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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守业函管理办法.docx

代理商守业函管理办法

 

代理商守业函

 

山东省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

目录

一、前言3

二、渠道产品的定义与种类4

三、代理商的定义与分类5

四、代理商加盟条件6

五、渠道产品的价格管理7

六、代理协同运作原则8

七、法律责任10

一、前言

感谢各渠道合作商加盟山东省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为我们的合作伙伴!

山东省满元聚电子商务坚持“客户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理念,我们拥有一套完善的技术支持与客户服务管理体系,跟专业化服务队伍为新老代理商提供优质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满元聚电子商务的品牌影响力及山楂干红系列产品在各地的市场占有率,我们公司本着“双赢互利,共同发展”的合作理念,积极发展各地渠道伙伴,共同开发当地市场。

为更好的向代理合作伙伴提供服务与支持,与各级代理商之间的交易互惠互利、共谋发展进行有效合作,特制定本守业函,作为山东省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针对所有签约代理合作伙伴的基本行业守业函。

本办法作为《代理协议》的补充,与其具有同等的效力。

本办法任何内容未经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意,严谨泄露给第三方。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每年一月初修订一次,解释权归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山东满元聚

综合外事部

2016年6月22日

二、渠道产品的定义与种类

1、渠道产品的定义

渠道产品是指应国内健康养生食品的快速增长及扩大市场规模战略的需要,自行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销售、服务授权的系列的山楂干红系列产品,并由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权予签有代理合同或合作协议的代理商进行销售、售后服务的产品。

2、渠道产品的种类

进入二十一世纪,伴随着一个全新的饮食时代到来,人们的饮食观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健康食品、绿色饮食、保健食疗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养生与保健成为当今人们的一致追求。

目前授权代理商销售及服务的产品有:

产品名称

规格

单位

至尊级半干

750ml(1*6)

传世级半干

750ml(1*6)

传世级半干

500ml(1*6)

传世级半干

375ml(1*9)

传世型半干

135ml(1*24)

传世级半甜

750ml(1*6)

传世级半甜

500ml(1*6)

传世级半甜

375ml(1*9)

传世级半甜

135ml(1*24)

尊享级半干

750ml(1*6)

尊享级半甜

750ml(1*6)

经典级干型

750ml(1*6)

经典级半干

750ml(1*6)

经典级半甜

750ml(1*6)

珍果烈预调酒32度

135ml

圣德堡山楂汁

300ml(1*12)

柿子汁

245ml(1*12)

传世级半干(内招)

500ml(1*12)

满元聚定制山楂干红

750ml

三、代理商的定义与分类

1、代理商的定义

渠道产品代理商(以下简称:

代理商)是指以某一些特定地区(及/或)某一(些)特定行业为经营范围,并具备销售或售后服务能力的代理合作伙伴。

代理商应在合同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对最终端客户开展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售后服务及问题处理等工作。

2、代理商的分类

(1)代理商分为三级,其授权唯一性及范围如下表:

渠道形态

省级代理

市级代理

区级代理

授权唯一性

Y

N

N

渠道产品销售

Y

Y

Y

渠道产品服务

Y

Y

Y

备注:

授权省、市级代理可自行发展及管理下级代理商,但需经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意,范围依据市场特征、渠道能力而不同。

(2)排他性说明

Ø本办法中各级代理的代理商合同属排他性合同,代理商不得代理其他品牌或开发自己品牌的与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城所签订的《代理合同》同类系列产品。

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授权的区域、时间范围内也不发展其他同级别代理商。

四、代理商加盟条件

1、代理商的基本条件

成为山东省满元聚电子商务代理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酒及饮料设有食品流通许可”(或同含义)内容;

Ø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Ø具备经营申请代理产品的销售实力、技术理解和服务能力;

2、代理商的组织保证

为顺利执行代理产品的销售业务及服务工作,代理商应在组织保证及人员配置上做出合理安排,设置独立的产品部门,配置全职人员,以履行其销售及服务工作。

3、代理商申请程序

(1)凡具备代理商基本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代理商,申请时联系山东省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外事部负责人,取得并完成《代理商申请表》。

(2)经山东省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审查、考核认为合格者,要如实填写《代理商协议》。

