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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docx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

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AssociationofFinancialMarketInstitutional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1简介

2宗旨

3理事

▪ 第一届理事会

▪ 第三届理事会

4背景

5成立意义

6机构

▪ 会员代表大会

▪ 理事会

▪ 监事会

7业务范围

8管理

▪ 条件:

▪ 程序:

▪ 权利:

▪ 会员义务

▪ 会员退会

9资产管理

10相关规定

11重大事记

简介编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参与者共同的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经过10年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已成为一个以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以一对一询价为主要交易方式,囊括债券、拆借、票据、黄金、外汇等子市场在内的多板块、有层次的市场体系,市场规模稳步增长。

 据介绍,从国外银行间市场发展经验看,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韩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推动市场创新和发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利益、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所在国金融市场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宗旨编辑

自律: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创新:

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服务:

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贯彻政府政策意图,更好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双向沟通。

理事编辑

第一届理事会

会长:

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

监事长:

交通银行行长李军

副会长:

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

中国农业银行行长项俊波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

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穆怀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杨超

中信证券股份公司董事长王东明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黄永达

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谢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吕世蕴

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沈祥荣

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时文朝

第三届理事会

会长: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项俊波

监事长:

交通银行行长牛锡明

副会长:

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

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

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杨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东明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谢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吕世蕴

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

时文朝[1]

背景编辑

市场自律已经成为世界各行各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基石。

自律性协会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是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标志之一。

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场自律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律管理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加强自律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一般趋势和内在要求。

国际发达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具有拟订自律规则、制定市场统一行为规范、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等重要职能的市场自律组织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示、防范市场风险的一种重要机制安排。

1792年,美国第一次重大投机丑闻使得许多商家和银行破产后,在纽约华尔街的24位证券场外交易商自行组织起来,在华尔街68号楼一棵梧桐树下签订了一纸协定,要求在场的人在证券买卖中遵守协定中的公平原则,这就是金融界著名的“梧桐树协定”,这标志着美国金融市场自律的开始。

此后的200多年时间,世界各国金融领域相继成立了自律组织,制定了相应的市场自律守则。

实践证明,在场外市场(OTC市场)中,自律管理更是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10多年的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已成为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包括债券、拆借、票据、外汇、黄金等市场,以报价驱动为主要交易方式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市场制度逐步完善,投资者日趋成熟。

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例,2006年全年累计发行债券5.71万亿元,是1997年的180倍,累计成交38.35万亿元,是1997年的1210倍;截至2006年末,市场存量8.84万亿元,是1997年末的21倍,市场参与者6439家,是1997年的402倍。

同时,市场参与者范围从市场建立之初单一的商业银行扩展到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债券品种也已从单一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扩大到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国际开发机构债券、美元债券等多个品种。

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对自律的需求不断增强,设立代表广大市场参与者利益,具有组织创新、自律、维权和服务等职能的自律组织,已成为市场进一步规范、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

其次,设立市场自律组织是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市场管理方式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要求要“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在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又明确提出“要创新金融调控和监管方式,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业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

……发挥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公众和媒体监督力度”等政府职能转变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要求。

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自律组织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强调要“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重申要加强市场自律,并明确“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

中央的这一系列政策,为改善和加强金融监管,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指明了方向。

一般而言,自律组织和市场主管部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的主干。

在场外市场,市场主管部门一般专职于市场的长远规划、框架设计和制度建设,自律组织则往往在市场日常的监督、管理和规范中担负着更多具体的职责。

我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具有代表性的市场自律组织缺位。

市场自律组织的缺位,不仅不能充分动员市场参与者自身的力量进行自律性管理,也使银行间市场失去了提示和防范风险的一道重要屏障。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间市场的主管部门,在担负着对市场的全面管理职责的同时,不得不承担一些本该由市场自律组织所担负的自律管理职责,无论管理规定,还是自律规则和产品创新,基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或推动。

主管部门耗费大量精力做本该由市场决定的事情,市场监管及基本制度建设等主要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设立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实为刻不容缓。

成立市场自律组织,将那些本该由市场决定的事情交给自律组织去办,有利于市场自主创新潜力的发挥,有利于市场主管部门集中精力,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和宏观的制度建设和长远规划。

