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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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docx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一、

二、

三、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及退税方法

四、

(一)生产企业即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五、《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1项规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出口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六、

(二)外贸企业即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七、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4项规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实行免退税办法。

八、出口退税的申报时间

九、

(一)生产企业

十、生产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十一、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十二、

(二)外贸企业

十三、外贸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十四、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十五、一般情况来说,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最迟是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举例说明:

出口日期是2014年6月6日,只要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就不算超期申报,允许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日期是2014年12月6日,最迟退税申报时间也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十六、出口退税的申报流程及需附送的资料

十七、

(一)生产企业

十八、1.生成免抵退税电子申报数据的流程

十九、可以从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软件。

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

sa密码:

无。

系统安装完成后配置企业信息:

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配置:

企业代码,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分类管理代码)。

配置电子口岸IC卡账号和密码:

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Ⅰ中填写IC卡号和密码。

18位报关单执行日期修改:

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业务方式中修改18位报关单执行日期(各地执行日期各不相同,根据当地要求填写)。

二十、

(1)免抵退税预申报的流程

二十一、进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根据企业的出口报关单逐笔录入出口明细数据{注意:

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1号公告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五类出口企业,每月还需进行“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按照向导的步骤进行操作,①进入“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向导→二免抵退税明细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②“四免抵退税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③“四免抵退税预申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前必须要进行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后由于网络原因或者企业未及时提交信息等原因,导致出口报关单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计算机系统,如果生产企业不进行出口退税预申报,就不知道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齐全。

生产企业必须单证信息齐全才能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出口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退税率之差,一定要按照单证齐全、信息齐全并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明细计算出来的数据。

否则缺少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就会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不一致,主管税务机关在计算机审核时会造成免抵退税对审不通过。

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进项税额转出额中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要相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要根据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填写。

举例说明:

生产企业要进行所属期201403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且也要进行所属期201403的免抵退税申报,该企业应先去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预审,如果单证信息齐全即进行出口明细录入,生成明细数据、汇总数据;其次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免抵退税汇总表上的第25栏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最后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如此操作,该企业免抵退税对审时出错率会较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2)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流程

1生产企业去主管税务机关预审后,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五预审核反馈疑点调整→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预审疑点反馈情况查询”后,如有缺少电子信息或者录入出口明细错误的情况,可进行“五预审核反馈疑点调整→撤销已申报数据”;②将出口明细数据进行修改,进入“退税向导→二免抵退税明细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③进入“六生成明细申报数据→数据一致性检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④进入“八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⑤进入“九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点击“增加”按钮,点任意键,自动生成免抵退申报汇总表,点击“保存”;⑥进入“九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免税退汇总表附表录入”,点击索引窗口;⑦进入“九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录入”,点击“增加”按钮,在空白处点击一下,自动生成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点击“保存”;⑧进入“十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打印申报报表→生成汇总申报数据。

(2)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②《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③《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④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⑤下列原始凭证:

A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B出口发票;

C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a《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b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外贸企业

1.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www.sxctp.org/thread-2653-1-1.html"data-mce-href="http:

//www.sxctp.org/thread-2653-1-1.html"target="_blank"rel="nofollow"href="http:

//www.sxctp.org/thread-2653-1-1.html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5条规定:

外贸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这里的退(免)税实际是指退税。

(2)外贸企业将该项出口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8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处。

2.生成免退税电子申报数据的流程

安装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初次登录系统的用户名为“sa”,密码为空。

输入本次申报所属年月,点击确定进入系统。

依次进入系统维护-系统初始化;系统维护-数据优化。

配置企业信息:

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配置:

企业代码,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分类管理代码等)。

还需要进入系统维护需要进行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18位报关单执行日期改为2011.09.01;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I-配置正确的电子口岸信息-IC卡号-IC卡密码。

根据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出口明细数据和进货明细数据,生成电子申报数据,根据退税申报向导操作:

(1)外贸企业免退税电子申报的流程

注意:

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1号公告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五类出口企业,每月还需进行“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

出口退税预申报的操作步骤是:

(1)->(6),出口退税正式申报的操作步骤是

(1)->(12)。

(1)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申报向导→一外部数据采集→出口商品汇率配置;

(2)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认证发票信息读入(如果不读入电子数据,手工录入,选择“认证发票信息处理”);(3)外部数据采集-报关单数据读入-报送单数据查询与确认,如果不读入电子数据,手工录入,选择“二退税申报数据录入→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4)二退税申报数据录入→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修改关联号和序号→点击保存→点击审核认可;(5)二退税申报数据录入→进货明细数申报据录入→修改关联号和序号→点击保存→点击审核认可;(6)三退税申报数据检查→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换汇成本检查→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四生成预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报数据;(7)六确认正式申报数据→确认正式申报数据;(8)七生成正式申报数据→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增加→录入申报年月、申报批次→自动生成汇总表→保存;(9)打印出口明细申报表→六确认正式申报数据→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查询→申报表打印;(10)打印进货明细申报表→六确认正式申报数据→进货明细申报数据查询→申报表打印;(11)打印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七生成正式申报数据→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打印报表;(12)七生成正式申报数据→生成退(免)税申报数据-进货/出口申报表。

外贸企业已经生成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数据,如果需要撤销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

