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问题研究报告.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118425 上传时间:2023-02-25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82.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问题研究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问题研究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问题研究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问题研究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问题研究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问题研究报告.docx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问题研究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问题研究报告.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问题研究报告.docx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问题研究报告

学校代码10459

学号或申请号************

密级

 

硕士学位论文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问题研究报告

 

作者姓名:

王若菲

导师姓名:

王红建

学科门类:

行政法

专业名称:

法律

培养院系:

法学院

完成时间:

2016年月

 

Athesissubmittedto

ZhengzhouUniversityforthedegreeofMaster

 

ResearchReportonthequalificationoftheplaintiffin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ByWangruofei

Law

ZhengzhouUniversity

May2016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

日期:

年月日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郑州大学。

根据郑州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郑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郑州大学。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学位论文作者:

日期:

年月日

摘要

我国的行政诉讼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存在一些重大的问题,如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不仅涉及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程度,而且也涉及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力度。

《行政诉讼法》在其修改过程中,虽然对原告资格问题不断的完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当下有关原告资格及其内容的研究比较薄弱且众说纷纭,也导致加大有关原告资格的案件在实务中操作性的难度。

故而非常有必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深入探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本文主要分以下几部分开展论述:

第一部分,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基本理论入手,阐释其内涵,界定其与相关概念,如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诉权、受案范围等概念的关系,进一步厘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

第二部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演变着手,以个别典型国家为例,探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分析其各自的特征与发展趋势,以辅助于全面了解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历程,指出当下我国原告诉讼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以对我国相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梳理归纳入手,对规定中裁量性较大的要件进行阐述,充分呈现我国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设计。

第五部分,完善行政诉讼资格制度的设想。

既涉及不同类别的原告,如普通诉讼中的自然人原告,而非先前规定之公民原告;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承继主体;原告资格所要求的关联程度的确立等,以期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贡献。

关键字:

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现状;完善

Abstract

China'sadministrativelitigationhasmadegreatprogress,butitisundeniablethattherestillexitssomemajorproblems,suchastheplaintiffqualificationofadministrativelitigation.Thequalificationoftheplaintiffinadministrativelitigationisnotonlyinvolvedintheprotectionoftherightsandinterestsoftheparties,butalsoinvolvesthejudicialsupervisionofadministrativeacts.Inthemodificationprocessoftheadministrativelitigationlaw,althoughitfocusontheimprovementoftheplaintiffqualification,itisundeniablethatthepresentresearchonplaintiffqualificationandonitscontentisrelativelyweakandopinionsdivided,whichleadstohighdifficultyofresolvingtheplaintiffqualificationcasesinthepracticeoperation.Soitisverynecessarytofurtherexplorethetheoryofadministrativelitigationplaintiffqualification.Thispaperisdividedintofollowingpartstocarryon:

第一部分,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基本理论入手,阐释其内涵,界定其与相关概念,如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诉权、受案范围等概念的关系,进一步厘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

Thefirstpart,startingfromthebasictheoryofadministrativelitigationplaintiffqualification,thepaperthenexplainstheconnotation,definestherelatedconcepts,suchasscope,theprosecutionconditions,theappeal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conceptsofscopeofthecase,tofurtherclarifythebasictheoryoftheplaintiffqualificationin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第二部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演变着手,以个别典型国家为例,探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分析其各自的特征与发展趋势,以辅助于全面了解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理论。

Inthesecondpart,proceedtotheevolutionoftheplaintiff'squalificationofadministrativeproceedings,acasestudyofsometypicalcountries,exploresthedevelopmentofthetheoryandpracticeintheplaintiff'squalificationofadministrativeproceedings,analysistheirrespectivefeaturesanddevelopmenttrends,toassistinthetheoryofacomprehensiveunderstandingoftheplaintiff'squalificationofadministrativeproceedings.

第三部分,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历程,指出当下我国原告诉讼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

Thethirdpart,fromthedevelopmentofplaintiffqualificationinadministrativelitigationofourcountry,pointsoutthatourcountry’splaintiffqualificationsystemisnotthatperfect.

