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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方案计划.docx

人力资源管理方案计划

人力资源部工作制度

(1)根据上级的编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编排各科室工作人员,保证医、教、研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2)执行党的政策,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政治情况,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做好年度考核,向院长提供培养、选拔、调配、任免人员的建议,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

(3)认真负责医院的招聘工作,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科室,办理职工的退休、离职及请假和销假事宜。

(4)建立并管理医院考勤制度。

(5)抓好经常性的纪律教育,根据职代会通过的条例,认真做好职工奖惩工作。

(6)关心职工生活,协助工会做好职工生活福利工作。

(7)按时准确完成人事统计,劳动工资等报表。

(8)严格遵守机密守则。

(9)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继续教育、三基培训等培训制度。

(10)做好职工的工资的核算及调整工作。

 

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调动制度

第一条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岗位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经院委讨论决定,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二条院内各科室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1、医师调动,由医务科提出,会同人事财务与有关科室协商后,报院长,院委讨论批准。

2、护理人员调动,由护理部提出,会同人事财务与有关科室协调后,报院长,院委讨论批准。

3、后勤人员调动,由后勤有关科室提出,经人事财务与有关科室商定后,报院长,院委讨论批准。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院委可以随时调动任何工作人员。

第三条外单位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岗位专业急需人员,调入对象需由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评定后递交院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条外单位调入人员自调入之日起,工资、奖金等福利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要求调出人员,在科室工作允许的前提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相关职能,经院委同意,由人事科办理调出手续。

二、新毕业生入院制度

第一条我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招聘相关专业应届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

第二条人事科负责拟定本年度用人计划、具体条件及招录方案,提交院委会议讨论。

第三条人事科根据院委会议的讨论结果,报卫计委批复,按卫计委相关规定进行招考。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招考工作,并将考试成绩报院委,由院委讨论决定录取名单。

第五条人事科进行毕业生的人事关系办理。

三、引进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制度

第一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应立足于本院,对一些本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采用引进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条相关职能部门和人事科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资格审定,递交院部会议讨论确定试聘期限、岗位职责、经济待遇等。

第三条试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试聘期过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试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出书面的评定,由院部会议讨论正式聘用事宜。

第四条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科与应聘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第五条人事科进行外地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办理。

四、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

第一条院办公室审核资格(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第二条通过院委初步考核,填写招聘人员报名表。

第三条医务部(护理部)或所在科室对其业务考核并复核其资格。

第四条考核合格者,各职能科室交院委签署意见同意录用。

第五条体检。

第六条按专业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等有关规定,报卫计委审批。

五、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工作,经院委研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招收各类协议工,首先由人事科根据医院人员编制情况,按照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制定用工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报院委批准后负责办理招收录用、签订合同,核定工资等手续,并负责办理调配、奖惩、福利待遇、辞退等事项,录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执业准入规定办理。

第三条医院招收协议工,由人事科签署劳动合同后统一调配给所属各职能科室,由用工科室直接管理,用人科室负责考勤、考绩,提出奖惩或辞退意见,由财务人事科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招用的协议工须持本人的身份证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体检合格方可录用。

第五条协议工录用期控制在一年以内但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继续留用须续签合同,新录用协议工试用期为3~6个月,如发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者不再留用。

第六条协议工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医院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的、发生重大差错、服务态度差、不服从分配、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医院有权随时辞退或酌情予以处罚。

第七条录用外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待业人员,涉及原单位争议时,医院不负责合同以外事宜,对争议之外由协议工本人出面和原单位协商,协调无效时和医院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协议工工资待遇按照劳动法规,参加社会标准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以双方协议达成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九条协议工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院内相关执行。

六、考勤及请假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格院风院纪,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改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本院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定,在原考勤管理制度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委会讨论决定修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休假一律书面请假报批,批假人不在的情况下,电话向批假人请假,次日补批,假条请及时交到办公室,否则按旷工计算。

第三条家里发生特重大事件(天灾、人祸)或水灾、暴雪导致交通受阻,出差、培训、下队等正常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考勤的,一律在考勤记录本上登记,写明日期、事由、证明人,没有证明人签字的无效。

第四条本院职工白班人员一月享受4天假,值夜班人员除了班休之外一月另享受2天假,假可在一月内任意一天休,不一定在周日休。

当月遇法定假(如元旦、端午、中秋等)的,可在1月内任意1天休,不一定在法定假当天休。

如果当月休假超过4天,或超过4天加法定假的,除40元/天周末补助不享受外,另从工资中扣除50元。

星期六上班仍按照40元/天计算。

第五条本院职工原则上不允许相互调休,如确因家中有急事调休的,需写调休申请,由科室负责人审批。

如不写申请,导致考勤记录与排班表对不上,按旷工计算。

第六条休假要严格执行医院规章制度和审批手续,休1天假,口头向科室负责人请假;休2天假,需写休假条并找分管副院长批假;休假3天及以上,需写休假条并找院长批假;一周以上需经院委会讨论决定。

