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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民政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民政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1.岗位责任制是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科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每个科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2.岗位责任制的内容

(1)局长工作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组织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指导协调各地民政局和领导XX市民政局直属各单位开展工作;主持XX市民政局全面工作;主持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双拥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负责签署本局发出的重要工作文件,对本局重大工作负责;负责本局及直属单位人事工作及班子建设;抓好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的落实。

 

(2)党委书记工作职责主持中共XX市民政局党委全面工作;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党的工作规划;负责市直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基层各党支部开展党建工作;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时传达党组和上级党组织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协调有关方面为党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抓好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的落实。

(3)副局长工作职责负责各自分管的各项工作,并抓好落实;负责指导制定分管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督促实施;及时总结推广分管范围工作的典型经验;做好分管范围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完成上级和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4)纪委书记工作职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局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行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处分权限决定或者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对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保障党员权利。

(5)办公室工作职责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综合协调处理机关政务和日常事务;负责文秘、文电、宣传、法制、机要、档案、信访、督办、会务、效能、绩效、行评、综治、计生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指导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7)计划财务科工作职责负责制定计划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编制、汇总本级民政事业经费预、决算;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局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预决算和日常管理及办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8)优抚安置办工作职责负责革命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优待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的评残报批和伤亡抚恤工作;承办评烈报批和组织开展褒扬悼念革命烈士活动;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指导军休所、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

(9)基层政权工作职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协助做好村(居)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10)区划地名科工作职责指导和承办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置、撤销、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县(市、区)、乡(镇)行政界线的勘定、界线变更的审核和报批,指导县(市、区)际边界争议的调处;主管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推进地名规范化和标准化;收集、管理地名资料,编辑出版政区图和地名图书。

(11)救灾科工作职责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了解、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12)社会救助科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13)社区工作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承担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全市社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调查研究社区建设的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开展社区建设示范、试点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社区建设的工作计划、总结、文件起草、简报编印、会议筹备等工作;提出社区建设总体发展的建议和意见,指导全市社区服务工作。

(14)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市本级的社团日常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15)福利慈善科工作职责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审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精神病人和农村复退伍军人精神病人的收养救治工作;指导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疗养院的管理与建设;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

(16)社会事务科工作职责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乡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推行丧葬习俗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和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工作。

(17)老区工作科工作职责负责老区调研和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办理革命遗址维护、老区认定和来信来访等老区事务;承担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的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并协助办理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的有关事务;负责老区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的监管;负责老区发展和扶建情况统计分析。

(18)老龄工作科工作职责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等老年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抓好有关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落实;组织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老年法》执法检查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处理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老龄工作统计;负责指导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

(19)双拥工作科工作职责拟定全市双拥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起草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发送的公文,筹备组织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双拥办的联系、协调工作,承办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事宜;及时总结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双拥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排重要拥军慰问、拥军优属和军地联欢活动;指导有关部门和县级双拥办开展双拥业务工作;承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20)党委办公室工作职责承办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行业创建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政治宣传工作;负责挂村服务工作;协助做好综治平安建设工作。

(21)派驻监察室工作职责检查驻在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驻在部门和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驻在部门和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监察决定的申诉;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廉政、勤政制度;协助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工作;承办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事公开制度1.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办事公开内容包括:

局机关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条件、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时限及结果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1)政策公开:

及时将新出台的民政政策法规通过局网站、中国XX网进行公开。

对管理服务对象提出的政策咨询,有明确规定的立即予以答复,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在三日内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给予明确答复。

(2)审批项目和办理程序公开。

对局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资料要求、办理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在局网站公开,同时编印有关一次性告知资料,以备管理服务对象索取。

(3)工作纪律公开。

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持证挂牌上岗,文明服务,使用文明用语,管理服务对象可随时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4)岗位职责公开。

设立含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职务等内容的公示栏,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