第四部分,以对我国相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梳理归纳入手,对规定中裁量性较大的要件进行阐述,充分呈现我国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设计。

Inthefourthpart,bycombingofouradministrativelitigationplaintiffeligibilityrules,carriesontheelaborationtotheprovisionsdiscretionoflargerelements,fullyshowingtheplaintiffqualificationinadministrativelitigationsystemdesign.

第五部分,完善行政诉讼资格制度的设想。

既涉及不同类别的原告,如普通诉讼中的自然人原告,而非先前规定之公民原告;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承继主体;原告资格所要求的关联程度的确立等,以期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贡献。

Thefifthpart,suggestiononperfectingadministrativelitigationqualificationsystem.Involvingthedifferentcategoriesoftheplaintiff,suchasnaturalpersonasplaintiffsinordinarylitigationplaintiffratherthanpreviousregulationsofcivilplaintiffs;qualificationofplaintiffin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ubjectinheritthequalificationofplaintiff;plaintiffqualificationrequirementsofthedegreeofcorrelationestablishment,tothetheoreticalresearchandjudicialpracticeofplaintiffqualificationinadministrativelitigationtocontribute.

Keywords:

administrativelitigation;plaintiffqualification;determinationcriterion;presentsituation;perfection.

引言

行政诉讼在我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虽然在理论问题上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但针对基本问题学界还是能够达成基本的共识,形成通说。

本文即是以学界较为普遍认可的理论作为基础,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行政诉讼的原告的定义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者是在行政机关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组织或其他组织由此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对于如何界定原告的资格还是有些模糊,而且每一位法官在对同一案件的原告资格资格的定义可能不同。

所以笔者认为,只有对原告资格的有明确的规定才能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进行维护。

这个问题如何判定构成了我们今天讨论的行政诉讼里原告的资格的意义。

研究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有利于使缺乏“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能够在司法保护的范围之内。

有利于更加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作用是保护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特定的公民的权益并且加强对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这不仅是一种救济手段更是一种监督工具,研究并“扩大”原告的诉讼资格有利于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但没有对公民造成实时损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有利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践与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其他国家在原告资格的规定、界定标准和范围还是有更宽松的标准,反观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虽然已经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经过不断的修改已进入相对完善的阶段。

但是,我国对原告资格标准的界定还有一些限制,对于行政诉讼资格的研究有利于我国行政诉讼功能的进一步发展,使更多的行政行为相对人能够的到司法救济,也使法院及社会真正成为行政机关的监督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一章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第一节关于原告资格的几种学说

“资格”这个词,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一定的范围,它是一种界定。

从目前我国在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理论问题上,学术界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主要有“条件说”、“限制说”和“利害关系说”这几种看法。

条件说必须具有这样的条件,也就是说:

人们因为享有的某些权利被侵犯,可以作为原告对侵害者进行诉讼的权利和资格。

"另外一种说法认为“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所应具备的条件。

限制说"主张,原告资格的目的就是提高行政诉讼的有效性、经济性,杜绝滥诉,且从某种程度上维护行政管理的稳定性。

"资格即限制"。

设立原告资格以受行政诉讼宗旨和目的为导向,但是它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它不能影响法院的相关工作。

“利害关系说“主要是讲什么的呢?

"是说法律中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完全可以能够独立承担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引起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内行政争议行为之间存在的相关利益之间关系。

事实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它构成了起诉条件之一,以整个案件的受案范围为先提条件,而且这是不涉及诉讼请求的,也就是说原告和侵权行为之间的的利害关系是它的重点。

上面的观点实际上对原告资格的本质、设立原告资格的目的的阐释。

原告资格核心在于区别与案件有无关联的主体,以期达到杜绝所有人都去法院提起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强化诉讼的效率,同时为行政管理的高效化与稳定化提供保障。

"条件说"将起诉条件的满足作为原告资格形成的前提,尽管将原告资格的本质揭示的淋漓尽致,它没有仔细分析和探究原告资格和起诉条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已经没有通过,起诉条件包括原告资格,如果以满足前者来作为后者的界定标准,这显然将原告资格范围缩小,危害诉权。

