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党代会常任制工作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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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党代会常任制工作制度1

 

通知

 

方委通字〔2010〕6号

 

中共大方县委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大方县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和部门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大方县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制度(试行)》经县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共产党大方县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制度(试行)》

2010年3月10日

主题词:

党代会常任制工作制度印发通知

中共大方县委办公室2010年3月10日印

共印180份

中国共产党大方县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代会常任制工作,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积极探索党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办法,不断提高县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大方县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暂行办法》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党代表提案、建议制度

第二条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就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请求列入党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党代表提案应由代表团或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代表团提案须经本代表团充分讨论和酝酿,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

代表联名提案不受代表团划分限制,代表可联系本团或其他团代表共同提出提案; 

(二)党代表提案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正确集中民智的基础上提出,特别是要注意听取和反映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应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的结合,注意提案质量;

(三)党代表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案由用标题形式明确表述,案据应详实充分,方案应力求切实可行。

提案使用统一印制的党代表提案书,做到一事一案。

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四)党代表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提交大会审议,会后由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全体代表通报办理结果。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代表提案按建议办理。

 

第三条党代表建议是指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围绕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事项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一)党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团(小组)、代表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提出; 

(二)党代表建议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措施; 

(三)党代表建议使用统一印制的党代表建议书,做到一事一议; 

(四)党代表建议由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受理。

 

第四条 党代表提案、建议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紧扣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五条 党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成立,成员从本次党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职责由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党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党代表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收集到的党代表提案作出是否立案的建议;

(三)对党代表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四)向县委常委会、全委会和党代表会议以及下一次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工作执行情况。

第七条对确定立案的党代表提案,根据提案内容和单位职责分工确定牵头领导、承办单位,以下达提案办理通知书形式交办;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分别办理单位。

党代表建议,以下达建议办理通知书的形式随时交办。

第八条 提案办理应明确办结时限,一般性提案应当在交办后的6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或较为复杂的提案,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或实行分段办理。

第九条承办提案、建议的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落实专人,按规定时限办理和回复。

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并与有关党代表及时联系,征询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党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做好进一步办理工作。

 

第十条 县委要加强对党代表提案工作的领导,县委常委会、全委会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党代表提案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县委督查室、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对提案、建议的办理要加强检查督促,将提案、建议的办理情况作为承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每年年底前,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要将当年办理党代表提案、建议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向县委汇报,并在年会上向党代表通报。

 

第十三条 对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和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可报请县委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三章党代表调研、视察制度

第十四条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党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是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是代表的民主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党代表要提高认识,主动参加并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经县委批准,党代表可根据需要,以参观、走访等形式,对全县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情况、县委及本地本单位重要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党代会的决定决议及提案办理情况、基层党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进行调研、视察。

第十六条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按县委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研、视察专题,由县委统一组织有关党代表进行集中调研、视察。

党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调研、视察的方式和主题

(一)知情调研、视察。

组织党代表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和各项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视察,了解党的代表大会、县委各项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

议、意见;

(二)督办调研、视察。

结合县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发现问题,督促落实,并向县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

  (三)应邀调研、视察。

受某一部门的邀请而组织代表对该部门重大项目的立项、规划、实施等调研、视察,集思广益,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工作;

  (四)专题调研、视察。

针对县内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等,进行专题调研、视察,撰写调研报告,为县委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十八条党代表要围绕视察、调研主题或视察、调研单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撰写专题报告,报送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为县委决策提供依据,并就有关问题送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九条党代表在调研、视察中,要坚持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第一线,摸实情、说实话、办实事,运用成功典型的示范效应,促进工作,扩大影响,推动和指导全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党代表在调研、视察时,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对党代表在视察、调研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被调研、视察单位要认真研究办理,能够现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党代表,确有特殊原因需事后研究处理的,由被调研、视察单位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党代表,并报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调研、视察结束后,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内容包括被调研、视察单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筛选后报送县委领导参阅,作为县委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组织要为县党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提供服务和条件。

党代表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党代表履行职责,为其参加调研、视察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党代表在调研、视察期间,不能增加基层负担,不得向基层提出与调研、视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收受调研、视察单位赠送的礼品或有价证券。

