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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 外文文献翻译.docx

生态旅游外文文献翻译

文献出处:

TecheraEJ,KleinN.Theroleoflawinshark-basedeco-tourism:

LessonsfromAustralia[J].MarinePolicy,2013,39

(1):

21-28.

翻译后中文字数:

9710

第一部分为译文,第二部分为原文。

默认格式:

中文五号宋体,英文五号TimesNewRoma,行间距1.5倍。

法律在鲨鱼生态旅游中的作用:

澳大利亚的经验教训

摘要:

海洋旅游为经济,教育,环境等方面提供了机遇,但相对于人来说,动物和环境是存在风险的,需要越来越重视法律和政策。

鲨鱼生态旅游尤其如此,这可能是这些物种的重要保护工具。

澳大利亚长期以来的旅游历史涉及鲨鱼和大白鲨,本文考察了澳大利亚的鲨鱼生态旅游法律和政策,确定了从澳大利亚鲨鱼生态旅游中获得的经验教训,作为确定最佳实践法律战略的第一步,既可以支持旅游行业又确保环境友好。

关键词:

澳大利亚环境法,生态旅游,法规,鲨鱼旅游

1.引言

过去二十年来,基于自然的旅游业,包括海洋类和其他物种的发展迅速增长[1]。

旅游业可以带来多种好处,包括教育公众,提高对物种及其保护地位的认识[2]。

但是,对于有关物种和海洋环境,如果管理不善,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3]。

适当的法律框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长期以来成功举措的案例研究为对其他国家或其他物种可能利用的各种监管方案提供了重要的见解。

本文对澳大利亚基于鲨鱼的生态旅游的治理进行了探讨。

许多鲨鱼种类的保护状况日益恶化,引发了一系列的反应,包括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实施法律机制[4]。

基于鲨鱼的生态旅游是一种新兴的保护工具,因为它促成了海洋保护区的娱乐性利用,可以创造替代生计,促进海洋研究,提高公众对特定鲨鱼物种的困境的认识。

虽然生物和社会科学家都有一些重要的文献,但是研究这个领域的法律治理研究相对较少[5]。

本文探讨了法律在促进鲨鱼生态旅游作为保护工具方面的作用,并强调了澳大利亚方法及其在法律战略中所提供的经验教训。

重点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以鲨鱼为基础的生态旅游,其中两个来自澳大利亚:

游泳与潜水。

澳大利亚长期以鲨鱼为基础的生态旅游历史,加上发达的监管框架,使这一管辖权成为强有力的案例研究。

本文首先介绍了这两个主要的基于鲨鱼的旅游业务,然后再参考澳大利亚的经验,考察了具体的法律和政策。

提供了可从这些领域吸取教训的分析,文章最后提出了旨在确保该行业未来的建议,不仅在澳大利亚,而且与其他国家培育这一海洋活动有关。

2.澳大利亚鲨鱼生态旅游

鲨鱼潜水点位于40个不同的国家,涉及至少24种不同的物种,包括许多濒危动物[5,6]。

澳大利亚基于鲨鱼的生态旅游是世界野生环境中旅游业中最经典的例子[7]。

它主要分为两类:

浮潜或游泳与温顺的鲨鱼;和在大白鲨鱼群中潜水。

八十年代后期在西澳的宁乐礁建立了鲨鱼游泳[7],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研究最多的鲨鱼旅游景点[8]。

该地区拥有自然景观,每年大量聚集鲸鱼鲨鱼[9]。

他们的到来是季节性的,持续到今年四至五个月,当时鲨鱼在海岸的浅水中饲养。

虽然鲨鱼是一种浮游生物饲养者,比较具有掠夺性物种的人类安全风险较低,但其适应性鼓励与更多潜在的物种影响紧密的人类相互作用。

在西澳大利亚州,最多有15家持牌运营商,该地区每年的业务价值超过1200万澳元[10]。

所有旅游运营商都经营一日游,而不是长时间的实地经验。

侦察机定位鲨鱼,将信息传递到旅行到该地点的游船,然后游客在海洋中与鲨鱼游泳和浮潜。

在监管方面,重要的是要注意,该行业被纳入由保护区管理立法管辖的宁乐公园。

宁乐礁最近已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11],这本身可能会促使对旅游业进行进一步审查。

