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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必须持《xx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招就办)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请假者,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招就办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审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各学院建立学生学籍卡。

审查、复查不合格者,由所在学院写出书面材料,经学生处会签,招就办审核,报学校领导,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会签,交招就办或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出具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1.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应到学校计财处缴清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第二学期开学时凭学生证直接到所在学院办理。

2.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

3.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4.开学报到后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包括见习、实习、毕业考试(论文答辩)、军训等,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折合标准如下:

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

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七条考试、考查成绩由课堂表现、实验(实训)成绩、课外作业、期中成绩与期末成绩等综合评定生成总评成绩。

总评成绩的构成:

期末成绩占60%—70%,其它成绩占40%—30%。

第八条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对本学期总评成绩有异议者,填写《学生成绩复查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汇总后于下一学期开学后2日内交教务处。

教务处组织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反馈二级学院。

对补考成绩有异议者,于成绩公布后2日内按上述申请程序办理。

第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由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学生因身体残疾、体弱可申请保健体育课,须由校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安排。

成绩记录要注明“保健”字样。

未经批准而不上课、不考核者,按旷课旷考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须参加重修考试。

第十二条学生所修课程在考核学期不及格者,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参加补考,成绩及格者以60分记,不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进入实习的学生在毕业前参加补考。

第十三条学生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申请参加一次重修考试,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安排参加低年级学生期末考试(或补考),成绩及格者以60分记,不及格者以实际成绩记。

第十四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修课学习,成绩记入成绩表。

第十五条考试违纪和舞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给予留校察看者,经教育表现良好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参加毕业前补考,成绩及格者以60分记,不及格者以实际成绩记。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须填写《学生缓考申请表》,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暂缓考试。

1.经校医院诊断证明考试前患急性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者。

2.经学校领导批准,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者。

3.其他突发情况,由二级学院出具相关证明者。

第十七条批准缓考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与补考学生一同参加考试,缓考成绩以实际成绩记,不及格者须参加重修考试。

第十八条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查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旷考学生在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参加补考。

成绩及格者以60分记,不及格者以实际成绩记。

第十九条在校期间(毕业考试除外)有不及格课程者,在毕业学期提交补考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汇总,教务处批准后,参加补考,成绩及格者以60分记,不及格者以实际成绩记,不再给予重修考试机会。

第二十条根据各专业考核要求学生毕业前须进行毕业考试、论文答辩等,成绩记入成绩表,考试不及格、论文答辩不合格者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并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毕业前考试、毕业考试、论文答辩有不合格者,在毕业后(两月后,一年内)提出补考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校领导批示后参加补考。

成绩及格者以60分记,不及格者不再组织重考。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留、降级处理:

1.每学期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后,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

2.一学期内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而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3.在学年第一学期处理的称为降级,第二学期处理的称为留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考试后达到留、降级规定,可跟班试读。

第二十四条学生留、降级时,课程门数的计算规定如下:

1.同一门课程分为几个学期讲授,按学期数计算课程门数。

2.实习鉴定、毕业考试、毕业论文为主要课程,各按一门主要课程对待。

3.选修课不计入此类课程门数。

第二十五条学生留、降级前的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留、降级学生的处理,由所在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填写《学生留、降级审核表》,并通知学生本人,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正式办理留、降级手续。

第二十八条留、降级的学生,如所在专业下一年度不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转专业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转专业。

二年级学生可申请跨学院转专业,也可申请院内转专业。

同时可申请两个专业。

第三十条转专业申请条件:

我校本科在籍一年级学生,在一年级基础课学习中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2.申请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有1门(含1门)以上考核不合格者。

3.定向生、特招生、专升本学生。

4.入学以来有违纪处分记录者。

第三十二条各专业转入名额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条件确定。

如申请转入同一专业的人数超过确定名额,则按课程成绩排名顺序由高到低择取;第一志愿未被择取的学生根据申请的第二志愿的空缺名额再次进行择取。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1次。

第三十四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16教学周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学生第一、二学期的成绩排名于暑假期间给予答复,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转专业手续程序:

1.学生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xx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将申请表(一式三份)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

2.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的基本条件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

同意转出的,应将专业成绩排名表、申请表及该生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教务处。

3.放假前学生全部成绩登录完毕后,教务处将拟转入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交拟接收学院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

4.暑假期间教务处完成审批,在校园网公示一周后通过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

学生第二学年报到时到教务处办理学籍转出转入手续。

第三十六条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培养要求按新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应按转入专业课程于第三学年结束前修完未修过的课程(含必修课和限选课)。

按转入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由新专业所属学院管理。

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材料

存入该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定向生、委托生。

2.应作退学处理者。

第四十一条转学审批程序:

1.省内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入地与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后办理转学手续。

2.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招就办(教务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3.其他院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者,招就办(教务处)接到转出院校的来函后,在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校领导批准后,可与转出院校协商。

4.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须持省教育厅批示的有关证件、转-8-出院校提供的相关材料、本人档案,来我校接受审核。

经拟转入学院院长和招就办(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复函拟转出院校。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予休学。

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申请休学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填写《休学申请表》,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五条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批准其休学的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1.因病休学者,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及复学申请表交所在学院。

经学院和校医院审核,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及复学申请表交所在学院,经学院审核,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由学校根据其休学时间,编入同一专业指定年级;没有同一专业时,转入相近专业指定年级。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对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退学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补考及按规定重修考试后累计达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2.在校期间,留、降级累计达三次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办理手续,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经动员应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9.学生管理部门给予开除处理的学生,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八条符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各所属二级学院可根据学生平时表现,由学生提出留、降级试读申请,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可给予一次留、降级试读的机会。

一年级学生可根据学生平时表现,给予跟班试读机会。

学生在此期间须参加不及格课程的重修考试,仍达到退学规定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学生处会签、教务处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证明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

无法送达者,由所在学院负责在校内张贴公告,两周后视为送达。

学校教务处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学生退学离校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须在退学证明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证明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退学处理决定的,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超过规定申诉期限,学校不再受理。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三条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按照《xx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和审核程序,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因课程考核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

2.毕业时仍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重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时间填写。

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组织重考。

第五十五条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者一律不予补发,可以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从20xx年2月20日起执行。

《xx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字[20xx]1号)废止。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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