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收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征税规定各不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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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征税规定各不同

  目前各种超市遍地林立,它们除了取得销售商品收入外,还会以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名义向生产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

对此收入,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36号)文件精神规定,应区别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处理:

  1、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如某超市为A企业销售电器,合同约定按销售收入2%比例返利给超市50000元;则某超市的帐务处理如下:

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50000/(1+17%)×17%=7264.96元。

  借:

银行存款50000

   贷:

其他业务收入42735.04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7264.96

  2、对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

例如:

某超市收到供货B企业广告费3000元,帐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3000

   贷:

其他业务收入3000

  借:

其他业务支出——税金及附加165

   贷:

应交税金——营业税150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10.5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4.50

  二、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1、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种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

这里分二种情况:

  一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帐;例A企业收取某超市的销货款价税共计200000元,发票上注明实际销售为220000万元,销售折让20000万元,则帐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2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70940.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29059.83

  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货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方据此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上按红字发票上注明的数额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科目。

例如A企业向某商场支付返利2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2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2905.98

  2、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用为销售(营业)费用列支。

例如B企业向某商场支付上架费5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

销售(营业)费用5000

   贷:

银行存款5000

商场促销的税务处理

在销售旺季商家的各种促销手段轮换登场,吊足了消费者的胃口,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采用实物折扣即“捆绑销售”的方式,几件商品组合在一起,价钱就比单件买便宜许多。

比如“×××买二送一”,“×××促销装大让利”,10元一支的牙膏,买两支就能送一支小的;原本5元一块的香皂,5块放在一起只卖20元,商家的让利行动看起来的确让人心动。

  捆绑销售实际上是商家商品促销的一种形式,与商家采取的其他销售形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就在于捆绑销售是一种附带特定条件的折扣销售商品的行为,其特定的条件就是客户必须对捆绑的商品一起购买,不可以拆分,如果一定要购买其中的一个或部分商品,则不享受对捆绑销售所确定的优惠幅度;而所谓的折扣就是捆绑销售的价格小于按各商品正常价格分别对外销售的价格总和的部分。

但需注意的是,企业具体确定折扣额的方法可能有多种,如可以按捆绑销售的各商品分别对外销售的价格总和进行折扣,或按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折扣,或放弃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的售价。

  会计政策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商业折扣的定义和会计处理为: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也就是说卖方从商品的标价上直接扣减一定数额或比例,买卖双方均以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或购入成本。

不需另作账务处理。

  相关税收政策

  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假设某商场推出促销措施,顾客购买一件2000元冰箱,赠送一件400元微波炉。

冰箱和微波炉的成本分别是1200元和200元。

  企业的通常处理方式:

收顾客2000元现金,并向其开具2000元的发票。

开具一件微波炉的出库单,免费赠送微波炉给顾客。

企业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2000元。

在这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要按照其对外售价4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企业改变一下处理方式,即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进行出售,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

企业可以考虑将赠送的微波炉的价格体现在商业折扣上,即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开具冰箱1件,金额2000元,开具微波炉1件,金额400元,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400元的折扣。

按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2000元申报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由此可见,从税务处理的角度看,捆绑销售实际上是企业为了促销而采取的一种折扣销售的方式,因此,只要企业实施的捆绑销售行为能够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取放弃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的售价,仅收取部分商品价款的方式进行捆绑销售的营销定价,而企业又在销售发票中仅注明部分商品的售价款,不涉及其他商品的售价和折扣等内容,这实质上已成为“买一赠一”的促销形式。

此时,不管是对照税法必须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规定,还是根据税法对外赠送商品需视同销售的规定,都不能将放弃收取的商品价款或对外赠送商品的价款从计税销售额中减除,而应按照税法规定将没有收取的商品价款或对外赠送商品的价款并入捆绑销售的销售额一并计缴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点评

在当前大多数商品属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企业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会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

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确认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税收负担也不一致。

因此,企业在营销策划时,应事先对商品的购买量、成本、效益以及税收等方面进行事前预测、预算。

分析拟实施的营销行为是否会出现与税法相悖的情形,据以确定该让利行为是否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商场收取的促销费缴纳流转税的判定标准

2008年10月,甲商场决定举行服装促销活动,并向其29家服装供货方发出要约,要约明确,促销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进场费、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及折扣折让等,由所有参与促销活动的单位按照一定的方法合理分摊。

此次活动共有18家服装供货方应邀参加。

促销活动结束,共发生促销费用23万元。

根据当初要约中确定的分摊方法,商场将其中的21.6万元在18家供货方之间分别进行了分摊,自己也负担了1.4万元。

对商场向供货方分摊并收取的21.6万元促销费用,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处理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甲商场为各服装供货方提供了广告、展示、组织及管理等服务,所以,对分摊收取的促销费用应该按照该文件规定征收营业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即“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甲商场向各供货方收取的促销费用与各供货方所销售商品的销售额挂钩,即与销售额呈同增同减的变化,所以,对分摊收取的促销费用应该按照该文件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可以看出,判断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如何缴纳流转税有两个标准:

一是看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二是看商业企业是否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

如果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则应该征收营业税,否则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两种观点的焦点就在于第一个标准,即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

什么是“必然联系”?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做了解释,即“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

那么,上述案例中,有这种必然联系吗?

持第二种意见的人就认为,甲商场向各供货方分摊收取的促销费用与各供货方所销售商品的销售额成正比,即存在与销售额挂钩的必然联系。

  为此,有必要认识此次促销费用形成和分摊的过程。

商场首先要根据促销活动的时间长短、方式方法、规模大小等情况对活动费用进行预算,并在发出活动要约时告知各供货方需分摊的预算费用(注意,不是所有要约供货方都会应邀参加)。

活动结束后,不仅要根据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而且还要根据各供货方销售额的高低以及愿意承担费用额的多少等情况对各自承担的费用作适当调整。

  从费用发生的内容来看,主要有媒体广告费、活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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