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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学概论

文物学概论

第一章文物学是什么

第一节文物学概述

一、文物学的基本概念

定义:

通过多学科的融合进行新的整合而成,是人们对文物认识和利用的学问,是关于文物运行与信息传播规律的学问。

二、文物学的研究对象

文物——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文化遗物。

包含古代地上的、出土的和传世的及近代乃至当代的文物(含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文物)都属文物学研究的范畴。

文物的特性:

1.物质性2.时代性3.不可再生性4.不可替代性5.客观性6.永续性

三、文物学的研究方法

1.分类法2.排比法3.历史分析法4.逻辑分析法5.年代测定法

四、文物学的研究目的

(一)研究如何保管、保护好文物,使文物世世代代相传,因为保管和保护好文物是文物学研究的前提。

(二)通过对文物的研究,评估文物的价值,阐述各类文物的演变发展过程,进而进行专题或专门史研究,获取各类文物所蕴含的各种信息,诊释历史问题,揭示历史规律。

(三)探讨如何做好宣传工作,使文物更好地发挥教育作用。

第二节、文物学发展简史

一、文物学的萌芽

文物学的萌芽以中国为最早,其年代可追溯到春秋时期。

至11世纪,中国宋代即兴起金石学研究之风。

金石学家吕大临于11世纪初即撰《考古图》。

凡收录者,每件都摹绘图形和款识,记录尺寸、重量和容量,且加以考证,凡出处和收藏处可考者,均予以证明

二、文物学的产生

作为正规历史古物学是16世纪在英国开的。

16世纪晚期,英国对古物学的兴趣进一步增长,1572年成立一个保护国家古物协会是其标志。

18世纪,在英国,可以说收藏家们开始步入黄金时代,而学者们也开始兴起古物研究之风。

文物学最晚在18世纪即已产生,并使考古学从古物学中脱颖而出。

三、文物学的发展

文物学以其研究的对象特点及研究的理论、方法,逐步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

第三节文物学研究的基本领域

文物学研究内容除对文物本身进行全面的如实的研究和形象的描述外,还要对文物的鉴定、保护、管理、宣传、教育等进行研究。

主要的领域有十点:

一、研究文物的价值

文物价值具有客观性,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

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纪念价值方可判定为文物。

二、研究文物的作用

文物的作用,受文物价值高低所制约,因此,文物的作用与文物的价值关系十分密切。

文物研究不单只是研究文物本身的价值更重要的是研究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及其相互联系,从而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由此可见,文物除了具有提供史料的作用外,还起着教育和借鉴的作用。

三、研究文物的分类

分类是任何学科研究共同采用的主要手段和方法之一,可以说是文物研究的重要前提之一。

四、研究器物与遗迹

依存在形态,划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两大类。

(一)研究器物一般而言,器物来源有五:

l.考古调查采集;2.考古发掘出土3.传世品;

4.国家间的馈赠;5.从被征服国家抢来的。

(二)研究遗迹:

遗迹泛指保存在地下、水下、地上不可移动或不宜移动的物质文化遗迹和遗址。

对遗迹的研究,主要是探讨其历史沿革、年代、价值、作用和保护措施等。

五、研究文物鉴定

探讨文物鉴定的原则方法和文物鉴定的内容(辨别真伪、断定年代、价值评估)是其主要任务。

六、研究文物保护

目的是通过文物保护使文物不受损坏或延长其寿命以达到永久保存或延长保存时间。

研究文物保护是文物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其中对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尤为重要。

文物保护技术包括传统技术和现代科学技术两方面。

七、研究文物管理

文物管理的研究,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极为密切。

建立完善的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制定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执行措施,制订文物保护法规及文物管理手段是其研究的主要课题。

八、研究队伍建设

就目前中国而言文物研究人才还很薄弱,而人才培养则是首要的任务。

九、研究文物收藏

文物收藏,以性质可划分为公藏和私藏。

公藏是由私藏发展而来。

公藏又分由中央和地方收藏两种,且公藏占据主导地位,也即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文物归国家所有。

十、研究文物旅游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及人们生活质量的明显提高,从而促进新兴产业旅游业的蓬勃发展。

