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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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导则
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导则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6月
1总则
1.0.1为加强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指导,建设安全、经济、实用的农房,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制定本导则。
1.0.2农房建筑结构质量应符合抗震要求。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根据国家颁发的文件确定。
1.0.3农房功能应实用,满足村民基本生活及健康条件,符合村民生产和生活习惯。
1.0.4农房设计应因地制宜,体现民族及地方的传统文化,节约用地,兼顾建筑节能。
1.0.5农房施工应安全可靠,切实可行,易于施工。
以建筑工匠为骨干,村民参与,政府督导,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1.0.6农房材料应尽量使用当地资源,充分利用震损房屋可回收的建筑材料,厉行节约。
凡能通过维修加固处理的房屋,尽可能不予拆除,使群众和国家在经济上少受损失,并减少建筑垃圾的处理量。
1.0.7农房建设应尊重村民意愿,自力更生,政府帮扶。
1.0.8农房恢复重建应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以原址恢复重建为主,地质条件、基础条件和交通条件较好、震后损失不大的村庄应优先并加快恢复重建。
1.0.9农房恢复建设应与村庄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因地制宜,进行必要的村庄用地布局调整和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2村庄用地布局
2.1 农房恢复重建,其村庄用地布局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2.1.1 可按原村庄用地布局进行农房恢复重建的村庄。
2.1.2 需要适度调整原村庄用地布局后进行农房恢复重建的村庄。
2.1.3 需要制定村庄规划后进行农房恢复重建的村庄。
2.2下列村庄可按原村庄用地布局进行农房恢复重建
2.2.1地震前已经制定村庄规划,并根据规划基本完成建设或整治的村庄。
2.2.2未制定村庄规划,但村庄用地布局基本合理、具备基本基础设施的村庄。
2.2.3国家及省级历史文化名村。
上述2.2.2款中,村庄布局和基础设施的具体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3下列村庄需要调整原村庄用地布局后,再进行农房恢复重建
2.3.1村内道路狭窄或道路不畅,没有对外疏散道路。
2.3.2原村内建筑物布局过密,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2.3.3山区村庄内部分农房处于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影响范围内。
2.3.4村内无排水沟渠,无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而可能造成卫生防疫安全隐患。
2.3.5村庄用地布局影响和有碍农业生产发展。
2.3.6其他村庄用地布局不合理的情况。
2.4村庄用地布局型式
2.4.1平原地区村庄用地布局宜成组成团集中布局。
2.4.2山地村庄用地布局宜结合地形成线状或点状布局。
2.4.3农房布置宜简洁大方、错落有致,农房类型宜采用多种形式,避免过于单调。
2.4.4村庄用地布局规划及村庄用地布局调整应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
2.5村庄用地布局调整的决策和实施
2.5.1村庄用地布局调整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应符合灾后农村恢复重建的实际情况,简便而高效。
2.5.2村庄用地布局调整应由村民自治组织经民主程序进行决定并组织实施。
2.5.3村庄用地布局需要进行宅基地调整时,应征求被调整人的意见。
2.6下列村庄需先制定村庄规划后,再进行农房恢复重建
2.6.1根据镇(乡)村庄布局规划,实施易地迁建的村庄或实施合并的村庄。
2.6.2村庄原址上重建,原布局不合理,且规模较大的村庄。
上述2.6.2款中的村庄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7村庄规划应根据《城乡规划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实施。
农房建设应遵守村庄规划的布局和建设等要求。
3农房户型设计
3.1农房设计应遵循经济性原则,节约村民建房成本和生活支出
3.1.1根据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标准。
3.1.2农房应户型平面方正,功能紧凑。
优先保障厅堂、居室等主要房间。
厨卫、储藏、交通等次要空间可充分利用院落、厢房及侧房等安置解决。
3.2农房设计应遵循适用性原则,功能布局应符合当地村民需求
3.2.1主要居室宜形状方正,比例合宜,朝向良好。
3.2.2厨卫宜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保障清洁卫生。
3.2.3要提供储藏空间,利于粮食及生产工具存放。
3.3农房设计应遵循利于生产原则
3.3.1重视生产功能,为发展庭院经济、恢复生产创造条件。
3.3.2可结合居室空间,直接供农家乐旅游接待等活动所用,或为其他类型家庭生产、经营提供辅助空间。
