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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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须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A 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1.2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项目控制金额为35万元人民币。
1.3本项目经过进口产品论证,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2.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投标人须购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3)投标人应具有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许可文件;
(4)投标设备应具有SFDA认证;
(5)投标设备如是进口产品,需提供FDA或CE认证;
(6)投标人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投标人前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8)投标人应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
3.定义
3.1“招标人”系指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
3.2“招标机构”系指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3.3“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3.4“货物”系指“技术需求书”中所要求的技术方案及配套设备、材料、软件、应用产品等。
3.5“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售后服务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4.投标委托
4.1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统一格式,见附件十),否则将视为投标无效。
5.投标费用
5.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B 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
6.1招标文件由下述所列内容组成: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技术需求书
(4)合同主要条款
(5)附件(格式)
(6)评分细则
6.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6.3招标文件以中文编印。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招标人进行技术交流时,需同时用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通知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安排技术交流,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潜在投标人。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
8.2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8.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C 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语言及计量单位
9.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机构、招标人就投标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书和资格证明文件两部分组成。
10.2投标书部分应包括:
(1)投标函(附件一)
(2)开标一览表(附件二)(单独密封递交,用于唱标)
(3)投标报价表(附件三)
(4)投标技术文件响应
包括:
配置方案和设备性能详细描述;
对项目招标需求书内容的应答;
设备技术规格偏离表;
对设备技术规格标准要求的保证和承诺;
对设备交货、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等的承诺;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投标人认为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5)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与开标一览表一起递交)
10.3资格证明文件(附件十)部分应包括: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资格文件;
(2)投标人情况表;
(3)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人应提供制造商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6)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7)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主要业绩;
(8)银行评定的上一年度年度企业资信等级证明或近三个月内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9)投标人认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宜。
11.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1.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
11.2开标一览表中的各个项目要求各投标人按格式统一、规范地进行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2.投标人技术文件的编制及编目
12.1投标人技术文件由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制。
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12.2投标人技术文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方案建议书;
(2)实施计划;
(3)设备主要技术数据、性能的详细描述及优势;
(4)提供产品样本及原厂数据(Datasheet);
(5)详细的交货清单;
(6)项目负责人、主要人员简介;
(7)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8)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各种表格。
13.投标报价
13.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3.2投标人要按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设备分项单价、总价及其它事项,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由分项单价计算出的总价应与投标报价一致。
招标人、招标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3.3投标报价要有竞争性,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13.4投标报价应包括设备所需软、硬件,设备交付使用前的各项费用,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及售后服务费用等。
对于货物的报价条件为交货到北京用户指定地点。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投标总价1%,但不得超过项目概算金额的1%的投标保证金。
14.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种:
支票(北京地区)、汇票或电汇(非北京地区)
14.3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少于投标总价的1%,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14.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后无息退还。
14.5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无息退还。
14.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签约。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
15.投标有效期
15.1自公开唱标日起90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
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5.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14.6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10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6.2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16.3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
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如果正本与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6.4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签字。
16.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7.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7.1.1投标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副本共一式5份。
封口处应有投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或投标人单位公章。
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7.1.2为方便开标唱标,开标一览表正本应单独放在一密封信封中,封口处也应有投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或投标单位公章。
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时单独递交。
17.2投标保证金单独封装在一个信封内,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投标保证金若以电汇形式提供时,须把电汇底单的复印件封装在该信封中。
17.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18.投标截止时间
18.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指定的投标地点。
18.2招标机构、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8.3招标机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招标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19.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16和17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19.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19.4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
否则招标机构将按14.6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 开标及评标
20.开标
20.1招标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
开标仪式由招标机构主持,招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0.2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20.3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20.4招标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价格等,招标机构将做唱标记录。
21.评标
21.1组建评标委员会
21.1.1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21.2评标原则及办法
21.2.1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1.2.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1.2.3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1.2.4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比较和分项打分相结合的评标方法,对所有响应性投标进行综合打分、排序,按最终得分由高向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1.2.5评议时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定:
●投标人情况及项目实施能力(10分);
●技术方案及配置(50分);
●售后技术支持(10分);
●投标报价(30分)。
21.3评标程序
21.3.1投标文件的初审
21.3.1.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等。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1.3.1.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应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1.3.1.3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1.3.1.4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是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有偏离、保留或反对的投标。
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1.3.1.5投标文件初审合格的,进入商务和技术综合评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14.1和第14.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3)不符合本须知2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1.3.2投标的澄清
21.3.2.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
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3.2.2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1.3.3比较和评价:
按招标文件21.2.4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议,综合比较与评价。
21.3.3.1商务、技术评议:
审查合格投标人所投的方案、配置、实施能力、售后服务、交货期、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并进行评议。
21.3.3.2综合评分:
对通过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和商务、技术评议的合格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标准详见第六部分“评分细则”。
按最终得分由高向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1.4中标条件:
(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通过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商务、技术评议合格;
(2)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
(3)有良好的合同执行能力;
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21.5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将予以废标。
21.5.1满足本须知2中“合格投标人的基本条件”的投标,方可进入技术评议,否则将导致废标;
21.5.2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将导致废标;
21.5.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导致废标;
21.5.4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将导致废标;
21.5.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将导致废标;
22.评标过程保密
22.1从开标之日起,到确定中标人为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 确定中标
23.最终审查
23.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23.2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中标候选人设备配置的合理性、产品性能、技术状况、投标人资格、信誉、售后服务承诺及技术支持等,以及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考查。
23.3最终审查的方式:
(1)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
(2)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
23.4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和接受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23.5合同授予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招标人最为有利的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
23.6如审查结果第一个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按序考察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24.招标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说明原因。
25.中标通知
25.1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将按有关规定公示评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25.2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未中标原因做出解释。
26.签订合同
26.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6.2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预算情况对合同包含的货物及服务内容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
26.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G 中标服务费
27.中标服务费
27.1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机构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收取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按差额累进法计算。
中标金额(万元)
收取费率
100以下
1.5%
27.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向招标机构缴付中标服务费。
以中标通知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7.3中标服务费只收现金、支票、汇票或电汇款。
27.4中标人如未按27.1和第27.2条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招标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