休病假需有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为依据(本院住院的除外),科室负责人休假需院长批示。

第七条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第八条旷工扣发百分之二百工资(含所有福利),连续旷工或旷工多日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九条本院执行指纹记录考勤,上班迟到在10分钟之内,扣5元;10分钟以上不满20分钟扣10元;超过20分钟按休假处理。

一月之内迟到3次,按照休假1天计算,达到5次按旷工计算。

下班早退在10分钟之内,扣5元;10分钟以上不满20分钟扣10元,超过20分钟按休假处理,一月早退3次,按照休假1天计算,达到5次按旷工计算。

第十条上班考勤在上班时间前30分钟内有效,下班考勤在下班时间后30分钟内有效,如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扣30元。

如果因为公共卫生下队、手术室手术、开会等合理、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间考勤,职工应在考勤之后在考勤记录本上记载清除。

第十一条当日值中、晚班人员可提前20分钟去食堂就餐,其他人员下班后方可去食堂就餐,如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扣30元。

第十二条累计事假超过10日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发当年考核奖励。

第十三条本院考勤记录,白班为4次,白班带中班为3次(早、中、晚各一次);24小时值班的,当天早、中、晚3次和次日早晨1次分别有记录。

缺考一次扣10元。

第十四条上班人员必须衣帽整洁、精神饱满、穿工作服,佩戴上岗证,不得穿拖鞋。

上班时间禁止玩游戏、看电影、淘宝、三五成群大声喧哗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如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扣30元。

第十五条各科室在每月10日前将排班表交到财务人事科。

八、新职工上岗前教育制度

第一条为了使新职工上岗前了解医院的基本情况,尽快转换角色,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特制订本教育制度。

第二条对新职工进行上岗前教育,使其了解医院的工作性质、目的任务和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本人的岗位职责及应遵守的职业道德等。

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

第三条教育内容:

1、医德医风教育;

2、员工手册学习:

有关文件与政策法令;

3、医疗相关知识:

医疗安全与管理;

4、岗位职责;

5、规章制度。

第四条教育时间:

新职工入院1个月内。

第五条教育形式:

学习有关文件材料,请院部领导作报告,介绍医院概况,提出要求。

请院委、人事、医务、护理、公卫等有关科室介绍医院的规章制度,并提出要求。

第六条新职工上岗前教育结束后需交纳个人信息表,培训小结等。

第七条上岗前教育具体由医务科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部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根据人事工作政策和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医院人事管理和人事调配工作;

(2)掌握了解干部业务水平,组织能力和思想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干部的任免意见。

(3)主动和有关科室研究,组织实施大、中专毕业生的定岗和全院工作人员的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

(4)负责办理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优扶和保险等工作。

(5)按文件规定做好职工的退休、辞职、辞退、内退及返聘等工作。

(6)负责聘用职工人事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

(7)负责审报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科室设置,人员编制和负责其它业务科室设置及人事统计工作。

(8)负责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包括:

高级职务申报、中初级职务报考;职称申报归档;专业技术资格的发放)

(9)负责年终先进科室、个人评选、授予荣誉称号的具体工作。

(10)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考勤、考核工作。

(11)完成上级指派的临时性工作。

(12)职工继续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岗前教育、进修等培训工作。

(13)以病人为中心,服务一线,质量第一,安全为先,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平公正,率先垂范。

 

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职责

(1)在主任指导下,根据人事工作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办事,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人员招聘、配置及离退休人员有关手续。

(3)做好接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的工作,依时完成大中专毕业生转正考核工作。

按政策和规定及时准确做好本院职工工资调整、晋升及福利工作,

(4)及时办理每年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及报考,晋升材料的整理和申报及聘任工作。

组织晋升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5)做好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考评及年终人事统计、人员鉴定工作。

(6)负责全院职工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材料齐全、完整和保密。

(7)及时编报有关人事统计方面的报表工作。

(8)负责人事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及时采录和修改人事管理信息,确保信息准确。

(9)完善对工作人员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临工的管理办法。

(10)职工培训与开发。

(11)各类代管证件的管理。

(12)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13)以病人为中心,服务一线,质量第一,安全为先,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平公正,率先垂范。

 

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应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全员聘用制、待编人员聘用制和编制外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制。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聘用范围

第四条人员聘用范围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编在岗人员,待编人员以及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拟以劳动合同制方式聘用的编制外人员。