3.4农房设计应遵循可持续发展性原则
3.4.1农房建设应留有余地,为将来住宅局部扩建,水电等配套设备更新改造等提供便利。
3.4.2空间组织宜灵活可变,适合生产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的需求。
3.5农房设计应注重节能设计
3.5.1应选用当地热工性能好的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热工性能,降低能耗。
3.5.2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沼气等当地便利和成熟的节能技术。
3.5.3农房设计要充分利用当地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的条件,借景自然,尊重历史,体现简单大方、朴素自然的地方乡村特色。
3.6农房设计应体现当地羌、藏族民居特色
3.6.1在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及装饰装修上应延续传统建筑风格,建设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农村住宅。
3.7农房设计应优先选用当地建筑材料和做法
3.7.1农房设计应探索适合当地建筑材料的建筑艺术造型和表现手法,体现农房浓郁的乡土气息和生活气息。
4抗震设防烈度和设防目标
4.1本导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村镇低造价农居的抗震设计、修复加固与施工。
注:
本导则“6、7、8、9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的简称,下同。
4.2本导则农房系指农村与乡镇中层数为一、二层,采用木楼(屋)盖的一般民用居住房屋。
包括砖木结构房屋、木结构房屋、生土结构房屋和石木结构房屋。
4.3本导则以行业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CJ161为主要依据,重建和加固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
4.4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当震后其地震基本烈度进行调整时,应按调整后的烈度采用;已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的村镇,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5轻微受损的农房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4.6本导则与图集配合使用,各种结构类型有关构造措施详细做法见SG618-1~4《农村民宅抗震构造详图》。
5抗震设计和加固基本要求
5.1建筑设计和结构体系
5.1.1房屋体型应简单、规整,平面不宜局部突出或凹进,立面不宜高度不一。
5.1.2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纵横墙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应闭合;
2抗震墙层高的1/2处门窗洞口所占的水平横截面面积与总水平截面面积的比率,对承重横墙不应大于25%,对承重纵墙不应大于50%;
3烟道、风道不应削弱承重墙体;
4二层房屋的楼层不应错层,不宜设置悬挑楼梯;
5木屋架应采用有下弦的三角形屋架。
5.1.3新建房屋应注意结构体系的明确性,不应在同一房屋采用木柱与砖柱、木柱与石柱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也不应在同一层中采用砖墙、石墙、土坯墙、夯土墙等不同材料墙体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在加固过程中如遇此类混合承重的情况,应在加固同时予以局部改建。
5.2整体性连接构造一般规定
5.2.1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当不满足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表5.2.1楼、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
构件名称
木屋架、木梁
对接木龙骨、木檩条
搭接木龙骨、木檩条
位置
墙上
屋架上
墙上
屋架上、墙上
支承长度与
连接方式
240(木垫板)
60(木夹板与螺栓)
120(砂浆垫层、
木夹板与螺栓)
满搭
5.2.2突出屋面无锚固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8度及8度以下时不应大于500mm;9度时不应大于400mm。
当超出时,应采取拉接措施或拆矮。
5.2.3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
5.2.4门窗洞口过梁的支承长度,6~8度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5.2.5墙体门窗洞口的侧面应均匀分布预埋木砖,门洞每侧宜埋置3块,窗洞每侧宜埋置2块,门、窗框应采用圆钉与预埋木砖钉牢。
5.2.6当采用冷摊瓦(小青瓦)屋面时,底瓦的弧边两角应设置钉孔,可采用铁钉与椽条钉牢;盖瓦与底瓦宜采用石灰或水泥砂浆压垄等做法与底瓦粘结牢固。
5.2.7当采用硬山搁檩屋盖时,山尖墙墙顶处应采用砂浆顺坡塞实找平。
5.2.8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
5.3结构材料和施工要求
5.3.1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心砖的强度等级:
烧结普通砖不应低于MU7.5;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不应低于MU15;
