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起源 国家形成的标志之管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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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起源国家形成的标志之管见
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起源国家形成的标志之管见
——兼与“四级聚落等级的国家论”商榷
王震中
【英文标题】TheOriginsofAncientChineseCivilizationandState
MyViewsontheIndicationofStateFormation:
AlsoaDiscussiononthe"TheoryofStateBasedonFour-levelSettlements"
【作者简介】王震中,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在国家起源的研究中,对于由史前社会转变为文明时代的国家社会,我们既需要研究其演进的过程,亦需要研究如何判断是否已进入国家社会,其标志是什么。
一百多年前,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提出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即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
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是为区别于原始社会的组织结构以血缘为特色而概括出的标志;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说的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了强制性权力机构。
对于恩格斯提出的这两个标志,我国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是这样使用的。
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对于古希腊罗马来说也许是适用的,而对于其他许多更为古老的民族则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中国古代,直至商代和周代,其氏族、宗族、家族等血缘组织和结构还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还处于血缘和地缘相混合的状态。
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初,笔者提出:
“国家形成的标志应修正为:
一是阶级的存在;二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
阶级或阶层的出现是国家这一管理机构得以建立的社会基础,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则是国家的社会职能,是国家机器的本质特征。
”①尽管在国家形成途径或机制的解释上有内部冲突论、外部冲突论、管理论、融合论、贸易论等诸多理论观点之不同,但作为国家形成的结果,都有阶级或阶层、等级之类社会分化的存在,都有某种形式的强制性权力的设立,则是确凿无疑的。
所以,即使各文明国家中阶层、阶级和强制性权力形成途径和存在形式各有差异,但并不影响将两者(即阶级阶层和强制性权力)的出现作为进入国家社会的标志。
②
从研究中的可操作性来讲,关于远古社会中等级、阶级和阶层之类是否已形成,我们可以通过对考古发掘出土的墓葬资料和居住建筑物的规格等方面的资料进行考察。
在一个社会的墓地和墓葬资料中,那些随葬品十分丰富而且异常精美者,其在社会的阶层和等级中当然处于上层,可列入统治阶层或富有阶层的行列。
而那些随葬品非常贫乏稀少,甚至一无所有者,则处于社会的下层,属于普通民众,甚至还是被奴役者。
至于那些殉葬者和尸骨被丢弃在垃圾坑里的人,无论他们是由战俘转化而为奴隶,还是因其他原因而沦为被奴役者,他们属于社会的最底层都是明确的。
从居住的环境、条件和规格上来看,那些居住在宫殿中的人与居住在普通建筑物里和地穴式、半地穴式建筑物里的人,其身份地位和社会阶层的不同,也是十分明显的。
所以,作为我们提出的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等级、阶层、阶级的存在,在文明和国家起源的研究中,其可操作性和其所具有的物化形式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亦即强制性的权力,我们也可以找到它的物化形式或者称之为物化载体,可以通过考古发掘出土的都邑、都城和宫殿之类的建筑物来进行考察。
我们知道,一个庞大的城垣,需要大规模地组织调动大量的劳动力,经过较长时间的劳动才能营建而成;而城垣之内宫殿宗庙之类的大型房屋建筑,也需要动员众多的人力物力之资源,这一切都显示出在其背后有完善的社会协调和支配机制来为其保障和运营。
考古发现还表明,虽然修建了都邑城墙,但并非所有的族人都居住在城内,在城邑的周边还有一些村落亦即小的聚落,而城内的宫殿也只是供统治阶层和贵族居住,也就是说,中国上古时代的城址及其城内的大型建筑并不是为该地域内整个聚落群的人口居住所修建,它是为贵族中的上层及其附属人口的居住所营建,但统治阶层却有权调动和支配整个聚落群的劳动力,显然这种支配力具有某种程度的强制色彩。
