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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1.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妥善处理工伤事故,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南铭公司各部门人员因公负伤的全过程处理。

3.内容:

3.1工伤认定

3.1.1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公司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3.1.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1.2.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1.2.2酗酒导致伤亡的;

3.1.2.3自残或者自杀的;

3.1.2.4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意外发生的。

3.2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3.2.1在公司范围内发生人生安全事故需治疗的,由现场管理人员第一时间送伤员到就近医院进行救治,同时通知管理部负责人,经确诊需住院治疗的,立即派车送至镇级公立医院(如于私立门诊部治疗的人员将不给予报销费用)。

管理部人员即时向总经办上报事故,没按规定办理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3.2.2自事故发生起,伤员所在部门主管应于4小时内携带伤者身份证原件、签署《安全事故报告书》,交到管理部(超出报案期限,一切有碍理赔程序的,其责任和损失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本人承担)办理工伤事故24小时登记手续;

3.2.3所有发生安全事故的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出厂就医时必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出厂时,将《请假单》交保安人员。

未经批准私自到医院治疗的,视同旷工处理。

3.2.4如在其它非定点医院或转院治疗,必须事先征询管理部的同意(交通及重大意外事故、医院指定转院除外)。

3.2.5在公司范围之外受到意外事故伤害,员工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如受伤员工不能提供合理证明者,一律不作为工伤处理。

于客户处因公受伤者,应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所在部门主管,然后知会管理部,由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报董事长批准特殊处理。

3.3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及纠正预防措施

3.3.1本公司职工发生安全事故后,管理部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书》后,应于12小时内组织相关部门经理/主管、技术人员及周围工作人员等,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确定责任界线,是否违章作业或机器故障造成的意外,然后由管理部根椐事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在《安全事故报告书》中,由参与调查人员共同签署意见。

报董事长批准,由董事长给出处理意见;属交通事故则依据交通部门裁决结果进行处理。

3.3.2事故调查和处理须严格遵循《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得到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3.3.3调查处理结果,由管理部整理后,向董事长进行汇报。

凡工伤达到国家规定的评殘标准者,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由管理部负责跟进,直至结案。

3.4工伤待遇

3.4.1门诊或住院费用报销依据

3.4.1.1门诊必须有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簿及费用收据;

3.4.1.2住院需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手术证明、非定点医院住院的要提供非定点医院申请回执。

3.4.2工伤住院津贴

3.4.2.1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提供人员护理的,公司安排或由医院提供护理人员进行护理,也可由伤者自己安排亲属护理。

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需严格按医院规定照顾工伤人员,不得撤离护理岗位。

(护理人员是指:

由管理部指派的,在本司就职之人员、伤者亲属或医院安排的工作人员。

3.4.3工伤人员医疗费用处理

3.4.3.1需住院治疗的因工受伤员工,公司将给予借款。

借款申请单由申请人(申请人可为工伤员工本人或其所在部门主管,其余人员填写无效)填写,管理部主管签字证明,副董事长级以上人员批准后,至财务部预支费用,但工伤期间在公司财务先借出的借款,于办理工伤完结手续时必须进行冲帐。

3.4.3.2借款人员医疗未终结或医疗终结后如需离职者,费用未进行冲帐报销前,均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3.4.3.3借款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时,应知会管理部人员,否则所牵涉的工伤借款费用由部门相关负责人承担;

3.4.3.4借款人员于门诊治疗期间自离的,其所在部门主管必须及时通知管理部负责人;

3.4.3.5非本人垫付治疗费用的工伤人员,医疗终结当日,受伤人须报管理部,以便及时处理相关事宜,超过三天,其费用由工伤人员工资中扣除。

3.4.3.6各大、小工伤人员,应定期向管理部汇报恢复情况,保持联系。

3.5凡查实认定为工伤,但达不到评残范畴内的员工,公司给予如下安排:

3.5.1住院期间基本底薪照发,伙食补助25元/天,护理人员伙食补助25元/天,超出标准需自行支付,公司指派在本司就职人员护理,陪护费按该员正常上班时间应得工资支付(不计算额外加班费);伤者亲属护理,陪护费按中山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医院安排的工作人员,陪护费按医院收费标准支付。

3.5.2出院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伤者休息,休息期间基本底薪照发。

因工伤入院的伤者凭医院开具的有效休息证明获赔相应的休息。

若伤者休息天数不达证明上的休息天数就上班工作,则按实际休息天数支付(例:

休息证明开具30天,员工只休息10天或20天就上班,都只按实际休息天数10或20天支付基本底薪)。

若实际休息天数超过证明的休息天数,则按休息证明的天数为准。

特殊情况视伤者伤情而定。

3.5.3工伤痊愈出院后,经过有资质的机构鉴定痊愈且完成理赔者,在其后续工作或生活其间所发生的异常由其自行负责。

3.6所有工伤纳入部门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3.7资料归档:

工伤事故公司对外处理明细资料由管理部保管。

3.8管理约定:

3.8.1凡属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工伤事故,管理部将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相应处罚,其直属上级管理人员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3.8.1.1工伤费用在200元以下者,直接责任人处罚20元,直属上级管理人员处罚10元。

3.8.1.2工伤费用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直接责任人处罚50元,直属上级管理人员处罚20元。

3.8.1.3工伤费用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直接责任人处罚100元,直属上级管理人员处罚50元,部门负责人处罚20元。

3.8.1.4工伤费用在1000元以上者,直接责任人处罚200元,直属上级管理人员处罚100元,部门负责人处罚50元。

3.8.2对于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违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3.8.1条款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将依情节轻重给予10-200元/次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4凡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于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制定具体可行的纠正/预防措施方案,凡没有制定和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的部门,将给予部门责任人处罚20元/次。

3.8.5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工伤资料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处罚50元/次,导致工伤费用不能报销者,工伤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3.8.6擅自处理工伤事故者,导致严重后果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3.8.7凡发生工伤的部门,不得拒绝接受调查人员的询问,并提供涉及有关情况的资料,对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的,给予责任人100元/次处罚。

3.8.8所有工伤事故均应如实提报,不得隐瞒事实、虚报工伤。

经调查发现虚报工伤者,将立即开除。

并追究相关责任管理人员的责任。

3.8.9对防止事故发生和抢救有功人员,公司给予奖励10-100元/次。

4.本制度自董事长签字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为管理部。

5.相关文件:

5.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6.使用表格

6.1安全事故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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