重新购置与原被保险标的等价的标的,以恢复被保险人财产的原来面目。

因风险较大,除有特殊规定,保险人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赔偿施救费用的赔偿是被保险人强求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这样,保险人实际上承担了两个保险金额的补偿责任,显然扩展了损失补偿原则的范围与额度,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残值处理

5.分摊原则的含义

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而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即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重复保险的概念重复保险具备的条件:

(1)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

(2)同一保险期限(3)同一保险风险(4)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在于二者对危险分摊的方向不同:

共同保险是为现在保险人之间的横向分摊;再保险则是为现在保险人之间的纵向分摊

重复保险分摊方法

(1)比例责任制

(2)限额责任制(3)顺序责任制

6.代位求偿权原则的含义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代位求偿权的目的

(1)防止获得超额赔款

(2)维护公平,保障合法权益(3)要求责任方承担责任

代位求偿权实施的条件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

(2)保险事故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3)保险人已履行赔偿责任;代位求偿权权限于保险赔偿额度

代位求偿权实施中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行驶代位权,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向第三者提出赔偿(3)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代为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限制与放弃

(1)代位求偿权的限制:

不可抗力的保险事故、某些险种的特殊性

(2)代位求偿权的放弃:

侵权人偿付能力不足、保险人之间协议放弃

对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几点说明

(1)只有当被保险人获得全部赔偿后,保险人才能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取得补偿金额。

在汽车保险中,如果保险人从过失的第三者取得全部赔偿,还会再赔付被保险人自担的免赔额

(2)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他也就自动放弃了从保险人处获得损失赔偿的权利(3)保险人可以放弃代位求偿权

(4)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寿保险和大多数个人健康保险

(5)保险人不能对自己的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与委付委付的条件:

(1)委付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委付申请(3)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有效(4)被保险人必须把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委付效力:

(1)被保险人有权取得全额赔款

(2)保险人获得全部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概念:

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危险损失补偿(给付)关系,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3)保险合同属于合法行为

2.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1)要约和承诺

(2)对价(3)有法定资格的当事人(4)合法的目的

3.保险合同的特点:

(1)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侥幸或碰运气的合同,又称射幸合同,而不是等价交换的合同

(3)单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只有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在法律上要强制执行的赔付或提供其他服务的许诺。

虽然被保险人必须缴付保险费,但在法律上不能强制他们缴付

(4)有条件合同指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取决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遵守保险单上的条件(5)属人合同财产保险单是属人合同,也就是说,它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并不承保财产,而是承保财产所有人的损失。

正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属人的合同,所以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6)要式合同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条款的合同。

被保险人必须接受全部单证,不能要求增加或删除某些条款。

为了补救这种事实上存在的不公平,法院在裁决合同中任何含糊和不确定的措辞和条款时要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7)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同

4.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1)公平互利

(2)协商一致(3)自愿订立

5.保险合同的种类

(1)按保障风险分类:

单一风险、综合风险

(2)保障标的分类:

逐笔式、总括式、流动式(3)补偿价值分类:

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4)保险性质分类:

赔偿型、给付型(5)保险业务分类:

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

6.保险合同凭证的种类:

(一)投保单

(二)暂保单(三)保险单(四)保险凭证

7.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

(2)投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3)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合二为一。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分离,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当作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8.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领取保险金的人。

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为死者遗产,不得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2)保险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3)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是独立于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人,他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办投保、续保、交付保险费、索赔,以及保险档案管理等手续。

保险经纪人的佣金一般按照保险费收入计收,通常由保险人支付。

如果保险经纪人只为被保险人代办索赔手续,可以由被保险人支付其酬金。

保险经纪人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应由客户支付其咨询费(4)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9.填写受益人时误区:

法定、妻子、丈夫、儿子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1)原始取得(不用缴遗产税、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2)继承取得(要缴遗产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10.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的特征:

(1)保险代理是由民法调整的

(2)保险代理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3)保险代理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保险代理人的权利:

(1)获得手续费的权利

(2)独立开展业务的权利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1)诚实告知义务

(2)如实划缴保险费义务(3)维护保险人利益义务

11.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的权利:

(1)获取手续费的权利

(2)独立开展业务的权利

保险经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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