当然,我们并不主张一见城堡即断定国家已存在,如西亚巴勒斯坦的耶利哥,在距今10000-9000年前,尚处于前陶新石器时代,即由于军事和其他特殊的原因(如保卫宗教上的圣地圣物等)而修建了城堡。
但是,当一个社会已存在阶层和阶级时,城邑的出现,则可视为国家构成的充分条件。
也就是说,这种带有强制性的权力与当时社会划分为阶层或等级相结合所构成的社会形态,是不同于史前的“分层社会”或被称为“酋邦”的社会形态的。
诚然,关于古代国家形成的标志问题,还不能说已形成定论,这一学术难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它一直被作为国家起源中的重要理论问题而受到学者们孜孜不倦的探索。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部分西方人类学者和考古学者通过所谓四级聚落等级来区别酋邦与国家的做法,就很有代表性。
这种做法的起因是20世纪50年代,美国人类学家卡莱尔沃•奥博格(KalervoOberg)提出酋邦概念;60年代,塞维斯(ElmanR.Service)建立“游团(band)—部落(tribe)—酋邦(chiefdom)—国家(state)”这一演进模式之后,学者又认识到酋邦之间在社会复杂程度上存在着巨大差异。
厄尔(T.K.Earle)等人把酋邦划分为“简单酋邦”与“复杂酋邦”两种类型,并提出只有复杂酋邦才能演变为国家,而区别这两种类型的考古学依据之一,便是决策级别的多少。
这是从系统论和信息论中发展来的一种理论概念,其逻辑是复杂社会发展中根本的变化首先是决策等级的增多,其次是信息加工的专业化。
这一理论被亨利•瑞特(HenryT.Wright)、约翰逊(G.A.Johnson)、厄尔等人应用到文化进化和国家起源的研究中,提出区别酋邦与国家的所谓“四级聚落等级的国家论”的理论。
例如,约翰逊提出部落和酋邦拥有一到二级行政管理机构,国家则至少拥有三级决策机构。
③瑞特、厄尔等人则将这种决策等级(行政管理层次)与聚落等级相对应,进一步提出:
四级聚落等级代表村社之上的三级决策等级,因而表示国家;三级聚落等级代表在村社之上的二级决策等级,因而表示复杂酋邦;二级聚落等级代表其上有一级决策等级,因而表示简单酋邦。
④至于划分和衡量聚落等级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是“第二大聚落(即二级)应是最大中心聚落规模的二分之一,第三大聚落(即三级)应是最大中心聚落规模的三分之一,以此类推”。
⑤为此,澳大利亚雷楚布大学刘莉教授在《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一书中,将上述说法列表予以表示。
⑥
聚落等级若划分科学且符合历史实际的话,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当时政治隶属和决策的等级机制,它属于社会复杂化的一个方面或物化形式,因而有理论上的意义,但“四级聚落等级的国家论”是有局限性的。
这种局限性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划分和衡量史前聚落等级的标准受研究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因而所划分出的等级是相对的;二是所谓国家的产生是由四级聚落等级组成和其上有三级决策等级来表示的说法,过于绝对化和教条化,似与中国上古时期即虞、夏、商、周时代的实际情况不符;三是作为区分酋邦与国家的衡量标准,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某个聚落群中聚落等级究竟是由三级还是四级构成,而在于该政治实体是否存在较集中的强制性权力结构,社会中是否存在阶层或阶级的不平等。
首先,就划分聚落等级的具体情形而言,我们以《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一书引用的资料为例试加说明。
该书将中原、山东、陕西中部各地区和各亚地区的聚落群大部分划分为三级,也有二级和四级的,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标准并不统一,同样作为龙山时代的第一级聚落,陶寺文化中期的城址规模是280万平方米,而伊洛地区王湾类型的一级聚落规模是20万—30万平方米,豫北地区后岗类型的一级聚落是30万—56万平方米,豫中地区的一级聚落是20万—50万平方米,山东临沂地区的一级聚落是75万平方米,山东日照地区的一级聚落(两城镇)是246.8万平方米,鲁北地区一级聚落城子崖城址是20万平方米,等等。
可见,虽然都被称为第一级聚落,但各地的悬殊是很大的。
考古学者在依据聚落规模进行聚落等级的划分时,各地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无法作出统一标准。
即使同为第一级聚落,晋南280万平方米的陶寺遗址与豫西、豫北、豫中三四十万平方米的第一等级聚落遗址,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此地被划分为第一等级的聚落,放在彼地就只能属于第二乃至第三等级的聚落。
所划出的各个规模等级在本聚落群中有相对意义,但在各地之间却没有可比性。
此外,对于城址面积与遗址面积需要区别对待,这是因为从事过考古学调查的人都知道,在一个遗址中,由城垣圈起来的城内面积与整个遗址的面积不是一个概念,城址面积往往要小于一般意义上的遗址面积。
这样,对于某一聚落群来说,如果把20万平方米以上的遗址划为第一等级的话,那么作为城址,究竟多大规模的城址与之相当呢?