(3)《代理商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4、代理商的工作职责

(1)严格履行与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签订的《代理商协议》。

(2)对本地市场应做全面细致的分析、调查、制定工作计划、销售策略等报与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渠道负责人。

(3)协助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负责该地区范围内的用户使用情况的调查和质量跟踪工作。

(4)严格管理代理商聘请的直销人员遵守职业守则,坚持公平、公证、合理的营销原则,禁止虚假或夸大宣传,否则由此引发当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由代理商负责,因此给满元聚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代理商承担。

(5)代理商在经营代理代理协议产品期间经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处理好与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确保代理产品经营行为不被追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代理商承担,与满元聚公司无关。

(6)代理商在经营期间,须严格按照代理权限依法经营,超过代理权限的经营行为引起的责任由代理商自负,与授权人无关。

五、渠道产品的价格管理

1、渠道产品的市场公开定价

(1)渠道产品的市场公开报价由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统一制定和发布,由渠道负责人向代理商传达。

2、渠道产品的进货折扣

渠道产品的进货折扣报价不统一发布,每个产品的进货折扣价格在代理商与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签订的《代理合同》中详细描述。

3、特殊价格管理

(1)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渠道产品市场公开报价为全国统一报价,由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定,价格若有调整,将由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渠道负责人分别通知到代理商,任何授权代理商均不得随意更改产品公开报价。

(2)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如最终成交价格需要有较大幅度的让价时,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给予特别进货价格支持。

此情况下,授权代理合作伙伴必须在签订合同前书面向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特殊价格申请,总部书面同意并反馈后方可签订合同销售并享受特别进货价格。

(3)在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基于市场促销阶段执行的特别价格及奖励政策,仅限于促销时段内有效。

促销期一结束,即恢复产品正常公开报价及进货价格。

(4)一切促销行为均按照满元聚公司的方案进行,不得擅自采用脱离经销实物买卖皇尊积分加赠送产品的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六、代理协同运作原则

1、市场竞争管理

(1)防范原则

Ø代理商必须严格遵守本区域销售原则,不得跨地区销售。

Ø如授权代理合作伙伴在授权区域以外的地区有关系客户,必须事先通报总部相关渠道管理人员出面协调,具体费用比例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另定的。

(2)合作原则

Ø在代理商的代理区域范围内,如有客户要求直接与总部联系或总部直接发展的非渠道产品客户,均须以优先保护区域代理的角度,采取既定的统一的进货通道,代理商可根据该项目中对方所起的作用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具体由双方协商另定)。

2、客户投诉管理

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代理商均应定期以适当的方式接触客户,目的是确保客户满意度。

但即便如此,仍未能全面确保客户完全满意,为保障客户应有的权益,在此规定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直接面对代理商客户客诉时的处理原则:

(1)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面对代理商客户的客诉后,应先了解客诉的内容是否与代理商有关,若其客诉内容与代理商无关,应自行处理。

(2)若客诉是对于代理商有关渠道产品配套服务方面的投诉,则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了解其内容并判断是否确定为代理商应尽的义务范围及代理商工作是否在疏忽;若客诉的内容与渠道产品配套服务无关,则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告知客户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法处理,并请客户直接与代理商联系。

(3)若客诉的内容系属渠道产品配套服务,但非属代理商应尽的义务范围,则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立即通知代理商,由代理商出面向客户解释,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必要时亦应出面,协助代理商向客户说明。

(4)若客诉的内容系属渠道产品配套服务,亦属代理商应尽的义务范围,则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站在中间立场,了解代理商在服务上是否有疏忽处,若经查证确定非代理商的疏失,则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立即通知代理商,由代理商出面向客户解释,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必要时亦应出面,协助代理商向客户说明;若经查证确为代理商的疏忽,则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向代理商售后服务单位最高主管反映,请其改善,若反映无效,则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向代理商最高主管反应,请其改善。

七、法律责任

1、代理商在协议期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导致自身受到损失甚至导致满元聚公司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由代理商承担,满元聚公司有权终止代理协议,终止其代理权限,并不退还任何费用。

2、因代理商违反本办法,导致其经营权被政府机关吊销或停业整顿等处罚,其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由相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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