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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1章建设银行

1.1业务概述

1.1.1业务发展简介

2001年3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正式启动。

建设银行于2001年5月取得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试点代理资格。

为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控制。

建设银行从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的原则出发,于2001年专门为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开发了“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并结合其多年代理各级财政业务的实际经验,创建了一套独具特色的中央财政业务管理模式。

随着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不断深化,建设银行也结合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各预算单位的要求,对系统及流程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凭借安全可靠、合理有效、方便快捷的特点,受到了各级预算单位的好评,更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建

设银行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良好品牌形象和市场反响。

200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期间,参与改革试点单位共142家中央预算单位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参与改革试点,其中建设银行代理了115家单位,市场占比81%,办理业务1.5万笔,支付资金67.6亿元,市场份额达到73%。

随着国库改革进程的推进,建设银行代理的预算单位每年呈倍增的趋势增长。

截至2006年底,建设银行共代理中央预算单位83家,涉及其下分支机构3538家,共办理业务285万笔,支付资金总量3320亿元,未发生一笔超额度支付的情况,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各级预算单单位的用款需要。

为了进一步提升预算单位服务质量、深化品牌形象、财政业务影响力,建设银行树立了“总行服务分行、分行服务经办行、后台服务前台”的全新业务服务理念,结合逐步完善的考核模式,以达到内控制度与服务理念相辅相成,内外结合相互作用的效果。

1.1.2基本概念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是指通过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为VSS系统)和银行会计系统(以下简称DCC系统)相结合,在财政授权额度内,经办行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通过其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日终由总行营业部通过零余额待清算专户统一与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并办理行内资金头寸清算。

1.1.3总体流程

财政授权额度通过VSS系统通知到预算单位。

总行营业部通过VSS系统终端,将财政授权额度输入VSS系统,经总行机构业务部审核后生效。

经办行以终端接入方式访问VSS系统,查询预算单位的授权额度,并通知预算单位。

经办行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首先要通过VSS系统终端,将资金支付信息录入VSS系统。

VSS系统自动验证授权额度、预算科目等相关要素,将符合规定的款项从财政部零余额待清算账户划转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办行再将此款项支付给收款人,该笔业务办理完成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应为零。

经办行为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时间为每个营业日的全天。

经办行在15:

30(含)之前收到预算单位的有效支付指令,应于当日及时办理。

由于每个营业日的15:

30起,VSS系统停止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在15:

30之后收到的有效支付指令,先通过VSS系统查询,未超出授权额度的,可通过垫付资金的方式办理,次日,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请领资金冲减垫付资金余额。

经办行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支付业务按照加急业务办理,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丙小时内到账,对跨系统业务要及时提出办理转账汇出。

汇划手续费和垫付资金利息由总行机构业务部统一向财政部结算。

VSS系统忙总全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相关

信息,总行营业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时间与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资金清算,并办理行内资金头寸清算。

1.2账户管理

1.2.1账户类型

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账户包括:

总行营业部开设财政部余额待清算专户;经办行开设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2.2账户功能

总行营业部在“3140待赴理结算款项”科目下,开设“财政部零余额待清算专户”,用于核算每日15:

30前全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资金,并于当天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j

经办行在“2244代理政府部门零余额账户拨付款项”科目下,根据各预算单位所属二级科目,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办理的转账业务及现金支付业务。

j

1.2.3账户管理原则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应遵循《银行账户4

管理办法》规定,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的专项要求。

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1.账户开立。

在开户手续办理中,要根据财政部下发的预算单位开立账户文

件,预先配置银行账号,并上报财政部,同时配合中央预算单位向:

人民银行报批、备案等相关操作。

{

2.账户审查。

(1)以预算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

开立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按照现行规定严格审查有关开户资

料的同时,应审查预算单位提交的《通知》配发的申请书附页相关文本,确认预留签章与所开立账户户名一致。

(2)严格审查存款人所提交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

规性,一旦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应按照《通知》要求

留置、复印相关资料并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对于通过伪

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立即停止为该银行结

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通知存款人立即撤销该银行结算

账户。

3.账户资料信息报送。

结合人民银行具体要求及建设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运行情况,按

照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及《通知》要求,认真及时做好有关账户资

料信息的报送工作。

(1)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等现行规定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备案类银行结

算账户,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备。

(2)核准类账户申请变更相关事项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现行规定报送人当地民银行审批;核准

类账户申请撤销时,开户银行应按照《通知》要求,将开户许可

证及“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送达人行,并按人民银行签署

的审核意见进行相关处理;

(3)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

的账户应纳入而目前暂未能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的银行结算账户,开

户行应将该类账户的账户清单报送人民银行;

因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

证号等重要要素缺失而暂不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的久悬银行账户,开

户行应将该类账户清单报送人民银行。

4.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与管理。

各行应在遵循现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

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与管理,强化账户清理核实相关工

作。

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清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5]101号)文件要求进行的相关

清理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未办理清理核

实手续的银行结算账户清单;自人民银行相关公告发出两个月后,

对于仍未办理清理核实手续的存款人,在其第一次办理支付结算业

务时,开户银行应先要求其办理清理核实手续,再为其办理相关支

付结算业务。

1.2.4开户流程

(l)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各基层预算单位就近选择经办行。

(2)基层预算单位将所选择的经办行上报一级预算单位,由

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

(3)建设银行总行接到财政部《关于为××新增改革基层预

算单位配置零余额账号的函》的文件通知后,由指定的经办行为

预算单位预配账号,并将所配账号经由总行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4)财政部审核开户资料后正式下达《关于××新增改革基