第四节文物的价值与作用

一、文物价值

文物价值,指文物的用途及其所起的积极作用。

文物价值体现在文物本身,它具有有形价值和隐形价值双重特性,而文物价值的高低又是由文物自身决定的,所以它又具有客观性。

整体而言文物应是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纪念价值。

1、历史价值

文物,无论是遗物还是遗迹都是人类历史上创造的物质文化遗存,因此它必然具有历史性。

文物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为适应生产、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之需的产物,因此体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蕴含着该时代的各个方面信息,而具有历史的阶段性。

2、艺术价值

文物的艺术性,主要是视其所具有的审美、欣赏、愉悦功能、借鉴作用和美学、美术史、艺术史的资料价值。

不是所有的文物都具有艺术性,而具有艺术性的文物,其用途和作用也有所不同。

以其用途和作用不同,大致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融实用与审美为一体的遗物和遗迹。

第二类,为供观赏而创作的工艺品、美术品等艺术品。

第三类,各种祭祀时用的礼器、法器和供奉的对象而创作的宗教雕塑艺术作品。

第四类,明器(专为随葬制造的器物)中的一些器物。

3、科学价值

文物所具科学价值,指文物蕴含的知识、科学与技术信息。

各种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产生它所处时代的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

4、纪念价值

文物价值,以往仅以具有历史性、科学性和艺术性作为衡量的标尺。

事实上,纪念性也应是衡量文物价值的标尺之一。

如古代近代名人故居、祠堂、墓葬及遗物等。

一件物品或一个单位是不是属文物,应根据以上所述四性来界定。

不过,每一件文物或每一个文物单位不一定非四性具备,应依实际情况而定。

二、文物作用

由文物价值所决定的。

文物价值内涵丰富,决定了文物有多种作用。

其主要作用可归纳为文物的史料作用、教育作用和借鉴作用。

1、文物的史料作用

(1).文物的证史作用

主要表现在对史籍的证实。

人们撰写的世界史、国史断代史,一般都是依文献资料撰写。

不过文献对历史的记载是否符合史实则有待考证,而考证只有依靠文物。

例如,银山汉简

(2).文物的正史作用

校正史籍中的语误,以订正史传。

例如,《韩非子》《周礼》中,有关漆器的出现是在战国中期,但事实上,石器时代河姆渡文化就已经发现。

(3).文物的补史作用

主要表现为研究无文字可考的史前史提供实物资料及填补史籍失载的历史。

例如,长沙子弹库楚墓帛书、河北中山王墓、睡虎地秦简

(4).文物的史料作用

文物作为证史、正史、补史的实物史料,其最终目的在于运用这些最能反映历史本来面目又可信度强的资料,对历史进行翔实的研究,恢复历史真面目。

2、文物的教育作用

(1).文物教育的特点

文物,作为教材,独具特色,其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文物本身不仅仅是物质文化实体,同时也是含有精神文化的实体。

其次,文物作为教材既具有形象、直观、生动等特点,又具有说服力和感染力强等特点,因而是其他任何教材都无法替代。

(2).文物教育的场所

文物教育的场所有多种主要有博物馆纪念馆及不可移动的文物单位。

(3).文物教育的形式

文物教育作用很大,而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形式就显得很重要。

文物教育形式具有多样化特点。

其主要教育形式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展览供人们参观陈列方式可采用固定式或流动式,陈列内容可选通史陈列或专题陈列。

第二,开放文物保护单位供人们游览参观。

第三,组织参观考古发掘现场使考古发掘现场也成为一个生动课堂。

第四,出版图文并茂的文物书刊。

第五,拍摄文物影(视)、录像片。

第六,制作模型、仿制或复制文物。

第七,举办文物年活动。

第八,召开文物与教育国际学术研讨会。

(4).文物的教育功能

1·传播科学文化知识2·传播精神文明3·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4·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自信心5·美育以陶冶情操