20世纪70年代在南澳大利亚海王群岛建立了大白鲨的笼式潜水。

大白鲨不会永久居住在这个地方,而是自然地被吸引到该地区,因为他们养活澳大利亚海狮和新西兰毛皮海豹。

尽管五月至十月和十二月至二月期间的主要观景季节可以全年参观。

基于鲨鱼的生态旅游经验可以涉及面积较小的访问者或涉及SCUBA设备的海洋潜水潜水池的保护笼。

目前,有四家执照经营者,其中只有两家有牌照。

在这两个之中,一个提供隔夜住宿旅行和另一天旅行。

与澳大利亚西部经验一样,南澳大利亚的笼子潜水都发生在海洋保护区内,这就是海王星群岛保护园[12]。

3.澳大利亚的法律框架

首先应该说,澳大利亚没有一个管理旅游业的单一监管手段。

联邦立法对海洋生态旅游有两个主要的方面。

首先,英联邦可以签署国际条约,随后根据联邦立法执行,并将适用于各州。

没有具体的国际法具体涉及养护和管理鲨鱼,也不涉及生态旅游。

然而,根据国际贸易法,鲨鱼可能被列为濒危物种,也可能被区域渔业协定禁止捕捞。

澳大利亚同意对鲨鱼和大白鲨的限制,这些禁止收获是根据1999年“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及其规定颁布的。

联邦政府还制定了有关鲨鱼[13]和大白鲨[14]的恢复计划。

作为受保护物种,建立限制有利于鲨鱼生态旅游业务。

其次,联邦立法在“世界遗产名录”上列入特定的海洋保护区也将是重要的。

宁乐礁是一个这样的场所,毫无疑问,联邦和州的合作协议即将到来,“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和法规也将适用。

国家立法适用于沿海发现的鲨鱼类型,近岸进行的旅游活动。

政府法规赞成使用管理和行动计划,重点是许可证制度和行为准则。

以下对这两个案例研究领域进行了考察。

西澳大利亚的主要立法包括“1984年养护和土地管理法”(CALMA),“1950年野生生物保护法”和“1994年鱼类资源管理法”。

CALMA涵盖海洋公园,因此包括宁乐礁。

鲨鱼旅游经营者必须在CALMA下持有商业旅游活动许可证。

这样做的目标是“建立水产生态旅游和其他依赖养殖业的旅游管理”.4鲨鱼被列为“完全受保护的”,意思是不能被拍摄,拥有,出售或购买,并对罪犯施加惩罚.5“野生动物保护法”还保护了鲨鱼,因此任何干扰他们的活动都需要额外的“野生动物相互作用”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可能持有多种野生动物互动许可证,即使在专门的鲸鱼之旅,也可能遇到其他物种,如鲸鱼和儒艮。

与澳大利亚海洋生态旅游有关的南澳大利亚州的重要法规是1992年“荒野保护法”及其规定(修订了1972年“国家公园和野生生物法”,“海王星群岛保护园区最初列入的规定”),渔业管理2007年“2007年海上公园法”。

旅游经营者必须根据“1972年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法”,持有商业旅游经营许可证。

此外,“2007年渔政管理(一般)条例”2007年第5期将大白鲨列为受保护物种其规定,在低水位暴露的2海里不允许使用berleyis。

因此,需要许可证才能使用贝利在海王星群岛保护园内吸引鲨鱼。

4.法律和管理框架

很明显,适当的管理框架对于鲨鱼生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并促进质量体验,同时尽量减少对动物的影响[15]。

海洋旅游开发与保护有潜在的冲突,尽管休闲用途是重要的因素,维护保护价值必须优先考虑[9]。

因此,在设计法律框架时,需要确保环境质量的根本目的和理念。

戴维斯等人更仔细地研究了海洋旅游业的治理文献。

(1997)确定了可持续管理基于鲨鱼的生态旅游的四个考虑因素[9]。

以下探讨这些要素,并强调澳大利亚有关法律和惯例。

4.1参与者的经验

对鲨鱼的潜在影响必须与确保满意度和积极的旅游经验相平衡[16]。

人类的安全关切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任何基于野生动物的旅游活动都有固有的风险。

Catlin和Jones[7]报告说,虽然大多数旅游小册子都提到了排除条款,但这种做法可能还不够。

例如,这些条款在保护旅游经营者方面可能不具法律效力。

此外,提高对内在风险的认识是教育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涉及更多侵略性物种的情况下。

然而,由于存在危险因素,监管制度必须考虑到所涉及的风险,特别是在制定公共责任保险要求方面。

南澳商业旅游经营者许可和许可政策要求保险至少1,000万澳元,以涵盖所开展活动的性质和经营领域[17]。

该政策进一步预计在给予运营商的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然后遵守这些条件依赖于行业合作。