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情况的函》的批准开户通知给建设银

行总行。

(5)经办行在预配账号环节自行填写已掌握的预算单位信息,

待总行正式开户通知下达后,再完备相关手续。

(6)经办行接到总行转发的《关于××新增改革基层预算单

位零余额账户开设情况的函》正式开户通知后,通知预算单位提

交资料办理账户开户手续。

预算单位须携带本单位的存款账户资料

(经过清理核实的基本资料)、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以及

财政部关于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相关批文到经办行办理,待通过人民

银行报备核准后,开户方为成功。

(7)总行通过VSS系统维护新增预算单位基础数据等相关内

容,各分行VSS系统分中心建立经办行与预算单位的账户相应关

系(包括:

1.经办行收付款账号的维护2.经办行查询权限的维

护),待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后,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即可

正常使用。

1.2.5撤户流程

(1)由一级预算单位将撤户情况上报财政部。

(2)代理银行总行接到财政部《关于××基层预算单位零余.

额账户撤户情况的函》的文件通知后,转发相关经办行为预算单位办理撤户手续。

(3)经办行接到总行转发的《关于x×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

账户撤户情况的函》的通知后,与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预算单位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支付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银行于撤销银行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银行柜员启动1105交易,通过复核员复核成功后,按ESC提

交主机,打印存款账户销户认证,存款利息清单,联动打印对账单,并在印鉴卡片上打印注销日期。

1.2.6账户变更流程

(1)预算单位将需变更的账户信息上报一级预算单位,由一

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

(2)代理银行总行接到财政部《关于××基层预算单位零余

额账户开户银行变更情况的函》的文件通知后,通知相关经办行,由现所选定的经办行为预算单位预配账号。

经办行在预配账号环节自行填写已掌握的预算单位信息.并将所配账号经由总行汇总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开户资料后正式下达《关于××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变更情况的函》.的批准变更

通知。

(3)接到总行转发的《关于××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

户银行变更情况的函》的批准变更通知后,原经办行根据零余额账户撤户流程为预算单位办理撤户手续。

预算单位再根据变更通知要求按照零余额账户开户流程到其现所选定的经办行办理开户

手续。

(4)总行机构业务部通过VSS系统维护预算单位所变更的基

础数据相关内容,各分行VSS系统分中心取消预算单位与原经办行的账户对应关系,重新建立预算单位与变更后经办行的账户对应关系,待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后,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即可正常使用。

l。

3凭证及单据的使用管理

1.3.1凭证单据类型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凭证单据类型如下:

《代理中央财

政授权支付开户建议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财政授

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信(电)汇凭

证、《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代理银行申请退款凭证》、《中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对账单》。

《中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对账单》、《代理银行垫付资金

计息汇总表》、《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

1.3.2凭证单据的使用与管理

(1)《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开户建议书》作为开设零余额账

户过程中使用的凭证单据,是总行向财政部报送预算单位配置零余额账户账号的凭据。

总行接到财政部《关于为××新增改革基层

预算单位配置零余额账号的函》文件通知后,为预算单位预配零

余额账号,并以《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开户建议书》格式上报

财政部。

(2)《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作为额度下达时使用的凭

证单据,是下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的凭据。

总行营业部收

到财政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并附各基层预算

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后,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输入VSS系统,作为VSS系统控制预算单位在授权额度内支付财政资金的

依据。

(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是预算单位收到财政资

金支付额度的到账依据。

由经办行通过访问VSS系统,确认额度

下达后,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由会计主管复核

确认,加盖业务印章后发送预算单位,通知其到账额度。

(4)支票和汇兑结算凭证是预算单位办理支付业务时使用的

凭证。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转账支

票、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

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

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

结算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凭证填写的委托日期必须是汇款人向汇

出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汇兑凭证的金额、委托日期、收款人名

称不得更改。

第二联汇款人的签章及汇款人名称、账号必须与预留

银行印鉴相符。

(5)《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作为代理银行与人民银行清算

过程中使用的凭证,是总行营业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申请清算

已支付财政资金的凭证。

总行营业部于每个营业日根据全行实际已

支付财政资金汇总信息,填制该凭证,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办理资金清算。

(6)《代理银行申请退款凭证》是代理银行向财政部报送业务

报表过程中使用的凭证,用于每日财政部统计预算单位退款情况的

凭证。

总行营业部于每个营业日根据全行实际已退付财政资金汇总

信息,填制该凭证,提交财政部作为记账凭证。

(7)《中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对账单》和《中央财政授权支付

额度明细对账单》,是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对账过程中使用的凭

证,用于每月预算单位核对各预算科目用款的汇总和明细情况。

种凭证均需经办行加盖业务用章后,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发送预算

单位核对。

(8)《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和《代理银行垫付资金

计息汇总表》,是代理银行与人民银行清算垫付资金利息过程中使

用的凭证单据。

《明细表》用于经办行统计垫付资金情况,每季度

结息日3个工作日内,由分行汇总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总行机构业

务部。

《汇总表》用于人民银行统计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的情

况,总行机构业务部加盖业务用章后,每季度结息日5个工作日

内,附《明细表》上报人民银行。

1.4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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