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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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附件5: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结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部门职责、权限和行为准则,合同(协议),委托书评审程序、报告编制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运行程序、质量跟踪程序、报告资料管理程序、报告纠正程序,过程质量控制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保密制度、质量申诉处理制度,有关人员职责和行为准则等内容。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对以下各类职业相关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和评价: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列入的物质;

(二)国家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物质;

(三)国家已颁布相关测定方法的物质。

对未列入上述范围的职业相关危害因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资料,告知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可能存在的危害。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文件、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及试运行情况等资料。

第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原辅料成分中文说明书、车间内生产设备或作业区分布示意图等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相关的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辐射源项、放射工作场所平面图等与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前,应当进行现场调查,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危害因素检测点(对象)、检测和评价方法。

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于检测中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参数,可以委托具有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同等资质以上的机构进行检测,但委托参数的种类不得超过所需检测参数种类数的20%;委托检测的样品总量也不得超过检测样品总数的20%;具备检测能力的参数不可以委托。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批准的项目,每年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各2份以上;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10份以上,其中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不少于10种,样品数量不少于500件;完成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报告10份以上,检测数量不少于500点。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格式和内容以及报告编制程序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相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

其中从“上海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技术审查专家总数的五分之三。

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或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

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含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报告)包括检测内容和评价内容,检测报告可作为检测与评价报告的附件,检测与评价报告应当按规范格式(附录1、2)书写。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与用人单位(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协议、委托书),约束各方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档案,并保存至少二十年,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本规范第五、六条中要求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必要相关资料;

(二)合同(协议、委托书);

(三)现场调查资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程序记录;

(五)检测与评价工作过程记录;

(六)报表、工作总结等汇总资料;

(七)其它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的记录、资料。

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上报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报以下月报表及相应电子文本:

(一)上海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报表(附录3);

(二)上海市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情况报表(附录4);

(三)上海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情况表(附录5);

(四)上海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情况表(附录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报上年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总结和以下年度报表及相应电子文本:

(一)上海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年报表(附录7);

(二)上海市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年报表(附录8)。

年度统计为上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附录:

1、上海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格式

2、上海市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报告格式

3、上海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报表

4、上海市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情况报表

5、上海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情况表

6、上海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情况表

7、上海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年报表

8、上海市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年报表

 

附录1:

上海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格式

1、封页编号:

×××(委托单位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章)

2、封二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编号

检测人:

评价人:

审核人:

批准人:

3、检测与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检测与评价范围

♦检测依据和评价依据

♦气候和环境情况描述

♦生产情况描述(当日的生产原辅料使用量、产品产量)

♦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各工种佩戴的防护用品型号、适用范围、防护参数)

♦劳动者作业情况(劳动者当天的工作方式、工作写实或工作量、特殊情况)

♦劳动者接触有害因素的情况(根据车间和工种详细列出接触的有害因素的种类、接触的岗位和时间)

♦样品采集和现场检测情况(现场样品采集的方式、采集的时机、检测的方法)

♦检测结果汇总

♦检测结果评价

♦建议(针对不符合项目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和合理的改进措施)

4、附件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样品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检测范围

检测依据

样品采集和现场检测情况

样品检测结果

附录2:

上海市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报告格式

1、封页 编号:

×××(委托单位名称)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报告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章)

2、封二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编号

检测人:

评价人:

审核人:

批准人:

3、检测与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检测与评价范围

♦检测依据和评价依据

♦气候和环境情况描述

♦辐射源项概况:

与辐射有关的主要参数,辐射源的位置分布,放射性同位素核素名称、活度等指标

♦辐射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受检者防护用品)

♦样品采集和现场检测情况(现场样品采集的方式、采集的时机、检测的方法)

♦检测结果汇总

♦检测结果评价

♦建议(针对不符合项目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和合理的改进措施)

4、附件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检测范围

检测依据

检测仪器、检测条件、本底值

样品检测结果

附录3:

上海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报表

区(县)年月

报告编号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所在区(县)

用人单位地址

企业注册类型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危害

因素

应测

点数

实测

点数

合格

点数

合格率

(%)

评价

日常

监督

事故

注:

企业注册类型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填写说明中的10种企业类型填写。

填表单位(公章)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录4:

上海市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情况报表

区(县)年月

报告编号

放射工作单位名称

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区(县)

单位地址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名称

实测

点数

合格

点数

合格率

(%)

评价

日常

监督

事故

 

填表单位(公章)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录5:

上海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情况表

年月          机构名称   第页共页

报告编号

建设

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区(县)

投资额

(万元)

拟送审

机构

报告完成日期

审核日期

备注

注:

1、区(县)是项目地址所在区(县)

2、拟送审机构一栏请填写审核该报告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全名。

3、本报表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填表单位(公章)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录6:

上海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情况表

年月          机构名称   第页共页

报告

编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区(县)

投资额

(万元)

拟送审

机构

报告完成日期

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日期

备注

注:

1、区(县)是项目地址所在区(县)

2、拟送审机构一栏请填写审核该报告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全名。

3、本报表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填表单位(公章)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录7:

上海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年报表

年度

企业注册类型

企业数

合计

粉尘

化学物质

物理因素

生物因素

应测点数

实测点数

合格点数

合格率

应测点数

实测点数

合格点数

合格率

应测点数

实测点数

合格点数

合格率

应测点数

实测点数

合格点数

合格率

应测点数

实测点数

合格点数

合格率

总计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填表单位(公章)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录8:

上海市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年报表一(非医用辐射)

年度

分类

外照射个人剂量检测

外照射检测

空气污染检测

表面污染检测

人数

剂量分布(人数)

集体剂量

当量

(人.Sv)

人均年剂量

当量

(mSv.a-1)

检测

次数

合格

次数

检测

次数

合格

次数

检测

次数

合格

次数

<2mSv

≥2mSv

≥20mSv

>50mSv

工业辐照

工业探伤

发光涂料工业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

测井

加速器运行

教育

兽医学

科学研究

其他

总计

注:

放射工作人员从事一种以上放射工作的,归类在主要从事的放射工作中进行统计,不重复统计。

填表单位(公章):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上海市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年报表二(医用辐射)

年度

分类

外照射个人剂量检测

外照射检测

空气污染检测

表面污染检测

人数

剂量分布(人数)

集体剂量

当量

(人.Sv)

人均年剂量

当量

(mSv.a-1)

检测

次数

合格

次数

检测

次数

合格

次数

检测

次数

合格

次数

<2mSv

≥2mSv

≥20mSv

>50mSv

核医学

放射治疗

介入放射学

诊断放射学

牙科放射学

其他

总计

注:

放射工作人员从事一种以上放射工作的,归类在主要从事的放射工作中进行统计,不重复统计。

 

填表单位(公章):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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