是10万平方米以上还是15万平方米以上?
换算的依据是什么?
总之,聚落规模等级的划分只是在各地聚落群内部具有相对性,而在各地的聚落群之间无法给它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
其次,是否只有四级聚落等级才表示国家的产生,也是很难说的。
我们用我国商周时期都鄙邑落的等级情况检验这一说法,问题就看得比较清楚。
以商代为例,商的“内服”之地(亦即王邦之地,相当于后世的“王畿”)的都鄙邑落可分为三级:
即王都为第一级(最高级),朝臣、贵族大臣的居邑或领地(类似于周代的采邑或公邑)为第二级,普通村邑或边鄙小邑为第三级。
商的“外服”之地(亦即位于四土的侯伯等附属国之地)的都鄙邑落亦分为三级:
即最高一级是侯伯之君所居住的中心性都邑,如甲骨文中“侯唐”(即唐侯)之“唐邑”、丙国之“丙邑”、“望乘”族邦之“望乘邑”等;第二级是其他贵族之邑或族长所居住的宗邑;第三级是边鄙小邑或侯伯贵族领地内贫穷家族所居住的普通村邑,如“沚”伯领地的“东鄙二邑”、甲骨文中的“鄙二十邑”、“三十邑”之类用数字计量的小邑等。
⑦由于商代是“复合型国家结构”,⑧商代有些侯伯在臣服于商王之前是独立的邦国,在臣服或从属于商王之后,商王对侯伯之地的统治和支配也是间接性的,所以划分商代的聚落等级结构只能将作为内服的王邦与作为外服的侯伯分别区划,而且这些聚落等级之间的上下关系也只是有某种隶属关系而不是行政区划的分级管理关系。
仅就聚落的等级分类而言,已经由邦国即初始国家发展为王国的商王朝,无论是商王直接统治的王邦还是由侯伯支配的各个族邦都看不到有所谓四级的聚落等级结构,这与瑞特、厄尔等人只有四级聚落等级才表示国家的理论完全不同。
聚落等级的划分往往与聚落考古调查的推进密不可分。
在这种调查中,较有成效的做法是考古学的“区域系统调查”(RegionalSystematicSurvey)或“全覆盖式调查”(Full-CoverageSurvey)。
⑨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山东大学东方考古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一些考古工作队等研究机构通过与外国同行合作,先后在山东日照、⑩河南安阳、(11)灵宝、(12)洛阳、(13)伊洛河地区、(14)偃师(15)等地开展规模不一的区域系统调查,发表了一系列成果。
特点是所调查的对象,时间跨越几千年,面积有的超过千余平方公里,这对了解该地聚落群的分布状况及其前后变化是大有裨益的,是聚落考古研究中必要的一环。
当然,最为理想的状态是一个区域范围内典型遗址的发掘与区域系统调查以及调查中的试掘这三者的结合。
典型遗址的大规模全面的发掘,可以解决聚落内的社会组织结构和关系;典型遗址所在地的区域系统调查及调查中的必要的试掘,则可以解决聚落与聚落之间即聚落群内与群外的关系。
所以,以聚落形态研究为目的的发掘、调查、试掘,三位一体,学术目标明确,学术问题也容易得到解决或推进。
在这里,限于篇幅,我们不准备对人类学中聚落等级与决策等级之间量变关系的理论做系统的验证,但我们可以利用商代王都所在地的洹河流域的考古调查资料,对所谓第一等级聚落(最高中心聚落)统辖若干第二等级聚落(次级中心聚落),第二等级聚落统辖若干第三等级聚落,第三等级聚落统辖若干第四等级聚落的层层递进的理论模式,进行个案式检验。
1997年至1998年,中美洹河流域考古队曾对安阳殷墟外围的洹河流域进行多学科的考古调查,调查的范围以殷墟为中心,向东西各约20公里,向南北各约10公里展开,总面积将近800平方公里。
以这次调查为主,综合历次调查的结果,发现仰韶文化后岗时期的邑落遗址有6处,仰韶文化大司空村时期的邑落遗址有8处,龙山文化时期的邑落遗址有30处,下七垣文化时期的邑落遗址有8处,商文化殷墟阶段以前的邑落遗址有19处,殷墟时期的邑落遗址有25处,西周时期22处,东周时期36处。
其中,商文化殷墟第一期晚段以前的阶段即商文化白家庄期至洹北花园庄晚期(亦即殷墟第一期早段)的19处邑落是:
姬家屯、东麻水、大正集、柴库、洹北花园庄、西官园、东官园、聂村、大市庄、大定龙、大八里庄、袁小屯、郭村西南台、晋小屯、韩河固、东崇固、开信、将台、伯台。
