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及计生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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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及计生的规定
法定节假日类
一、公司目前提供的险种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住房公积金,其缴费具体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
企业缴纳20%,个人缴纳8%;
失业保险:
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
医疗保险:
企业缴纳6%,个人缴纳2%;
工伤保险:
根据六盘水市政策执行。
住房公积金:
企业缴纳12%,个人缴纳5%。
住房补贴:
(基本工资
二、休假名称、时间及要求
1.公休假:
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2.法定节假日:
a.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以上休假若遇公休日,采取串休办法补休。
b.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指“三八”妇女节半天、“五四”青年节半天。
以上休假若遇公休日不补休。
c.带薪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
其它具体规定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但员工当年累计旷工五天及以上者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已享受年休假以后再旷工五天以上者取消享受第二年年休假资格。
d.探亲假:
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再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和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休一次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但员工当年累计旷工十五天及以上者不再享受探配偶的探亲假;未婚员工当年累计旷工十天及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探父母的探亲假;已婚员工累计旷工十天者(以请假当年的考勤为准)不再享受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
其他相关规定按黔府〔1981〕65号文件即《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e.婚假:
指员工本人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可享受的假日。
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可休假3天;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增加休假10天。
若员工的配偶不在一地工作需到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f.丧假:
员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享有的假日,丧假为1-3天,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另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
g.女员工产假和哺乳假:
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h.病假:
指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休假。
员工请病假及享受病假工资比例,按《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在公司工作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款,下同)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j.事假:
指员工因办理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三、休假管理:
1.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一般情况下安排员工正常休假,严格控制加班,确因工作急迫,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时,由员工所在部门(单位,下同)按照公司发〔2008〕70号文件即《员工节假日、公休日值班和加班的规定》执行。
2.探亲假、婚假、年休假,由请假者本人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正职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手续完毕后交人力资源部计算休假工资。
请探亲假、年休假的若因公司工作需要不能走时,首先要服从公司的整体安排,休假可另行安排时间。
当年确实因为工作需要并经本人同意公司未批准休年休假的,可转至下年休假,下年仍未安排休假的,公司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计算年休假工资报酬。
3.员工患病请病假必须持有公司〔2008〕60号文件即《公司员工生病就医管理办法》规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建议休假证明。
请病假在1天以内由部门正职批准,2天(含2天)以上由所在部门正职同意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计算病假工资。
如果员工在家休假或出差在外时患病不能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可打电话给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代请假,本人回来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无医院诊断书、休假证明和书面请假手续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4.已婚女员工生育请产假的,一般情况,必须提前一周持请假条经所在部门正职同意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计算产假工资。
5.员工请事假:
2天以内由部门正职批准;3天(含3天)以上5天以内,由部门正职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不含5天)需最后报公司正职领导批准,请假手续完善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在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薪酬待遇。
当月请事假6—9天的,扣除当月应享受奖金的一半,当月请事假10天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应享受的全部奖金。
未请准假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6.公司中层人员申请以上休假的:
部门正职,由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正职领导批准;部门副职,由中层正职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7.员工休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包括男职工护理假)、哺乳假期间的休假(包括路程假)工资(工资基数=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减半+合同补贴+工龄工资)按相关规定计算,全额发放。
计生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2.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
(三)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四)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五)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
3.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的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是城镇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承担;夫妻双方均是农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或双方晚婚、晚育的,可享受下列休假:
(一)晚婚假:
国家规定职工婚假为3天,晚婚的,再增加10天,共计13天;
(二)晚育假:
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90天外,再增加30天,共计12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0天外,再增加90天,共计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自手术之日起,可享受下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
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合法权益
一、假期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九十天,不含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产假三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除提前生育者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岁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确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二、哺乳规定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自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女职工在哺乳期,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产前假、哺乳假的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女职工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其工资按本人工资水平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前假正常出勤实得工资(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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