2砌筑砂浆强度等级:
烧结普通砖、料石和平毛石砌体不应低于M2.5。
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不应低于M5。
用于修复及抗震加固时,应不低于M5,且应比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3钢筋宜采用HPB235(Ⅰ级)和HRB335(Ⅱ级)热轧钢筋;
4铁件、扒钉等连接件宜采用Q235钢材;
5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
6生土墙体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粘性土;
7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5.3.2拆除的震损房屋的建筑材料如砖、木材、石材等,基本完好并且满足上述要求时,可清理干净后用于重建房屋,以降低成本;倒塌的生土墙体可将土料打碎后还田,也可用于制做土坯或用做夯土墙土料。
5.3.3加固用材料的强度等级应满足5.3.1条的规定并不应低于原房屋的材料强度等级。
5.3.4施工除各章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HPB235(光圆)钢筋端头应设置180°弯钩;
2外露铁件应做防锈处理;
3嵌在墙内的木柱宜采取防腐措施;木柱伸入基础内部分必须采取防腐和防潮措施;
4配筋砖圈梁和配筋砂浆带中的钢筋应完全包裹在砂浆中,不得露筋;砂浆层应密实。
6地基和基础
6.1建筑场地和地基
6.1.1易地重建选择建筑场地时,宜根据规划要求选择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6.1.2同一房屋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明显不同的地基土上。
6.1.3当地基有淤泥、可液化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采取垫层换填方法进行处理,换填材料和垫层厚度、处理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垫层换填可选用砂石、粘性土、灰土或质地坚硬的工业废渣等材料,并应分层夯实;
2换填材料砂石级配应良好,粘性土中有机物含量不得超过5%;灰土体积配合比宜为2:
8或3:
7,灰土宜用新鲜的消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5mm;
3垫层的底面宜至老土层,垫层厚度不宜大于3m;
4垫层在基础底面以外的处理宽度:
垫层底面每边应超过垫层厚度的1/2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1/5;垫层顶面宽度可从垫层底面两侧向上,按基坑开挖期间保持边坡稳定的当地经验放坡确定,垫层顶面每边超出基础底边不宜小于300mm。
6.1.4当地基土为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时,宜分别按《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或《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6.2基础
6.2.1基础材料可采用砖、石、灰土或三合土等;砖基础应采用实心砖砌筑,灰土或三合土应夯实。
6.2.2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综合考虑下列条件确定:
1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500mm;
2当为季节性冻土时,宜埋置在冻土层以下或采取其它防冻措施;
3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地下水位较高,基础不能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宜将基础底面设置在最低地下水位200mm以下,施工时还应考虑基坑排水。
6.2.3石砌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础放脚及刚性角要求
1)石砌基础的高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H0≥(b–b1)/3(6.2.3-1)
式中H0——基础的高度;
b——基础底面的宽度;
b1——墙体的厚度。
2)阶梯形石基础的每阶放出宽度,平毛石不宜大于100mm,每阶应不少于两层;毛料石采用一阶两皮时,不宜大于200mm,采用一阶一皮时,不宜大于120mm。
基础阶梯应满足下式要求
Hi/bi≥1.5(6.2.3-2)
式中Hi——基础阶梯的高度;
bi——基础阶梯收进宽度。
2平毛石基础砌体的第一皮块石应座浆,并将大面朝下;阶梯形平毛石基础,上阶平毛石压砌下阶平毛石长度不应小于下阶平毛石长度的2/3;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互错缝搭砌;
3料石基础砌体的第一皮应座浆丁砌;阶梯形料石基础,上阶石块与下阶石块搭接长度不应小于下阶石块长度的1/2;
4当采用卵石砌筑基础时,应凿开使用。
6.2.4实心砖或灰土(三合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基础的材料应不低于上部墙体的砂浆和砖的强度等级。
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2灰土(三合土)基础厚度不宜小于300mm,宽度不宜小于700mm。
6.2.5当上部墙体为生土墙时,基础砖(石)墙砌筑高度应取室外地坪以上500mm和室内地面以上200mm中的较大者。
6.2.6基础的防潮层宜采用1:
2.5的水泥砂浆内掺5%的防水剂铺设,厚度不宜小于20mm,并应设置在室内地面以下60mm标高处;当该标高处设置配筋砖圈梁或配筋砂浆带时,防潮层可与配筋砖圈梁或配筋砂浆带合并设置。
