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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案例收集

榆阳煤矿2·14顶板事故

2007年2月14日10时30分,通风维修队在3102风桥处发生一起顶板事故,伤亡四人。

一、事故经过:

2007年2月14日,通风维修队早班按计划对3102进风顺槽风桥进行检修维护。

队长张某某8:

10带领10名工人入井。

8:

40进入施工地点,队长张某某对施工地点进行敲帮问顶以后,安排工人把落下的大块矸石破碎后运走,然后进行支护准备工作。

10:

00锚杆机运送到施工地点准备打锚杆,张某某(队长)发现顶板活石,在用钎杆处理时,顶部岩石(3460mm×3100mm×210mm)突然冒落,现场人员躲闪不及,当场将张某某、李某某、薛某某、张某四人压在岩石下面。

经抢救,10:

30将全部遇险人员救出,并用矿120救护车立即送往星元医院抢救,四人经急救无效先后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顶板冒落造成四人伤亡事故。

2、重要原因:

(1)施工违反“三大规程”,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空顶作业。

(2)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力。

(3)劳动组织不合理,施工程序存在严重错误。

3、间接原因:

(1)职工安全意识薄弱,未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2)有重生产,轻安全现象。

三、顶板事故防范措施:

1.严格控制空顶距,在我局煤巷及半煤岩巷道棚子应跟拢碛头。

     

2.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危岩必须撬下,无法撬下时,应打临时支柱支撑,严禁空顶作业。

 

  3.在地质破坏带,或(煤)软分层增厚,层理、解理发育区掘进,应缩小棚距,背帮接顶必须严实。

 

  4.掘进碛头放炮,炮眼布置及装药量,应优选到最佳值。

 

  5.在松软煤层区掘进,应采用“前探式掩护支架“。

利用导轨将棚梁,紧跟破岩堆,靠工作面。

 

  6.为防止放炮不崩倒支架,必须使用固棚器,使碛头以外10一15架支架联接成一个整体。

 

山西省寺河煤矿12·14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1985年12月14日9时50分,晋城市郊区陈沟乡寺河煤矿井下距回风巷掘进巷5米处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敌,死亡7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一、基本情况

寺河煤矿位于晋城西北约5公里,古书院井田的北部边缘地带,距晋北煤站12公里,晋韩公路2公里开采3#煤层,竖井开拓,井筒垂深154米,因资金短缺,后与江淮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联营于1985年12月开始运行,到发生事故前,主巷掘进50米,回风巷掘进60米,尚未贯通,独头掘进,采用11千瓦风机压入式通风,电钻打眼,全矿42名工人,两班作业。

二、事故经过

1985年12月14日早8时半,跟班电工兼瓦斯员乔某与另外两名工人下井,察看井下情况后,发信号让井上合闸送风、抽水。

由于井上电路短缺一相,风机、水泵不能启动,乔某在距回风巷掘进头15米巷道冒顶处检查了瓦斯。

9时左右返回井底,见罐笼仍不能启动,便又到顶板冒落处,查看需要几根木料支护。

就在这时,矿自备发电机启动发电,李某等5人下了井。

9点半,李某让乔上井联系送风、抽水、下料。

乔上井后先到绞车房联系了下木料事情,然后到风机房合闸,合闸两次均烧了保险,乔正准备找电工处理时,井下发生了瓦斯爆炸,在井下作业的李某等7人遇难身亡。

三、事故原因

1.停产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井下随意打火抽烟,引起瓦斯爆炸。

2.严重违反《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瓦斯检查员由未经专业培训的电工兼任,造成瓦斯超限没有及时发现是造成瓦斯爆炸的一个重要原因。

3.职工培训不够,新工人下井前未按《规程》要求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井下作业人员不懂煤矿安全基本知识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事故教训

1.瓦斯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瓦斯员检查制度。

在高沼气矿井中必须严格加强通风管理,严禁停产停风。

2.加强井口管理,严格检身制度。

禁止烟火带入井下。

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4·30特大透水事故

2004年4月30日,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3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287.5万元。

一、事故经过和抢险救灾过程

2004年4月30日早班,带班班长何云志带领31名工人(安全工1名,炮工2名,三轮车司机16名,装车工12名)入井作业,分布在8个工作面出煤,约9时20分,炮工刘文和梁光亮在西巷工作面放炮时,发生透水事故。

在距透水点30米处躲炮的三轮车司机黄明建和在附近工作面作业的工人,在听到放炮声的同时发现有水涌入他们的工作面,他们立即向地面逃生,17名矿工跑出地面,并向该矿负责人报告了事故。