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申报向导→八已申报数据确认→已申报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查询→点击“认可申报”→选择“将当前关联号转为待申报”或者“将当前筛选的所有关联号转为待申报”,就可以撤销申报标志。

外贸企业免退税正式申报需提报的资料:

①《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②《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③《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④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⑤下列原始凭证:

A出口货物报关单;

B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C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D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二、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处理及账务处理

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处理及账务处理是不同的,分述如下:

(一)生产企业一般贸易的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1.出口时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调整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的规定,免抵退税申报是单证信息齐全了后才进行。

二十三、所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出口时因为还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不用考虑免抵退税的影响,企业只需对出口业务是否应确认收入进行处理,一般会计处理如下: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因为此时不用考虑免抵退税的影响,所以也无须将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营业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2.单证信息齐全时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企业在单证信息齐全后进行免抵退申报,同时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即单证信息收齐出口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

当月根据单证信息收齐出口额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实务中,企业可以不管具体的业务,只需将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即可。

根据上述规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差额。

如果年中出现差额,应做如下分析,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如所属期2014年6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现差额,根据差额的正负进行处理

(1)如果差额为正数,说明增值税申报时进项转出少了,而该转出应进入企业生产成本,故应在2014年7月调整时补提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

主营业务成本(差额)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差额)

(2)如果差额为负数,说明增值税申报时进项转出多了,而该转出应进入企业生产成本,故应在2014年7月调整时调减主营业务成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

主营业务成本(差额)红字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差额)红字

如果该调整属于跨年事项,则应结合免抵退税申报的特点利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后次月的会计处理

(1)在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次月,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确认应退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在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次月,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7栏“当期免抵税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因为上述会计处理不会影响应交增值税的核算,但是其作为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而且企业应就免抵税额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建议企业为了明细反映免抵税额,进行上述会计处理。

待企业收到了出口退税款时,再冲减“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上述内容从免抵退税申报流程的角度,对免抵退的基本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举例如下:

【例】假设某免抵退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份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FOB价为RMB1,000,000元,成本为650,000元,征税率17%,退税率15%。

2014年7月份单证信息齐全进行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为150,000元,假设其中出口退税50,000元,免抵税额100,000元,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20,000元。

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2014年6月份出口时:

确认会计收入:

借:

应收账款1,0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000,000

同时结转成本,此时成本不包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只结转库存商品:

借:

主营业务成本650,000

贷:

库存商品650,000

(2)2014年7月份进行免抵退正式申报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

(3)免抵退正式申报的次月,确认出口退税: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0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0,000

(4)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

银行存款50,000

贷: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50,000

4.免抵退转免税的会计处理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进一步规定: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企业对于未收齐单也未申请逾期申报的,在次年的5月份应该对出口业务作免税申报。

此时对于该笔出口业务,企业只是在出口时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对免抵退税均未进行会计确认与核算。

此时企业只需对“免税”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

根据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转入成本。

在进行进项转出时,企业往往无法划分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依照上例,假设企业在2015年5月份对上述出口进行免税申报,当月(5月份)全部进项税额为2,400,000元,内销收入为5,000,000元,无法划分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则根据上述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400,000×1,000,000÷(1,000,000+5,000,000)=400,000

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

主营业务成本40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0,000

在旧的出口退税政策下,在出口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时就将“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营业成本,企业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必须冲减该部分转出金额。

5.免抵退视同内销的会计处理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据此,企业对于未收齐单证信息也未申请逾期申报的,超过免税申报期的要视同内销处理。

此时对于该笔出口业务,企业也只是在出口时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对免抵退税均未进行会计确认与核算。

此时会计上主要是处理两个问题:

一是会计上如何体现营业收入类型的变化。

在出口时,企业将该笔销售确认为“出口销售收入”,现需调整为“内销收入”,这些是免抵退企业会计上对营业收入常设的二级科目。

会计上只需对主营业务收入的明细科目进行调整:

借: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贷: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如果是上年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则需要调整的“出口销售收入”与“内销收入”此时都要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故就收入类型变化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二是视同内销时要核算该业务的销项税额。

对于视同内销业务因为没确认免抵退税额,自然无需对此进行调整,但是内销就意味着要计提销项税额。

问题是计提的销项税对应哪个科目?

这就涉及出口业务的合同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根据视同内销的计税方法,一般贸易方式下,一般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由此可见,在视同销售下,出口货物离岸价为含税价,那么计提的销项税额就应该冲销原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

所以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时,应将其分为价税两部分,前述分录应该修改为:

借: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贷: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是上年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只反映该销项税额计提事项,会计处理如下: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视同内销的一般都是上年业务。

继续依上例,假设企业在2015年5月份未对上述出口进行免税申报,则在2015年6月份应该视同内销进项增值税征税申报,根据规定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000,000÷(1+17%)×17%=145299

会计处理如下: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45,299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99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即在旧的出口退税政策下,在出口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时就将“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营业成本,如果视同内销的是适用旧出口退税政策的业务,理论上企业还须对“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进行处理。

实务上,因为进行视同内销操作时,企业会将视同内销金额作为负数填报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里,申报系统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时已冲减了该视同内销金额,故会计上直接在月底按汇总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处理即可。

6.免抵退业务“退运”的会计处理

免抵退业务发生“退运”的实质是“销售退回”,而且企业在出口时已经确认了营业收入。

根据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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