第五条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编制内、待编或编制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

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第六条进入医院实习、进修的人员,不在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人员聘用范围之内。

第三章人员聘用与合同签订

第七条医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任合同》、《人事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聘任合同》、《人事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一式2份,受聘人员、医院各执1份。

第八条事业单位编制内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两种。

1.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0年的人员,按规定与医院签订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每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2.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人员,原则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聘用关系的终止不做时间上的特殊约定。

(二)受聘人员应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聘期内如聘用人员按规定退休,则聘期自动终止;聘期内如出现职务变更、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等情况,则聘期相应调整,合同的相关内容按要求做相应变更。

第九条高级人才引进、直选、公开招聘人员与医院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一)《人事代理合同》主要为固定期限合同。

1.新引进高级人才引进、直选、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与医院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每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2.如在合同期限内转为编制内人员,则原有《人事代理合同》终止,改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3.如合同期满尚未转为编制内人员,则根据情况予以续签合同。

第十条因医院工作需要聘用的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在医院连续工作未满10年的人员,可与医院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共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至5年。

2.在医院连续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或与医院连续签订了3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可申请与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医院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人员聘用,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职务变更、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等情况,则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应酌情做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医院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人事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为1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2个月;人事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人事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期限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继续聘用;不合格者,医院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岗位聘用:

按照市人社局核定的岗位等级职数和医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落实岗位聘用。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医院及各用人科室根据合同,按规定权限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岗位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以工作实绩为主的方法。

考核内容与岗位职责、任务、目标相符合。

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人员的考核由医院人事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协助。

第五章续聘与解聘

第十七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医院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权、利。

合同不因医院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失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或修改。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人员聘用时,受聘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有权予以缓聘:

(一)无岗位的待聘人员;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病假满6个月后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人员;

(四)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缓聘的人员。

第二十条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予聘用;如已受聘,医院可解除其职务,终止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伪造学历、学位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的;

(二)谎报、剽窃他人的教学、科研、医疗研究成果的;

(三)在聘任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相关人员的;

(四)威胁、恐吓聘任相关人员的;

(五)诽谤、诬告其他应聘人员或拟聘人员的;

(六)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未经医院同意,出国逾期未归者,自应回国之日起算,视为旷工。

(三)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从事第二职业或未经批准的多点执业,严重影响医院工作或在院内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经院务会研究,不符合医院聘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并额外支付被解聘人1个月工资:

(一)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等情形),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医院和受聘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三)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期限为3-6个月),仍不能胜任的。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在医院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在医院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通知医院:

(一)试用期未满,尚未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

(二)经医院同意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脱产学习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一)承担医院重大科研项目期间;

(二)掌握国家秘密或医院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

第二十六条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责、权、利,无法定或约定事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执行期间因发生不可预料情况而影响合同执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三)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双方协商一致时,双方即可终止合同关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经过医院考核合格,医院和职工可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四)医院与受聘人员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医院无法通知对方的,可以在院内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告知。

第二十七条聘期期满未续签合同的离职人员、聘期内被解聘人员或调离人员,离岗离院前必须到人事科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按要求归还医院财物、办妥工作交替;担任财物管理、审批工作的,还应经医院审计后方可离岗。

离院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医院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医院权益;违者由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手续未办理完结时,不得擅自离岗。

如医院与受聘人员另有约定的,双方还须按约定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医院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后,应为被解除合同的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合同的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协助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九条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能参与竞聘或未竞聘到相应岗位的待聘人员,按照医院《职工待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聘期待遇

第三十条医院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其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工资、护龄津贴组成)和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

第三十一条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医院在对聘用人员岗位履职情况按月考核合格后逐月发放。

第三十二条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后,再由审计科根据《狸桥卫生院2017年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按月核定发放。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医院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由医院出资引进或提供专项培训的人员应与医院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如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医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虽未与医院签订协议,但自外单位调入医院工作不满5年而申请调出的,服务期限每不足1年,应向医院支付违约赔偿金2万元;离职脱产到全日制院校学习、公派留学和政府部门指令性工作调动除外。

第三十六条在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办法应当由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医院依法支付。

第三十七条医院可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双方协商后签订工作协议,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后,违反上述约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医院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向医院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医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八章人事或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八条医院人事科负责聘用与聘任过程中人事或劳动争议的申诉受理;工会负责院内人事、劳动争议的调解。

(一)当事人在岗位聘用、业绩考核等方面有异议的,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聘用、考核结果后的10日内,向医院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要求。

人事科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二)当事人对申诉或复议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15日内,向院工会申请调解。

工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的15日内,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三十九条医院工会组织调解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各类合同范本内容相冲突,则以合同范本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依据的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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