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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17保证

第十七章保证

17.1概述

17.1.1定义

保证是指建设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建设银行按照保函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

向建设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申请人在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后成为被保证人;出具保函的建设银行是保证人;保函上的抬头人是受益人。

17.1.2种类

17.1.2.1按受益人的性质划分:

1.境内保证。

受益人为境内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证(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

建设银行不得办理以系统内分支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业务(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保证。

受益人为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保证。

17.1.2.2按业务品种划分:

1.投标保证。

建设银行应投标方的要求,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等,建设银行将受理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承包保证。

建设银行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保证,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银行将受理发包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履约保证。

建设银行应施工单位的要求,向工程业主保证,如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银行将受理工程业主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4.预收(付)款退款保证。

建设银行应预收款人要求,向预付款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建设银行将受理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5.工程维修保证。

建设银行应施工单位的要求,向工程业主保证,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又不能维修时,建设银行将受理工程业主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6.质量保证。

建设银行应卖方要求,向买方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建设银行将受理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7.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

建设银行应进料方或进件方的要求,向供料方或供件方保证,如进料方或进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原料或元件后,不按合同约定将成品交付给供料方或供件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或来件的价款及附加的利息,建设银行将受理供料方或供件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8.补偿贸易保证。

建设银行应设备进口方的要求,向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方)保证,如进口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设备出口方(设备供给方)或由其指定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附加的利息时,建设银行将受理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9.付款保证。

(1)在凭货付款的货物买卖中,建设银行应买方的要求,向卖方保证,如货到后经检验与合同相符,买方不支付货款,建设银行将受理卖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在技术交易中,建设银行应受让方的要求,向出让方保证,如受让方在收到技术资料经检验与合同相符后不支付价款或使用费时,建设银行将受理出让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建设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保证,当开证申请人不能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建设银行将受理开证行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0.延期付款保证。

在进口大型设备时,建设银行应买方的要求,向卖方保证,在买方陆续收到国外装船单据达到合同金额一定比例时,如不按照规定时间和金额(加利息)分期支付货款直至清偿完毕,建设银行将受理卖方的付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分期付款保证。

建设银行应买方或付款方要求,向卖方或收款方保证,当买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建设银行将受理卖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2.关税保付保证。

建设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海关或海关指定的金融机构保证,如申请人不按期缴纳关税或未执行海关的其他具体规定,建设银行将受理海关或海关指定的金融机构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3.保释金保证。

建设银行应船方或运输公司的要求,向扣船地法院或港务当局保证,在船方或运输公司不能承担确定的赔偿责任时,建设银行将受理扣押地法院或港务当局的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4.留滞金保证。

建设银行应卖方要求,向预支留滞金的买方保证,如货到后发现规格、数量或品质与合同不符时,建设银行将受理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5.租赁保证。

建设银行应承租方的要求,向出租方保证,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建设银行将受理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6.借款保证。

建设银行应借款方的要求,向贷款方保证,如借款方不按期向贷款方偿还借款本息,建设银行将受理贷款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7.帐户透支保证。

建设银行应在国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公司)的要求,向该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证,如施工企业在银行开立透支账户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归还透支款项,建设银行将受理该银行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8.债券偿付保证。

建设银行应债券发行人的要求,向债券合法持有人保证,如债券到期后该发行人不能偿付债券本息,建设银行将受理债券合法持有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9.出入境备用金保证。

建设银行应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要求,向当地公安机关保证,如该中介机构的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建设银行将根据公安机关的支付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0.财产保全保证。

建设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人民法院保证,如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建设银行将根据人民法院的赔付通知,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1.银行委托保证。

建设银行应在我行有金融机构额度的银行的要求,按照该银行提供的保函文本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保证,如其债务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建设银行将受理受益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2.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证。

建设银行应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机构的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保证,如该机构的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建设银行将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支付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3.其他。

经总行批准的其他保证。

17.1.3对象

保证业务的申请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境外金融机构(仅适用于银行委托保证)等。

17.1.4条件

17.1.4.1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除符合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保函项下义务的能力;

2.能够向建设银行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

3.申请对外保证的,应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

银行委托保证的申请人为在我行有金融机构额度的境内、外银行。

17.1.4.2反担保基本条件

经办行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反担保基本条件》(见附件2-17-1)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以下是三种情况的特殊处理:

1.如申请人是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在国内新设立的控股企业且在我行未获得信用等级,则可提供足额抵(质)押物或第三方保证作为反担保。

