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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背景下民办学校分类转设的困局与出路

新政背景下民办学校分类转设的困局与出路

作者:

董圣足 戚德忠

来源:

《现代教育管理》2020年第9期

收稿日期:

2020-06-05

①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项目“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及过渡措施研究”(BGA160031)。

作者简介:

董圣足,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戚德忠,温州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

董圣足1,戚德忠2

(1.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上海200032;2.温州市教育局,浙江温州325027)

摘要:

对民办学校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是党中央的重要决策部署。

国家民办教育新政实施后,目前除港、澳、台外的国内所有省域均出台了配套文件。

由于分类管理极为复杂,至今多数地区在现有民办学校分类转设上均未有突破和创新。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之所以进展缓慢,其主要障碍在于:

各地对现有学校分类转设路径及程序不明确,相关部门对分类转设的政策把握不一致,现有学校财务清算及资产确权难度大,存量学校退出机制及财产奖补制度不健全,转设过程涉及的相关税费政策不统一,等等。

作为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温州市大胆创新突破,出台了升级版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系列文件,制定了可操作性文本,对现有学校分类转设具体程序、学校资产认定边界、剩余资产补偿奖励、土地房产处置路径以及分类转设税费优惠政策等进行明晰和细化,有效化解了现有民办学校分类转设所面临的诸多难点和堵点问题,其经验值得其他地区借鉴和效仿。

关键词:

民办学校;分类转设;营利性;温州;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8.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5485(2020)09-0038-08

DOI:

10.16697/j.1674-5485.2020.09.005

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新进展

按照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办学收益,从法律和行政规制上对民办学校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是党中央的重要决策部署,旨在破解因法人属性不清所导致的诸多制约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更好地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

为此,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期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相关条款中删除了对举办营利性教育(高等教育)的禁止性规定。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做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进一步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及政策适用问题,同时指出除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同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30条”),同期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教育部两则”),在政策层面细化了现有民办学校分类转设的相关原则及程序。

迄今为止,按照国家层面的授权,目前除港、澳、台外的国内所有省域均出台了地方性配套文件,力图在实践层面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落地生根。

根据“修法决定”,在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修法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1]“国务院30条”进一步明确了现有学校转设为营利性学校的相关事宜,规定“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

同时,国务院还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已有研究表明,对民办学校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特别是现有学校转设为营利性学校,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极其繁杂的财务清算、资产确权、税费清缴和校产处置等一系列政策难题。

从实际情况看,在对待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问题上,各地不同程度带有畏难情绪和观望心态,或多或少存在“集体不作为”和“选择性执法”现象。

尽管各省域基本都出台了涉及分类管理的相应政策,但目前除了上海、浙江、福建、湖南、黑龙江等少数省批准设立了少量营利性民办学校外,多数地区在现有民办学校分类转设方面未有实质性进展,总体处于按兵不动、原地踏步的状态,鲜有全日制民办学校从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功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称“非转营”)的案例。

更有甚者,还有个别地区出于所谓监管便利的考量,片面引导甚至“逼迫”民办学校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办学,或明或暗地限制现有民办学校自愿选择法人类型,从而导致部分举办者(办学者)心生疑虑,对民办教育产生政策性恐慌。

在可预期的未来,由于宏观政策不配套和基层政府不作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能否顺利推进,仍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显然,这种局面与“修法决定”和“国务院30条”的精神是不相吻合的,既不利于稳定现有举办者的办学信心,也无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3]

二、现有民办学校分类转设面临的困局

调查发现,囿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在新政背景下,制约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的瓶颈因素的确很多,且其成因盘根错节、极为复杂。

概括起来,民办学校分类转设大致存在五大“困局”。

(一)现有学校分类转设的路径及程序不明确

虽然各地配套文件多包含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但都过于笼统、原则、抽象,基本上多是照抄照搬“修法决定”“国务院30条”以及“教育部两则”的相关条款内容。

譬如,按照相关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要“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那么,怎么修订章程?

如何履行登记手续?

是否需要进行财务清算?

如何界定存量资产的归属问题?

新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又该如何产生?

