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实务研讨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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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实务研讨总结
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实务研讨
第一部分民间借贷的案件受理
第二部分民间借贷的管辖争议
第三部分民间借贷主体资格
第四部分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
第五部分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
第六部分民间借贷的夫妻债务
第七部分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
第八部分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
第九部分民间借贷的让与担保
第十部分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第十一部分民间借贷的责任认定
第十二部分民间借贷的网络金融
第十三部分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
第一部分民间借贷的案件受理
一、出借资金账户控制权
双方约定:
1.不论从账户中取了多少,都收取固定利率的相应利息-----民间借贷。
2.借用的账户上没有1.中的约定------委托理财/借贷使用。
二、因工作向单位借款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即:
为履行工作职务向单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纠纷,而∈单位内部财务制度。
但若因为个人生活需求向单位借款∈民间借贷。
英美法中设立商事判断规则,即不论单位决策人作出该决策所导致的结果时好时坏,只要他在作出该决策时尽到了基本的勤勉、注意义务就不该追究其责任,而该种不利后果应归咎于商业风险。
第二部分民间借贷的管辖争议
一、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历来的法律规定:
1990最高院对山东高院的请示----出借人所在地(该规现应废除,已由本司法解释取代)。
《合同法》/62(三)----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民诉解释》/18------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民诉》/23为一般条款(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结合合同法(约定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
此处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动态:
1.当出借人未交付钱款,借款人起诉出借人,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指借款人所在地。
2.当出借人交付钱款,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时,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指出借人所在地。
*以上3部法律中虽然均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但含义却不同(用语一致≠含义相同):
如:
在指示交付中,甲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将款项交付给丙,此时,根据《合同法》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丙方所在地,包括了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所在地,但《民诉解释》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指乙方所在地,即特征履行地,而甲向丙履行交付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向乙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此处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限缩解释为真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乙方所在地。
*约定的管辖条款独立于合同有效性,因为合同约定的实体内容又合同法规制,但是程序性内容由公法民诉法规制。
二、双方约定以不动产抵顶债务,发生争议的管辖权法院的确定
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管辖地,而非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纠纷所在地指整个围绕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此外,以不动产为担保的从合同的管辖地应以主合同的内容来确定管辖。
Ps:
《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三部分民间借贷主体资格
一、主体范围:
◆本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间。
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民间借贷主体限定为借贷一方必须为自然人。
我国借贷主体分2类,一类为金融机构,一类非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
①银监会批准的银行、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农村互助社等,②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机构,③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
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没有上限限制。
小额借贷公司、典当行属于民间借贷主体。
二、债权推定原则:
谁持有债权凭证就推定谁享有债权权利。
-----主体不适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借条上出借人为2人或以上的,仅1人起诉的,法院应否追加其他出借人?
1按份享有的按份之债,《民通》/86: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不需追加。
2连带之债,《民通》/87: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不需追加,可要求对方履行全部义务。
3不可分之债:
《婚姻法》、《合伙企业法》,应追加,为共同权利人(内部也无法分割)。
Ps:
不可分之债指的是债的标的具有不可分性。
如,在继承前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为不可分之债。
其中,债权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务。
1、不可分之债产生的原因、成立要件
不可分之债的成立,主要由法律行为引起。
例如,按份共有人出卖共有物所生之价金请求权,按份共有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即为不可分之债。
不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为:
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
第二,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
第三,债的标的不可分,即一个给付分为数个给付时,有损于其性质或价值。
任何之在性质上或依法不可分者,均可成立不可分之债,因为此时当事人不可能按照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债务。
例如;甲、乙共同出售共有房屋三间,但约定须整体交付。
2、不可分之债的效为
不可分债务的效力,原则上准用关于连带之债的规定。
有关连带之债的效力下文将作说明。
但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比较二者在效力上并不完全相同,它们的区别是:
第一,不可分之债虽可准用连带之债的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第二,不可分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之债可以部分履行;第三,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等请求,有绝对效力,而对不可分之债务,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
我国民法未有不可分之债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民法虽未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但我国民法之按份之债已有可分之债之性质。
从各国民法来看,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是有区别的。
◆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诉讼后又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
四、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出具的借条,如何确定被告?