同样在西澳大利亚州,公共责任保险为1,000万澳元是一项要求[18]。

法律和政策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和促进增强的旅游体验,超越保险层面。

首先,立法可以限制旅游经营者和参与者与鲨鱼互动的次数,因为拥挤的条件可能会对旅游经历造成负面影响。

在西澳大利亚州,许可证的数量最多限制在15个,但持续时间有所不同,最近修订了10年许可证的规定[19].6虽然南澳大利亚政府已经授权许可证四名经营者,只有两名获得了额外的许可证。

通过最近的审查程序,政府决定将许可证限制为两个,并限制每年的淘汰日数,现在许可证已被授予五年[20,21]。

后一种限制是对最近关于贝伐生效果的科学研究的直接回应[22]。

第二,以鲨鱼为基础的生态旅游规则控制了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而言,访客将不会体验活动的组成。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西澳大利亚政府在协商内部制定了鲨鱼相互作用行为守则,并以“现有知识,常识和国家鲸鱼观察指南”为依据[23]。

有两个这样的守则:

一个涉及旅游互动,另一个是在鲨鱼附近经营的船只(商业和私人)。

旅游行为守则规定,游泳者须离头部3米远,距离鲨鱼尾端4米。

触摸,闪光摄影和机动推进都是禁止的。

为了方便遵守,行为守则已经减少到关键要求的图形表示(图1)。

旅游互动行为守则在埃及茅斯的酒店大堂,宁礁的门户城市展示,并在附近的船舷上展出。

活动的性质意味着不止一个旅游经营者可能希望同时与鲨鱼进行互动。

西澳大利亚政权的一个特点是从一个运营商到下一个运营商的“手球”规定,确保所有游客在可能的时候与鲨鱼进行一些互动。

这通过船只行为准则来促进,该行为准则规定了白天只发生相互作用;只允许一艘船在专属接触区(鲨鱼的250米范围内),最长停留90分钟;所有其他船舶必须距离至少400米;任何时候最多允许10名游泳者在水中。

船只可以以6节的最大速度行驶,并且只有在距离鲨鱼超过100米的地方才能使用螺旋桨。

Ningaloo运营商的行为准则更重,因为其条款已被纳入许可条件的一部分,因此具有法律约束力[19]。

基于行业的行为准则适用于所有其他人,包括无牌,私人船只经营人和游泳者,希望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通知进入鲨鱼。

在南澳大利亚,罗德尼·福克斯鲨鱼探险队是在澳大利亚率先采用鲨鱼潜水的运营商[24],采用了自己的行为准则(图2),以确保人员和鲨鱼的安全。

它明确地偏好不会以任何方式伤害鲨鱼的行为或风险改变其行为,例如不使用食物来奖励鲨鱼,只使用天然纤维制成的诱饵绳,禁止任何人接触鲨鱼。

最后,教育和/或研究部分的要求也可以提高参与者体验的质量。

卡特林和琼斯[7]8号称,随着网站的发展,典型的旅游组合从主要是野生动物专家变为更普通的游客,导致经验较少的参与者和人类安全问题的加剧。

参与者在笼罩时可能受到更多的保护,但物种的影响在参与经验较少的游客时可能会更大。

承认不断变化的旅游类型,行业监管和做法也可能需要改变。

很明显,旅游安全和鲨鱼保护可能需要提高公众意识,强制性的最低教育成分可能是必要的。

西澳大利亚认识到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基于自然的旅游战略的重要性,认识到可持续的保护和旅游管理可以整合,优质的旅游经验将教育和通知市民,从而促进“保护伦理”[23]]。

Ningaloo目前的管理计划设想:

鲨鱼互动行业的管理工作将继续关注教育,与商业运营商合作,对鲨鱼年度聚集及其对自然旅游活动的影响进行研究和监测[10]。

因此,以鲨鱼为基础的生态旅游构成了提高公众对某些鲨鱼种类困境的认识的重要手段,然后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行为[26]。

