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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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医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医院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购人是指医院各党政部门、需求科室、教学科研单位等。
第三条自行采购项目实施方式的限额标准应根据最新政策调整;
第四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和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等;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其他与供应商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关系。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竞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与采购人存在利益关系,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
(二)与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存在利益关系的;
(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需求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设计、规划论证等服务的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四)其他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医院采购评审专家库由采购管理中心组建和管理。
参与医院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
因行业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选专家,可聘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及管理适用《深圳市***医院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二)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解答有关评审工作的询问或者质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医院采购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全程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九条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院内集中采购项目,立项时应写明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涉密或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并经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条因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公开招标失败的院内集中采购项目,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符合下列情形的,经采购需求部门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论证、采购管理中心批准后,可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二)招标文件公布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三)招标程序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属于院内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购人可以按分散采购方式实施:
(一)经依法认定不宜集中采购的涉密项目;
(二)由医院确认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即时确定供应商的;
(三)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集中采购,但无法产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四)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条规定实施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医院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或网站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院内集中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已批准的采购预算制定和实施,并按照采购结果办理采购支付。
临时追加项目的立项应报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价;
(三)项目的技术标准、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数量,以及必要的其他内容;
(四)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五)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采购管理中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格式规范的采购需求应提出审核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第十四条采购管理中心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跟标文件等。
第十五条院内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十日历日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进口产品除外);
(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
(五)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六)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七)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八条采购管理中心和采购人应当就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内容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认定其投标无效。
第十九条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公正地进行评审和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适用评定分离的院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现行的市本级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选择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为无效投标。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方法之一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综合评分法。
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服务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权重的,应经归口管理部门论证、采购管理中心批准。
(二)定性评审法。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
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无效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三)最低价法。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
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或者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在医院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日历日,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二)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报价;
(三)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四)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的名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管理中心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采购管理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预选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采购人在采购具体项目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规定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五条以下情形可以适用预选采购: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二)属非通用类采购项目,但通过一次性招标采购不能确定标的物单价、数量或者合同金额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六条预选采购项目适用以下程序:
(一)采购管理中心制定预选采购项目方案,报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采购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并建立预选供应商库。
(三)通用类预选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中心与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其他预选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与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
(四)采购人从预选供应商库中按规定选用直接选购法、抽签法、竞价法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
(五)采购管理中心将预选采购项目、采购成交结果在医院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日历日。
第二十七条采购管理中心及采购人应加强对预选供应商的管理,建立预选供应商遴选和退出机制。
建立预选供应商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预选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考核、奖惩以及诚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预选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预选供应商履约情况、服务质量和价格水平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章合同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记入院内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向采购管理中心申请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排名前列的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申请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书面申请或采购人关于供应商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证明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保函方式收取。
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院内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报采购管理中心归档。
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变更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个日历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时间和地点等,实质性内容不得与采购结果相违背。
第三十三条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院内集中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经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且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市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按医院相关验收管理规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交付的货物、工程、服务与合同要求一致。
验收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资料一并存档。
采购管理中心可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管和抽查。
因验收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优质服务合同是指在服务类采购合同中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合同。
对优质服务合同的供应商可以实行续期奖励机制。
优质服务合同续期的,由采购人在原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内向采购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采购管理中心对续期项目进行履约评价,重大采购项目应邀请第三评审方进行履约评价并由采购管理中心出具履约评价报告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履约评价报告审定合同是否续期,并在审定前将履约评价和续期合同的情况在医院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
优质服务合同可续期二十四个月,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
续期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申请支付资金的,应提交资金支付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备案证明及财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质疑、投诉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下列事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质疑:
(一)采购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违反规定的;
(三)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回避的;
(四)采购参加人之间存在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等情形的;
(五)其他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或者成交的;
(六)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七)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深圳市***医院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第四十条供应商质疑应当实名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有明确的质疑请求;
(二)有明确的质疑对象;
(三)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
(四)有合理的事实和依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质疑,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质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质疑调查的,由采购管理中心记入院内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供应商投诉应当实名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有明确的投诉诉求;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三)有合理的事实与理由。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诉,采购管理中心受理后报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四十二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在质疑或者投诉处理期间,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中止采购活动:
(一)采购活动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质疑或者投诉事项可能会影响评审结果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十日。
中止采购期间不计入采购期间。
按照前款规定中止采购的,中止采购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采购程序。
第四十三条采购管理中心或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或投诉供应商。
供应商的质疑或者投诉需要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或者组织专门机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质疑投诉处理期间。
第四十四条下列情形不作为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供应商在质疑投诉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
(二)供应商以外的其他采购参加人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三)纪委、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转来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四)其他的情况反映、举报、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五条采购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进入被检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人员;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相关资料;
(四)参加被检查单位召开的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会议;
(五)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记录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
(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先予登记保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六条采购管理中心应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对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履约评价差的供应商,将其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对其院内投标进行评审扣分、不予合同续期、禁止参与医院采购活动等。
第四十七条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属于下列情形的,报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停止支付采购款项、终止采购并撤销采购项目。
(一)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
(二)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将给国家、社会或者采购参加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
(三)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任务无法实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