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库支付系统资金支付业务操作规定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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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库支付系统资金支付业务操作规定试行模板

附件1:

新国库支付系统资金支付业务操作规定(试行)

一、预算指标管理

(一)预算指标是资金支付的依据。

新国库支付系统中,预算指标直接控制资金支付,控制机制全部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预算项目+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类级科目”。

(二)减少和规范预算指标调整事项。

为保障预算执行顺利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要求细化预算编制,不断提高预算编制准确性,尽量减少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整事项。

财政部(国库司)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类级科目控制预算执行,执行中除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可由部门据实自行调整外,其余预算指标信息的调整均应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规范办理。

(三)预算指标严格对应执行单位。

预算执行中,预算指标应严格对应到执行单位。

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

1.预算单列且独立执行的单位,预算指标无需特殊处理,自动实现预算编制单位和预算执行单位的对应。

2.预算不单列但在支付环节需要独立执行的(比如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异址办公的独立核算非法人分支机构),对预算指标进行拆分处理。

财政部(国库司)根据部门申请,为这类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并在新国库支付系统中赋予该预算单位拆分预算指标的权限。

新国库支付系统收到预算指标后,有拆分权限的预算单位在系统中将列在本单位的可执行指标进行金额拆分,生成执行单位的可执行指标。

3.预算单列但因管理需要尚未开设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由其他单位代为执行的,将其预算指标对应到实际执行单位。

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会同国库司)根据部门申请,审核确认此类单位的基础信息,并维护到系统中。

系统接收预算指标后,自动将这类预算单位的可执行指标对应到实际执行单位。

二、用款计划管理

(四)用款计划依据预算指标编制。

预算单位按要求分别编制全年用款计划和月度用款计划。

(五)全年用款计划。

全年用款计划主要用于现金流量预测和考核,不对资金支付进行控制。

全年用款计划的报送内容包括单位、月份、金额、密级(详见附1、2、3)。

基层预算单位编制全年用款计划,由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全年用款计划一年编制两次,1-5月的依据“二上”预算编制,于上年12月15日前报送;6-12月的依据财政部正式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于当年5月15日前报送。

年度中间,发生预算调整,预算单位可上报调整计划。

财政部(国库司)审核部门的全年用款计划,并于上年12月25日前,依据“二上”预算批复下达部门1-5月全年用款计划;于当年5月25日前,依据正式预算批复下达部门6-12月全年用款计划。

全年用款计划的上报、汇总、处理均在新国库支付系统中完成。

(六)月度用款计划。

月度用款计划主要用于生成用款额度,对资金支付进行额度校验。

预算单位当年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已下达的月度用款计划。

月度用款计划的报送内容包括支付方式、预算来源、资金性质、预算管理、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密级、金额、月份(详见附4、5、6)。

基层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指标和支出情况预测编制下月月度用款计划,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月度用款计划直接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国库司,特殊事项经部门预算管理司)按照部门预算和支出进度审核月度用款计划,下达后生效。

预算单位可上报调整月度用款计划。

主管部门可按权限在系统中查询所属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报送情况。

月度用款计划的报送和审核全部在新国库支付系统中完成。

预算单位报送月度用款计划时,系统自动按报送口径显示预算指标,预算单位勾选需使用的预算指标,系统辅助生成相应计划,预算单位只需录入、调整相应金额。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

财政部将另行制定用款计划考核制度,督促部门和单位提高用款计划编制的准确性,为国库现金流量预测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三、额度管理

(八)额度下达。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计划,将下月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按功能分类科目等信息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7)并下达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预算单位可自行在自助柜面系统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8),进行账务处理。

(九)额度控制。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自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代理银行和新国库支付系统均按照功能分类科目信息口径,对财政授权支付指令进行额度校验。

四、资金支付管理

(十)办理资金支付流程。

1.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207号)规定的支付方式范围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并分别填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9)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10)、《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11),对于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支付业务或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退付业务,预算单位填报《财政拨款申请书》(附12)。

2.新国库支付系统对填报信息进行自动校验,校验内容包括预算控制、额度校验、有关规则控制等。

3.校验通过后,预算单位将《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现行程序报省级主管单位、财政部专员办、中央部门、财政部(国库司)审核;《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进行人工审核;《财政拨款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核。

4.财政部(国库司)根据审核通过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13)发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据此办理资金汇划;《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自动发送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可通过自助柜面系统自助办理授权支付资金汇划,也可持支票(附言注明授权支付电子凭证号)到代理银行柜台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财政部(国库司)根据审核通过的《财政拨款申请书》开具《预算拨款凭证》(附14),发送专户银行,专户银行据此办理资金汇划。