通过法规和/或许可条件强制教育要求,为参与者以及物种和环境制定了实践,并提供了益处。

4.2行业运作管理

法律和政策也可以对旅游业者的数量,质量和做法提供必要的控制。

如上所述,在西澳,旅游经营者必须持有两个许可证.9在对2002年进行的许可证安排进行审查之后,新的程序涉及完成表达意向书(EOI)的申请人。

环境与保护部(DEC)10提供了基于可持续性原则的最低标准和最佳做法实例的指导。

要素包括开展基于自然的旅游业方面的经验;认证;了解当地条件,包括环境过程;承诺优质旅游服务;以及在规定的行为准则中运作的能力和意愿。

申请人完成意向书(EOI),表明其操作将如何满足和/或超出基本要求。

意图是每个运营商将瞄准最佳实践而不是最低标准[19]。

为了进一步激励良好做法,强制性的年度审计现在是许可过程的要求。

许可证持有者支付审计费用,因此鼓励他们妥善记录,以减少审计时间,从而降低成本。

此外,如果持牌人被发现符合100%的要求,审计要求将减少到每两年一次[19]。

最近的改革引起了系统内容较少的运营商的一些担忧[25]。

主要问题似乎是因为EOI中包含的项目成为许可条件,每个运营商都有不同的条件。

此外,意向书(EOI)中所载的某些事项,如船只要求,不属于DEC的管辖范围,因此不能由其执行.11这增加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一个解决方案可能是创建更大的核心许可条件集,也许是通过充分利用意向书(EOI)元素,并将其作为规定。

这样做会提高大家的水平,同时仍然确保可执行性。

类似于西澳大利亚州,旅游经营者必须在海王星岛境内持有两个笼式鲨鱼潜水许可证:

一个适用于所有商业旅游经营者的许可证,另一个许可证允许berley吸引鲨鱼。

该许可证制度旨在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防止鲨鱼的风险,避免对储备金的影响[21]。

南澳大利亚的许可证制度最近是政府审查的主题。

首选的监管方法仍然是许可证,但许可证将通过与西澳大利亚类似的意向书(EOI)流程进行竞争性分配,鼓励持牌业务遵守行为准则[20,21]。

但是,目前,意向书(EOI)回应和行为准则的法定地位是未知数。

在这两个州,商业生态旅游的管理发生在保护园区的立法框架,控制和保存该地区其他海洋物种的背景下。

然而,明确需要适应性管理,以便持续改善鲨鱼,游客和行业的利益。

法律还必须嵌入诸如预防原则等关键环境概念,要求政策制定者在没有科学确定具体行动对环境的影响的情况下,在决策中谨慎行事。

变更必须超越立法观念,因为行业守则,也可能需要改变[27]。

4.3财务和经济方面

主要有两个相关的经济问题:

第一,鲨鱼生态旅游业本身的财政利益;第二,运营商和参与者费用的问题以及可以使用的费用。

迄今为止的许多经济研究涉及到评估鲨鱼活着和死亡的相对价值。

例如,西澳的鲨鱼价值估计约为282,000美元[8]。

另一项研究表明,帕劳的鲨鱼一生中价值190万美元[28]。

除了量化鲨鱼的旅游与市场价值之外,显然行业具有更广泛的优势。

在斐济,以鲨鱼为基础的生态旅游提供了多种利益,包括为当地社区促进可持续生计[29]。

在南非,一个小型社区确定了观看大白鲨的门票,作为海洋旅游(大于观鲸,娱乐休闲,住宿或餐饮周转)对社区的最大收入来源。

“[30]。

而越来越多的游客改善财务前景,也引发了政府征收和许可证费用问题,可用于筹集资金进行监督,执法和保护。

在宁乐礁的许可证收取的费用将由DEC地方管理的信托账户进行管理,并用于执行鲨鱼交互管理计划的费用。

向运营商提供了关于如何使用资金的报告[19]。

理想情况下,许可安排将纳入合规和执法成本的全部价值。

此外,很显然,为发展教育材料而应用用户和旅游费用更广泛的潜力,更广泛地协助海域的可持续管理[31]。

然而,重要的是确定参与者愿意支付的费用,以确保费用不会过高,从而影响行业的长期生存能力。

4.4对鲨鱼的影响

只有少数研究调查了大白鲨和鲨鱼对人类互动的反应。

已经发现,鲨鱼通过改变方向或颤抖来响应骚扰,并且每增加一米的参与者远离鲨鱼减少了改变方向的可能性[15]。

其他研究证实,鲨鱼参与者的距离和位置,使用烟灰摄影,触摸,阻塞路径和使用SCUBA设备都会影响鲨鱼,但需要进一步的信息和研究,因为这些行为也在其他情况下展现[7]。

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还认识到,与大白鲨相关的生态旅游可能对物种构成威胁,但这些行动的干扰影响是未知的[30]。