成立意义编辑

尽快成立以市场参与者为主体的自律组织,加强对银行间市场的自律性管理,约束市场参与者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者正当利益,对促进我国银行间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设立市场自律组织,有利于加强市场自律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建立和完善符合OTC市场规律和特点的自律管理体系,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可以通过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和会员的诚信守法、合规经营,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自律的市场环境。

(2)设立市场自律组织,有利于促进市场和政府的双向沟通,有效维护投资者权益,有力促进市场发展。

自律组织既是市场参与者的民意代表,又在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紧密联系市场和政府,在促进二者有效双向沟通方面能够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市场自律组织既可向市场宣传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又可向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反映市场情况以及会员的意见和呼声,充分发挥沟通会员与立法机构、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的作用。

(3)设立市场自律组织,有利于促进市场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协会可以通过组织会员加强银行间市场业务方面的交流与培训,来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市场参与者专业水平的提高。

设立市场自律组织,有利于银行间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更加贴近市场需求,可充分激发市场的自主创新性,又可使市场主管部门能集中精力作好市场的长远规划和监督管理,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机构编辑

会员代表大会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协会的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七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一届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协会筹备组决定)。

组织机构图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任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选举和任免协会常务理事;

(七)决定会员资格的授予或解除;

(八)审议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九)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决定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审议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协会负责人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亦可召开。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协会内部的日常规章制度;

(五)向理事会提议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六)聘任副秘书长;

(七)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及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理事会的其他职权;

(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监事会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

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的任职条件。

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相互兼任。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协会负责人

协会设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由协会筹备组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任职。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系常务理事、执行副会长当然人选),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设部门。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的,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任职。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银行间市场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良好声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八年以上;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九)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业务范围编辑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会员管理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管理编辑

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经法人许可),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相关业务;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银行间市场的从业人员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资格证书。

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照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开发新产品和从事新业务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会议和获得协会其他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会员退会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单位会员设单位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单位会员更换单位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生效,继任单位代表将自动继任前单位代表在协会的职务。

资产管理编辑

1、协会的经费来源:

会费,接受资助和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2、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3、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符合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4、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5、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6、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7、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8、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10、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11、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协会领导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会长、副会长及监事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选举产生;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协会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推荐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相关规定编辑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涉及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包括: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协会第一届领导班子名单

会长:

中国银行行长 李礼辉

监事长:

交通银行行长 李军

副会长:

中国工商银行行长 杨凯生

副会长:

中国农业银行行长 项俊波

副会长: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张建国

副会长:

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高坚

副会长: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 穆怀朋

副会长: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 杨超

副会长:

中信证券股份公司董事长 王东明

副会长: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黄永达

副会长:

外汇交易中心总裁 谢多

副会长: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吕世蕴

副会长:

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沈祥荣

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

时文朝

重大事记编辑

2006年7月21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信证券股份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等单位在北京召开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起筹备会议,会议决定发起筹建协会。

银行间市场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与会指导。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京成立

2006年8月初,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6家机构作为发起单位代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筹备成立协会的申请。

2006年8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协会发起筹备。

2006年8月下旬,6家发起单位代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提出了筹备成立协会的申请。

2007年6月上旬,在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协会筹备成立。

2007年6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协会筹备组成立,时文朝同志任组长。

筹备组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外汇交易中心、中央结算公司等7家单位指派的12名同志组成。

协会筹备工作启动。

2007年7~8月,协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了两次座谈会和两次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通报协会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就协会章程、协会职能、财务预算原则、会费标准、协会负责人提名、理事和监事提名等问题广泛听取了市场成员意见。

2007年8月8日,经筹备组提名、主要市场成员酝酿沟通所产生的152名会员代表所组成的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共有147个会员代表参加了该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协会章程和会费标准,选举产生了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同日,协会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产生了协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协会负责人。

会员代表大会成功召开后,协会筹备组将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协会成立登记。

2007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协会向民政部报请成立登记。

协会筹备组按照有关要求向民政部提出协会成立登记申请。

2007年8月24日,民政部批准协会成立登记。

2007年9月3日,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顺利召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行长助理马德伦出席成立大会,协会李礼辉会长陪同周小川行长为协会成立揭牌。

2007年10月11日,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协会主要内部规章制度及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和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2007年10月12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要求,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7年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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