第四章党代表联系、帮扶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委常委分别联系1-2个代表团;县党代表根据所在单位、属地、行业和工作情况分别联系3-5名党员,每名被联系的党员根据方便、就近的原则分别联系5名非党干部职工、服务对象、农民群众或社区居民。

第二十五条党代表联系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信息沟通。

通报县委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和重要发展情况,收集党员、群众对县党代表大会决议和县委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建议;在县委作出重大决策前,受县委委托,广泛征求所在党组织、党员、群众的意见,为县委决策提供依据; 

(二)进行政策宣传。

向党员、群众深入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和决议、决定,引导党员、群众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开展活动,认真落实县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开展调查研究。

党代表应经常与党员、群众保持联系,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脉搏,了解党内各种倾向性思想反映和党员活动情况,向县委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帮扶解困。

党代表要关心党员、群众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每年积极帮助联系的党员解决1至2个实际问题。

 

第二十六条党代表要坚持“简便、易行、实效”的原则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员活动,每年开展联系活动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七条党代表与党员、干部群众的联系可通过采取走访慰问、过组织生活、座谈、交心谈心、信函、工作汇报等多种方式加强联系,达到沟通的目的。

第二十八条各代表团负责收集、整理党代表、党员和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党代表联系帮扶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基层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党代表联系帮扶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

第三十条县委将县委委员、县党代表落实联系帮扶工作的成效纳入年度述职评议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党代表列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党建等方面重大事项时,一般应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党代表旁听;县委召开全委会时,一般应邀请部分县党代表列席;县委召开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时,一般应邀请部分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党代表列席。

第三十二条邀请党代表旁听县委常委会、列席县委全委会或县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根据议题提出旁听或列席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党代表名单,报县委同意后由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安排落实。

第三十三条应邀旁听、列席会议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党代表要围绕会议议题,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根据会议安排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应邀旁听、列席相关会议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党代表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三十五条各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委(党组)、总支、支委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也可邀请县党代表列席会议,注意听取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党代表评议、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县党代表要通过视察督查、专题调研和结对联系等方式,对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政令不畅、执行不力、作风不实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批评意见和整改建议。

第三十七条县委结合每年年会的召开,组织党代表对县委班子、县纪委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第三十八条县党代表要围绕落实县党代表大会的目标任

务,县委重大决策的实施、重点项目建设和各级党政一把手、重要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评议。

第三十九条县党代表发现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有权利和义务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要求县委及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违纪违法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十条县委选任重要领导岗位的干部,应邀请相关的县党代表参与干部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对推荐提名或拟任领导干部人选进行推荐票决或信任度测评;县委考察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应向有关县党代表座谈了解拟任干部的相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全县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接受县党代表的监督,严肃慎重对待县党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整改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受理县党代表的举报或投诉;对县党代表监督举报敷衍推诿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县委要视其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党代表学习培训制度

第四十二条党代表要带头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及县委的决议、决定,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更好地发挥议党参政作用。

第四十三条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县党代表学习培训计划,每年举办1期以上县党代表专题培训班。

 

第四十四条各代表团每年至少组织本团代表开展1次集中学习讨论会,活动由团长(副团长)负责组织召集。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学习活动,要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本单位的党代表列席或参加。

 

第四十五条党代表要积极参加县委及各基层党组织组织的集中培训、辅导报告、经验交流、现场参观等活动,撰写具有针对性的调研文章或心得体会,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四十六条党代表要严格要求自己,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开展理论学习,勤奋钻研业务,爱岗敬业,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代表的表率作用。

 

第四十七条党代表的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八章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第四十八条县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向下级党组织通报的同时,应向县党代表通报,对县党代表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应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四十九条重大事项的通报,应本着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坚持依法依纪、公开透明、内外有别的原则。

第五十条应通报的重大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贯彻中央、省、地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安排意见;

(二)涉及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

(三)本县突发的重大事件和处置结果;

(四)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免;

(五)县委中心学习组重要学习内容;

(六)县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应向社会公开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十一条重大事项的通报主要采取通报、纪要、文件、信息和在县级新闻媒体、“大方党建”网等开辟专栏等方式进行,具体可视重大事项的紧急程度、社会关注程度、必要的公开范围确定。

第五十二条属通报范围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决策正式形成之后,报县委分管常委审核同意,及时向县党代表公开通报。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乡镇党代会常任制工作制度参照本制度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共大方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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