对于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案件,虽然起诉人不可能获得原告的法律地位,但是只要其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联达到相当的程度,其本身仍然具有着原告的资格,原告资格仅仅表明成为原告的一种可能,受案范围的相符、其它起诉条件的满足以及原告资格的具备共同作用才能组成行政诉讼中的适格原告,因此,受案范围、其它起诉条件、原告资格实际上是并列的限制,只是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受案范围的规定而已。

实际上对原告资格的本质、设立原告资格的目的的阐释。

从这个角度理解,以"受案范围内"作为原告资格定义的定语,并不合理。

此外,部分学者主张,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二是诉的对象。

就是说公民甲能否因为自己的某些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然后向法院起诉,就是甲是不是具备了这种法律能力。

这种概念是一种组合概念,包括属人因素与属事因素,这个定义基本上还混淆了原告和案件的资格。

第二节原告资格的含义

放眼全球,很多国家都在行政诉讼法中,放低了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笔者认为单一的属人因素来对原告资格进行界定才更为妥当,什么是原告资格呢?

事实上就是人们因为享有的某些权利被侵犯,可以作为原告对侵害者进行诉讼的权利和资格。

"是一种起诉人与被诉的行政行为间的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事实具备是具有原告资格的唯一条件,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以及其它起诉条件等一起构成法院的受理条件。

对于原告资格的理解,关键是要确定起诉方与被检方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只有二者之间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才能够拥有原告资格。

相关概念关系的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起诉资格的基本要素是法院是否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我们的起诉人作为原告它必须具有原告资格才可以的,只有原告具备原告资格法院才会去着手受理该案件。

也就是说原告资格是一种前提条件。

无论案件对于起诉人来说是胜诉还是败诉,这也与原告资格没有关系。

因此,分析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起诉权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很有必要。

第三节相关概念关系的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起诉资格的基本要素是法院是否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我们的起诉人作为原告它必须具有原告资格才可以的,只有原告具备原告资格法院才会去着手受理该案件。

也就是说原告资格是一种前提条件。

无论案件对于起诉人来说是胜诉还是败诉,这也与原告资格没有关系。

因此,分析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起诉权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很有必要。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关系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受案范围从属于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一个构成要件。

一种认为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为两种不同问题,前者是后者产生的前提。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问题。

行政诉讼的范围是司法与行政、法律等方面的权力的边界,行政诉讼是一种启动程序的司法监督手段,而不是简单地把两者之间的替代品。

行政诉讼的范围是解决审判的问题,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解决的是可诉的问题,两者不能简单等同。

受案范围是从外部,即行政和司法权的关系确定的管辖权,表明哪些权力范围是司法权能够在干涉行政事务时拥有的;而原告资格是从内部,这是起诉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明确的管辖权,参与行政权力的权利。

受案范围是不同于原告资格的,受案范围经由宪法或者法律确定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界限和范围,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是诉讼前操作层面的事项,有了原告资格之后才能通过起诉人的起诉,法律进一步确立了司法审查的范畴。

部分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的范围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前提和基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必须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否则,如果法院给予民事诉讼原告资格,但法院却没有权力对此种行政案件进行处理,无疑是对公民的愚弄,消费公民的法律信仰。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原告资格回答了谁能起诉,而这种资格是早在行政行为与起诉人之间发生利益纠葛时已经存在了,有关系就能够具有原告资格,否则的话就不享有原告资格。

但法院受理与否解决的是属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如何分工,是允许诉讼的类型,实质上是如何划分权力。

法院的受理范围与原告资格没必然的联系,前者并不决定是否具有起诉人的资格,而具备了后者法院也并不会百分百救济。

如果行政行为既不属于法院管辖,起诉人与之也没一定的利害关系,起诉人都没机会打官司,这不仅是剥夺起诉人权利,实际上也为受案范围外的行政行为增势。

可诉性截然不同于可审性,若利害关系人甚至无法拥有最低层次的起诉可能性,则其情绪将无法得到安抚与消逝,长此以往,必然导致此种不服以其他方式表现,威胁社会稳定,对整体秩序构成威胁。