3、文物的借鉴作用

中国丰富的古代文物中,有巧夺天工、绚丽多姿的艺术創作,这些艺术創作,尽管有的有文献记载,但它一般都没有具体的形象。

但是藉由文物可以为今天进行艺术创作活动提供有益的借鉴。

三峡移民工程巫山平湖拱桥

四、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

第二章文物定名与分类

第一节文物的定名

一、文物定名的原则

在对文物进行定名的实践过程中,逐步累积经验并总结出如下几条定名原则,也即定名的主要根据。

(一)有自名的器物,要依自名定名。

(二)根据约定俗成定名。

已在史籍著录中定过名,一般不再另取新名,以免与旧称混淆不清。

(三)对史籍著录所定器名,需对历代著录是否沿用,并结合实物作一番考证,有误重命名。

(四)对没有自名也未见史籍著录者,可根据其造型、用途予以定名。

(五)对某一器物进行定名时要专家共同研究,力求定名准确无误,能取得学术界的认可。

二、文物定名的方法:

文物定名的方法有多种,上述有些定名原则,实际上也是定名的方法。

(一)依自名定名

(二)沿用大家认可的著录已有的器名来定名

(三)根据器物的造型特点结合用途定名。

(四)参考民族学材料进行定名。

(五)采用约定俗成的方法定名,即指拟定的器名,也可用已长期被沿用的器名。

第二节文物的分类

一、文物具有复杂性和可划分性

(一)时代或年代不同,文物种类则既有不同的,也有相同的;而相同种类者,其功能也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

不同者表现了时代性,相同者表现出连续性。

(二)地域不同,时代相同,文物则不定相同,不同者表现出地方特色,相同者表现出时代特征。

(三)质地各异种类繁杂,同类器也质地不一。

(四)功能不同,器类多种,同类文物中又可分若干种。

(五)审美情趣、工艺、习俗、风格不同。

文物具有客观的可划分性:

(一)文物具有时代特征

(二)文物有其具体出土或保存的地域或地点(三)文物载体质地各异

(四)文物是生活在不同时代的人们为生产、生活、娱乐和装饰而创作制造的,因而每一种文物都具有功能性(五)文物价值有高低之别

二、文物分类的原则

制定分类的标准,进而选择所需的相应的分类方法,然后遵循一定分类原则。

分类的原则有四点:

第一、遵循同一标准。

一级文物: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级文物: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保护单位

三级文物:

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按一定标准把同类文物划归为一类。

第三、一种分类法只能依一个标准。

第四、对复合体文物进行分类,系以约定俗成为原则。

三、文物分类方法

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和文物分类方法的运用均以文物收藏、保护、宣传、研究、教学的需要而定。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

(一)时代分类法

有的国家分石器时代文物、铜器时代文物、铁器时代文物中国分古代文物、近、现代文物。

近代文物,一般指1840年至1919年间的文物。

现代文物,一般指1919年至当代的文物

(二)区域分类法

优点:

通过区域分类使人们对某个区域的文物有较全面的了解,为研究该地区的历史提供较全面的资料,且对文物实行区域性管理大有裨益。

(三)存在形态分类法

存在形态分类法,是以文物存在的地方自体是否可移动为标准进行分类的方法。

可移动的文物是指收藏文物和流散文物,种类多,体量小,可根据收藏、保管、陈列研究、教学需要随意移动、变换地点。

不可移动的文物,一般来说,凡属文物史迹统归此类。

种类多,体量大,不能或不宜整体移动。

(四)质地分类法

此法在中国的运用,可以追溯到宋代。

如宋代吕大临所撰《考古图》,是先按质地对古器物进行分类,再撰成的。

(五)功能分类法

按功能对文物进行分类,可不受文物的年代和质地的限制,即可把不同时代不同质地而功能相同的文物划归为类。

(六)属性分类法

大凡可划分以下几类:

工具类、建筑类、交通工具类、兵器类、明器类、科技类、宗教类、民族类、民俗类、体育类

(七)来源分类法

此法仅适用于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保管机构和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

(八)价值分类法

对文物价值高低的评估,即对文物史迹和文物藏品的评估,均采用分三级进行评定。

对文物史迹(不可移动)价值的评估

经鉴定依其价值高低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已公布500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市)文物保护单位。

对文物藏品(可移动)价值

依其价值高低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等三级。

(九)综合分类法

依此法把文物分为以下几类:

遗址类、墓葬类、建筑类、农业类、纺织类、冶金类、陶瓷类、货币类、绘画类、石刻类、天文类。

(十)综合概括分类法

系指从旅游和鉴赏角度来研究文物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法。

共分三大类:

1.遗址、建筑物此类文物。

2.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物品。

3.古代字画、图书、文献资料。

第三节文物分类法的选择

文物的分类法已如上节所述,有多种分类法,那么选何种分类法为宜呢?