至此,井下其余15名矿工被困。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该矿越界进入季节性河槽下开采,自然涌水量大,矿井南部有多处原公乌素煤矿二号井16#煤层积水老空区。

2.该矿矿长违章指挥工人越界开采,巷道越界248米,冒险进入积水老空区下作业。

3.在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工人在掘进工作面放炮时与积水老空区打透,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分析

1.鑫源煤矿2003年安全评价为D类煤矿后,有关部门给该矿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该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擅自恢复生产,违章冒险作业。

2.鑫源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没有专管安全的副矿长,井下作业以包带管,没有专职技术人员,没有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作业规程、灾害预防计划,没有采取有效的井下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3.矿井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生产,超能力多点出煤,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透水事故隐患重视不够,防范措施不落实。

4.矿长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工人安全技术素质差。

 

5.乌海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海南分局,对已发现的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致使鑫源煤矿越界巷道长达248米。

6.乌海市煤炭局及其海南分局,虽然下达了停产指令,但没有认真检查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管理,特别是对2004年2月9日以后,鑫源煤矿长达2个多月的违法生产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制止。

 

7.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停产整顿的煤矿,没有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事故教训

这起事故是因鑫源煤矿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乌海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虽然下达了停产指令,但没有认真检查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落实,特别是对2004年2月9日以后,鑫源煤矿长达2个多月的越界开采违法生产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制止,这是我们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该吸取的沉痛教训。

临沂矿务局邱集煤矿“11.2”火灾事故

2004年11月2日7时36分左右,临沂矿务局邱集煤矿井下中央变电所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无人员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4年11月2日,矿安排早班检修、中班反风演习,各工区根据检修项目按计划进行检修,7点36分,机电工区电工马文明和曹广海、侯成良、曹高全在井下中央变电所更换低压柜隔离开关时,马文明、曹广海把低压负荷停电后,就去停高压开关,在还未停高压电前,侯成良就用接地线验低压进线柜的一次,结果造成三相弧光短路,引起变压器低压侧接线抽头短路融化,造成变压器着火,将部分电缆烤焦,烟雾充满变电所并涌进巷道。

事故发生后,矿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汇报矿务局及肥矿集团救护队请求支援,矿领导根据井下人员分布情况下令于8点10分适时进行矿井反风,将烟雾排净,井下人员及时撤离,没有危及到其他区域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中现场的5名工作人员升井后感觉不适送医院观察,经吸氧休息没有造成其他伤害,11月3日下午已有两人回矿上班,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00元。

二、事故发生原因

1、操作人员用接地装置验电、还未停电就去验电,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监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起到监护作用,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矿、工区对职工教育力度不够,工人自主保安意识不强,不按措施操作,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三、发生矿井火灾的应急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1、首先要尽最大的可能迅速了解或判明事故的性质、地点、范围和事故区域的巷道情况、通风系统、风流及火灾烟气蔓延的速度、方向以及与自己所处巷道位置之间的关系,并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撤退路线和避灾自救的方法。

2、撤退时,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惊慌、不能狂奔乱跑。

应在现场负责人及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有组织地撤退。

3、位于火源进风侧的人员,应迎着新鲜风流撤退,千万不能顺风流撤退。

4、位于火源回风侧的人员或是在撤退途中遇到烟气有中毒危险时,应迅速戴好自救器,尽快通过捷径绕到新鲜风流中去或在烟气没有到达之前,顺着风流尽快从回风出口撤到安全地点;如果距火源较近而且越过火源没有危险时,也可迅速穿过火区撤到火源的进风侧。

攸县黄丰桥镇码井煤矿1·11运输事故

(一)事故的发生经过

  2004年1月11日16时,矿安排罗中平、曹国新、李立新三人在6号下山清理巷道,朱清塘(女、无绞车司机操作证)在井下开绞车。

李立新在主平峒椎矿车,曹国新和罗中平在6号下山下部车场上矸石。

曹和罗在井下共收了三矿车矸石。

至19时,已绞上来两矿车,在挂第三车前,罗先上去了,留下曹在下面挂钩。

曹挂好第三车后,打了两下铃,便搭上矿车一起升井。

当矿车运行至距暗斜井井口20米处时,与矿车相连处的钢丝绳断开,装满矸石的矿车跑车。

在距起平处4米的地方矿车被卡住。

曹在矿车的右下方,头在矿车上,身子被矿车卡住。

事故发生时,李和罗均在上部车场,当时是19时20分。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曹国新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搭矿车升井。