6.3加固
6.3.1原址重建时,应将上部结构拆除清理至基础上皮,并检查地基土和基础震害情况。
当无明显震害、基础现状完好且上部结构基本按原状恢复时可直接进行上部结构的重建。
6.3.2地基基础完好但上部结构重建后荷载明显增加时,应对基础承载力进行核算,根据核算结果,可做如下处理
1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时直接重建上部结构;
2基础底面压应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并在10%以内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如加强上部结构的整体性连接、提高承重结构承载力和刚度等;
3基础底面压应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设计值10%及以上时,可采取扩大基础底面积加固或减少上部荷载的措施。
农居基础形式简单,埋深浅,造价相对较低,当加固难度较大或不易保证新旧基础共同工作时,也可拆除后重做。
6.3.3地基土出现砂土液化、震陷等,导致上部结构和基础有明显震害,或基础有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现象时,应拆除原上部结构和基础后对地基土进行换填或夯实处理,然后按6.2节的要求重做基础。
7砖木结构房屋
7.1适用范围
7.1.1本章适用于6~9度地区的砖木结构房屋的新建和抗震加固,包括竖向承重构件为烧结普通砖、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楼面采用木梁承重,屋盖采用木梁或木屋架承重的房屋。
7.1.2本章7.2、7.3、7.4节为新建砖木结构房屋的设计、构造与施工要求;7.5节为既有砖木结构房屋的震损修复与加固技术要求。
7.2一般规定
7.2.1砖木结构房屋的层数、高度和层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2.1的规定;
2房屋的层高:
单层房屋不应超过4.0m;两层房屋不应超过3.6m。
表7.2.1房屋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墙体类别
最小墙厚(mm)
烈度
6
7
8
9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实心砖墙
240
7.2
2
7.2
2
6.6
2
3.3
1
蒸压砖墙
240
7.2
2
6.6
2
6.0
2
3.0
1
注:
房屋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
7.2.2房屋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7.2.2的要求。
表7.2.2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墙体类别
最小墙厚(mm)
房屋层数
楼层
烈度
6、7
8
9
实心砖墙
240
一层
1
11.0
9.0
5.0
二层
2
11.0
9.0
—
1
9.0
7.0
—
蒸压砖墙
240
一层
1
9.0
7.0
5.0
二层
2
9.0
7.0
—
1
7.0
5.0
—
7.2.3砖木结构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7.2.3的要求。
表7.2.3房屋局部尺寸限值(m)
部位
6、7度
8度
9度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
0.8
1.0
1.3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1.0
1.3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0.8
1.0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1.2
1.8
7.2.4砖木结构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屋盖结构宜采用双坡轻质材料屋面;
38、9度时不应采用硬山搁檩屋盖。
7.2.5砖木结构房屋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配筋砖圈梁:
1所有纵横墙的基础顶部、每层楼、屋盖(墙顶)标高处;
29度时尚应在层高的中部设置一道。
注:
配筋砖圈梁是为加强结构整体性和提高墙体的抗倒塌能力,在承重墙体的底部或顶部,在两皮砖之间砌筑砂浆中配置水平钢筋所构成的水平约束构件。
7.2.6木楼、屋盖砖木结构房屋应在下列部位采取拉接措施:
1两端开间和中间隔开间的屋架间或硬山搁檩屋盖的山尖墙之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
2山墙、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木屋架或檩条拉接;
3内隔墙墙顶应与梁或屋架下弦拉接。
7.2.7承重(抗震)墙厚度:
实心砖墙、蒸压砖墙不应小于240mm。
7.2.8当屋架或梁的跨度大于或等于6m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7.2.9砖木结构房屋的抗震设计计算可按本导则附录A的方法进行,也可按本导则附录B确定抗震横墙间距L和房屋宽度B。
7.3抗震构造措施
7.3.1配筋砖圈梁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砂浆强度等级:
6、7度时不应低于M5,8、9度时不应低于M7.5;
2砂浆层的厚度不宜小于30mm;
3纵向钢筋配置不应少于2φ6;
4配筋砖圈梁交接(转角)处的钢筋应搭接。
