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百校兴学工程市直属学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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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百校兴学工程市直属学校
太原市“百校兴学”工程市直属学校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太原市“百校兴学”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学校工作管理办法·················(6)
第三章 代建工作管理办法·················(9)
第四章监理工作管理办法·················(14)
第五章 设计工作管理办法·················(17)
第六章 施工工作管理办法·················(19)
第七章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23)
第八章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28)
第九章 工程招标投及合同管理办法·········(35)
第十章 工程财务管理办法·················(37)
第十一章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办法·············(40)
第十二章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43)
太原市“百校兴学”工程市直属学校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太原市“百校兴学”工程市直属学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太原市各县(市、区)属“百校兴学”工程项目学校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中所列内容如与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相违背或抵触,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政策执行。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及时掌握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要求,并遵照执行。
3.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百校兴学”工程的市直属学校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和教育、建设等相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标准,以学校规模轨制为基础,以消除学校基础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为原则遴选项目学校。
5.太原市“百校兴学”工程的总体建设目标,即通过实施“百校兴学”工程,在全市范围内新建一批中小学校,改造提升一批企业剥离学校和农村中小学,改扩建一批薄弱学校和危旧老校,进一步扩大教育资源总量和优质资源容量,全面消除学校校舍现存的安全隐患,彻底解决“择校难”的问题,积极推进教育均衡可持续发展,加快教育强市建设步伐。
“百校兴学”工程坚持“实用、耐用、够用”的原则,不尚奢华、不搞攀比,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按标准建设,坚决防止和克服不切实际,盲目建设的倾向,坚决不搞“形象工程”。
6.“百校兴学”工程市直属学校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建建字[2005]107号)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2008-2012年工作计划》、《山西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中共太原市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的要求,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代建制,建设项目所在学校为项目法人单位。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代建企业,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学校。
项目代建企业按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法人职责。
7.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百校兴学”工程领导组的通知》(并政办机〔2008〕10号)文件精神,太原市“百校兴学”工程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太原市教育局,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能为:
7.1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编制、教育资源整合、项目确定、规划设计、经费筹措、学校建设改造等工作。
7.2负责通过实地调研、科学策划等方式,为太原市“百校兴学”工程领导组遴选项目学校提供决策依据。
7.3负责指导、协助和监督各县(市、区)开展“百校兴学”工程的相关工作。
7.4负责指导、协助全市项目学校开展银行贷款工作,负责市直属学校建设项目财务的监督指导工作。
7.5负责全市“百校兴学”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以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7.6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市直属学校开展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7.7负责编制“百校兴学”工程管理办法,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7.8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学校工作管理办法
1.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百校兴学”工程市直属学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和代建制。
建设项目所在学校为法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建设程序择优选用具有工程项目管理承包资质的项目代建企业,由项目代建企业开展建设工作,并对其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代建企业按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法人。
2.学校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接受“百校兴学”工程领导组及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和建设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工程管理
3.1根据确定的规模轨制,提出总体规划需求和单体建筑物使用功能需求,配合项目代建企业开展前期工作,监督建设项目实施工作。
3.2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用具有工程项目管理承包资质的项目代建企业,由太原市教育局、办公室和学校共同与项目代建企业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授权其开展全过程项目代建工作。
3.3监督项目代建企业的工作,负责审核项目代建企业提出的建设项目的咨询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标文件等)、项目管理方案、驻工地管理人员及授权书,并监督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建设程序开展立项、报建、施工、验收等全过程工作。
3.4监督项目代建企业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专业工作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并和代建企业共同与中标单位签订三方合同。
3.5协调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有关报告。
负责协调基本建设项目的对外工作。
3.6监督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各控制目标。
3.7监督项目代建企业按照规定验收程序组织的施工、消防、室内环境检测等验收工作,达到要求后与其办理交接手续。
3.8选用项目代建企业后,负责向其移交相关资料。
3.9负责验收并存档项目代建企业移交的建设项目的完整工程档案资料。
4.合同管理
4.1依照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由太原市教育局、办公室与学校共同与项目代建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4.2监督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建设程序择优选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企业,审查各类合同,并和代建企业共同与中标单位签订三方合同。
5.投资管理
5.1审核确认项目代建企业提出的付款申请。
5.2按照程序办理建设项目资金的付款手续。
6.负责固定资产报废、新增相关工作,并负责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7.监督项目代建企业做好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师生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严禁师生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章代建工作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是指项目代建企业受太原市教育局、办公室和学校共同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活动。
1.项目代建企业的工作责任
1.1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建设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开展工作,承担由于失职和渎职造成的损失,并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和连带责任。
1.2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内容。
1.3项目实施前,代建企业应向学校和办公室提供项目管理方案、工作职责、驻工地管理人员名单及管理人员的授权书。
经审核同意后,按此开展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的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应的授权书报学校和办公室存档备案。
1.4按照建设程序开展立项、报建、施工、验收等全过程工作,并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开展工作。
1.4.1立项要求
政府投资的学校建设项目依据市发改部门的规定,全部编制和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