5.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15)、《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等信息,预算单位可自行在自助柜面系统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十一)其他支付功能。

1.批量支付。

新国库支付系统支持工资发放、给个人劳务费等批量支付功能。

预算单位在系统中导入或维护个人账户等信息,生成批量支付电子凭证,包括《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表》(附16),代理银行依据电子凭证将资金支付到全部收款人账户。

2.公务卡管理。

公务卡的信息维护、查询、报销、还款等操作通过新国库支付系统的公务卡管理模块进行,不再使用各代理银行提供的公务卡支持系统。

预算单位生成公务卡还款电子凭证,包括《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表》,代理银行依据电子凭证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

3.委托收款。

新国库支付系统支持委托收款业务。

预算单位通过在系统中一站式操作,实现相关业务电子化办理。

系统根据预算单位的设置和代理银行的托收申请,自动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委托收款)》(附17),发送代理银行。

4.代理银行日(月)报表。

代理银行及时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发生情况生成《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附18)、《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经济分类)(附19)、《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汇总清单》(附20)、《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汇总清单》(附21)、《财政支出月报表》(附22)、《财政支出月报表》(经济分类)(附23),电子凭证发送财政部(国库司)。

五、信息更正与资金退回管理

(十二)财政直接支付更正。

基层预算单位在新国库支付系统中选择已完成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填写更正信息,生成《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附24),若原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报经财政专员办审核的,更正申请书也应报请财政专员办审核;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附25),连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报送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国库司)审核批复后,更正信息生效。

(十三)财政直接支付退回。

支付成功后收款人主动退回的,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核实原支付时的直接支付凭证信息。

代理银行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生成《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入账通知书》(附26)发送财政部(国库司),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送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十四)财政授权支付更正。

预算单位在新国库支付系统中查找需要更正的原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更正信息,校验通过后,生成《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附27)发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据此调整预算单位支出信息,向财政部反馈《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和《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经济分类)》等信息,向预算单位反馈《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回单等信息。

预算单位可自行在自助柜面系统打印《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系统支持预算单位进行批量更正业务,预算单位可批量选择原支付凭证,直接录入《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系统校验更正金额不超过支出累计金额。

(十五)财政授权支付退回。

对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自动匹配原支付时的授权支付凭证信息反馈预算单位;对于支付成功由收款人主动退回的情况,预算单位在新国库支付系统核实确认原支付时的授权支付凭证信息。

预算单位根据确认的原支付凭证信息,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校验通过后发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据此办理资金退回,向财政部反馈《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和《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经济分类)》等信息,向预算单位反馈《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回单等信息。

预算单位可自行在自助柜面系统打印《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十六)预算拨款资金退回。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预算拨款资金退回财政专户的,专户银行将资金退回财政专户,并向财政部发送《预算拨款退款通知书》(附28)电子凭证。

六、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管理

(十七)计算口径。

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的计算口径由原“当年用款计划数—当年实际支出数”调整为“当年预算指标数—当年实际支出数”,由新国库支付系统自动生成,有关信息要素与预算指标保持一致。

(十八)年终结余核定。

年度终了,新国库支付系统自动生成年终结余核批表(附29),所列信息包括每条指标的指标总额、指标余额、支出金额以及对应的新年度科目;预算单位直接在系统中进行核对确认,并可以调整对应的新年度科目;部门审核汇总所属预算单位年终结余核批表数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国库司、部门预算管理司)进行审核,并下达生成年终结余正式指标。

(十九)结余恢复。

年度终了,新国库支付系统对每条结余指标自动转换新年度科目信息,对于系统不能自动转换的,由部门在系统中补充对应的新科目。

国库司在下年一月初一次性全额生成临时结余指标,用于控制预算单位资金支付。

待年终结余正式指标生成后,以正式结余指标替换临时结余指标。

新年度结余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结余指标重新报送,财政部审核后下达代理银行。

七、其他事项

(二十)电子凭证管理。

新国库支付系统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的电子凭证取代原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作为业务办理依据。

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业务方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使用、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周期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凭证。

电子凭证发起方应当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

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当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

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接收方应当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

(二十一)电子印章管理。

1.电子凭证应按要求签署合法、有效的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的样式应与实物印章有所区分,仅用于办理电子化管理业务,不能用于办理非电子化管理业务。

