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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合作开发协议.docx

光伏合作开发协议

合同

XXXX工程合作开发协议

甲:

乙:

日期:

XXXX工程合作开发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在市共同签署:

甲: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乙: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鉴于:

1、甲拟设立假设干从事光伏电站工程开发建立的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依据当地政策以工程公司的名义取得光伏电站工程建立经营的相关批准文件并进展光伏电站的建立运营。

2、乙对并网光伏电站工程开展前期工作及工程建立运营面具有丰富经历,在工程公司所在地具备一定资源优势。

现甲乙双就工程合作开发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本钱协议。

1.合作容

1.1甲乙双同意,由乙为甲拟设立的工程公司提供以下技术效劳:

1.1.1为各工程整体的规划设计、可研报告的编制和评审、工程用地的选址及工程所在地的电力消纳能力等提供专业咨询效劳并进展专业指导;

1.1.2为各工程的土建、安装、采暖、给排水、防雷、消防、并网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提供专项技术指导效劳;

1.1.3为各工程的光伏组件、支架、逆变器、箱式逆变房、直流配电柜、汇流箱及电缆电表等设备材料的质量标准、验收规及设计安装提供专项技术指导效劳;

1.1.4为各工程的工程用地四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立用地规划可证、建立工程规划可证、建立工程施工可证和工程选址意见书〕/土地租赁协议、电力接入系统案的设计和评审、环评报告、无文物遗存报告、矿产压覆报告、水土保持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平安评价报告、维稳报告、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发电可证、电力业务可证以及工程备案等文件的制作和手续的办理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协调效劳及工程所需的其他效劳。

1.2甲各工程公司成立后,根据工程推进的需要由各工程公司就具体的工程与乙签订"技术效劳协议",详细约定技术效劳的围。

2.甲的权利与义务

2.1甲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国的法律法规且不得违反政策规定;

2.2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甲安排各拟设立的工程公司与乙签订具体的"技术效劳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技术效劳费;

2.3对于乙完本钱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提供必要的协助;

2.4对乙制作提交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案和建议,甲及其工程公司应及时给予反应;

2.5甲应就每个具体工程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的对接工作,与乙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

3.乙的权利与义务

3.1乙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国的法律法规且不得违反政策规定;

3.2依据与甲工程公司签订的技术效劳协议,按时向甲工程公司提供技术效劳和工作成果并收取技术效劳费;

3.3乙有权要求甲或工程公司提供必要的配合,对其制作提交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案和建议有权要求工程公司或甲及时给予反应;

3.4乙确保各工程按甲需求取得备案手续、电力接入可及工程用地手续并保证所有工程相关手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5乙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在各合作工程所在地级市围向甲及其工程公司以外的第三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效劳或类似效劳;

3.6乙应在每个具体工程所在地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的对接工作,与甲及相关工程公司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

4.技术效劳费

4.1各工程公司就乙提供技术效劳应付技术效劳费的计算标准:

技术效劳费以各工程实际获批装机容量乘以元/瓦的单价计算,上述金额包括乙的全部费用、利润和乙需缴纳的税费。

技术效劳费包括但不限于乙提供技术效劳成果的费用,详细的费用围见一〔容以具体省份、具体年份的要求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工程并网发电的所有手续及因政策变化新增的容〕。

甲工程用地中的征地费用〔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及土地补偿费〕/租地费用〔25年的土地租赁费、耕地占用税及其他一次性补偿费〕预算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如在工程开发或运营过程中非因性政策导致上述土地征地费用/租地费用增加,那么超出局部由乙承当,甲及其工程公司有权向乙追偿或优先从应付乙或乙关联的任费用中予以扣除。

4.2技术效劳费的支付时间:

4.2.1乙以甲工程公司名义取得光伏发电工程所在省份/自治区的省级/地级市备案文件〔根据工程所在省份、年份等具体情况确定最终的审批机关〕且备案进入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后10个工作日,支付乙技术效劳费的20%,计人民币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展计算〕;

4.2.2乙取得省电力公司电力系统接入评审意见和准工程接入的函等电力接入相关文件后10个工作日,支付乙技术效劳费的20%,计人民币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展计算〕;

4.2.3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即取得工程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建立用地规划可证、建立工程规划可证和建立工程施工可证〕并开场打桩后10个工作日,支付乙技术效劳费的30%,计人民币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展计算〕;