国际著名跨国公司是指当年或上一年《财富》杂志评选为世界500强企业,或最近一期标准普尔/穆迪公司评级为BBB/Baa2及以上的公司。

2.如债券偿付保证的申请人在我行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且发行的债券是可转债,可免除反担保。

3.如申请人用定期存单提供质押,可按照质押率折算后替代同等金额的保证金。

17.1.5期限

由建设银行与申请人具体协商确定。

17.1.6用途

主要用于需要利用银行信用作为担保的各类活动。

但建设银行不得为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权益性投资提供保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1.7定价和方法

17.1.7.1出具保函的费用

保函费率及收取方式按照总行有关费率表的规定执行。

17.1.7.2修改保函的费用

保证期间,被保证人要求修改保函的,已收取的保证费用不再退还。

如修改内容不增大保证责任,经办行可不再向申请人收费,也可只收取工本费;如修改内容增大保证责任,经办行应对增加保证责任部分按总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17.2操作程序和要求

17.2.1受理

17.2.1.1客户申请和资格审查

信贷人员应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1和2.1.1.2的要求受理客户提出的保证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17.2.1.2提交材料

信贷人员除了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3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保证的事项或被保证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

2.使用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格式的,须同时提交受益人的保函文本格式;

3.其他要求的材料。

银行委托保证的申请材料为委托行出具的保函或备付信用证及有关委托文件。

17.2.1.4初步审查

信贷人员应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4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要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填写《出具保函申请书》(见附件2-17-2)。

17.2.2调查评价

17.2.2.1客户信用评级

客户信用评级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一章《客户信用评级》相关规定办理。

其中,银行委托保证不须撰写《客户信用评级报告》,但经办行应向总行代理行管理部门了解代理行的资信状况及额度授信情况。

17.2.2.2业务评价

业务评价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2.1.2相关规定办理。

着重审查保证事项主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涉及保证履约责任的有关条款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根据具体保证事项的种类和特性,审查、分析保证申请人履行主合同(或协议)的能力条件等是否具备,申请人承担该项目获利预测及出现违约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

具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投标保证。

着重审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标的是否真实,分析投标方中标后,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承包保证。

着重审查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分析承包工程的技术难度,拟采取相应方法或措施的可行性,承包方的资质等级,完成国内外同类型工程的情况,承包方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承包任务的可能性。

3.履约保证。

着重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情况,分析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履约的技术难度和可能性,施工单位曾经履行同类合同的情况。

4.预收(付)款退款保证。

如向工程业主出具的保函,着重审查施工企业预收款的用途,审查预收款项是否能真正用于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储备,设备制造或工程建设,有无挪用或长期占用拖欠不还的可能;如向买方出具的保函,着重审查卖方(申请人)的货源情况,分析影响卖方不履约的因素及可能性。

5.工程维修保证。

通过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分析,了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隐患和缺陷,施工企业能够维修及维修后达到业主要求的可能性。

6.质量保证。

重点调查商品供应方的生产能力和信誉,市场曾对其商品质量的反映情况。

7.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

重点审查来料的质量检验及产品样品的确认方式,客户的生产、经营能力,受益人资信状况等。

8.补偿贸易保证。

围绕产品产出和销售两个环节进行分析,如项目实施所需配套的水电、原辅材料供应、厂房、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是否落实;引进设备的性能、质量及设备引进方(客户)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状况如何;产品的市场行情、销路及价格趋势的预测,设备供应方本身的资信能力、财务状况及经营作风等;有无买断协议,是否属于软条款协议。

9.付款保证。

重点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安排及存款情况,根据付款时间要求,分析被保证人的现金流量在数量及时间上能否保证付款的需要,审查被保证人能否交存符合我行规定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审查被保证人是否存在重大的诉讼风险或潜在的诉讼风险等。

10.延期付款保证。

重点审查被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根据付款时间要求,分析客户的现金流量在数量及时间上能否保证付款的需要;如需用引进设备投入后产生的效益偿还债务,审查引进设备生产产品的质量情况、销路、回款时间与付款时间的衔接等。

11.分期付款保证。

重点审查付款方的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负债,有无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连环债或三角债等。

12.关税保付保证。

如是对承包国际工程,主要分析影响工程按期完成的因素及可能性;对参加国际展览、展销,主要审查展览期有无延期的可能,申请人有无故意滞留国外的意图;对加工贸易企业,主要审查企业按期完成加工出口的可能性。

