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章知识点精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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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考试要求】
●熟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和要求
●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以及企业改组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考试重点】
★企业股份制改组和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
★企业改组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知识点1】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
1.确立法人财产权
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公司拥有包括各出资者投资的各种财产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
从法律意义上回答了资产的归属问题,从经济意义上回答了资产的经营问题。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
公司的出资者是公司的内部成员,因此,出资者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互独立运作。
2.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
3.筹集资金
企业的三种形态(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在短期内集中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例1·多选题】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是()。
A.确定法人财产权 B.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C.企业产权独立 D.筹集资金
[答疑编号911030101]
【答案】ABD
【知识点2】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1.形成来源
(1)历史遗留问题企业。
1990年底以前改制,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其中,具备上市资格的只有在1993年底前后经原国家体改委确认的90家。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
其内部职工股待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3)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实施前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种是不论其股东所有制性质如何,如果该公司经营期满3年,增资公开发行股票后,即可申请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另一种是新发起设立、设立时间不满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其过去3年业绩可连续计算,通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
(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通过募集方式设立并上市。
证监会长期以来实行“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
2.《证劵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知识点3】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规范要求
1.原则要求
(1)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3)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2.具体要求
(1)业务改组的具体要求
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不应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公司。
▲两个以上的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所投入的业务应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
与发起人出资方式有关的业务一定要与上市公司业务基本一致。
(2)治理规范:
4个独立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人员应独立、机构应独立、财务独立。
(3)避免同业竞争
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改组时,应避免其主要业务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4)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以各种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
【知识点4】企业改组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第二节 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
【考试要求】
●熟悉股份制改组时清产核资的内容和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和无形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资产评估的程序,会计报表审计。
●掌握股份制改组法律审查的具体内容。
【考试要点】
★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和无形资产的处置。
【知识点1】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企改制前,先清产核资(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资产评估。
【知识点2】产权界定
1.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
产权界定:
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形式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依“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
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有的相应份额(现有已投入公司的国有资产形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国企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公司出资或依法定程序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在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有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占有、使用国家资产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包括改组为股份制企业,需要在办理工商登记事宜前,依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并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书》。
2.国有股权的界定
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不同,其所有的国有资产分别构成国家股(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依法取得的股份)和国有法人股(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1)改组设立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
▲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又分两种情况:
①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前)累计≥原企业所余净资产的50%,或主营生产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②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前)累计<原企业所余净资产的50%,则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企业(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的全资子企业[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或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新设成立
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②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的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3.国有资产的折股:
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
允许公司净资产不完全折股,但折股方案必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
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
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
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等于净资产。
【例2·单选题】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
A.40% B.50%
C.65% D.70%
[答疑编号911030102]
【答案】C
【知识点3】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对上市公司占用的国有土地主要采用4种方式处置
1.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2.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3.缴纳土地租金
4.授权经营
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可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知识点4】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1.内容:
各类学校、职业教育系统、幼儿园、医院、疗养院、职工宿舍、宾馆、饭店、职工食堂、商店、康乐设施、建筑安装系统等等→对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
2.处置模式:
(1)将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完全划分开(前者或留在原企业、或组建为新的第三产业服务型单位)。
(2)完全分离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社会职能由保险公司、教育系统、医疗系统承担,其他非经营性资产以变卖、拍卖、赠与等方式处置。
【知识点5】无形资产和商标权的处置
内容: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特许经营权、开采权等。
发起人出资可以货币,可以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
但对后者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并折合为股份。
1.无形资产的重估价值
2.处置方式:
与原企业的整体改组方案结合一块考虑
3.商标权的处置方式
▲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的商标权必须进入股份公司。
【知识点6】股份制改组的资产评估
1.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
▲目的:
公正地评估公司资产的价值,确认所有者的财产和权益。
▲范围:
根据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资产评估、部分资产评估及整体资产评估。
(公司在改组为上市公司时)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都必须进行评估。
2.程序
法律、行政规定
▲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评估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3.基本方法
(1)收益现值法:
剩余寿命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
(2)重置成本法:
现实条件下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3)现行市价法:
被评估资产全新市价-折旧或被评估资产价值。
(4)清算价格法:
根据资产可变现的部分,评定重估价值。
【知识点7】境外募股公司的资产评估
1.评估对象:
境内评估机构对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资产评估;境外评估机构根据上市地有关法律、上市规则的要求通常仅对公司的物业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2.评估机构:
一家国内评估机构(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当地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募股或上市地的法律和上市规则的要求)。
3.评估结果的协调:
国有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时,资产评估结果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改组为境外募股公司时,如境外会计师查验账目与先前不一致,需要调整,需要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
【知识点8】会计报表审计
【知识点9】股份制改组的法律审查
企业申请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发起人资格及发起人协议的合法性→发起人投资行为和资产状况的合法性→无形资产权利的有效性和处理的合法性→原企业重大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原企业重大合同及其他债权、债务的合法性→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的解决→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