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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相关

工商注册相关

1、什么叫公司住所?

答:

《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2、如何详细填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中的地址?

答:

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栏应详细填写地址,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房间”。

3、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注册,应提交哪些证明?

答: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4、居民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注册企业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

将居民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盖章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5、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有什么限制?

答: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如何提交?

答:

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应由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答:

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8、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应由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答:

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9、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应由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答:

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10、是否可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

答:

可以。

但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1、是否可以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企业住所?

答:

可以。

但应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2、是否可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

答:

可以。

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3、是否可以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企业住所?

答:

可以。

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机关专用章。

14、是否可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

答:

可以。

应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5、企业可否利用自建房作为住所?

答:

可以。

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16、地下空间不能注册哪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答:

(1)、禁止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的;

(2)、禁止利用地下三层及地下三层以下的地下空间开办各类市场,开办商场、商店。

不得注册各类市场服务管理机构;

(3)、禁止利用地下空间申请开办商品批发市场,申请登记从事批发经营活动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一)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取得权属登记的合法建筑,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

对使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对使用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

 (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特殊房产、住宅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2、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

 (3)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

 (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

 (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交许可证原件以便登记机关核对。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6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4、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除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

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5、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

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四)各级房屋管理部门需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用途及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2)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变更住所:

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变更法定代表人:

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董事会决议。

 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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