这些困扰举办者的问题都很难在各省域的配套文件中找到相应答案。

不仅如此,对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性质的现有学校究竟如何转设为公司法人性质的营利性学校,绝大多数地区的配套文件都没有给出明确无误的程序性规定,既有文件中的“实体性表述”在实际运行时基本不具有太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转设过程所涉及的清产核资、土地转性、资产评估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均无相应操作办法。

这也让很多有意选择营利性办学的举办者感到左右为难、无所适从。

(二)相关部门对分类转设的政策把握不一致

对现有学校进行分类转设,涉及教育、编办、民政、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社、税务等十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的政策规定不尽相同,且在老校注销和新校登记审批环节上还存在一定的制度冲突,导致分类转设尤其是“非转营”工作推进十分困难。

譬如,教育部门依据“修法决定”认为,在对民办学校剩余资产进行分配时,可以给予举办者(出资人)一定的补偿或奖励;而民政部门则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认为“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终止时,不得向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

同时,民政部门还坚持认为,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这就意味着,一旦现有学校进入清算程序,就必须停止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显然这是不现实的。

民办学校“非转营”还涉及老校注销(民政或编办)、新校登记(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办学许可证换发(教育部门)等审批事项,如果各环节衔接不好(如一旦原学校已注销而新学校尚未获得办学许可证),就将导致教学主体在不适格情形下继续开展教学活动,而其法律责任却无法人主体承担的管理真空。

(三)现有学校财务清算及资产确权难度大

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4]从现实情况看,存量民办学校资产来源及组成结构一般都比较复杂,特别是相当多的民办学校初期及追加投入难以取证,涉及资产来源的原始资料存在缺失,还有一些学校资产取得时所开立的票据不规范,因此在对学校进行财务清算时,要从权属上对各类资产加以严格区分,不仅技术难度高,而且工作量十分巨大。

[5]这就会造成学校净资产无法按规定进行分配处置的局面,从而使得注销清算工作难以开展。

在分类转设及财务清算问题上,目前各省域文件多存在“转授权”的现象,即省里让“地级市政府”制定办法,地级市再传递交由“县级政府”出台具体办法。

如此层层传递,导致政策效力不断衰减以至最终无法落地。

(四)存量学校退出机制及财产奖补制度不健全

按照国家层面的授权,各地为了推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都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文件,但这些文件对于存量民办学校选登为非营利办学的退出机制问题则着墨甚少。

尤其是此类学校将来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如何给予举办者(出资人)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多数地区的规定都过于坚持原则,不少省域的文件都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而事实上国家并无统一规定才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办法。

从已出台的省份文件来看,有且只有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和四川等少数几个省(市)制定了可量化计算的补偿奖励办法。

虽然各地出台的剩余资产补奖政策基本都要求考虑举办者原始出资(含后续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但具体到实际操作时则难度非常之大。

[6]除因相关原始资料缺失而导致难以对举办者投入、国有资产、捐赠资产和学校滚动发展积累等四类资产进行客观认定外,还存在“已取得的合理回报”不易确定和“办学效益”不好衡量等技术性难题。

由于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剩余资产奖补制度不完善,当面临营利性和非营利分类管理改革时,不少存量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人)都表示“进退维谷、难以抉择”。

(五)转设过程涉及的相关税费政策不统一

依照法律规定,现有学校分类转设,必须进行清算、析产、结余分配,然后将土地及校舍等财产从现有学校法人名下过户到新成立的学校法人名下。

这个过程势必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偶然所得税以及资产交易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缴交,而税由法定,这些税费如果不从国家层面加以明确、予以减免,地方政府一般都难有作为,没有办法协调解决。

比如,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清算注销,因学校均持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故其清算所得按规定须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再如,以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资产给予举办者(出资人)补偿或奖励,举办者须按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一些举办者认为,学校清算时的补偿或奖励,只是返还当初自己的出资部分,却要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这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民办学校分类转设的温州方案

作为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浙江省温州市在民办教育区域制度创新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同样,在推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上,浙江温州也始终直面问题,迎难而上,勇于探索,大胆实践,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出台了升级版的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系列文件,创造性地制定了现有学校分类转设的操作性文本,率先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成效。

温州市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上的有益探索及宝贵经验,集中体现在其在若干制度瓶颈问题上“较真碰硬”,成功化解了现有民办学校分类转设所面临的一系列难点、堵点和痛点问题。

温州市在民办学校分类转设上已经并正在探索的做法,可概括为既彼此独立又相互衔接的五大方面内容。

(一)探索实施“一件事”审批办理流程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转设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民办事业单位注销、公司法人设立登记、教育许可证换证等审批事项,与之相关的还有公告、清算、审核等多道环节。

如果不简化相关流程,行政相对人就要跑很多路、费很多事。

温州市结合深化“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推行跨机构“无缝隙”政府服务,对企业、老百姓到政府办“一件事”,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集成服务模式。

同样,对民办学校分类转设工作上,温州市多部门联合推行“民办教育选登记一件事”,在集中民政、市场监管、教育等提供审批服务的基础上,以“一件事”为导引,按照“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的模式,将涉及到的多部门事项纳入社会综合窗口一窗统一办理,实行审批部门联合一次性收件,内部各自审查审核后,按照法律规定先后有序衔接审批一并出件,有效解决审批衔接问题。