一般而言,以文物保管、保护、宣传、研究的需要为原则。

(一)有利于文物保管

为有利于文物藏品的保管,普遍采用以质地分类法对文物进行分类保管。

(二)有利于文物的宣传

文物分类有利于文物宣传工作的开展。

(三)有利于文物的研究

第三章文物所有权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主体(所有人)、客体(物)、和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三要素。

我国文物所有权主体即所有人是国家,或者集体,或者公民个人。

所有权客体的物,是所有人可以支配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即有形文化遗产。

第一节国有文物

我国文物国家所有,是最主要的、最基本的文物所有权形式。

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有其独特的法律特性。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保证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受侵犯。

二、国有可移动文物

《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考古发掘出土的或在建设工程和生产劳动中发现的。

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它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它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从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拣选出的文物,属于无主文物,或作为废品卖掉的文物等,其中既有古代文物,也有近代现代文物;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的规定,是一条重要的原则。

三、国家所有文物所有权特征

国家所有文物,就其所有权性质而言,具有四个主要法律特征:

(1)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

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属于全民所有,是全民的文化财产,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2)所有权主体的统一性。

(3)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4)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

《民法通则》对国家所有权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

①返还被不法占有的国家所有的文物,不受时效限制。

②返还被不法占有国有文物,无论不法占有人是直接得到还是几经转手后得到的,国家都有权追索。

③国家与集体、个人对文物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事实上无法确定时,推为国家所有。

第二节集体所有的文物

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文物包括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它文物。

第三节私人所有的文物

私人所有的文物既有不可移动文物,又有可移动文物。

《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的规定,私人所有的文物,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四章文物的发现

第一节偶然发现

一、任何文物的最初发现都具有偶然性

1.文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很少实现实用价值,不易为人所识;

2.文物的存在方式有隐密性,或深埋地下,或藏匿于密室;

3.文物认识所需要知识的特殊性。

二、偶然发现文物是发现文物的主要方法

1.各类文物的实践证明,偶然发现是发现文物的主要渠道;

2.即使是有目的的调查发现文物,也都已偶然发现为先导;

3.任何必然性都寓于偶然性之中。

三、任何文物发现都是为有大量知识储备的人所准备的

1.对于文物及其相关知识累积是发现文物的基础和前提;

2.长期的研究和探索为偶然发现提供了可能性;

3.偶然发现大都出自于长期从事文物研究和实地进行调查者。

第二节调查发现

通过调查发现文物是文物发现的基本方法,也是目前国内最常见到的。

一、普查

“普查”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概念,其一是通过全社会发动、组织广大群众叁与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发现文物的方法。

第三次普查的工作内容:

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

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

(一)统筹规划

普查实行全国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施的办法。

(二)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

(三)突出重点

1、以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

2、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应重视乡土建筑和建筑群,大遗址和遗址群,跨省区的线形遗址和遗迹的调查登录。

(四)县为单元

(五)控制质量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

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

2007年4月至9月,主要任务:

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和试点。

2.第二阶段:

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

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3.第三阶段:

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

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二、专业调查

专业调查是发现文物的主要工作方法。

其工作流程如下:

1.资料调查:

包括查看地方史志,通读主要历史典籍以及多种相关专业调查资料。

2.走访调查:

对象是有关地方学者、耆老以及从事田野和物资回收方面的工作者。

3.实地调查:

这是专业调查的关键,有四项要求:

(1)以前所述的调查方式为基础;

(2)有一定的考古学及文物学知识;

(3)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不怕苦的精神;(4)有严格的工作制度并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4.科技调查

(1)绝对年代测试法,如C14测年、热释光测年等技术运用;