7.3.2开间或进深大于7.2m的大房间,及8度和9度时,外墙转角及纵横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750mm设置2φ6拉接钢筋或φ4@200拉接钢丝网片,拉接钢筋或网片每边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750mm或伸至门窗洞边。
7.3.3后砌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750mm设置2φ6拉接钢筋或φ4@200钢丝网片与承重墙拉接,拉接钢筋或钢丝网片每边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500mm,在砌筑承重墙时预留甩出;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应与木梁、或木檩条连接,连接做法应符合本导则第8章的有关规定。
7.3.4门窗洞口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过梁或钢筋砖过梁。
当门窗洞口采用钢筋砖过梁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中的纵向钢筋配筋量不应低于表7.3.4的要求,间距不宜大于100mm;钢筋伸入支座砌体内的长度不宜小于240mm;
表7.3.4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最小配筋
过梁上墙体高度hw(m)
门窗洞口宽度b(m)
b≤1.5
1.5<b≤1.8
hw≥b/3
3φ6
3φ6
0.3<hw<b/3
4φ6
3φ8
2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的厚度不宜小于30mm,砂浆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3钢筋砖过梁截面高度内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7.3.5木屋架、木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搁置在砖墙上的木屋架或木梁下应设置木垫板,木垫板的长度和厚度分别不宜小于500mm、60mm,宽度不宜小于240mm或墙厚;
2木垫板下应铺设砂浆垫层;木垫板与木屋架、木梁之间应采用铁钉或扒钉连接。
7.3.6木楼盖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搁置在砖墙上的木龙骨下应铺设砂浆垫层;
2内墙上木龙骨应满搭、采用木夹板对接或采用燕尾榫、扒钉连接;
3木龙骨与搁栅、木板等木构件之间应采用圆钉、扒钉等相互连接。
7.3.7应在房屋中部屋檐高度处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系杆应采用墙揽与各道横墙连接或与屋架下弦杆钉牢。
7.3.8当6、7度采用硬山搁檩屋盖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坡屋面时,应采用双坡屋面;
2檩条支承处应设垫木,垫木下应铺设砂浆垫层;垫木的长度和厚度分别不宜小于300mm、30mm,宽度同墙厚;
3端檩应出檐,内墙上檩条应满搭、采用夹板对接或采用燕尾榫、扒钉连接;
4木屋盖各构件应采用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
5竖向剪刀撑宜设置在中间檩条和中间系杆处;剪刀撑与檩条、系杆之间及剪刀撑中部宜采用螺栓连接;剪刀撑两端与檩条、系杆应顶紧不留空隙;
6木檩条宜采用8号铅丝与配筋砖圈梁中的预埋件拉接。
7.3.9当采用木屋架屋盖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木屋架上檩条应满搭、采用夹板对接或燕尾榫、扒钉连接;
2屋架上弦檩条搁置处应设置檩托,檩托与屋架钉牢,檩条与屋架应采用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
3檩条与其上面的椽子或木望板应采用圆钉、铅丝等相互连接;
4屋架间竖向剪刀撑的构造做法应符合本导则8.3.10条的规定。
7.4施工要求
7.4.1砖砌体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前,砖应提前1~2天浇水润湿;
2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的厚度宜为10mm,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水平灰缝砂浆应饱满,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3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4砖砌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严禁砌成直槎;
5砌筑钢筋砖过梁时,应设置砂浆层底模板和临时支撑;钢筋砖过梁的钢筋应埋入砂浆层中,过梁端部钢筋伸入支座内的长度应符合本导则第5.2.4条的要求,并设90°弯钩埋入墙体的竖缝中,竖缝应用砂浆填塞密实;
6埋入砖砌体中的拉接筋,应位置准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设有拉接筋的水平灰缝应密实,不得露筋;
7砖砌体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5m。
7.5抗震加固
7.5.1砖墙体裂缝,可根据裂缝开裂程度和开展范围采用下列方法进行修补
1压力灌浆修复法
适用于裂缝宽度在1~2mm之间的开裂墙体,且为满丁满条、满铺满挤法砌筑的粘土砖、蒸压砖等砌体。
对于1mm以下的裂缝,对裂缝进行清理后采用简单抹灰处理即可;
2灌浆、沿裂缝区带状抹灰
适用于缝宽为3~4mm之间的墙体裂缝,灌浆后可在墙体表面裂缝处(剔除装饰层)铺一层钢丝网,抹高标号水泥砂浆(M10),宽度应超过裂缝两侧各200~300mm;
3钢筋网水泥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