除了临时回应外,长期影响也是一个问题。

在鲨鱼方面,游泳者和船只的接近程度和数量可能会导致遗弃的饲养机会,育种方式的变化和遗体的丧失。

关于伟大的白鲨潜水,主要的问题是叮咬吸引鲨鱼。

在一系列物种的自然旅游文献中已经考虑了饲养野生动物[32,33]。

关于鲨鱼,关注的问题包括一般担心他们的行为发生变化,使更多的人类中心恐惧鲨鱼会将人类和船只与食物联系起来。

澳大利亚最近的一项研究确定,旅游业的扩张与鲈鱼和诱饵相关的增加已经改变了鲨鱼行为[22]。

与鲨鱼的其他旅游影响相关的科学数据相对较少。

例如,马丁[34]指出,没有关于船只噪声污染对鲨鱼的影响的信息。

对其他动物如海洋哺乳动物进行了更多的研究[35,36]。

此外,可以对科学研究进行解释和重新解释,从而减轻对正在进行的数据收集和监测的需求。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必须将科学依据纳入法规,并对立法进行定期审查,以考虑到任何新的发现。

合法执行的许可证条件和不具约束力的行为准则的组合似乎是鲨鱼生态旅游的适当管理组合,但遵守和执行仍然是重要的问题。

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许可人本身。

在这种情况下,自律是有道理的,因为单独的监管实际上是困难的,许可人的利益是确保鲨鱼不受损害,因为这会扰乱或破坏他们的业务。

许可人数量有限也有助于旅游运营商相互监督,有助于遵守文化[37]。

在西澳,政府监测也发生,主要是通过对野生动物进行船只巡逻,以及秘密行动,涉及巡视艇和空中监视的秘密。

然而,活动的背景(在开放的海洋)和每个运营商的差别许可条件使得全面的合规性检查具有挑战性。

最近介绍的是使用电子日志。

在此之前,大多数行业侵权涉及到无法完成所需的纸质日志[19]。

现在,每艘船都装有一个包括全球定位装置和测井系统在内的“黑匣子”。

操作员只需在旅程开始时按下按钮,当他们在鲨鱼附近时,输入船上有多少乘客,并显示所有的细节。

DEC已投资设备,但试图抵消成本。

运营商必须向DEC支付较高的乘客许可证费用(约25美元)或较低的费用加上电子设备的运营成本[19]。

5.讨论

可以看出,西澳大利亚州和南澳大利亚州的法规规定了戴维斯等人鉴定的四个管理问题。

[9]。

两者结合立法规定制度和不具约束力的软法律文书。

两者都需要涉及商业运营商许可证的双重许可证。

在西澳,需要额外的野生动物互动许可证。

在南澳大利亚,双重许可证制度增加了复杂性,但改变这些安排似乎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这些活动是通过单独的立法来规范的。

而不是组合许可证,可以通过创建许可证门户来简化应用程序流程,通过该许可门户可以一起获得两个许可证。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使用不具约束力和不可执行的行为准则可能是次优的,因为它们缺乏可执行性。

尽管如此,这些特征似乎并没有破坏其迄今为止在鲨鱼生态旅游方面的有效性。

上述经验表明,鉴于对维持经济上可行的业务和尊重有关动物的共同兴趣,可以通过这种以行业为基础的行为准则实行自我执法。

对海洋生态旅游业进行更广泛的了解,认识到不同的标准将适用于特定物种,国家规范框架可以包括必须纳入所有国家法规和行为准则的要素。

在保护区旅游方面,国际上一直倡导制定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可持续发展计划的国家标准[38]。

在澳大利亚境内,各州之间的统一程度很重要,因为一些业务和运营商很明显地控制着跨国界的企业。

此外,海洋物种不尊重国界,大白鲸和鲨鱼都被认为是迁徙的。

如果确定进一步聚合地点的研究结果,旅游经营者无疑将设法建立新的业务。

每个国家的不同规定不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扩大活动,一致性也将确定性。

这种协调一致的必要性也必须与必须承认当地条件相抵触,一些灵活性仍应纳入治理制度。

国家战略或法律框架的内容分为行业管理和旅游物种互动两大类。

在行业管理方面,关键方面是操作员和船员培训和合格;船舶要求;限制吸引或定位鲨鱼的方法;在同一地点处理多个运营商的规则;研究参与的要求包括数据收集;和教育组成部分。

对于旅游互动,诸如水中总人数等问题;保持距离;接触;并且可以包括使用船只和设备,如SCUBA和闪光摄影。

显然,具体规则将适用于与特定鲨鱼物种相关的某些特定活动,例如贝类,但可以进行更大程度的协调。

这些事情不仅与鲨鱼的健康有关,而且与人身安全和保护栖息地有关。

此外,如果生态旅游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公众意识并提供教育,那么在这方面可以制定最低标准。