(2)地磁遥感测试在野外的应用;

(3)高空鸟瞰拍摄调查;(4)GPS的使用。

第三节研究发现

通过研究发现是文物发现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方法。

一、研究发现是在已有的发现基础上的发现:

1.证实已有发现的科学性、真实性、有效性;2.去除可能出现的错误、虚假因素;3.发现新的文化内涵。

二、研究发现是对已发现文物的再认识:

1.检查验证调查中的各种资料的可靠性;2.对文物必须进行再次全面、细致考察、分析;3.对文物内涵和价值做确认。

第五章文物鉴定

文物鉴定,是研究文物的又一重要手段和方法。

在文物鉴定研究中,探讨文物鉴定的原则、方法和文物鉴定的内容(辨别真伪、断定年代、价值评估)是其主要任务。

第一节文物鉴定的必要性

文物具有两个最重要的特征:

1·每一件文物,都是在一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并成为历史真实且形象的见证物(反映历史)。

2·文物的唯一性。

文物的鉴定有六大必要性:

一、辨识真伪

文物中混有赝品,必须辨识真伪。

文物作伪风行世界,它是伴随着文物经济价值的出现而产生而发展的,尤其是在古董买卖市场出现以后,文物作伪更是日益兴盛。

在中国,文物作伪,始于宋代,盛行于明代。

二、文物断代

文物是某一年代或时期的作品,每一件文物都有其明确的制作或出现年代。

文物年代的确定对揭示文物价值的高低有密切关系。

所以,鉴定文物,鉴定其年代是首要任务。

三、文物价值的评估

文物的价值具有客观性。

而价值有高低也是客观存在的。

因之,要较全面地客观揭示出文物的真正价值。

四、文物保管研究的要求

文物保管需要科学研究,因之,为更好地研究文物的科学保管必须先行对文物进行鉴定。

五、文物出境需经鉴定

文物,是世界各国的重要文化财产。

除各国文物法规规定的可以出口的以外,其馀严禁出境。

六、文物市场管理的要求

文物具有收藏价值,所以各国有专设文物市场供交流。

为防有些不法商贩用赝品冒充其真品,这就需要鉴定,以免上当。

第二节文物鉴定的内容与方法

一、文物鉴定的主要内容

1.质地鉴定:

文物载体有多种多样,因此必须对其进行质地鉴定,为文物藏品的分类保管提供科学的鉴定资料。

2.辨识真伪:

传世品、流散文物中往往混有赝品,有些作伪技术甚高,可达到以假乱真,以至有些甚至被收藏、收购。

所以在研究、保管、展览、收购时,需认真鉴别真伪,以防以讹传讹,或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文物断代:

凡属文物,均有它自身产生的年代,并是产生它的那个时代的见证物。

所以文物断代是文物研究的前提如果文物时代判错了其研究结果也必然是错的。

4.评估文物价值:

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纪念价值的物质文化遗存那么哪些物质文化遗存是属于文物,这就需要进行鉴定。

5.评定文物等级:

文物鉴定的最后一个内容。

二、文物鉴定的主要方法

(一)传统鉴定方法

1.比较法:

对真伪、年代、价值、工艺未作鉴定的文物藏品,鉴定时选取已知真伪、年代的同类文物作标准器来加以比较,通过观察寻找两者间在质地、造型、纹饰和制作工艺诸方面的异同点,分析两者间的关系。

2.综合考察:

通过对文物本身的调查、查阅文献加以考证和对鉴定同类文物一般规律的总结运用,此法对鉴定文物史迹(不可移动文物)尤为适用。

(二)现代科学技术鉴定法:

1.热释光2.金相显微分析法3.成分分析

第三节文物鉴定的意义与要求

一、文物鉴定的意义

(一)学术意义

(二)经济意义

(三)防止国宝流失(四)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提高全民的文化素养

二、文物鉴定的要求

(一)对文物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给文物作出正确的鉴定。

(二)要以严肃的科学态度进行文物鉴定。

(三)要认真细致地观察分析,为文物等级的划分奠定科学的基础。

(四)要有厚实的基础知识,了解文物作伪的手段,掌握传统的文物鉴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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