13.保释金保证。

预测本次海上事故的损失及申请人受罚的可能性,通过掌握其财务状况,分析申请人能够承担该损失的能力。

14.留滞金保证。

重点调查申请人的信誉和生产能力,以前市场对其产品质量、规格和性能的反映情况。

15.租赁保证。

着重审查客户租赁设备的用途,分析租赁设备的经济效益以及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的能力。

16.借款保证。

着重审查借款用途,如果主要依托现有企业财力归还贷款本息,分析申请人现有财务状况;如果主要依托项目效益偿还贷款本息,则应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性进行全面审查。

17.帐户透支保证。

重点审查透支金额的用途,分析申请人短期偿债能力。

18.债券偿付保证。

如是对债券发行人发行一般债券提供保证,应重点分析其偿债能力以及提供的抵、质押物价值或第三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能力,审查债券发行方案是否经过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以及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情况;如是对债券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债提供保证,应进行投资价值与股价走势分析,分析其可转换债发行方案是否有利于转股,审查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综合考虑其偿债能力和发展前景。

19.出入境备用金保证。

重点审查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与我行、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签订的备用金账户管理协议的内容及交存100%保证金的情况。

20.财产保全保证。

重点审查提出财产保全理由的充分性和提交100%保证金的情况。

21.银行委托保证。

重点审查申请行的资信情况,该行出具的保函或备付信用证的条款内容以及委托我行出具保函的条款内容。

22.对外劳务备用金保证。

重点审查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机构的经营情况,交存100%保证金的情况等。

17.2.2.3反担保评价

经办行应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的规定对反担保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撰写担保评价报告。

对于申请人提供银行出具的备付信用证或保函作为反担保的,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须确认这些文件的真实性(或请归口收发涉外电文的业务部门协助,核实国外银行电开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并由同级以上(含)法律部门审查这些文件内容的规范性。

17.2.2.4非标准格式保函文本的审查

申请人要求使用非标准格式文本的,经办行须将该文本传真至一级分行法律部门进行审查。

一级分行也可根据所辖二级分行法律人员配备情况将部分非标准格式文本审查权授予二级分行。

法律部门应于收到传真后1-2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审核意见。

17.2.3审批

有权审批行按照《法人授权书》确定的信贷审批权限审批。

银行委托保证经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应上报总行有关部门扣减申请行的额度。

17.2.4出具保函

17.2.4.1出具保函的前提条件(缺一不可)(银行委托保证除外)

1.保证申请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

2.《出具保函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

3.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申请人已经办妥抵、质押物权利凭证的登记、转交事宜;

4.需报批的对外保证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银行委托保证经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可直接出具保函。

17.2.4.2出具保函的方式

境内保函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两份副本),正本交申请人,取得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出具保函收妥确认书》(见附件2-17-6);副本一份交会计部门登记表外科目明细账,一份由信贷经营部门存查。

电开的对外保证项下的保函一式两份,一份由负责国际业务的信贷经营部门发送给通知行后留存,一份交会计部门登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出具的保函由建设银行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章,电开保函除外。

除《债券偿付保函》(见附件2-17-3)、《出入境备用金保函》(见附件2-17-4)、《财产保全保函》(见附件2-17-5)外,其他保函的格式参照《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合同文本使用手册》。

17.2.4.3备案

如经办行不是审批行,经办行应及时将保函复印件报审批行审批部门和信贷经营部门备案。

17.2.5保函的修改

17.2.5.1受理修改申请

被保证人(申请人)需提交《修改保函申请书》(见附件2-17-7),附受益人要求或同意变更保函内容的书面文件。

如按照建设银行要求需变更反担保的,同时提供变更反担保的意向性文件。

17.2.5.2对修改内容的调查和审批

信贷经营部门对修改事项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对于修改内容属于增大保证责任的,信贷经营部门将《修改保函申请书》、变更反担保的意向性文件、调查报告和原保证的审批意见等资料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投标保函延长保证期限除外)。

对于修改内容不涉及增大保证责任或申请延长投标保证的保证期间的,信贷经营部门将《修改保函申请书》、修改反担保合同的意向性文件、调查报告和原保证的审批意见等资料报本行主管行领导审批。

17.2.5.3出具《保函修改函》

修改保函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信贷经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出具保函协议书》和相应的反担保合同进行变更、重签或要求被保证人补交保证金后,出具《保函修改函》(见附件2-17-8),作为原保函的有效组成部分。