4.2.4工程全部手续办理完成且全部并网发电且无障碍运行30日后10个工作日,支付乙技术效劳费的30%,计人民币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展计算〕;

4.2.5技术效劳费按各工程取得批复文件进展情况由各工程公司分别计算和支付。

支付合同价款前,乙应开具相应的等额合法发票。

4.3上述4.2项所述的付款条件,具体依据一所列的工程文件的要求进展确定或者按照甲的要求执行。

一所列的各阶段所需取得的相关文件未取得前,上述各阶段相关款项不予支付。

4.4费用支付式:

各工程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式汇至在乙指定账户。

4.5工程的征地费用、租地费用等经甲事先书面认可的费用由甲承当,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工程开发相关费用由乙承当。

4.6乙为甲各工程公司提供相关技术效劳之具体事宜,以乙与各工程公司后续签订的"技术效劳协议"为准,技术效劳费由工程公司承当。

5.XX约定

5.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协议任一,只能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由协议他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XX信息〞〕。

事先没有得到其他的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一在任时候均不得为自身目的使用或可他人使用或向各以外的其他主体披露该等XX信息。

5.2以下信息不属于上述第5.1款中的XX信息:

〔1〕在一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其他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XX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2〕根据适用法律〔包括适用XX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或法院、仲裁庭下发的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裁决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3〕合法地从第三获得的由第三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的该等信息;

〔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的责任,已为公众所知信息。

6.不可抗力

6.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不可抗力影响一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防止无法克制,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对本协议全部或局部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事件,包括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等。

6.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一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其他,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供详情并明确说明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局部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提供有效证明。

6.3如因不可抗力事件,一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待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该应立即恢复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30个工作日及以上或致使本协议任一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那么任一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7.违约责任

7.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一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述和保证、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遗漏或有误导,那么该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7.2任一违约,守约有权追究违约违约责任,同时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实际履行;

〔2〕要求违约赔偿守约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防止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经催告后违约仍不履行义务或怠于履行义务时,守约可单解除合同。

8.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受中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管辖和约束。

8.2在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过程中,任因本协议的履行引起,或与本协议的履行相关的争议〔“争议〞〕,各均应以友好协商的式进展解决。

8.3如争议发生后,双无法通过上述第8.2款的规定解决的,任一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那么进展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均有约束力。

8.4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及的条款外,本协议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各应继续履行。

9.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其他

9.1本协议自双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9.2本协议经双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协议的变更应以书面式作出。

9.3发生任以下情况之一时,一可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各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由于一违约,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具必要性或可行性;

〔3〕各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式解除。

9.4本协议一式六份,双各持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9.5本协议的:

一、光伏电站工程备案文件清单

〔本页为签字页〕

甲〔盖章〕:

乙〔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1、光伏电站工程核准/备案文件清单

分类

序号

文件名称

主管单位/

制作单位

办理

主体

办理时间

费用

承当

备注

〔适用/不适用〕

备案相关

1

具有资质第三出具的可研报告〔收口版)

第三

2

可研报告评审意见

省发改委

3

省发改局前期工作复函〔小路条〕

省发改委

4

省发改委备案〔或核准〕批复

省发改委

5

地级市环境局环评报告批复〔环评〕

地级市环保局

6

县/市文物局无文物遗存的意见函

县/市文物局

7

县、市、省国土部门矿产压覆审查意见

省国土厅

8

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案的批复

省水利厅

9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土地相关

1

工程选址批复

省建立厅

2

工程选址意见书

省建立厅

3

工程选址技术审查意见表〔专家会签)

省建立厅

4

工程用地预审意见

省国土厅

5

国有土地使用证

县国土局

6

建立用地规划可证

县规划局

7

建立工程规划可证

县规划局

8

建立工程施工可证

县建立局

9

土地租赁协议〔附村民会议文件及乡/镇政府鉴证〕

村/乡/镇政府

电力接入

1

电力系统接入评审意见

省电力公司

2

准工程接入的函

省电力公司

并网发电

1

电监办发电可证

省电监办

2

省级发改委上网电价核准批复

省发改委

3

电力业务可证〔电网〕

省电力公司

4

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地调〕

市供电局

5

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省调〕

省电力公司

6

购售电合同

省电力公司

7

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质量监视检查报告

8

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用前质量监视检查报告

工程验收

1

工程验收报告

2

消防验收批复

3

环保验收批复

4

安评批复

5

水保验收批复

6

气象验收批复

7

维稳报告

新增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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