学校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总投资额在3000万-1亿元之间的由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省发改委负责审批。
市直属学校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全部由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批,1亿元以上的由市发改部门审批后报送省发改部门复审。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上述程序批准后,开展初步设计并按照程序报批。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和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对工程概算、初步设计进行评审。
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重新报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所需资料为:
学校送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资金落实证明、具有专业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的意见等。
1.4.2按照太原市规划、建管等部门的规定,完成立项工作后开展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投标、施工、验收等后续工作。
2.项目代建企业的工作范围
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项目实施阶段,负责组织招标,择优选择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代表学校对工程进行质量、进度、造价的控制和合同、安全、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3.项目代建企业的工程管理要求
3.1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工作内容开展项目的管理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各阶段的检查验收、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交付使用等工作。
3.2在工作中有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在使用功能、安全、投资等方面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提出节约投资的建议一经采纳并有效落实,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奖励。
3.3通过招投标的程序择优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与中标单位洽谈合同并起草合同文本,按照《太原市“百校兴学”工程市直属学校建设项目合同会签单》(附表1)的要求履行合同会签程序(不得提前加盖公章),经学校和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复意见完成修改后出据正式合同文本,再和学校共同与中标单位签订三方合同。
3.4对工程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负责,并按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向学校和办公室汇报。
3.5工程的开工、停工、复工报告应报批后执行。
每周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监理例会,并邀请学校和办公室参加。
项目建设期内,每月5日前按时上报管理月报,管理月报的内容主要为上月的工作总结和本月的工作计划。
3.6涉及调整工程造价的签证及变更等,项目代建企业应在现场认真复核后,按照《现场签证会签单》(附表2)的要求履行程序,经办公室和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审核同意后实施。
现场签证即时确认,对于在竣工结算时补签的签证一律不作为结算依据。
3.7应定期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项目代建企业的主要质量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变动,由于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报学校和办公室批准。
3.8项目代建企业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向学校交付建筑物时必须附带建筑物使用的有关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书。
核查监理﹑施工单位整理报送的竣工资料,组织编制竣工档案一式三套,分送学校、办公室和城建档案存档。
4.项目代建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4.1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建设项目安全预案。
要求各参建单位组建各自的预案和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4.2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员,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工程建设期内,施工现场要封闭隔离,严禁教职员工和师生进入,确保安全。
并且要求施工现场人员及车辆通行必须避开师生出入高峰期。
4.3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筑物要严格按照原设计的房间功能使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任何建筑物在无专业设计单位计算核实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改变主体结构和用途。
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按照太原市建管委有关施工工地标准设立安全设施。
4.4将建设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编入工程概算。
4.5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工程,保证安全。
4.6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安全应急预案,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配备安全管理员,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纠正所发现的安全隐患。
确保防火、防爆和防触电等设施和安全网、警示牌到位。
4.7项目代建企业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章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学校和项目代建企业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它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的监督管理。
1.监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按照监理合同所委托的工作内容开展监理工作,控制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项目代建企业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2.监理企业工作程序
2.1依据《太原市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行为管理暂行规定》(并建管字〔2007〕379号),从事“百校兴学”工程市直属学校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须在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监理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持监理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与注册证书原件报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3监理企业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及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与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监理企业公章)报项目代建企业审查和存档。
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企业应书面通知项目代建企业并征得同意;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代建企业和施工企业。
2.4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企业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项目代建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2.5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并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
2.6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参加由项目代建企业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相关监理资料。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
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3.监理企业的工作职能
3.1工程的开工、停工、复工报告应经监理企业批准,并报项目代建企业同意后执行。
监理企业定期组织召开由学校和代建企业参加的监理例会。
按地基、基础、主体、竣工及特殊分项工程等不同施工阶段编写质量评估报告报项目代建企业。
3.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技术措施进行审核签字。
需增减工程造价和施工额外发生增减投资的签证,监理人员应及时通知项目代建企业到现场共同复核其数量,并按照《现场签证会签单》(附表2)的要求履行会签程序。
3.3监理企业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及监理合同的要求,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做好事前控制工作,把好事中检查控制关,搞好竣工预验收关。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负责原材料检验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4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按照监理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确保施工、监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对施工企业质量体系运行及质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完善。