许可制度通常不会控制旅游的内容,从而控制其质量。

旅游满意度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如果要有一些好处,那么需要纳入特定的教育要素。

鉴于旅游队伍的性质不断变化,许可证可能需要纳入强制性的最低限度的公共教育部分,以提高对自愿守则的认识和遵守。

国家战略可以包括讨论时间长短的细节,以及教育材料开发的视频指南。

有关活动组成的最佳实践设计需要进一步研究。

此外,新兴的利基市场正在出现,如海洋研究旅游。

许可条件可以通过针对新物种或需要基础数据的物种来促进这一活动。

尽管澳大利亚的行业长期存在,但对鲨鱼和旅游业的科学研究却有限。

有限的数据意味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来规范行业。

目前尚不清楚这一原则是法治和管理制度的基础。

例如,1993年,参与者和鲨鱼之间的最小距离为1米。

这在90年代中期延长到3米。

这个距离的基础是不清楚的,特别是在海洋哺乳动物条例通常需要更大的分离的情况下。

此外,在水中最多允许10名游泳者的科学依据是模糊的。

菲律宾在类似情况下只允许六名游泳运动员[15]。

另一个例子涉及正在提供的旅游类型的变化。

当西澳大利亚首次提供鲨鱼旅游时,他们参与了多日的实时体验。

但是这些很快就被日间旅行取代了[25]。

在南澳,类似的趋势是显而易见的,一个持牌人现在提供一日游和更大的团体。

这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旅游业成熟增加的压力可能会放在自然资源上,而经济学优先于保护的风险。

6.建议

毫无疑问,强有力的监管框架是促进可持续旅游业的重要因素。

然而,与其他环境治理领域一样,不可能有一个大小的一切解决方案,而且“过分的监管可能严重阻碍经济增长,而这反过来也会影响旅游业对保护环境的贡献鲨鱼“[4]。

因此,最佳做法可能涉及混合的监管选择。

指挥和控制立法,自律和经济手段的结合将提供最好的策略[9]。

然而,很明显,物理和社会科学研究都在继续出现,因此需要对法规和立法进行审查的强制性最低限度的期限。

这将确保法律框架能够纳入关于鲨鱼生物学和行为以及旅游管理和教育经验的新知识。

最佳做法法律法规的确定将需要进一步研究,但可能会涉及规范性文书以及行业行为准则。

首先,立法可列出和保护受威胁的鲨鱼种类及其关键栖息地。

海洋空间规划允许划分海洋区域,例如允许在一个地区进行商业活动,但允许另一个区域的避难所。

就旅游业而言,立法会规定运作方面,包括许可安排和条件,运营商编号,强制性培训,设备标准和可转让性。

最后一点很重要,因为许可证本身的产权确定性将鼓励投资。

软法律行为守则可以提供互操作者关系和与鲨鱼旅游互动的指导方针。

软法律手段足够灵活,可以让当地的条件和自律得到保证,但仍然是重要的标准制定工具。

虽然遵守行为守则仍然是一个问题[15],在水下环境中的正式监测和执法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合并旅游经营者的自律因素是合适的。

为了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运营商和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

国家和行业监管的结合是建立相互尊重的一部分。

但是需要相当大的努力来加强关系。

南澳大利亚和西澳大利亚政府在法律改革进程和持续管理方面都采取了伙伴关系。

前者由利益攸关方会议和研讨会证明,最近在南澳洲的笼养鲨鱼潜水审查中得到证实.13后者由例如DEC为公众开展工业和信息之夜的免费培训计划进行了说明[19]。

虽然使用共享的侦察机确实表明一些行业运营商相互合作,但在任何一个地方都不存在任何行业会员组织,运营商之间的关系似乎是特设的,在某些情况下相当差。

同样地,一些运营商也会看到许可证费用,例如简单的恢复费用[25]。

尽管政府通过诸如免费培训等措施来改善关系,并通过公布的年度报告达到一定程度的透明度。

这表明需要重新加强行业间和行业与政府关系。

7.结论

基于鲨鱼的生态旅游是一个发展中的行业,为经济,环境和社会文化产生了收益。

然而,为了确保其可持续性,需要适当的监管。

大白鲸和鲨鱼都是澳大利亚水域的迁徙时期,因此在这里的规定必须和邻国保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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