 2、钢丝绳已被严重磨损没有及时更换。

  

(二)间接原因:

  1、在停产检修期间,没有制定停产检修的安全技术措施,致使作业人员在井下清理巷道时,没人检查钢丝绳,安全员下井不带瓦检仪,提前出班。

  2、井下绞车司机没有经过培训并取得绞车司机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同时绞车司机为女职工。

  3、现场管理不到位:

井筒断面、轨道铺设质量差;钢丝绳与多处接触,磨损严重。

  三、防范措施

  1、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3、更换合格的绞车司机并持证上岗。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素质、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的培训工作。

鲍店煤矿35kV变电所电抗器残余电压触电事故

一、事故时间:

1986年4月6日11时10分

二、事故地点:

35kV变电所1#电抗器开关室

三、事故经过:

4月6日供电队安排维修组清理电抗器卫生,没有具体安全措施,也没有办工作票。

10点50分,值班员停掉1#电抗器,维修组长姚德敏即到电抗器开关室放电,因地线短又到配电室放电,姚德敏等人认为电已放完,(实际因刀闸开关已拉开,放电无效)既安排开始工作,当清扫到电抗器开关室时,因刀闸距地面高,副队长任存元和姚德敏决定用梯子(铁的),于是由杨文全和姚德敏扶梯,毛义仁登梯作业,因工作前未验电,毛义仁伸手抓电抗器开关刀闸,造成毛义仁触电,杨文全触电,姚德敏因穿绝缘靴而幸免,毛、杨触电后,由于抢救及时,措施得当,毛、杨均脱离危险。

四、原因分析:

此次事故是一次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科、队领导安全理念不强,个别领导指挥不当。

1、科、队在安排工作时没有安排具体安全措施,没有办理工作票手续;

2、副队长任存元在工作现场对违章现象没有制止,且主观使用铁梯子;

3、工作前没有验电。

五、预防措施:

1、工作人员按劳动保护穿戴;

2、认真执行“两票三制”,认真执行停送电制度和操作规程;

3、工作班成员增强责任心,坚决杜绝违章。

济三煤矿11.9瞎炮事故

事故时间:

2001年11月9日20:

30

事故地点:

1304胶顺

事故单位:

济三煤矿普掘二区

事故类别:

放炮事故

伤者:

冯相彬,男,现年25年,掘砌工,工龄2年;宋延昌,男,现年25年,掘砌工,工龄2年。

事故经过:

当天工区值班区长张代礼在中班班前会安排的生产任务是:

迎头起底、打帮部锚杆挂网。

班前会特别强调了1304胶顺在爆破过程中,严格执行好“一炮三检、三保险”及“三连锁”制度,出现瞎炮时必须按规程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必须在现场详细交接班。

中班下井接班后,在迎头起底,18时左右起底工作完成。

跟班队长张宜华安排放炮员张书山去迎头检查,张书山查后中班起底的地方没有瞎炮,用耙装机将起底的矸石倒出迎头后,副工长李强安排人员将风钻、风水绳拉到迎头,在距迎头4.1米范围内打锚杆。

冯宋二人在右帮打下部锚杆眼,冯点眼宋打钻。

约20:

30左右,当打到距迎头4.1米距底板0.9米的第11根锚杆眼时,刚刚打进150mm深,就将一瞎炮打响,造成冯相彬面部上、下颚软组织受伤,宋双眼下眼皮处被矸石崩伤。

事故原因:

1、冯、宋打眼前,未认真查看残眼是否有瞎炮,打眼打响瞎炮,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跟班队长张宜华、副工长李强、放炮员张书山检查不仔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8号夜班出现瞎炮未详细检查、认真交接,埋下事故隐患。

8号早班处理瞎炮,处理结果没有跟踪落实是否处理完,处理过程中是否留有瞎炮埋下隐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4、区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力,对原出现的瞎炮处理没有重点管理和起底、打锚杆时没有重点要求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5、矿分管领导及业务部门在火药放炮管理上管不严、查不细,存在明显漏洞。

防范措施:

1、采取针对性措施,将火药放炮管理存在的问题解决好(出现瞎炮原因、瞎炮处理的检验)。

2、制定火药放炮方面的管理文件,并抓好落实。

3、针对现场实际从严从细加强管理,尤其对各类隐患有跟班人员及验收员跟踪检查验收与落实。

4、针对新职工较多,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保证措施的内容在现场得到落实和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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