殷墟时期的25处邑落遗址是:
北彰武、阳郡、北固现、姬家屯、蒋村、西麻水、大正集、安车、西梁村、柴库、范家庄、秋口、殷墟、后张村、小八里庄、大八里庄、晁家村、南杨店、郭村、晋小屯、大寒屯、韩河固、东崇固、将台、蒋台屯。
中商至晚商第一期早段的19处聚落,除洹北商城作为王都而规模庞大外,大多数属于规模较小的普通村邑。
殷墟时期的25处聚落,调查者说面积最大者不过35000平方米。
为此,调查者的结论是:
“除殷墟外,洹河流域似不存在其他较大的中心聚落。
这有可能说明当时分布于王畿附近的聚落都是由商王直接控制的,其间或许没有介于商王与族长之间的中层组织或机构。
”(16)安阳殷都及其周边80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聚落等级只有两级,而且这两个等级之间悬殊又非常大。
我们并非用它来说明商王国的聚落等级结构(即都鄙邑落结构)只有两级。
如前所述,无论是商王直接统治的王邦之地还是由侯伯支配的族邦之地,其都鄙邑落结构(即聚落结构)都由三级构成。
(17)洹河流域安阳殷都及其周边的聚落考古调查却可以说明:
围绕在最高聚落等级(即第一等级)周边的聚落也可以是最基层的聚落(第三级或第四级聚落,即最基层的村邑),而不必是所谓次级聚落中心(第二等级聚落),王都与其周围被统治的最基层聚落之间可以没有中间结构。
周代的情况也是这样,既有两级聚落等级,也有三级聚落等级。
西周王邦之地(即后世称为“王畿”的地方)实行公邑、采邑制和国野制。
从“国”与“野”来看,是两级聚落等级,加上贵族所领有的采邑(封邑)和公邑可构成三级聚落等级。
西周诸侯国后来也实行采邑制,但在被分封初期,不需要向公室弟子分出采邑(封邑),所以西周诸侯国最初是没有采邑的。
西周诸侯国在被分封初期,直接控制的国土并不是很大,其都城及周边地域也当实行国野制,经过发展,有的诸侯国成为具有一定领土范围和几个城邑的贵族国家,有的则依旧是由单一城邑和其周围的村邑组成的贵族国家。
其中,在具有几个城邑(公邑和采邑)和某种领土范围的诸侯国中,其国都的邦君与公邑之间有隶属关系;国都与分封给贵族的采邑之间作为不同等级的聚落层次,国都为一级,采邑只能是次一级,但两者绝非行政区划的分级管理关系。
至于只有单一城邑和其周围村邑的贵族国家,有点像春秋时期的一些小诸侯国。
如《左传》昭公十八年记载说:
“六月,鄅人籍稻,邾人袭鄅。
鄅人将闭门,邾人羊罗摄其首焉,遂入之,尽俘以归。
鄅子曰:
‘余无归矣。
’从帑于邾,邾庄公反鄅夫人,而舍其女。
”这段记载是说:
鲁昭公十八年六月,鄅国国君巡视籍田,邾国军队袭击鄅国。
鄅国人将要关上城门,邾国人羊罗把关城门人的脑袋砍下,用手提着,就因此进入鄅国,把百姓全都俘虏回去。
鄅子说:
“我没有地方可以回去了。
”跟随他的妻子儿女到邾国。
邾庄公归还他的夫人而留下他的女儿。
从这段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鄅国国小民少,邾人破城便灭其国,可见其统治的范围仅限于都城周围地区,显然属于一个以都城为中心的城邑国家,很难作出聚落形态上的三级或四级之类的等级划分。
这样,笔者认为,所谓二级、三级、四级聚落等级及其最高等级的聚落规模,反映的只是社会复杂化程度和这一政治实体所控制的领土范围,何况我们对于聚落等级的划分也只是相对的,而且即使聚落等级之间有隶属关系,也不能说这种隶属关系就是行政区划的行政管理关系。
也就是说,在古代中国,在夏商周时期的上古社会,邦君与贵族领地或采邑之间的某种隶属关系并不等于秦汉以后郡县制下中央与地方的那种具有行政级别的行政管理关系。
那种只有具有四级聚落等级形态才表示国家已形成的理论是有局限性的,它并不能说明国家是否产生这一问题的实质,因而也不应作为衡量的标准。
我们将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结合起来研究古代国家和文明的起源,固然要对聚落的等级作出划分,并由此来说明社会的复杂化,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对史前社会组织、等级、阶层、阶级的产生、权力性质的演变,乃至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的变化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方可说明早期国家与文明社会是如何产生的,其演进的机制和运动的轨迹是什么,早期国家的形态和特点是什么。