与此同时,温州市深化细化“一件事”专班联办模式,对于申请分类转设的学校,都建议其选择在寒暑假期间进行财务清算,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确保学校稳定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部门在受理转设申请事项时,按照浙江省“八统一”材料清单要求基础上,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内部传送等方式,尽可能减少材料重复提交,营利性学校设立,可以现有学校设立时的档案材料为基础。

凡是原来报批时提供过的材料,新设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继续使用的,则原有学校申报及注销时均不要求再次提供。

对于现有设立条件有变化的(特别是消防安全),只要所在学校没有改动原有房屋结构,都会按已获得的消防审批件给予注册,如有改变结构,则需补交消防合格证明。

(二)理顺现有学校分类转设具体程序

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基础上,浙江温州市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因地制宜地将分类转设过程细化为五大环节及若干流程。

这些环节及流程环环相扣,理清了分类转设办理步骤,明确了相关业务受理部门。

1.受理转设申请

第一,由现有民办学校依据章程规定,召开董(理)事会董事会,通过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决议,并由所有董(理)事签字确认;第二,现有民办学校凭董(理)事会决议书向审批机关提出选登记申请,并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股东)名单;第三,拟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股东)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第四,由审批机关下达同意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营利性学校的批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核准通知书。

2.教育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非必要项)

第一,现有民办学校依据章程规定,召开董(理)事会董事会,通过土地划拨改为出让决议;第二,现有民办学校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土地划拨改出让申请;第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就补缴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第四,划拨转出让手续经批准后,现有民办学校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第五,税务部门出具现有民办学校出让金完税证明。

3.组织财务清算

第一,现有民办学校和拟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明确在学校选登记期间办学活动的法律义务及责任;第二,现有民办学校根据《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浙财资产〔2018〕26号)组织清算,清算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第三,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对清算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对学校中的四类资产依据相关原始资料及资产来源,分别加以认定。

4.分类明确资产权属

审批机关联合登记机关、财政部门对现有学校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酌情作出书面批复:

第一,现有学校的原始出资和经认可的历年累计出资,作为补偿返还给予举办者(出资人);第二,现有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扣除历年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后仍有结余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举办者奖励;第三,给予举办者补偿和奖励后的剩余资产,一律视同社会公共资产(含办学期间历年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划归温州市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有。

按照以上权属关系,在实施非转营时,给予举办者补偿及奖励的资产,需继续用于新设学校的办学活动,用于购买或置换新设学校的土地、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原则上,不足部分应由新设营利性学校股东注资加以补足,并及时足额将与办学相关的资产过户到营利性民办学校名下,再有税务部门出具现有民办学校的完税证明。

5.新设法人登记及原有学校注销

第一,履行完上述流程之后,教育部门给予非转营民办学校换发正式办学许可证(换证);第二,凭借正式办学许可证,新设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同时原有民办学校到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注销登记(内部流转期间,各部门分别审核并认定相关材料,并按规定受理时限分别向政务服务局上传登记,待全部材料完成后统一办理相关证件)。

(三)明确学校资产认定及奖补办法

对于现有民办学校分类转设,最难处理的资产清算及确权问题。

温州市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态度,从尊重历史、正视国情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就现有学校中举办者出资、国有资产(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办学积累等四类资产的确认边界问题,酌情做出了合理界定。

同时,明确了现有学校清算后剩余资产对于举办者(出资人)的补偿奖励办法。

1.明确四类资产的认定边界

第一类资产是举办者原始出资(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依据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学校章程、会计账簿记录等资料加以认定。

其中,注册资金、购买土地价格、校舍建设资金、设施设备只认定其原始出资,且不重复计算;对于举办者的历年追加投入,认定时要有出资证明。

第二类资产是财政拨款,依据财政资金拨付文件、资金到账有关单据、会计账簿记录等资料加以认定。

其中,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及其形成的资产,不属于政府补助收入,不作为财政拨款来认定。

第三类资产是社会捐赠,依据捐赠合同、资金到账有关单据、会计账簿记录等资料加以认定。

第四类资产是办学积累(含土地增值),依据形成办学积累的资金来源,同时结合历年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等资料加以认定。

对于一贯制学校,除了在实际操作时按照以上区分办法,还要开展资产清查,以分类明确非义务教育阶段占有使用的资产。

具体分为三种情形进行:

一是对于校舍、土地等能区分权属的资产,按照实际占有使用情况进行分割,在此基础上进行财务分账(相关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二是土地能明确分区隔断且没有共享区域的,原登记为非营利性的资产可以分割为营利性和非营利资产;三是土地不能明确分区隔断且有共享区域的,其资产只能登记为非营利性资产,但营利性学校可向非营利性学校租赁办学。

2.细化剩余资产补偿奖励办法

现有学校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在以补偿形式返回举办者出资和扣除财政拨款、捐赠资产后仍有结余的,按不低于学校结余资产20%的比例给予举办者(出资人)奖励,具体由学校所在地县级政府确定。

所制定的奖励比例,要结合学校历史贡献、结余资产金额大小、学校办学规模及资产总额等因素酌情合理确定,不搞一刀切,也不由温州市级层面加以统一规定。

对于资不抵债的现有民办学校,则不能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温州转设方案明确规定:

在现有民办学校“非转营”过程中,举办者从现有学校清算中所获得的所有补偿及奖励资产,必须全额投入所登记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而不得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分配。

对于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持有的净社会公共资产,本着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温州方案明确,既可以出让、出租净社会公共资产方式,交由给选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也可以本着“同股、同权、同利、同险”原则参股办学。

综合来看,在已出台的地方配套文件中,温州市有关学校剩余财产的补偿及奖励规定比较符合实际,而且基本符合举办者的心理预期。

这一奖励性规定,是迄今为止国内所有地方文件中力度最大且最受举办者欢迎的一项举措,有力稳定了举办者的办学信心,更加调动起当地社会力量出资办学的积极性。

(四)厘清转设学校土地及房产处置路径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转设尤其是非转营工作,最难办的问题就是土地及房产的处置,因为其中涉及原有校园用地取得方式及土地功能的判定问题。

按照新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划拨方式供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校园用地一般只能按出让而非划拨方式取得。

即现有学校转设前取得的用地如果是划拨供地,现在转设为营利性学校时就必须要改为出让供地。

同样,现有学校的校舍在新设学校成立时,也必须按时足额将其相应的资产权属过户到新的学校法人名下。

这牵涉到一系列的复杂程序及规费补缴问题,如果政策边界和操作过程不清晰,就会导致举办者无从下手、望而却步。

对此,温州市紧密联系当地实际,在制度层面做了相对务实且被各方所接受的一系列设计,破解了分类转设中的一大硬核难题。

1.合理处置现有土地

在“非转营”时,对现有学校用地采用两种方式处置:

第一种方式相对简单,即现有民办学校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规定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直接登记到新设营利性民办学校名下;第二种方式相对比较复杂,即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以改为以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

采取第一种方式划拨转出让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转移给新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且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后方可列入清算范围。

列入清算范围的土地资产,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照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确定。

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

采取第二种方式划拨转租赁的,划拨转租赁的土地作为国有资产保留,现有学校土地使用权不转移给新设营利性学校,其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调拨给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负责和现有学校协商划拨土地的补偿事宜,补偿价款按现时点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计算。

举办者要求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可以采用协议租赁方式,租赁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为依据确定,最长租赁期为20年。

在现有学校非转营时,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非营利学校土地补偿款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逐年支付补偿款的方式。

采用逐年支付补偿款的,补偿款全额列入非营利性学校的资产清算。

待补偿款抵扣租金完毕后,营利性学校再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支付。

2.妥善办理房产登记

在“非转营”时,对于房产登记在现有学校名下的,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资产清算完毕并重新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由非营利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法人登记材料、清算报告、审批机关同意学校选登记的审核意见、审批机关对学校清算注销工作结果和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的书面批复等材料,向属地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对于房产登记在学校投资方公司名下的,则该房产属于公司资产而非学校资产,故学校本身从非营利性选登记为营利性,不涉及房产转移,其房产登记维持不变,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现有学校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房产证的现象,温州市的分类转设方案也给出了相应对策。

针对所有房产均未办理登记的学校,允许其在现有学校法人注销前,持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发改委立项批复、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等资料,向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学校房产的首次登记,待新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成后,再凭相关材料向属地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五)依法明确分类转设税费优惠政策

税收及规费如何缴交,也是现有学校分类转设当中一个既敏感又棘手的问题。

按照“修法决定”,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学校转设为营利性学校,不仅要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而且要依法补交相关税收。

但是,具体要补交哪些税收、由谁来补交以及如何补交,则在现有政策文本中没有明确。

在税由法定的大原则约束下,作为地方政府一般难有大的作为。

尽管如此,温州市分类转设方案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门别类、条分缕析,对现有民办学校“非转营”所涉及的税费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正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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