(5)收费标准公开。

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市物价部门的要求制作公示栏公开公布。

(6)处罚公开。

对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公开处罚标准,让管理服务对象心服口服。

(7)监督公开。

效能监督机构设在局监察室,公开效能投诉电话。

4.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服务承诺制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上班和执行公务期间着装整齐,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学习和掌握民政管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政管理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3.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办事不推诿、不扯皮、不刁难,做到讲文明、有礼貌,热情服务。

4.公开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标准,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

5.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受理,严格按国家政策、民政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规定时限,给予及时办理明确答复。

6.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不办人情事,不办人情案,不参加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宴请,不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不用公款吃喝或从事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不损害政府的形象,不破坏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

7.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检查监督。

若发现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四、首问责任制   1.来访来电申请办理有关民政业务,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前来办事人员,不分亲疏老少,无论职务高低,应一视同仁,有问必答,热情服务。

3.认真负起首问责任,凡第一个接听、接待群众来电或来访的,要对来电、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负责答复。

不属于本部门或科室承办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帮助落实承办单位,任何人不得推诿。

4.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向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5.对待来我局办事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自觉使用文明用语。

6.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五、一次性告知制1.对前来办事和咨询的群众,承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材料。

在承办过程中,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不得推诿、扯皮。

2.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应在市民政局网上公开。

各业务科室、办事窗口要准备好纸质的一次性告知材料,方便服务对象索取。

3.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再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3)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5)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适用的。

 六、限时办结制1.各基层单位上报的请示件,资料完整的,经领导研究同意的,经办科室要在同意之日起7日之内办结。

2.对信访、投诉件的办理:

自收到之日起,各有关业务科室要及时调查处理,需转办的,经领导批示后即转送(寄)有关受理单位。

对有真实地址、姓名的信访、投诉件,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马上处理,对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在查清事实后,3日之内告知当事人。

3.各科室办理具体业务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应根据“马上就办”的要求,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1)民间组织管理:

对每一次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2)评烈、评残工作:

市本级审核时限为评烈30个工作日,评残20个工作日。

(3)社会福利企业:

县(市、区)民政局上报申办社会福利企业,7个工作日内审批。

(4)社会福利机构管理:

申请筹办养老、托老、助孤类社会福利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批准筹办。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10日内审查验收合格的,发给证书。

(5)收养登记:

对符合规定,证明材料有效齐全者,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发给《收养证》,特殊情况不超过15个工作日发证。

(6)行政区划管理:

接到各县(市、区)上报的请示件后,6天内到所在地实地考察审核,15日内拟出请示件送局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

(7)行政给付:

突发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以及上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的拨付,5个日内办结;其他行政给付,10-30天内办结。

(8)婚姻登记:

涉港、澳、台、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受理后当日办理。

 七、否定报备制1.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事项决定不予受理、办理的,负责经办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登记备案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否定的必须报告备案:

凡上级下文无法执行、下级请示和同级来函不能办理的事项;向局各职能科室提出申请或者要求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认为需要向领导报告备案的否定事项。

3.经办人作出否定后,应填写《否定报备表》,说明否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在3日内向分管领导报备,分管领导不在本地时,应向主要领导报备。

4.局领导收到备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备的否定行为正确,应在报备资料上签字认可,并将报备材料留存备查;发现报备的否定事项错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5.经领导审批确定不能办理的,应将否定的依据、理由以书面形式答复来文、来函单位等。

6.工作人员认为不能办理而又未履行否定报备手续的,按违规给予行政告诫处理。

八、责任追究制1.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的;(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依照法定程序、职责权限办事,不遵守应有的工作规程草率行事,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4)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5)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6)行政不作为:

履行法定职责不认真、不积极、措施不力,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7)其他失职行为。

3.承办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的意见经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意见正确,批准人更改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

4.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5.行政责任轻微,危害不大,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6.违法行政造成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依法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7.违法行政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民政局给付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过错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9.行政责任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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