仅就国家形成的标志而论,笔者依然主张阶层阶级的出现和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权力的设立是最具特征性的,而且在考古学上可以找到其依据和物化形式,因而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注释:
①王震中:
《文明与国家——东夷民族的文明起源》,《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3期。
②王震中:
《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西安:
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46-350页。
③G.A.Johnson,"LocalExchangeandEarlyStateDevelopmentinSouthwesternIran,"MuseumofAnthropology,UniversityofMichigan,AnthropologicalPapers,no.51,1973,pp.4-12.
④HenryT.Wright,"RecentResearchontheOriginoftheState,"AnnualReviewofAnthropology,no.6,1977,pp.379-397;TimothyK.Earle,"TheEvolutionofChiefdom,"inT.Earleed.,Chiefdoms:
Power,Economy,andIdeology,N.Y.: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1,p.3.
⑤刘莉:
《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146页。
⑥刘莉:
《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第146页。
⑦王震中:
《商代都鄙邑落结构与商王的统治方式》,《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⑧王震中:
《商代的王畿与四土》,《殷都学刊》2007年第4期。
⑨方辉主编:
《聚落与环境考古学理论与实践》,济南:
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
⑩中美两城地区联合考古队:
《山东日照市两城地区的考古调查》,《考古》1997年第4期。
(11)中美洹河流域考古队:
《洹河流域区域考古研究初步报告》,《考古》1998年第10期。
(1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河南一队等:
《河南灵宝市北阳平遗址地调查》,《考古》1999年第12期。
(1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二里头工作队:
《河南洛阳盆地2001-2003年考古调查简报》,《考古》2005年第5期。
(14)陈星灿等:
《中国文明腹地的社会复杂化进程——伊洛河地区的聚落形态研究》,《考古学报》2003年第2期。
(15)许宏等:
《二里头遗址聚落形态的初步考察》,《考古》2004年第11期。
(16)中美洹河流域考古队:
《洹河流域区域考古研究初步报告》,《考古》1998年第10期。
(17)王震中:
《商代都鄙邑落结构与商王的统治方式》,《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来源:
《历史研究》2010年第6期第12~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