3.5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企业应向项目代建企业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企业负责审核验收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一式三套),并协助代建企业做好资料整理和移交的相关工作。
3.6监理企业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有重大隐患的应要求施工企业暂停施工进行整改。
3.7发现监理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项目代建企业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通报,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是指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相应资质,在太原市建设管理行业部门备案的设计单位,受学校和项目代建企业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设计合同及其它资料,进行学校的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图及室外配套工程的设计工作。
1.“百校兴学”工程市直属学校建设项目全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
招标工作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按照行业程序及规定择优选择确定中标方案及单位。
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设计任务书和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进行方案设计。
2.设计单位应在符合国家规范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安全耐用、科学节能、经济适用、美观大方、布局合理、施工方便”的原则,综合考虑开展设计工作。
3.设计单位按照环保节能、绿色建筑的要求,对校园和建筑物的给排水、供暖、用电、采光和围护结构保温等方面开展设计。
4.设计结合使用功能在施工图上绘制预留洞或预埋管线,如:
教室、实验室、卫生间和校园网络系统等。
5.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应由设计单位设计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技术章,并应征得项目代建企业、学校和办公室同意后通知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执行。
涉及增加工程造价和改变使用功能的要按照程序报批后执行。
6.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首先应安排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完成修改,作为最终施工图。
7.设计单位在交付施工图时,应另行提出竣工使用后的注意事项,避免使用中发生安全问题。
外地设计单位应为建设项目派驻工地代表,保证建设项目后期服务。
8.设计单位提交的成果为:
详细规划12套、单体建筑规划请照图3套及电子版、单体建筑消防请照图3套及电子版、初步设计8套、施工图15套、各专业计算书1套。
9.设计单位所有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均应由项目代建企业负责承办,由其转发各有关单位并负责存档,否则将不予认可。
10.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限额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使用中发生安全事故。
11.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1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和预防质量安全事故的措施及建议。
13.设计单位按照“百校兴学”工程统一的工程做法和装修标准开展设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施工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工作是指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受学校和项目代建企业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和其它资料,进行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工作。
1.施工企业不得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学校建设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学校建设工程。
2.施工企业在承揽学校建设工程后,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和条款签订施工合同。
3.施工企业法人应于施工合同签定后10日内将书面授权和任命的工地项目管理人员报项目代建企业和监理企业,必须保证投标书中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岗,且工地的项目经理(必须为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必须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调离项目经理。
4.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企业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中,必须有项目经理的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5.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
其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资格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书复印件(加盖施工企业公章)报项目代建企业和监理企业审查和存档。
6.施工企业应接受项目代建和监理企业授权范围内的管理。
变更工地管理人员时必须书面征得项目代建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同意,施工企业变更项目经理必许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7.施工企业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项目代建企业和监理企业审核并签字盖章。
7.1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中超出中标范围的或施工图范围的工作,必须征求学校及项目代建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同意意见,报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7.2超出施工图设计范围的必须征求设计单位的同意,同时由设计单位出具详细的设计变更,否则不能进行变更。
设计变更必须经程序审批后交于监理企业转发到施工企业。
7.3施工企业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在施工中,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对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和试验,不偷工减料。
不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8.施工企业开工、停工、复工报告需报监理企业批准后,报学校、项目代建企业和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必须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企业在施工阶段每道工序必须按照国家的规范、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每道工序在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同时,隐蔽工程验收之前必须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9.施工招标文件中注明为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在采购前应与评审中心、办公室、学校、项目代建企业和监理共同进行市场询价,并将询价情况记入工程档案中。
10.施工企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企业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0.1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上报工程进度结算,经审计后申请拨付进度款。
10.2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额外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按照《现场签证会签单》(附表2)的要求履行会签程序。
签证变更必须随时发生随时签认,过期不再补签认可。
施工单位将该部分的结算单独列项,过期不补。
10.3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所有施工竣工图纸、文件和工程施工资料整理后(一式叁套),一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10.4施工企业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将使用注意事项以文件形式报监理企业审核。
10.5在竣工验收后的30日内,施工企业应将工程结算交给监理企业审核,签字盖章后由项目代建企业负责安排上报审计。
10.6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就竣工后在施工质量、使用功能和安全等方面向项目代建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11.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预案,要有保证师生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安全。
12.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证持证上岗。
13.施工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正确、有效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14.施工企业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脚手架等施工环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和项目代建企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重大危险源要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5.施工企业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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