二、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的关系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包含于起诉的条件中,二者范围不同,是种属关系。

在起诉人的起诉中,如果提起诉讼,那么起诉人就必须具有原告资格。

可以这样理解,起诉的先提条件就是必须具备原告资格和,起诉形式、管辖范围等要件、还要保证在法律规定的实效内等都是在起诉条件内的构成要件。

我们还可以将原告资格看做起诉条件里的一个构成要件。

另外,从时间的先后来说,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也不同,显而易见,一定是先有了原告资格,在法院审查完原告资格后才会进入审查起诉条件的程序。

原告资格俨然不同于起诉条件:

(1)原告资格是起诉条件之一,是法院在起诉前对诉讼进行条件的预先审理。

起诉条件是有资格的起诉人正式向法院起诉来使法院能够受理自己的起诉。

而原告资格解决的的是合适的、合法的原告人范围。

(2)法人或者自然人以及一些合法的组织如果想提起诉讼,就必须具备起诉人的条件才可以。

什么是起诉条件呢?

它是指想要起诉的人或者组织去法院进行提起诉讼相关程序,,应该具备的条件。

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人,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才有可能被法院接受,没有原告资格与其他人的资格,即使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也不可能接受,起诉条件包括起诉人资格。

(3)一些人或者组织能不能成为行政诉讼原告则是它的注重的地方;这个和之前的不同,它有自己的特点,也就是说起诉条件是一个法律专业语言,旨在言明何为合法起诉。

三、原告资格与诉权的关系

什么是起诉权呢?

它是指公民或者组织面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以及请求法院进行裁判的相关的权利。

原告资格从属于公民起诉权,当然,除了这些,公民或者一些组织还需要一些其他的条件才拥有诉讼的资格。

如明确的被告、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等。

原告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民事法律人和其他组织中获得了诉讼的权利,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作用。

针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性质,它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属于公民的一项权利。

并对其进行了诉讼。

因此,在概念和法律地位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低于诉讼权和行政诉讼权,前者产生于后两者在具体行政诉讼活动的落实。

四、原告资格与原告地位的关系

原告资格是客观问题,回答了谁有起诉权。

只要当事人与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联系,原告应具备资格认定的这一客观真实。

原告资格的存在表明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原告。

原告资格在原告进入诉讼之前,只表达了一种可能存在,并不是由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能成为原告,诉讼程序一旦开始,经过法院的审查,此时原告资格才真正令当事人成为原告。

获得原告资格,法院要求在法院的管辖权,无论是诉讼时效的限制和其他因素的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起诉后,以获得准确的答复。

原告的诉讼地位从诉讼程序和法院受理的时间开始计算,并在具体行政行为上取得原告资格取得的相对人资格,当相关的审理法院进行受理后,起诉人才能称之为原告的。

行政诉讼在不同阶段的相对人要求不同的条件为其称谓:

受侵害的人-检察官-原告。

起诉人除需原告资格外,还需要有具体的诉讼条件,原告除了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具备别的条件:

复核和确认。

这些称谓的一步步变化,使得范围在进行逐渐缩小。

五、原告资格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我们需要,明确原告资格,因为这有利于案件的进行,同时它可以让公民、法人了解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想要明确这些关系,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就需要我们辨明原告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在学界,有的学者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关系紧密结合,因为行政诉讼目的是在以法律关系作为前提的,所以说,行政诉讼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一条船上的蚂蚱,它们的关系密不可分。

利益相关的。

,并由此得出结论,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决定是否享有原告资格。

也就是说,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定与行政机关存在着某种因行政法律关系因为这些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原因。

在相关诉讼程序中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受实体上相关因素影响和限制。

至于实体上的一些相关法律关系到底存在还是不存在。

我们只有到达诉讼这一阶段后我们在可以明确知道,或者人民法院对事件裁判后我们便可以确定了。

因为受限于当事人认知水平,当事人及其可能受到自身误以为存在实体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的引导,与行政管理人产生纠纷,并由此起诉,从而加强了原告资格这一客观的问题的主观性。

现实中经常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自身的错误判断提起诉讼,或者是相对人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商业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