各业务方应比照实物印章加强电子印章的安全管理。

2.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及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含实拨和财政专户业务)均使用电子印章,其中财政部电子印章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电子支付专用章”(印章规格样式详见附30)、“部长人名章”和“司长人名章”,由财政部自行制作,在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存储管理;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及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电子印章分为“××银行电子支付专用章”(印章规格样式详见附31)和“银行法人人名章”,由银行自行制作,在电子印章服务器或电子钥匙(USBKey)中存储管理;中央预算单位电子印章为“××(中央预算单位)电子支付专用章”(印章规格样式详见附32),由财政部根据中央预算单位申请的机构证书信息统一制作,在电子钥匙(USBKey)中存储,发放给中央预算单位管理使用;专员办的电子印章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电子支付审核专用章”(印章规格样式详见附33),由财政部统一制作,在电子钥匙(USBKey)中存储,发放给专员办管理使用。

3.财政部从本方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导出财政部电子印章和中央预算单位电子印章备案电子文件,刻录成光盘,连同《中央财政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表》(附34)送交代理银行备案;代理银行从本方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导出代理银行电子印章备案电子文件,刻录成光盘,连同《中央财政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表》送交财政部备案。

备案光盘和《中央财政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表》应视同实物印章的印鉴卡保存管理。

(二十二)证书管理。

预算单位业务工作人员在初次登录系统前需向财政部申请个人证书(USBKey)和机构证书(USBKey),个人证书用于用户的身份认证和个人电子签名,机构证书用于单位的电子签名和签章。

个人证书一人一Key,不允许串用,机构证书需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使用过程中如发生相关信息变更,基层预算单位业务人员需填写《用户个人证书申请及变更表》和《机构证书申请及变更表》,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将纸质和电子表格报财政部。

(二十三)用户权限管理。

1.预算单位业务工作人员在初次登录系统前需向财政部申请用户角色权限,具体分为“经办”、“审核”、“签章”和“财务(业务)负责人”四岗:

“经办”为业务经办岗;“审核”为业务审核岗;“签章”为预算单位可使用电子印章(公章)的岗位;“财务(业务)负责人”是可为本单位所有用户分配角色权限的岗位,每单位仅可有一人申请。

2.一个用户可同时申请多个岗位,但在每一笔业务中仅可承担一个岗位,系统建立岗位互相牵制的内控体系。

基层预算单位业务人员需填写《预算单位国库支付系统用户权限申请表》,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将纸质和电子表格报财政部。

使用过程中如业务人员的权限发生变更,不再需要报送变更信息,由本单位“财务(业务)负责人”直接为该用户重新分配系统权限。

预算单位应规范业务审核控制机制,明确岗位职责,严格业务操作权限审批。

(二十四)自助柜面业务管理。

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通过与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间的专线网络,部署自助柜面系统,将电子转账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内部审核整合在一个业务流程中,完成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预算单位在使用自助柜面业务之前,需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签订使用自助柜面业务系统的协议,并向代理银行申请个人证书。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自助柜面业务系统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负责。

(二十五)网络和计算机管理。

预算单位使用电信运营商的4GVPDN通信网络实现与财政部业务专网的连接,VPDN专网与电信运营商其他网络隔离,并对数据传输进行加密,保障通信过程的安全性及保密性。

网络接入设备依据财政安全要求由电信运营商专门定制,承载了VPDN拨号接入功能并与个人的数字证书进行绑定。

预算单位的每个用户在申请个人证书同时申请网络接入设备。

为确保业务专网的网络安全,预算单位联网计算机需实行专机专用,严禁同时接入其他网络。

为保障网络接入设备正常使用,联网专用计算机推荐配置 inteli5及以上CPU、4G及以上内存、WIN7旗舰版64位操作系统、IE10浏览器、2个及以上USB2.0(3.0)接口,专用计算机有条件的使用前需重装操作系统,关闭WINDOWS防火墙、卸载无关IE浏览器插件。

 

附:

1.明细全年用款计划打印表

2.预算单位1-5月全年用款计划表

3.预算单位6-12月全年用款计划表

4.明细月度用款计划打印表

5.预算单位基本支出月度用款计划表

6.预算单位项目支出月度用款计划表

7.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8.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9.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10.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11.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12.财政拨款申请书

13.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14.预算拨款凭证

15.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16.财政授权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表

17.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委托收款)

18.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

19.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经济分类)

20.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汇总清单

21.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汇总清单

22.财政支出月报表

23.财政支出月报表(经济分类)

24.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

25.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

26.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入账通知书

27.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

28.预算拨款退款通知书

29.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

30.财政部电子支付专用章的规格和样式

31.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及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电子支付专用章的规格和样式

32.中央预算单位电子支付专用章的规格和样式33.专员办电子支付审核专用章的规格和样式

34.中央财政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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