如修改保函涉及增减保证金额的,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7.2.6保函出具后的管理

保函出具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五章《信贷资产检查》的规定进行贷后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事项进展情况;

2.被保证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是否正常;

3.被保证人在银行存、贷款变化情况;

4.反担保人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的变化情况;

5.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6.保证金帐户的余额。

保证期间,对于在异地承建保函项下工程或履行其他债务的被保证人,经办行可委托当地建行协助了解项目施工或债务履行进展情况,当地建行应予以配合。

17.2.7保函的履行

保证期间,受益人要求经办行履行保证义务的,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与被保证人联系,并会签同级法律部门(同级未设立法律部门的,报上一级法律部门)对索赔条件进行审核,被保证人不能提出足够的抗辨理由且经办行也无抗辨理由的,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和履约通知,报主管行领导批准。

会计部门凭经主管行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履约通知对外支付。

履约后经办行应及时根据《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依法主张对被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或第三方保证人的反担保债权。

经办行因履行保证责任对外垫付资金,会计部门应按逾期贷款利率向被保证人计收利息。

17.2.8保函的失效

保函有效期届满、保证义务履行完毕或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效力时,保函自动失效。

根据保函失效的不同情况,信贷经营部门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如保函的有效期有明确截止日期的,在该日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信贷经营部门制作《保函失效通知书》(见附件2-17-9),交会计部门凭以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2.如保函的有效期没有明确的截止日期,而是以某一事件的发生(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保函有效期届满的条件的,信贷经营部门应要求被保证人向受益人追回保函正本;如受益人不能退回保函,应由受益人出具保函失效的书面文件(须经其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不能收到退回的保函正本或受益人出具的保函失效的书面文件,信贷经营部门可要求被保证人提供该事件已经发生的证明文件。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信贷经营部门均需制作《保函失效通知书》,交会计部门凭以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3.如建设银行已经根据保函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会计部门根据原始凭证填制有关会计凭证并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4.如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效力,信贷经营部门制作《保函失效通知书》,交会计部门凭以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保函失效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信贷经营部门留存,一份交保函出具行,一份交会计部门。

17.2.9档案管理

信贷经营部门应对每一笔保证业务建立明细台帐(包括:

编号、保函种类、保证事项、被保证人及受益人名称、保证金额、保证期限、反担保方式、出具日期、审批行、出具行、经办人等),并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八章《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建档、归档和管理。

 

附件2-17-2

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反担保基本条件

客户信用等级

AAA级

AA级

A级

BBB级

BB级及以下;未评级

品种

 

有效期

反担保

1、投标保函

——

可免担保

可免担保

可免担保

20%保证金+其他担保

100%保证金

2、承包保函

≤1年

可免担保

可免担保

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50%保证金+其他担保

100%保证金

1-3年(含)

可免担保

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55%保证金+其他担保

100%保证金

〉3年

10%保证金+其他担保

15%保证金+其他担保

20%保证金+其他担保

60%保证金+其他担保

100%保证金

3、履约保函

≤1年

可免担保

可免担保

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50%保证金+其他担保

100%保证金

1-3年(含)

可免担保

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55%保证金+其他担保

100%保证金

〉3年

10%保证金+其他担保

15%保证金+其他担保

20%保证金+其他担保

60%保证金+其他担保

100%保证金

4、预付(收)款退款保函

≤1年

可免担保

可免担保

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50%保证金+其他担保

100%保证金

1-3年(含)

可免担保

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55%保证金+其他担保

100%保证金

〉3年

10%保证金+其他担保

15%保证金+其他担保

20%保证金+其他担保

60%保证金+其他担保

100%保证金

5、工程维修保函

≤1年

可免担保

可免担保

20%保证金

50%保证金+其他担保

100%保证金

〉1年

可免担保

20%保证金

40%保证金

55%保证金+其他担保

100%保证金

6、质量保函

≤1年

可免担保

可免担保

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50%保证金+其他担保

100%保证金

1-3年(含)

可免担保

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55%保证金+其他担保

100%保证金

〉3年

10%保证金+其他担保

15%保证金+其他担保

20%保证金+其他担保

60%保证金+其他担保

100%保证金

7、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保函

≤1年

可免担保

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50%保证金+其他担保

100%保证金

1-3年(含)

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10%保证金+其他担保

15%保证金+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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