明确的被告,在指向上独一无二即满足立案条件,至于被告是否适格,则须经实体审理予以判断。
第四部分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
一、审理中涉及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
①两高一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应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
②本解释/6:
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嫌疑的,不能审理,应移送。
如:
将非法集资来的钱出借,该借贷行为本身并不构成非法集资,仅仅与非法集资有关联,还应继续审理。
民间借贷涉及诈骗罪的仍应继续审理,应遵循“边刑边民、刑民分开”原则。
*先刑后民的理念,应作狭义解释,即行为本身涉及该犯罪内容,而非任何与该犯罪有关的行为均应遵守先刑后民。
Ps:
非法集资4个特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有效否?
如1:
1年轻人诈骗老太太100万元,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即使构成诈骗罪,借贷合同也有效----民事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为《合同法》/52。
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
----该种情形下的无效应限于双方均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主观意图,而此处老太太有出借款项的真意表达。
欺诈,可撤销-----撤销前合同有效。
如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签订的借贷合同仍有效-----1000份合同作为判断刑事犯罪的依据,但每一份合同均独立,因此判断民事行为效力时应单份看待,所以每份合同均独立有效。
三、高利转贷+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存在通谋的合意)。
四、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仅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应受理。
保证法律关系虽然系从法律关系,合同效力从属于主合同效力,但是从合同的审理程序不受主合同是否进入审理程序的影响。
第五部分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
一、仅有转账凭证,举证责任的分配?
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但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事实,∴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基本举证视为完成。
此解释适用动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此时由对方当事人举证。
《民诉司解》/108,举证责任,本证的高度盖然性>75%。
反证的举证责任是要达到将本证的高度盖然性<75%。
*撕碎的借条可以作为证据。
*反驳=抗辩(提供证据)+否认。
二、被告主张借条上签字并非其所签(否认),被告需对此申请鉴定,因为其需要提供检材。
第六部分民间借贷的夫妻债务
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民事责任的承担?
《婚姻法解释二》/2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采法律规范要件说的举证责任。
出借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对此举证,且出借人没有要求夫妻另一方在借条上签字,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出借人当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举证。
第七部分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
自然人间借贷以外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即生效---诺成性合同,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成立即生效。
*实践性合同:
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交付才成立生效)、自然人间借贷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b
股权回购协议仅提到,未展开。
第八部分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
一、在他人的借据上签字,如何认定签字人的身份?
根据他人的意思表示是什么以认定。
不能直接认定系担保责任,因为担保责任的承担必须明示或暗示,必须有意思表达,而仅仅在借据上签字并无法推知其有承担担保的意思,可能只是借证人(交易习惯)!
二、签字人与借款人并排签字的,认定为何种身份?
根据《合同法》/125:
: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认定系共同借款人。
第九部分民间借贷的让与担保
一、借款人和出借人约定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双方的债务关系担保的,该买卖合同性质认定?
1.属于让与担保性质,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类型,∉物权法上的担保类型。
2.构成让与担保的前提:
为了设立担保,而非有买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合意。
3.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依据《物权法》/15原因行为和物权行为相区分理论,债权担保不是物权担保,因此合同有效。
◆有无优先权:
1.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享有优先权-----物权优于债权。
2.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享有优先权-----《物权法》/20。
3.没有办理任何登记等公示手续的,不享有优先权。
----具有债权效力,不具备物权效力。
◆如何规避流押契约?
清算。
第十部分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一、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即不定期还款,从要求对方还款之次日起算。
第十一部分民间借贷的责任认定
民间借贷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贷合同,责任承担?
根据《公司法》/20: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和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部分民间借贷的网络金融
网络平台的身份:
居间合同/保证人。
第十三部分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