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托金骊索道项目信托计划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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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托金骊索道项目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金骊索道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二〇一三年四月
重要提示:
1、本信托计划主要运用于受让成都青城后山金骊索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骊索道”)持有的对成都金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骊实业”)的标的应收账款及金骊索道持有的青城山后山索道项目收益权,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摘要
2.信托计划名称:
金骊索道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金骊索道持有的对金骊实业的标的应收账款及金骊索道持有的青城山后山索道项目收益权。
4.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总规模预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小写:
¥200,000,000.00元),分期发行,预计第一期信托单位规模不低于伍千万元(小写:
¥50,000,000.00元)(包含本数)。
实际信托计划规模以实际募集的各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准,每一元人民币对应一份信托单位。
5.信托期限:
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各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预计为24个月,自各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一期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各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和本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6.信托单位认购价格:
每份信托单位面值1元,价格1元。
7.推介期:
自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止,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酌情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8.受托人: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9.保管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10.推介机构: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11.法律顾问: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12.
目录
一、前言4
二、受托人基本情况4
三、信托计划主要内容5
四、信托计划相关主体6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6
六、信托计划成立10
七、信托合同摘要10
(一)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0
(二)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11
(三)信托财产的保管11
(四)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11
(五)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1
(六)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12
(七)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12
(八)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12
(九)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12
(十)受益人大会12
(十一)违约责任12
(十二)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13
八、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13
九、信托文件的组成和效力13
十、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14
十一、法律意见书概要14
十二、信托经理及履历14
十三、备查文件14
一、前言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骊索道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金骊索道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方式、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本信托计划是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发行的。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信托计划的文件。
投资者成功认购信托单位后即成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之一,与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共同受信托文件的约束。
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比例,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二、受托人基本情况
名称: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红照壁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沧龙
金融许可证号:
00466908
营业执照注册号:
510000000155087
注册资本:
13亿元
经营范围: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信托计划主要内容
1、信托计划名称
“金骊索道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为受托人主动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金骊索道持有的对金骊实业的标的应收账款及金骊索道持有的青城山后山索道项目收益权。
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3、信托规模
本信托计划规模预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小写:
¥200,000,000.00元),分期发行,预计第一期信托单位规模不低于伍千万元(小写:
¥50,000,000.00元)。
实际信托计划规模以实际募集的各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准,每一元人民币对应一份信托单位。
4、信托期限
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各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预计为24个月,自各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一期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各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和本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5、信托单位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数预计不超过20,000万份,每份信托单位面值1元,价格1元。
6、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
四、信托计划相关主体
1、委托人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交付了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合格投资者,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2、受托人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3、保管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4、本信托计划推介机构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加入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中,单笔认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申请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中单笔认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人数超过50人的,由受托人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认购申请以个人投资者签署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证券投资风险、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委托人在此确认: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审计的除外。
(5)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2、除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受托人同意、确认的情况外,在信托合同终止前不得变更信托受益账户。
因受益人变更信托受益账户而未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或未获得受托人同意、确认而产生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三)认购方式
1、认购资金应当是人民币资金。
2、投资者应当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并将认购资金支付至募集账户,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后内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划付至以下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专户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存续期间的分配、支付费用等。
信托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3、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后,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于信托计划成立日确认为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4、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在签署信托文件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划款凭证原件,并向受托人提供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的以下证明文件:
①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存折/卡复印件一式两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③信托资金划入认购账户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委托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在签署信托文件时需要出示以下证件:
①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过年检)、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若经办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5、付款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
“xx(投资者名称)认购金骊索道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万份信托单位”。
通过以下方式交付信托资金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其认购申请和/或信托资金交付行为,并按原路径将相应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
①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
②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
③其他未按本条规定向信托募集账户支付认购资金的情形。
(四)申购、赎回
受托人可根据本信托计划实际情况决定设立开放期并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信托单位,具体由受托人另行确定并公布。
六、信托计划成立
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在满足《信托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后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七、信托合同摘要
(一)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将集合运用信托财产,信托资金用于金骊索道持有的对金骊实业的标的应收账款及金骊索道持有的青城山后山索道项目收益权,金骊索道将资金用于青城后山索道改建及补充流动性资金需求。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金骊索道按照《金骊索道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应收账款及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编号为:
SCXT2013(JXT)字第37号-2)的约定支付回购价款。
受托人以此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请详阅《信托合同》第九条。
(二)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受托人办理本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
(三)信托财产的保管
信托财产的保管由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保管协议》进行约定。
(四)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其支付等相关事宜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二条。
(五)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声明:
受托人、保管人、律师事务所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1、信托利益分配原则
(1)受托人以扣除信托税费、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则受托人有权(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将信托期限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3)受托人关于“信托利益”“预期信托利益”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2、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按照委托人单笔认购资金金额计算,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信托单位类别
单笔认购金额
预期年化收益率
A类信托单位
100万≤单笔认购资金<300万
9.3%
B类信托单位
300万≤单笔认购资金
11%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一条。
(六)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七)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信息披露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九条。
(八)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八条。
(九)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条。
(十)受益人大会
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事由、会议召集方式、通知、召开方式、会议方式、议事内容和程序、表决、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等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六条规定。
(十一)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含信托计划)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免责
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1)不可抗力;
(2)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十二)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或者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被解任、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按照《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八、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
投资者在认购信托单位前,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信托计划存在法律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担保风险、管理风险、保管人或监管银行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延期风险、其他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
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
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信托的最低收益和不发生亏损。
九、信托文件的组成和效力
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认购风险申明书共同组成信托文件。
信托合同未规定的,以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
如信托合同与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
十、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除非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有此要求。
十一、法律意见书概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对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和依据信托交易文件确定的委托人、受益人主体资格适格;依据信托交易文件的规定,信托资金将依法实行保管;信托交易文件形式及内容合法、有效;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并施行的有关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导致信托计划无效或不符合设立信托计划要求的法定情形。
十二、信托经理及履历
本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由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信托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其具体情况如下: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更换信托计划的信托项目经理,但应于更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向受益人披露。
十三、备查文件
1、《金骊索道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编号:
SCXT2013(JXT)字第37号-1);
2、《金骊索道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编号:
SCXT2013(JXT)字第37号-2);
3、《抵押合同》(编号:
SCXT2013(JXT)字第37号-3);
4、《质押合同》(编号:
SCXT2013(JXT)字第37号-4);
5、《保证合同》(编号:
SCXT2013(JXT)字第37号-5);
6、《资金监管协议》(编号:
SCXT2013(JXT)字第37号-6);
7、《保管协议》(编号:
SCXT2013(JXT)字第37号-7);
8、《金骊索道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9、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0、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
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但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